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矿区建委,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要求,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建价〔2016〕119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除税材料价格(预算价、指导价、实际价格)时,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甘建价〔2017〕313号)规定的各类材料综合折税率调整如下:
序号 | 材料名称 | 综合折税率 |
1 |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 2.91% |
2 | 煤炭、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苗木。 | 9.85% |
3 | 序号1和序号2以外的材料、设备。 | 15.65% |
4 | 其他材料费(定额以“元”为单位) | 0 |
三、财税部门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时,按财税部门规定执行。
四、原有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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