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CTAS 183-2024 “一带一路”铁路项目 铁路行车组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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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ICS 03.220.30
CCS S01
团体标准
T/CCTAS 183—2024
“一带一路”铁路项目
铁路行车组织规范
“The Belt and Road” railway project
Regulations for railway operation organization
2024-12-25 发布2024-12-25 实施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 发布

T/CCTAS 183—2024
I
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缩略语............................................................................... 2
5 总体要求............................................................................. 3
6 技术设备............................................................................. 3
6.1 安全..............................................................................3
6.2 车站..............................................................................3
6.3 轨道..............................................................................3
6.4 桥隧..............................................................................4
6.5 信号..............................................................................4
6.6 通信..............................................................................5
6.7CTC 设备...........................................................................5
6.8 机车..............................................................................5
6.9 车辆..............................................................................6
7 行车组织............................................................................. 6
7.1 一般要求......................................................................... 6
7.2 编组列车......................................................................... 7
7.3 调车作业........................................................................ 15
7.4 列车运行........................................................................ 17
7.5 行车人员........................................................................ 26
8 信号显示.............................................................................26
8.1 一般要求.........................................................................26
8.2 色灯信号机.......................................................................27
8.3 机车信号机.......................................................................32
8.4 手信号...........................................................................33
8.5 无线调车灯显信号.................................................................41
8.6 信号标志.........................................................................42
附录A(规范性)铁路建筑限界...........................................................50
附录B(规范性)铁路机车车辆限界.......................................................54
附录C(资料性)出站调车通知书.........................................................55
附录D(资料性)调度命令...............................................................56
附录E(资料性)调度命令登记簿.........................................................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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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附录F(资料性)行车设备(施工、检修)登记簿.............................................58
附录G(资料性)半自动闭塞发车进路通知书...............................................59
附录H(规范性)路票...................................................................62
附录I(资料性)CTC 控制模式转换登记簿.................................................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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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新技术促进分会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非洲之星铁路运营公司、
中交铁道运营公司、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卡斯柯信号有限公司、中交协联交通科学研究院(北
京)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彤宙、史广成、杜飞、王利军、李刚、乔恩永、刘文斌、王颖武、孙伟、黄
雄麟、李超、陈晓涌、刘硕山、廖文胜、吕很厚、于全玉、吴永进、张华、滑志勇、王浩苏、马锐、刘
峰、王忠锦、王岩、郝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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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带一路”铁路项目铁路行车组织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一带一路”铁路项目行车组织总体要求、技术设备、行车组织、信号显示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一带一路”铁路项目单线自动站间(半自动)闭塞的非电气化铁路行车组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车站行车工作细则station operation detailed rules
车站行车工作组织的基本规定,简称站细。
3.2
胜任人员competent personnel
熟悉专业知识、具备业务技能,其资质能够担任本岗位工作的人员,特殊岗位人员应具备本岗位
任职资格。
3.3
