岳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岳建价[2020]03号
各区、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 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和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部署,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积极推进在建项目,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据省住建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函[2020]7号)、市住建局《关于促进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有序复工激励措施的通知》(岳建函[2020]31号)要求,现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期调整:
(一)依据《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2013-0201、HNJS-2014、GF-2017-0201)第17.1条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GB50500-2013)第9.10条的规定,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疫情应按不可抗力处理。
(二)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3日起(湖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已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调整工期。
(三)因疫情影响,需要赶工的建设项目,应明确赶工 费用的计取,计取办法可参照现行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相关规 定执行。
二、关于费用调整:
(一)防疫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 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或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二)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项目,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因此而导致工程费用变化,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
化,可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 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 列入工程造价,按实办理结算。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 幅度可能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 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调查,疫情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有调整材料价款的,原则上按合同约定调整,受疫情影响也可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中对主要材料范围、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按照《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 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湘建价[2018]129号)第九条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三、疫情防护费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疫情防护费,经建设、施工、监理签证后,要及时足额支付。疫情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应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经双方协商,支付比例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可适当调高。
四、政府指令限时建设的防疫应急工程,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可按成本加酬金模式计价。
五、区、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监控,加强疫情防护措施费调查,及时向我站报送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岳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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