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规定,完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方法及其管理,依据《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1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的通知》(京建发〔2019〕1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本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消防)、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绿色施工等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等所需要的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根据相关施工措施和市场价格测算确定,但不得低于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用标准(费率)计算的金额,且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