前方站front station
列车运行前方的第一个车站。
3.4
后方站rear station
列车运行方向后方的第一个车站。
3.5
信号机内方inside direction of railway signal machine
信号机防护方面为内方。
3.6
信号机外方outside direction of railway signal machine
信号机防护方面为内方,反之为外方。
3.7
特大桥super major bridge
长度500m以上的桥梁。
3.8
长隧道long tunnel
长度3000m以上的隧道。
3.9
车列train set
若干车辆连接在一起,无牵引机车和列车标志。
3.10
前端front end
列车或车列最前一辆车的前端。
3.11
后端back end
列车或车列最后一辆车的后端。
3.12
尾部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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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列车或车列的最后一辆车。
3.13
车组set of vehicles
两辆及以上车辆连挂一起。
3.14
轻型车辆light vehicles
随乘人员能随时撤出线路外的轻型轨道车及其他非机动轻型车辆。
3.15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self rotating special equipment
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铁路轨道车、救援起重机及铁路施工、维修专用车辆(包括架桥机、铺轨
机、大型养路机械等)。
3.16
超长列车extra long train
列车长度超过列车运行图规定长度的列车。
3.17
超限列车overlimit train
挂有超限货物车辆的列车。
3.18
隔开设备separate equipment
安全线、避难线、有联锁的平行进路及隔开道岔。
3.19
正线main line
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3.20
站线station track
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3.21
段管线depot siding
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单位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3.22
岔线siding
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3.23
安全线safety line
为防止列车或机车车辆从一进路进入另一列车或机车车辆占用的进路而发生冲突的一种安全隔开
设备。
3.24
避难线refuge siding
在长大下坡道上能使失控列车安全进入的线路。
3.25
调车人员shunter
参与调车作业的人员,包括调车长、司机、副司机、连接员、扳道员等。
3.26
调车领导人shunting leader
统一领导车站调车工作的人员,一般由车站调度员担任,未设车站调度员的由调车区长担任,未
设调车区长的由车站值班员担任。
3.27
换算长度converted length
机车车辆的长度按换算单位(11m)得出的比值。
4 缩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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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CBI 计算机联锁Computer Based Interlocking
CIR 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ab Intergrated Radio communication equipment
CTC 调度集中系统(调度集中设备) Centralized traffic control
GPRS 通用分组无线业务General Packet Radio Service
UPS 不间断电源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
FAS 固定用户接入交换机Fixed user Access Switching
5 总体要求
5.1 铁路行车组织应实现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
5.2 铁路行车组织工作应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5.3 有关行车人员应执行列车调度员命令,服从调度指挥。
5.4 技术设备应技术状态良好。
5.5 应制定行车组织应急处置措施。
6 技术设备
6.1 安全
6.1.1 建筑物、设备不应侵入铁路建筑限界,铁路建筑限界见附录A。机车车辆空、重状态均不应超
出机车车辆限界,铁路机车车辆限界见附录B。
6.1.2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技术设备,具备监测、记录、报警及存取功
能,应保持其作用良好、准确可靠,能够为运输组织、行车指挥、设备检修、事故救援及分析等提供
各类信息。
6.1.3 铁路线路两侧应设置围墙、栅栏、防护桩等安全防护设施。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按
有关铁路限界要求设置。
6.2 车站
6.2.1 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安全线及避难线。
6.2.2 车站股道编号正线应以罗马数字表示,其他线路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单线区段内的车站,从靠
近站舍的线路起,向远离站舍方向顺序编号;尽头式车站,向终点方向由左侧开始顺序编号。一个车
站(车场)的股道不应有相同编号。
6.2.3 车站道岔编号应从列车到达方向起顺序编号,上行为双号,下行为单号;尽头线上,向线路终
点方向顺序编号。一个车站的道岔不应有相同编号。
6.2.4 道岔定位按以下规定执行:
a) 引向安全线的道岔位置,为安全线开通的位置;
b) 集中联锁操纵的道岔,可不保持定位(引向安全线的除外);
c) 其他情况的道岔定位,在站细内规定;段管线的道岔定位,由管理单位具体规定。
6.3 轨道
6.3.1 线路最小曲线半径应当根据运输模式、速度目标值、旅客乘坐舒适度等因素确定。
6.3.2 线路最大限制坡度应当根据铁路等级、地形条件、牵引种类、牵引重量和运输需求比选确定。
6.3.3 路基应当保持稳定和坚固,路基本体、防排水设施、防护加固设施等状态良好。应当及时、彻
底整治路基病害,对于暂时难以彻底整治的病害,应当加强监控,并分期整治。
6.3.4 直线标准轨距为1435 mm。轨距是钢轨头部顶面内侧下16 mm 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
小距离。
6.3.5 线路两股钢轨顶面,直线地段应当保持同一水平。曲线地段应当根据曲线半径、列车速度、舒
适度等因素合理设置超高。
6.3.6 钢轨接头的预留轨缝应当根据钢轨长度、当地历史最高及最低轨温、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
轨温经计算确定。
6.3.7 道岔应当铺设在直线上,正线道岔不应与竖曲线重叠,其他道岔应当尽量避免与竖曲线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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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正线道岔钢轨应当与线路上的钢轨采用同一类型。其他道岔钢轨在特殊情况下采用与线路钢轨
不同类型时,应当保证道岔钢轨强度不低于线路钢轨强度,并在道岔前后各铺一节与道岔同轨型的钢
轨。
6.3.9 道岔应当保持良好状态,零部件齐全,作用良好。道岔出现伤损或病害时,应当及时修理或更
换。
6.3.10 工务专用场所应配有工务检修作业所需各种设备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工务专用机械、移动检
测等设备,设置工务检修作业专用场所及其管理机构,保证线路、桥隧、路基良好技术状态。
6.4 桥隧
6.4.1 桥涵的承载能力、动力性能应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其结构构造应当便于维修。
6.4.2 桥涵孔径及净空,应能保证设计的最大洪水正常通过,并保证流冰、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等
的必要高度。
6.4.3 桥梁墩台基础应有足够深度,当基础及其附近存在超过容许冲刷时,应防护、加固既有桥涵基
础,必要时改建原有桥涵。墩台基础工后沉降应满足相应的限值要求。
6.4.4 桥涵应当综合利用排洪与灌溉。
6.4.5 隧道衬砌结构、底部结构、洞门结构、洞口边仰坡应当安全稳定,并具备良好的防排水系统。
6.4.6 桥梁、隧道应当按照强制性标准设置作业通道、避车台、避车洞、电缆沟(槽)、电气化预埋
件及必要的检查、消防和抽排水等设备。
6.4.7 长大桥梁应当按照强制性标准设置救援疏散通道,长大隧道或隧道群应当按照强制性标准设置
紧急出口、避难所、紧急救援站等设施,以及通信、照明、消防设备和安全警报装置。
6.5 信号
6.5.1 根据需要,集中联锁车站应装设信号集中监测系统;通信信号设备及机房,应设置机房专用空
