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标字﹝2018﹞114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第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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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经测算,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通知如下:

一、各专业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台班的定额取定单价和费用定额中的措施费费率、管理费费率、利润率均不调整;

二、费用定额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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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11月1日 11: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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