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计价调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吉交造价〔202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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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计价调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交造价〔2020〕5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确保疫情得到有效防控的同时有序推进工程快速复工建设,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计价调价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疫情防控费用的计列
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所诠释的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并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明确的“疫情防控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因疫情防控増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全省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施工建设项目,因防疫需要而组织实施的专职人员投入和检查管控、现场驻地和施工区域采取的封闭式及防护隔离措施建设、防疫物资配备使用、用工应急采取的包车运送等发生的防疫费用,经工程监理和项目法人核实后按实计取,并应按暂列金额、招标结余额、概预算差额依序控制列支。

二、工程材料价差的调整
受疫情影响的建设项目和施工合同段,若施工合同对工程材料价格的调差约定不明确或继续履行原有合同约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应急性临时调整,合理分担因疫情可能导致的市场材料波动的风险应急性价格调整有效期的顺延应止于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疫情防控期间,各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吉林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计价调价管理办法》(吉交发〔2016〕5号)规定,切实确保工程材料现场调查核实的客观合理与价格精准性。
计划于今年第三季度前开工的新建工程项目在编制概预算文件时,可适当考虑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科学合理确定项目投资造价。“疫情防控专项费”作为单列新增费用项并应计列在概预算预备费之后。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3月2日

附件:吉交造价〔2020〕55号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计价调价工作的指导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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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9月10日 16: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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