调,并采用防强电、综合防雷设施;机车信号、运行监控(LKJ、GYK)和无线通信等车载设备的电源,
均应取自车上直流控制电源系统,保证信号、通信设备良好技术状态。
6.5.2 车站应采用计算机联锁设备。计算机联锁设备具备与信号集中监测系统、调度集中系统(CTC)
的接口功能。站内正线及到发线上的道岔,应与有关信号机联锁。各种联锁设备应满足下列条件:
a) 当进路上的有关道岔开通位置不对或敌对信号机未关闭时,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不能开放;信
号机开放后,该进路上的有关道岔不能扳动,其敌对信号机不能开放。
b) 自动站间闭塞、半自动闭塞,正线上的出站信号机未开放时,进站信号机不能开放通过信号;
主体信号机未开放时,预告信号机不能开放。
c) 装有电动转辙机的道岔,当第一连接杆处(分动外锁闭道岔为锁闭杆处)的尖轨与基本轨间有
4mm 及以上水平间隙时,不能锁闭或开放信号机。
6.5.3 集中联锁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进路建立后,该进路上的道岔不能转换;
b)当道岔区段有车占用时,该区段的道岔不能转换;
c)列车进路向占用线路上开通时,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引导信号除外);
d)能监督是否挤岔,并于挤岔的同时,使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自动关闭,被挤道岔未恢复前,有
关信号机不能开放;
e)集中联锁设备,在控制台及监视器上应能监督线路与道岔区段是否占用、进路开通及锁闭,复
示有关信号机的显示。
6.5.4 机车信号设备与列车运行监控装置(以下简称LKJ)结合使用,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使
用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以下简称GYK)。自动站间闭塞、半自动闭塞区段的机车信号为接近连续式;
机车信号的显示,应与线路上列车接近的地面信号机的显示含义相符;机车停车位置,应以地面信号
机或有关停车标志为依据。
6.5.5 LKJ 应具有监控、记录、显示及报警等功能,装备在机车上的LKJ 设备应按高于线路允许速度
2km/h 报警、3km/h 卸载、5km/h 常用制动、8km/h 紧急制动设置模式曲线。
6.5.6 LKJ 产生的列车运行记录数据是行车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应更改。工电维
修机构应妥善保存LKJ 列车运行记录数据。
6.5.7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包括站机、采集设备、服务器、各级终端及数据传输设备,应全程联网,实
现远程诊断和故障报警功能。其监测范围应包括计算机联锁设备、调度集中设备、自动站间闭塞设备、
电源屏等信号系统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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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 电务专用场所应配有电务检修作业所需各种设备设施,设置电务检修作业专用场所及其管理机
构。
6.6 通信
6.6.1 铁路通信应实现全程全网安全、可靠、迅捷、畅通,为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提供话音、数据和
图像通信业务。
6.6.2 列车调度电话准许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车站调度员)、机车司机、重型轨道车司机加入
通话;根据需要允许车站站长、车辆乘务员、列车长、救援列车主任、施工负责人及自轮运转特种设
备司机加入通话。
6.6.3 调度中心、车站和机车装备的列车调度通信设备应连接语音记录装置,对列车调度、站间行车
的通话进行录音。
6.6.4 机车及重型轨道车,应装备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以实现列车调度语音通信、列车
调度命令信息无线传送、车次号校核信息无线传送等功能。
6.6.5 车站值班员、机车(重型轨道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司机、车辆乘务员、列车长、车站站长
应配备移动通信专用手持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列车调度员应配备移动通信专用手持终端。
6.6.6 通信线路或设备损坏时,应按下列顺序抢通和恢复:
a) 列车调度电话;
b) 站间行车电话、信号闭塞线路;
c)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和调度集中系统通道;
d) 信号安全数据网通道;
e) 旅客服务系统通道;
f) 车辆运行安全监测通道;
g) 客票系统通道;
h) 车号自动识别系统通道;
i) 其他。
6.7 CTC 设备
6.7.1 CTC 调度集中系统由调度中心、车站两级构成。调度集中区段,车站应设集中联锁,区间应设
自动站间闭塞。
6.7.2 CTC 应能实时自动采集列车运行及现场信号设备状态信息,并传送到调度中心,完成列车运行
实时追踪、无线车次号校核、自动报点、正晚点统计分析、列车实际运行图自动绘制、阶段计划人工
和自动调整、调度命令及列车计划下达、站间透明、行车日志自动生成等功能,还应实现列车编组信
息管理、调车作业管理、综合维修管理、列车/调车进路人工和计划自动选排、分散自律控制等功能。
6.7.3 CTC 应具备与移动通信、计算机联锁、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的接口能力。
6.7.4 CTC 与移动通信系统结合,应实现调度命令、接车进路预告信息、调车作业通知单等向司机的
传送,并能通过无线通信系统获取车次号校核、调车请求及签收回执等信息。
6.7.5 CTC 应具备分散自律控制和非常站控两种模式。分散自律控制模式通过调度集中设备,应实现
进路自动和人工办理;非常站控模式应脱离调度集中系统控制转为车站联锁控制台人工办理。
6.8 机车
6.8.1 机车按用途分为客运机车、货运机车、调车机车。
6.8.2 机车应配备机车信号、列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LKJ、机车安全信息综合监测装置TAX 箱、机
车语音记录装置)、车载无线通信设备、机车列尾控制设备等。
6.8.3 机车应实行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修,机车定期检修分为大修、中修、小修、辅修。
6.8.4 应根据承担机车运用、整备、检修的范围,设置机车检修和整备作业的机车整修基地及其管理
机构,配备必要的机车运用、整备、检查、检测、修理设备和设施,保证机车良好的技术状态。
6.8.5 牵引列车的机车在出段前,应达到运用状态,主要部件和设备应作用良好,并符合下列要求:
a) 车钩中心水平线距钢轨顶面高度为815mm~890mm。
b) 轮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轮对内侧距离为1353mm,允许偏差为±3mm;
2) 轮箍或轮毂不松弛;
3) 轮箍、轮毂、辐板(辐条)、轮辋无裂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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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轮缘的垂直磨耗高度不超过18mm,并无碾堆;
5) 车轮踏面擦伤深度不超过0.7mm;
6) 车轮踏面上的缺陷或剥离长度不超过40mm,深度不超过1mm;
7) 轮缘厚度在距踏面基线向上H 距离处其测量点与踏面基线之间距离10mm,轮缘厚限度34mm~
23mm;
8) 车轮踏面磨耗深度不超过7mm;采用轮缘高度为25mm 磨耗型踏面时,磨耗深度不超过10mm。
6.9 车辆
6.9.1 车辆按用途分为客车、货车及特种用途车等。车辆应实行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修,客车定期
检修分为A1、A2、A3、A4、A5,货车定期检修分为厂修、段修。车辆轮对的内侧距离为1353mm,其允
许偏差为±3mm。
6.9.2 车辆应装有自动制动机和人力制动机。车辆的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应有保安装置。
6.9.3 客车内应有紧急制动阀及压力表,保持作用良好,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查、校对及施封。客车并
应装有轴温报警装置。
6.9.4 应根据承担车辆检测、维修的范围,设置车辆检修和整备作业的车辆整修基地及其管理机构,
配备必要的车辆整备、检查、检测、修理设备和设施,保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态。
7 行车组织
7.1 一般要求
7.1.1 行车原则
7.1.1.1 铁路的行车工作应由列车调度员统一指挥,车站值班员、司机等作业人员应及时向列车调度
员报告有关行车工作。
7.1.1.2 集控站由该区段列车调度员直接办理接发车作业;转为车站控制及非集控站由车站值班员办
理接发车作业。
7.1.1.3 列车和单机由司机负责指挥。列车或单机在车站时,所有乘务人员应按列车调度员(车站值
班员)的指挥进行工作。
7.1.1.4 列车运行图应根据客货运量、区段通过能力等因素确定列车对数编制。所有行车及其相关部
门应按列车运行图要求进行工作,以保证列车按运行图行车。列车运行图及运输方案的编制工作,应
