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造价〔2019〕7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増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规定的规定,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时,有关增值税税率计算调整如下: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建设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x(1+9%)。
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中,原定额调整系数为0.8850的材料,现调整为0.9174;原定额调整系数为0.8547的材料,现调整为0.8850。
三、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要求,在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时做好相关税率调整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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