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行业有序复(开)工的通知
苏住建建〔2020〕5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为坚决落实苏州市《关于精准防控服务群众统筹发展的通告》有关要求,在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积极推动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复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筑行业复工复业。2019年度,我市建筑业产值3150亿元,年税收 116 亿元,在建建筑面积达1.3亿平方米,行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万人。建筑行业是我市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请各地住建部门站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扎实有序推进建筑行业复工复业。
二、全面排查有序推动项目复工。按照“全面推进、重点推动”的原则,按照行政区域排查分类,全面推进重大民生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已取得施工许可并具备实际复工条件的项目抓紧复工,未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应抓紧办理前期各项手续争取早日开工。
三、全员上岗抓紧项目复工筹备。所有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全员上岗复业,抓紧做好本企业务工人员的跟踪通知返岗,落实安排项目复(开)工计划,完成复(开)工前的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等各项准备工作。
四、精准实施工地返岗人员管控。所有返岗务工人员,从(经)重点、关注地区来(返)苏持“苏城通”红码、黄码的,应严格落实14天、7天隔离观察措施;非重点、关注地区来(返)苏的,持“苏城通”绿码、确认体温正常的可直接进入工地返岗。人员隔离执行属地政府规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加强返岗务工人员预通知、出行轨迹管理。
五、全面加强复(开)工项目资金保障。建设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加快复工项目结算未结算资金的支付;政府性(含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应适当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额的60%。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宜低于合同额的70%。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建设单位、造价审核机构提交结算所需资料,造价审核机构自收到资料之日起原则上6个月内应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并出具报告,结算审核行为纳入年度综合信用考评。建筑、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大合同履约、结算审核行为监管力度,加强项目预售、政府绩效联动管理。
六、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将首期农民工工资拨付到专户。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和施工进度及时确认完成产值,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施工企业拨付工程款,并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存入不低于当期工程款最低比例(15%)的资金;应发工资高于当期工程款最低比例资金要求的,按照实际工资金额存入工资专户。项目开工前资金不能到账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七、加快建筑材料配套企业复工。按照属地负责原则,要加快协调本区域内商品混凝土、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供应配套企业复工复业,原则上月底前各区域要公布一批复工的配套企业名单,确保材料供应。
八、支持解决施工企业融资困难。取得农民工工资代发业务的银行机构,在施工企业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时,应积极为施工企业提供配套融资授信服务,根据企业申请开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九、全面落实实名制系统现场考勤管理。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是监管部门加强工地质量安全、人员管理的重要手段。未落实实名制系统管理的项目,属地安监机构在开工条件审查时不予通过。实名制人员考勤作为项目工程付款、隔离人员支付依据。
十、合理界定疫情对施工合同履约及价款的影响。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影响到工期延误、工程赶工、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的调整,具体结算和认定,我局将依据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一并明确。防控期间,工地突发疫情安全事故将据实认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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