符合装车站货流组织,以减少车辆停时、加快车辆周转,提高运输效率为原则,最大限度组流上线。
7.1.1.5 铁路行车时刻,应以所在国家时间为标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h 制。
7.1.1.6 列车运行原则上应分为上行和下行,列车应按规定编定车次,上行列车编为双数,下行列车
编为单数。
7.1.2 车站技术管理
7.1.2.1 车站应设有配线,并办理列车接发、会让和客货运业务。
7.1.2.2 车站按技术作业分为区段站和中间站,按业务性质分为营业站(客运站、货运站、客货运站)
及非营业站。区段站可根据线路的配置状况及用途划分车场。
7.1.2.3 车站按调度集中基本操作方式分为集控站、非集控站。即由列车调度员直接办理接发列车作
业的车站为集控站,其他车站为非集控站。
7.1.2.4 车站技术管理和作业组织应在站细中规定。站细由车站站长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本文件及有
关资料,结合车站的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7.1.2.5 站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主要内容应有车站技术设备的使用及管理办法;
b)接发列车、调车作业以及与行车有关的运输组织;
c)列车技术作业程序和时间标准;
d)车站通过能力和改编能力;
e)作业计划编制及执行制度;
f)车站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g)附注坡度的车站线路平面图、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平纵断面图及信号联锁图表等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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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6 站内道岔及衔接其他单位所辖线路的道岔(含防护道岔),由车站负责管理。车站集中联锁
道岔,由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负责操纵。非集中联锁道岔,由使用单位负责操纵。
7.2 编组列车
7.2.1 一般要求
7.2.1.1 应按本文件、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编挂条件、车组、重量及长度进行编组列车。
列车编组计划应在货流组织基础上,最大限度组织成组,减少列车改编次数。
7.2.1.2 列车重量应根据机车牵引力、区段内线路状况及其设备条件确定。编组超重列车时,车站调
度员应商得机务调度员同意,在中间站应得到司机同意,并得到列车调度员准许。
7.2.1.3 应制定超长列车运行办法。列车长度应根据运行区段内各站到发线的有效长,并预留30m 附
加制动距离确定。
7.2.1.4 旅客列车按列车编组表编组,与机车连挂的客车端门及列车尾部车辆后端门应加锁;机车后
第一位及列车尾部宜编挂一辆(行李车、发电车等)未搭乘旅客的车辆作为隔离车。
7.2.1.5 下列机车车辆不应编入列车:
a) 插有扣修、倒装色票的及车体倾斜超过规定限度的;
b) 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事故列车内,未经检查确认可以运行的;
c) 在自然灾害中损坏,未经检查确认可以运行的;
d) 装载货物超出机车车辆限界,无挂运命令的;
e) 装载跨装货物的平车,无跨装特殊装置的;
f) 平车及敞车装载货物违反装载和加固技术条件的;
g) 未关闭侧开门、底开门以及平车未关闭端、侧板的;
h) 由于装载的货物需要停止自动制动机作用而未停止的;
i) 非运营机车车辆过轨而未经铁路机车车辆人员检查确认的;
j) 缺少车门的(检修回送车除外)。
7.2.1.6 装载危险、易燃等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时,应遵守编组隔离限制,并执行危险货物调车作业、
列车运行、安全监护等作业要求。
7.2.1.7 旅客列车、回送客车底列车不应编挂货车;编入的客车车辆最高运行速度等级,应符合该列
车规定的速度要求。
7.2.1.8 客车编入货物列车回送应挂于列车后部,客车编挂辆数不应超过20 辆,并安装列车尾部标志
灯,指派车辆乘务员值乘。
7.2.1.9 货物列车应装设列尾装置(调车机车担当本务时除外)。其尾部主机的安装与摘解,由车务人
员负责。软管连结,由列检作业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由车务人员负责。
7.2.1.10 工作机车应挂于列车头部,正向运行(牵引小运转、路用、救援列车机车除外)。双机或多
机牵引时,本务机车的职务由第一位机车担当。补机原则上应挂于本务机车次位。
7.2.1.11 回送机车,应挂于本务机车次位。回送铁路救援起重机,均挂于货物列车后部。
7.2.1.12 单机挂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单机挂车的辆数,线路坡度不超过12‰的区段,以10 辆为限;
b) 所挂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作用应良好,发车前列检(无列检时由车站发车人员,无车站发车人员
时,由司机)按规定进行简略试验;
c) 连挂前按规定检查货物装载状态,并将编组顺序表和货运单据交与司机;
d) 在区间被迫停车后的防护工作由机车乘务组负责,开车前应确认附挂辆数和制动主管贯通状态
是否良好;
e) 不准编挂装载爆炸品、超限货物的车辆;
7.2.2 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
机车、车辆、铁路救援起重机编入列车时,重量及长度按表1、表2、表3 确定。
表1 机车重量及长度表
种类机型自重(t) 换算长度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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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种类机型自重(t) 换算长度备注
内燃
DF4、DF4B、DF4C、
DF4D
127 1.9
DF5、DF7、DF7B、
DF7C
130 1.7
DF7D 132 1.7
山区型自重127t,双司机室机
车换长1.8
DF7E 145 1.8
DF7G 132 1.8
DF8 130 2.0
DF8B 131 2.0 25t 轴重DF8B 自重139t
DF11 133 1.9
DF11G 133 2.0
DFH2 58 1.2
DFH3 84 1.7
DFH5 81 1.4
BJ 84 1.5
ND2 114 1.6
ND3 122 1.7
ND5 126 1.8
NY6、NY7 124 2.1
HXN5 150 2.1
HXN3 150 2.0
NJ2 138 2.1
表2 车辆重量及长度
1.客车
客车种类平均每辆总重量(t) 平均每辆换算长度
各种客车按车体外部标记计算按车体外部标记计算
2.货车
货车种类平均每辆自重(t) 平均每辆换算长度
标记载重60t 四轴棚车(P62K、P63K) 24.0 1.5
标记载重58t 四轴棚车(P64K) 25.4 1.5
标记载重58t 四轴棚车(P64AK) 25.7 1.5
标记载重58t 四轴棚车(P65) 26.0 1.5
T/CCTAS 183—2024
9
标记载重70t 四轴棚车(P70) 24.9 1.6
标记载重60t 四轴敞车(CF、CFK) 22.4 1.2
标记载重60t 四轴敞车(C62A、C62AK) 21.7 1.2
标记载重60t 四轴敞车(C62B、C62BK) 22.3 1.2
标记载重61t 四轴敞车(C63、C63A) 22.5 1.1
标记载重61t 四轴敞车(C64K) 23.0 1.2
标记载重60t 四轴敞车(C61) 23.0 1.1
标记载重70t 四轴敞车(C70) 23.8 1.3
标记载重70t 四轴敞车(C70E) 24.0 1.3
标记载重80t 四轴敞车(C80、C80B) 20.0 1.1
标记载重100t 六轴敞车(C100A、C100AH) 26.0 1.4
标记载重50t 四轴集装箱平车(X1K) 19.8 1.3
标记载重60t 四轴集装箱平车(X6A) 17.8 1.3
标记载重60t 四轴集装箱平车(X6K) 18.0 1.2
标记载重70t 四轴集装箱平车(X4K) 21.8 1.8
标记载重70t 四轴集装箱平车(X70) 22.4 1.2
标记载重80t 四轴集装箱平车(X2K) 22.0 1.8
标记载重60t 四轴平车(N17AK) 21.0 1.3
标记载重60t 四轴平车(N17GK) 21.9 1.3
标记载重60t 四轴平车(N17K) 20.5 1.3
标记载重60t 四轴平集共用车(NX17AK) 22.9 1.3
标记载重60t 四轴平集共用车(NX17K) 22.4 1.3
标记载重60t 四轴平集共用车(NX17BK) 22.9 1.5
标记载重70t 四轴平集共用车(NX70) 23.8 1.5
标记载重70t 四轴平集共用车(NX70A) 23.8 1.3
标记载重53t 四轴罐车(G60K) 21.0 1.1
注:旅客列车重量按客车总重(包括旅客及行李的重量)计算,回送空客车按自重计算。
表3 铁路救援起重机重量及长度表
型号名称自重(t) 换算长度
NS2000
200t 伸缩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208 1.5
吊臂平车45 2.2
NS1600
160t 伸缩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1600t•m) 192 1.4
