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造价工程师协会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通知
川建价师协〔2017〕12号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4]2755号)、(发改价格[2015]299号)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川发改价格[2015]76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省外造价咨询企业在四川省的分支机构,下同)应根据《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标准》(以下简称“服务标准”),结合企业自身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制定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价目表》(以下简称“价目表”),在企业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明码标价工作。
二、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制定的“价目表”时,如有《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标准》没有的项目,可以增列并补充编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但其服务标准不得低于现行相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并在7天内将新增的服务项目报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
三、经公示的“价目表”应当保持不少于一年的稳定期,即一年后可以根据本企业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变化,结合市场环境,调整“价目表”。调整后的“价目表”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进行公示,才能在新承揽业务时使用。
四、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制定的“价目表”,应在制定公示或修订公示后7天内告知省协会秘书处,电子版(电子邮箱:75298409@qq.com)和纸质版(盖公章)各一份。
五、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在承揽业务时,主动告知委托人本企业的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违反“服务标准”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标准、减少服务内容进行恶性低价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六、省协会对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等进行自律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服务是否明码标价,是否按“价目表”承担业务,提供的服务质量是否符合“服务标准”或合同约定等进行检查。对违反者,省协会将按照行业自律规则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价目表》
2.《计时工资成本表》
3.《专业和业态调整系数表》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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