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4〕2709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建市函〔2014〕1167号)悉。经研究,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继续按《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执行,期限1年。期满前三个月内请向我委重新申请核定标准,并将有关收费的执行情况报送我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8月5日
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
粤价函〔2011〕742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批准修订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建计函〔2010〕375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附件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由委托双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单位,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请在届满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重新核定。此前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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