160t 伸缩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1680t•m) 205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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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名称自重(t) 换算长度
吊臂平车45 2.2
NS1601
160t 伸缩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186.4 1.1
吊臂平车42 2.2
NS1602
160t 伸缩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184 1.1
吊臂平车38 1.8
N1601
160t 固定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187 1.1
吊臂平车38 1.9
N1602
160t 固定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190 1.1
吊臂平车40 2.2
NS1601G
160t 伸缩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186.4 1.1
吊臂平车38 1.9
NS1602G
160t 伸缩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186.4 1.1
吊臂平车40 2.2
NS1251
125t 伸缩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139 1.0
吊臂平车40 1.9
NS1252
125t 伸缩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138 1.1
吊臂平车40 1.9
NS1001
100t 伸缩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138 1.0
吊臂平车32 1.8
N1002
100t 固定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132 1.0
吊臂平车31.4 1.8
NS100G
100t 伸缩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140 1.0
吊臂平车32 1.8
7.2.3 列车制动及限速
7.2.3.1 列车换算闸瓦压力,应按表4、表5 的规定计算。列车制动限速受每百吨列车重量换算闸瓦压
力及下坡道坡度限制。计算制动距离800m 的普通货物列车按表6 规定;旅客列车按表7 规定。列车下
坡道制动限速随下坡道千分数的增加而递减,坡道每增加1‰,限速减少1km/h 左右。
表4 机车计算重量及每台换算闸瓦压力表
种类机型计算重量(t) 换算闸瓦压力(kN)
内燃
DF4、DF5、DF7、DF8、DF11 138 680
DF11G 、DF11Z 145 770
DF7B、DF7C、DF7D 138 680
DF8B 150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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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机型计算重量(t) 换算闸瓦压力(kN)
BJ 90 680
ND5 135 800
HXN5、HXN3 150 680(240)
NJ2 138 620(220)
注:按铸铁闸瓦换算闸瓦压力。
表5 车辆换算闸瓦压力表
车型
每辆换算闸瓦压力(kN)
自动制动机列车主管压力
人力制动机
500kPa 600kPa
客车
(盘形制动,120 km/h)
自重41~45 t 137
13
自重46~50 t 147
自重51~55 t 159
自重≥56 t 173
普通货车(23t 轴重)
重车位160 180 40
空车位65 75 40
重载货车(25t 轴重)
重车位170 195 50
空车位70 80 50
注1:按高摩合成闸瓦计算。
注2: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的空重位压力比为1:2.5。
注3:旅客列车(回送客车底的列车)、货物列车自动制动机主管压力为600kPa。
表6 货物列车制动限速表(km/h)
(计算制动距离800m,高摩合成闸瓦)
下坡道千分数
每百吨列车重量(机车除外)的换算闸瓦压力(kN)
100 120 140 160
0 78 83 88 94
1 76 81 87 93
2 75 80 86 92
3 74 79 85 91
4 73 78 84 90
5 72 77 83 89
6 71 76 82 88
7 70 75 81 87
8 69 74 80 86
9 68 73 79 85
10 67 72 78 84
11 65 70 76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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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表7 旅客列车制动限速表(km/h)
(计算制动距离800m,高磷铸铁闸瓦)
下坡道
千分数
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kN)
500 520 540 560 580 600 620 640 660 680 700 720 740 760
0 106 107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 105 107 108 109 110 111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8 119
2 105 106 107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8
3 104 105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4 115 116 117 117 118
4 103 105 106 107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7
5 102 104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6
6 102 104 105 106 107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6
7 101 103 104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5
8 100 102 103 105 106 107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5
9 99 101 102 104 105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4
10 98 100 102 103 104 106 107 109 110 111 112 112 113 113
11 97 99 101 103 104 105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3
12 97 99 101 102 103 105 106 107 109 110 111 111 112 112
13 96 98 100 102 103 104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2
14 96 98 100 101 102 104 105 106 107 109 110 110 111 111
15 95 97 99 101 102 103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1
注1: 每百吨列车重量的闸瓦压力低于760kN 应限速运行。
注2:本表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计算包括机车。
注3:本表适用120km/h 旅客列车。
7.2.3.2 列车中的机车和车辆的自动制动机,均应加入全列车的制动系统。
7.2.3.3 货物列车中因装载的货物规定需要停止制动作用的车辆,自动制动机临时发生故障的车辆,
准许关闭截断塞门(简称关门车),但编组始发列车中,不应编挂制动故障关门车。
7.2.3.4 编入列车的关门车数不应超过现车总辆数的6%(尾数不足一辆按四舍五入计算)。关门车不应
挂于机车后部三辆车之内;在列车中连续连挂不应超过两辆;列车最后一辆不应为关门车;列车最后
12 64 69 75 81
13 63 68 74 80
14 61 67 72 78
15 60 66 71 77
注1:根据普通货物列车最高速度为90km/h 时,每百吨列车重量按高摩合成闸瓦换算闸瓦压力不应
低于150kN。
注2:货物列车装备条件:高摩合成闸瓦。
注3:本表适用计长88.0 及以下、速度80km/h 及以下的货物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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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二、三辆不应连续关门。
