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指导意见
榕建价〔202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一手抓防控、一手抓发展”的决策部署,保障建设项目各方合法权益,减少结算纠纷,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城市开发建设平稳发展的措施》文件精神,现就启动重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的工期延长、损失和费用增加,按照法律法规和施工合同条款适用不可抗力规定。
二、关于工期顺延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按疫情一级响应时间顺延工期。
受疫情影响,工期无法顺延但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产生的赶工措施费可另行计算。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
三、关于停工损失、费用增加和工效降低
1.承包人在停工和延期复工期间,由于施工机械设备停滞等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由承发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友好协商,合理共同分担。
2.承包人在开复工后,由于人员不足、工效降低等原因存在窝工现象的,发包人应予以合理补偿。
四、关于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1.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指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开复工前后施工现场用于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按以下原则处理:
(1)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承包人在复工前以及施工过程中采取的消杀和防护措施费用,包含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人员防护以及疫情管理、宣传等费用,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每天施工现场实际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数量,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承发包双方应制定花名册,每天确认现场实际人数并及时签证确认。
(2)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承包人在复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搭设防控专用临设措施费用(含搭建的集装箱、活动板房等临时宿舍、临时观察隔离用房、消防设施等安全防护措施费),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列入结算。
2.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招标的项目,应在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其他项目清单暂列金额中编列疫情防控费用。实际未发生的,结算时应按实调整。
3.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只计取税金,列入合同价。发包人应保证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纳入每月进度款及时足额支付,承包人应保证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五、关于人工、机械和材料设备市场价格波动
因疫情防控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机械和材料设备价格波动,按以下原则处理:
1.人工费
(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人工工资的调查。我局正在加大疫情期间对市场人工费的监测力度,将适时发布最新综合人工费调整指数。
(2)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指由于疫情防控需要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时可参照定额人工费乘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倍数的规定计取。施工合同中对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计算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处于隔离观察期的人员,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
2.机械租赁费
我局正加大对市场机械租赁费的监测力度,将适时发布最新机械租赁费市场价格信息。
3.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波动
承发包双方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调整。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能调整的,承发包双方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针对疫情期间材料价格和设备的调整类型和幅度作出相应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材料价格调整类型应包括工程主要材料,建议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执行,对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涨跌幅度超过5%的部分,予以调整。
六、关于工程款支付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发包人要靠前服务,派业主代表驻地,第一时间协调解决问题。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完成的工程量,月进度款支付不得低于当月已完工程量的85%,切实解决承包人资金困难。
七、关于增强风险意识
疫情防控期间启动招标的项目,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加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市场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租赁费用等可能的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八、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驻工地人员疫情防控费用,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疫情一级响应之前已完工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意见。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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