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9〕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统一部署,本市自今年5月1日起,降低职工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保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降低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沪建建管〔2017〕899号)的相关要求,现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率进行相应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中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规费项目中列支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取费费率固定统一。投标人在投标时分别填报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两项合计后列入投标总报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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