7.2.3.5 旅客列车不准编挂关门车。在运行途中(包括在站折返)如遇自动制动机临时故障,在停车
时间内不能修复时,准许关闭一辆,但列车最后一辆不应为关门车。
7.2.3.6 列车在任何线路上的紧急制动距离限值按表8 规定。
表8 列车紧急制动距离限值表
列车类型最高运行速度(km/h) 紧急制动距离限值(m)
旅客列车120 800
货物列车80 800
7.2.4 车辆编挂
7.2.4.1 列车中相互连挂的车钩中心水平线的高度差,不应超过75mm。
7.2.4.2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软管的连结,由列检作业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
的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
7.2.4.3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车钩摘解、软管摘结由列检负责(无列检时,软管连结由车辆乘务员
负责);车钩连挂和无列检时车钩、软管摘解,以及无车辆乘务员时软管连结,由机车乘务员负责。
7.2.4.4 货物列车本务机车在车站调车作业时,机车与车辆的车钩摘挂及软管摘结,均由调车作业人
员负责。
7.2.4.5 旅客列车在途中摘挂车辆时,其车钩及软管摘结,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密封风挡和电气连
接线等摘结由车辆乘务员负责。
7.2.4.6 列检作业应按规定范围和技术作业过程进行。货物列车技术作业的检查与修理应有分工并平
行作业。以专用修理机具修理车辆故障,减少摘车临修,在规定的技术时间内完成检修作业。沿线监
测设备,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车辆故障及时报告拦停,及时对故障车辆进行确认和处理。
7.2.4.7 无列检车站始发的货物列车,应在途经第一个列检作业场安排停车技术作业。对长期不经列
检技术作业的固定编组、循环使用车组,每累计运行1000km 或每15 天应进行技术检查。
7.2.4.8 车辆编入列车应达到运用状态。下列主要部件,应作用良好,并符合质量要求。
a) 转向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轮对、轴承、摇枕、侧架(构架)、弹簧、吊轴、制动盘;
2) 同一转向架旁承游间左右之和(弹性旁承及旁承承载结构的除外),客车为2~6mm,货车
为2~20mm,常接触式旁承上下无间隙;
3) 车辆轮对的允许限度应符合表9 的要求。
b) 自动制动机、人力制动机和货车的自动制动机空重车调整装置状态良好,制动梁及吊、各拉杆、
杠杆无裂损。制动缸活塞行程按表10 规定。
c) 车钩、尾框、从板座、缓冲器无裂损。车钩中心水平线至钢轨顶面高度按表11 规定。
d) 车底架的中、侧、枕、端梁无裂损。车体的弯曲下垂、胀出、倾斜允许限度按表12 规定。
表9 车辆轮对允许限度表
项目客车货车
车轮轮辋厚度
客车各型≥25
货车无辐板孔≥23
车轮轮缘厚度≥23 ≥23
车轮轮缘垂直磨耗(接触位置)高度≤15 ≤15
车轮踏面擦伤及局部凹下
深度
滚动轴承
客车出库≤0.5
≤1
途中运行≤1.5
车轮踏面剥离长度滚动轴承一处时≤3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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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时(每一处) ≤20 ≤40
车轮踏面圆周磨耗深度≤8 ≤8
表10 制动缸活塞行程表
项目名称限度(mm)
装有闸调器的单
式闸瓦货车
254×254 制动缸
空车位145~165
重车位145~195
305×254 制动缸
空车位145~165
重车位145~195
表11 车钩中心水平线高度表
项目车种高度(mm)
最大客车、货车890
最小
空货车835
客车830
重货车815
表12 车体异状允许限度表
项目客车
货车
空重
中、侧梁在枕梁间下垂40 80
敞车车体胀出80 150
车体倾斜50 75
7.2.4.9 在有列检作业的车站,发现列车中有技术状态不良的车辆,因条件限制不能修理时,应由列
车中摘下修理。
7.2.4.10 运用中的车辆应按实际情况进行周期或状态检修。
7.2.4.11 扣修和出入段的车辆应建立定时取送制度,并纳入车站日班计划。
7.2.4.12 列车自动制动机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a) 下列情况应进行全部试验:
1) 货车列检对编组列车始发前施行一次始发全部试验,对有调中转列车到达后首先施行到达全
部试验,发车前只施行始发全部试验中的漏泄试验;
2) 货车安全保证距离在500km 左右的一级列检,对无调中转列车始发前施行一次始发全部试
验;
3) 无列检作业场车站始发的列车,在途经第一个列检作业场进行无调中转技术检查作业时,施
行一次始发全部试验;
4) 列检作业场对运行途中自动制动机发生故障的到达列车;
5) 旅客列车库内检修作业。
b) 下列情况应进行简略试验:
1) 货车列检对始发列车、中转作业列车连挂机车后;
2) 客列检作业后和旅客列车始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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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更换机车或更换机车乘务组时;
4) 无列检作业的始发列车发车前;
5) 列车软管有分离情况时;
6) 列车摘挂补机,或第一机车的自动制动机损坏交由第二机车操纵时;
7) 机车改变司机室操纵时;
8) 单机附挂车辆时;
9) 列车进行摘、挂作业开车前。
c) 在站简略试验:有列检作业的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由车辆乘务员负责,无车辆乘务
员的由车站人员负责。挂有列尾装置的列车由司机负责。
d) 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有列检作业场的车站,在始发、中转作业时应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
全部试验。旅客列车车底出库前应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
7.2.4.13 货物列车在作业站发车前,有关人员应执行下列规定:
a)货运检查人员应认真执行区段负责制,按规定检查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施封及车辆门窗关
闭等情况,发现异状应及时处理。
b)车站作业人员应按列车编组顺序表核对现车和货运票据无误后,按规定与机车乘务员办理交接;
本列货运票据未制出时,车站作业人员应按列车编组顺序表核对现车。
c)有关工作人员检查车辆,发现因货物装载超载、偏载、偏重、集重等引起技术状态不正常时,
应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处理。
7.2.4.14 旅客列车编组顺序表按以下规定办理交接:
a) 在始发站由车站作业人员按列车编组顺序表核对现车无误后,与司机办理交接。
b) 中途换挂机车时,到达司机与车站和车站与出发司机间办理交接;仅更换机车乘务组时,机车
乘务组之间办理交接。
c) 途中摘挂车辆时,车站负责修改列车编组顺序表。
d) 列车到达终到站后,司机与车站办理交接。车站与司机的交接地点均为机车停留位置。
7.3 调车作业
7.3.1 一般要求
7.3.1.1 车站的调车工作,应按车站技术作业过程及调车作业计划进行。参加调车作业的人员应执行下
列规定:
a)执行调车作业办法,保证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
b)及时编组、解体列车,不影响接车,保证按列车运行图规定时刻发车;
c)利用本务机车调车,应事先取得列车调度员的调度命令允许;
d)及时取送客货作业和检修的车辆。
7.3.1.2 调车工作要固定调车机车、作业人员(班次)、交接班时间(地点)和作业区域、线路使用
及工具数量、存放位置。固定替换的调车机车,应具备(前后头灯、扶手把、防滑踏板等)专用设备
条件。
7.3.1.3 路用列车、重型轨道车调车作业时,由施工(使用)单位或所属单位提供调车动力和调车人员。
7.3.1.4 使用调车机车调车时,应采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以规定的频率及显示方式,与列车运行监控
装置配合使用,应做到下列要求:
a) 执行单一指挥原则,指示调车机车的作业指令及用语,只能由调车长发出;发现危及安全,调
车人员应立刻发出停车指令或停车用语,停车后要报告原因。
b) 信号准确、用语标准,并执行调车联控制度。
c) 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故障时,应停止作业并重新布置调车计划,改用手信号调车。
7.3.1.5 调车作业由调车长单一指挥。利用本务机车进行调车作业时,可由车站值班员或胜任人员担任
指挥工作。
7.3.1.6 调车长在调车作业中应做到下列要求:
a) 组织调车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
b) 正确及时显示信号(发出指令),指挥调车机车的行动;
c) 负责调车作业的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
7.3.1.7 司机在调车作业中应做到:
