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建市研[2017]2号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工程造价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依据《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组织省内有关单位与行业内专家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
2017年4月28日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及《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概算编制与审核、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结算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质量标准,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应另行支付咨询服务费。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第八条 《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20%,具体收费金额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九条 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应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经营,指导会员单位加强自律,对恶意降低服务费,降低服务质量,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约谈;
(二)警告;
(三)记入信用档案,通过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网站、内刊、简报等形式通报;
(四)取消评选或推荐先进企业资格;
(五)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惩戒。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由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负责解释。
附件1:
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附件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专业工程调整系数表
附件3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附加收费表
附件4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日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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