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河北省装配式钢结构工程定额(试行)》的通知
冀建工〔2018〕1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满足建筑工业化生产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我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装配式钢结构工程定额(试行)》及其费率,现予颁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相应项目A9-168,A9-169,A9-170,A9-171,A9-173,A9-174,A9-175,A9-178,A9-179,A9-180,A9-183,A9-184,A9-185,A9-186,A9-187,A9-190,A9-191, A9-192 ,A9-193,《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5.1.3第3条停止使用。
本定额由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在施行过程中积累资料,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以臻完善。
附件:
1.河北省装配式钢结构工程定额(试行)
2.《河北省装配式钢结构工程定额(试行)》编制单位和人员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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