a) 组织机车乘务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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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负责操纵调车机车,做好整备,保证机车质量良好;
c) 时刻注意确认信号,不间断地进行瞭望,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正确及时地执行信号显示(作
业指令)和调车速度的要求,没有信号(指令)不准动车,信号(指令)不清立即停车;
d) 负责调车作业的安全。
7.3.2 调车计划及准备
7.3.2.1 调车领导人应正确及时地编制并(使用调车作业通知单)布置调车作业计划,中间站利用本务
机车调车应使用附有示意图的调车作业通知单。
7.3.2.2 调车作业通知单应采用复写或打印方式,其内容应包括月、日、起止时分、顺号、调车组别、
运用股道、作业方法、作业内容(编组、解体或甩挂车次)、摘挂车数、注意事项等,并使用统一符
号:“+”表示挂车,“-”表示摘车。其他作业符号及特殊要求,由车站纳入站细规定。
7.3.2.3 列车在到达线路内拉道口、对货位、直接后部摘车,本务机车(重联机车、补机)摘挂及转线,
非运营机车进入站内交接线整列取送作业,可不使用调车作业通知单。
7.3.2.4 调车领导人与调车指挥人应亲自交接计划;调车指挥人应根据调车作业计划制定具体作业方
法,连同注意事项亲自向司机交递和传达;对其他有关人员,应亲自或指派连结员(胜任人员)传达。
具体传达办法,在站细内规定。
7.3.2.5 调车指挥人确认有关人员均已了解调车作业计划后,方可开始作业。
7.3.2.6 一批作业(指一张调车作业通知单)不超过三钩或变更计划不超过三钩时,可用口头方式布
置(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除外),有关人员应复诵。变更股道时,应停车传达。仅变更作业方法
或辆数时,不受口头传达三钩的限制,但调车指挥人应向有关人员传达清楚,有关人员应复诵。
7.3.2.7 调车作业应做好下列准备:
a)提前核对计划,确认进路,检查线路、道岔(集中联锁区除外)、停留车及车辆防溜等情况;
b)准备好防溜铁鞋及防溜器具;
c)无线调车灯显设备试验良好。
7.3.3 调车作业及限制
7.3.3.1 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应正确及时显示信号,机车乘务人员应确认信号并回示。具体要求如
下:
a) 推送车辆时应先试拉,车列前部应有人瞭望,及时显示信号。
b) 推进车辆连挂时,应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没有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不应挂车;
没有司机回示,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
c) 当调车指挥人确认停留车位置有困难时,应派人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
7.3.3.2 在调车作业中,单机运行或牵引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司机负责;推进车辆运行时,
前方进路的确认由调车指挥人负责,如调车指挥人所在位置确认前方进路有困难时,可指派调车组其
他人员确认。
没有看到调车指挥人的起动信号,不准动车(但单机返岔子或机车出入段时,根据扳道员显示道
岔开通信号或调车信号机显示允许运行的信号动车)。无扳道员和调车信号机时,调车指挥人确认道岔
开通正确(如为集中操纵的道岔,还应与操纵人员联系)后,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因人身安全或瞭
望困难等原因,不能在司机一侧作业时,应事先向司机及有关人员传达清楚。此时,推进调车速度不
应超过10km/h。
7.3.3.3 调车作业,应符合如下限制:
a) 接发列车时,与接发列车进路没有隔开设备或脱轨器的线路,不准向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方
向调车;
b) 不应溜放调车、不应跟踪出站调车;
c) 不应两端同时向同一股道排列调车进路;
d) 人工办理调车进路时,严禁预排进路;
e) 调车人员不足2 人,不准进行调车作业。
7.3.3.4 调车作业要准确掌握速度及安全距离,并执行下列规定:
a) 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不准超过40km/h;推进运行时,不准超过30km/h。
b) 调动乘坐旅客或装载危险货物、超限货物的车辆时,不准超过15km/h。
c) 距停留车位置十、五、三车时,速度分别不应超过17km/h、12km/h、7km/h,接近被连挂的车
辆时,不应超过5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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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 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近于10m 时,应严格控制速
度;
e) 接近被连挂车辆时,不准超过5km/h。
f) 经道岔侧向运行速度,纳入站细。
g) 遇天气不良等非正常情况,应适当降低速度。
7.3.3.5 调车作业摘车时,应停妥,按规定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
不应撤除防溜措施。调车作业中,应连结全部软管。
7.3.3.6 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应小于1.5m。站台上堆放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应小于
1m。货物应堆放稳固,防止倒塌。不足上述规定距离时,不应进行调车作业。
7.3.4 正线、到发线调车
7.3.4.1 在正线、到发线调车,应经过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准许。在接发列车时,应按站细规
定时间,停止影响接发列车进路的调车作业。
7.3.4.2 越出站界调车时,列车调度员、两端车站值班员应确认站间区间空闲,应有停止使用基本闭
塞法的调度命令,与邻站办理闭塞手续,并发给司机出站调车通知书(附录C),方可进行。
7.3.4.3 越出站界调车期间,相邻车站不应向该区间放行列车。越出站界调车完毕,列车调度员(车
站值班员)根据司机或调车指挥人的报告,并确认站间区间空闲后,方可继续组织行车。
7.3.4.4 车站值班员应掌握机车出入段的经路。出入段机车均行走固定走行线。机车固定走行线上不
应停留机车车辆。
7.3.5 机车车辆停留及防溜
7.3.5.1 机车车辆应停在警冲标内方。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毕后,
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
7.3.5.2 安全线上不应停留机车车辆;在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不应无动力停留机车车辆。
7.3.5.3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及救援列车,应停放在固定的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
位置并加锁;临时停留公务车线路上的道岔也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集中操纵的道岔可
在控制台上进行单独锁闭。
7.3.5.4 列车在车站无动力停留及运行途中停车摘下机车前,均应使停留的机车车辆保持制动状态。
线路上停留车辆,无论停留线路有否坡道,均应连挂一起,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止
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
一批调车作业中临时停留的车辆,应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止轮。
7.3.5.5 使用铁鞋防溜时,鞋尖应紧贴车轮踏面,牢靠固定;使用人力制动机防溜时,应拧紧制动机。
防溜措施的设置和撤除,由调车人员(机车、重型轨道车为司机)负责。
7.3.5.6 施工路用机车车辆、重型轨道车及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需要在车站停留时,由使用单位按规定
采取防溜措施并派人负责看守。
7.3.5.7 车站行车室应配备足够良好的防溜器具,由车站行车室行车人员负责保管和交接。有关作业
人员领取使用及交回时,应办理交接登记手续。领取(交回)人与保管人共同清点数量、编号无误,
确认状态良好后分别签认。
7.3.5.8 车站值班员对停留车及其防溜情况,应在行车室占线板进行揭示。作业人员采取或撤除防溜
措施后,应立即报告车站值班员。
7.4 列车运行
7.4.1 行车指挥
7.4.1.1 调度指挥
7.4.1.1.1 有关行车人员应执行列车调度员命令和口头指示,服从调度指挥。列车调度员应负责组织
实现列车运行图、编组计划、运输方案及调度日(班)计划,并做到下列要求:
a) 检查列车运行图和编组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发布有关调度命令(附录D)和口头指示;
b) 严格按列车运行图指挥行车,遇列车发生晚点时,应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有关人员恢复正点;
