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建建市〔2019〕3号 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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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冀建建市〔2019〕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现将我省《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冀建市〔2016〕10号)中有关内容重新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销项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中销项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9%。
二、附加税费
附加税费费率调整如下:
附加税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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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税系数
(一)材料、设备除税系数
材料、设备除税系数调整如下:
材料、设备除税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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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械费除税系数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除税系数按下表计算:
机械台班单价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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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管理费除税系数调整为2.06%。
四、执行原则
(一)《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冀建市〔2016〕10号)继续执行,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冀建工〔2018〕18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2日
附件下载:冀建建市〔2019〕3号.pdf 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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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9月14日 07: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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