c) 注意列车运行情况,正确、及时地处理临时发生的问题。
7.4.1.1.2 列车按运输性质分为旅客列车、货物列车、路用列车。
7.4.1.1.3 列车运行等级顺序为快速旅客列车、普通旅客列车、货物列车、路用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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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1.4 开往事故现场救援、抢修、抢救的列车,应优先办理。
7.4.1.1.5 特殊指定的列车的等级,应在指定时确定。
7.4.1.2 调度命令
7.4.1.2.1 指挥列车运行的命令(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除外)和口头指示,只能由列车调度员发布。列
车调度员在发布命令之前,应详细了解现场情况,并听取有关人员意见。调度命令内容、受令处所应
正确、完整、清晰。遇表13 所列情况,应发布调度命令。
表13 行车调度命令项目表


命令项目
受令者


车站值班

1 封锁、开通区间○
2 向封锁区间开行救援列车、路用列车○ ○
3 临时变更或恢复原行车闭塞法○ ○
4 车站信号、联锁、闭塞设备停用或恢复(调车设备除外) ○
5 发出在区间内停车或由区间返回的列车○ ○
6 车站使用故障按钮、计轴复零按钮(检修作业除外) ○
7 调度日计划以外,临时加开或停运列车(单机除外) ○ ○
8 使用引导手信号接车○ ○
9 改按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的办法行车或恢复正常行车○ ○
9 在非到发线上接发列车○ ○
10 超长列车头部越过出站信号机(未压上出站方面的轨道电路)发车○ ○
11 超长列车或列车挂有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 ○
12 利用天窗施工、维修作业○
13 施工、维修作业较指定时间延迟结束○
14 双管供风旅客列车运行中改为单管供风○ ○
15 货物列车途中列尾故障(丢失)允许继续运行○ ○
16 回送列尾主机○ ○
17 单机附挂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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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利用本务机车调车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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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车设备故障、灾害或施工,以及列车中挂有限速的机车车辆等,需要使
列车临时限速运行(纳入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或本务机车自身设备原因除外)
○ ○
20 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与实际限速、行车方式或设备不符○ ○
21 列车调度员认为有必要记录的上述以外的命令有关人员
注1:划○者为受令人员。
注2:自动站间闭塞法转为半自动闭塞法及转回的调度命令,可不发给司机。
注3:上述调度命令如涉及其他单位和人员时,应同时发给。
7.4.1.2.2 发布调度命令的基本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使用计算机发布调度命令时,命令接受人员确认无误后应及时签收。
b) 使用电话发收调度命令时,应填记《调度命令登记簿》(附录E),指定受令人员中一人复诵,
并记明发收人员姓名及时刻。
c) 列车调度员应使用调度命令无线传送系统向司机发布书面调度命令,司机应及时签认接收,有
疑问应立即询问列车调度员。
d) 调度命令无线传送系统故障时,可使用语音记录装置良好的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发布,司机
接到命令后,应与列车调度员核对。由车站交付的调度命令,车站值班员按规定使用语音记录装置良
好的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向司机转达。
e) 已发布的调度命令,遇有错、漏或变化时,应取消前发命令,重新发布全部内容的调度命令。
7.4.1.2.3 发布调度命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向司机发布调度命令时,应在列车进入关系区间(车站)前向司机发布或指定车站向司机交付。
如来不及时,应使列车停车进行发布或交付。
b) 作为行车凭证的调度命令,在接发列车进路准备妥当后,方可向司机发布(转达)。
c) 使用调度命令无线传送系统传送行车凭证,列车调度员办理接发列车时,由列车调度员传送;
车站值班员办理接发列车时,由车站值班员传送。
d) 遇调度命令需要跨调度台执行时,发令列车调度员应发布给列车担当的全区段,并将调度命令
抄知相关调度台。
e) 更换机车或变更限速条件时,应由列车调度员重新发给相关调度命令。途中乘务人员换班时,
应将调度命令内容交接清楚。
7.4.1.2.4 发布施工调度命令的基本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列车调度员根据施工、维修日计划及开始作业的请求,发布准许进行施工、维修作业调度命令。
b) 施工作业结束并销记后,列车调度员应及时发布施工作业结束的调度命令。天窗维修作业在指
定时间内完成销记时,列车调度员不再发布维修作业结束的调度命令。
c) 施工开通后有第1、2、3…列限速要求的列车,由列车调度员单独发布限速运行调度命令。
d) 因施工提前、延迟或其他原因造成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与实际限速、行车方式或设备不符时,列
车调度员应取消前发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向有关司机、车站值班员、施工负责人重新发布全部内容的
调度命令。
7.4.1.2.5 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是施工作业、行车设备故障、自然灾害侵袭等问题,致使列车运行受到
影响而施工调度颁发的行车指令。其中包括时间、地点、原因及行车方式、运行速度等内容。
7.4.1.2.6 遇设备故障、自然条件等原因需要使列车临时限速时,有关单位申请人应在《行车设备(施
工、检修)登记簿》(附录F)内登记,并报告列车调度员发布临时限速调度命令;如情况迫切,应立
即报告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直接通知司机限速运行,司机应按限速要求控制列车运行。在同一
处所(地段),遇多个单位、复杂情形而限速要求不一致时,列车调度员按最低限速值发布调度命令。
不良状况消除后,申请人应及时登记《行车设备(施工、检修)登记簿》(附录F)办理销记。
7.4.2 行车组织
7.4.2.1 行车闭塞
7.4.2.1.1 单线铁路列车运行是以车站所划分的站间区间作间隔。站间区间的界限划分,即车站与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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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间以进站信号机柱中心线为车站与区间的分界线。
7.4.2.1.2 行车基本闭塞法采用自动站间闭塞或半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设备故障,半自动闭塞设
备良好时,可根据调度命令改按半自动闭塞法行车。
7.4.2.1.3 使用自动站间闭塞法行车时,列车凭出站信号机显示允许运行的信号进入区间。发车站在
办理发车进路前,应确认区间空闲、接车站未办理同一区间的发车进路,并向接车站预告。发车站已
向接车站预告,遇列车不能出发时,在取消发车进路后,应通知接车站。
7.4.2.1.4 使用半自动闭塞法行车时,列车凭出站信号机显示允许运行的信号进入区间。单线区段开
放出站信号机前,应得到接车站的同意闭塞信号。发车站办理闭塞手续后,列车不能出发时,应将事
由通知接车站,取消闭塞。
7.4.2.1.5 自动站间闭塞、半自动闭塞区段,遇超长列车头部越过出站信号机而未压上出站方面的轨
道电路发车时,行车凭证为出站信号机显示允许运行的信号,并发给司机调度命令。
7.4.2.1.6 半自动闭塞区段,遇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或超长列车头部越过发车进路信号机发车时,列
车越过发车进路信号机的行车凭证为半自动闭塞发车进路通知书(附录G)。
7.4.2.1.7 自动站间闭塞区间需要使用计轴复零按钮时,列车调度员与区间两端车站值班员共同查明
区间空闲后,方可发布调度命令。列车调度员或两端车站值班员(同时)按下计轴复零按钮,使计轴
设备复零恢复正常并登记《行车设备(施工、检修)登记簿》(附录F)。电务人员检修设备使用计轴复
零按钮时,不发布调度命令,但应在《行车设备(施工、检修)登记簿》(附录F)内登记检修结果及计
数器号码,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签认。
7.4.2.1.8 自动站间闭塞、半自动闭塞设备故障时,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应立即通知电务人员
到场检查,依据其《行车设备(施工、检修)登记簿》(附录F)登记的设备故障情况及限制条件组织
行车。
7.4.2.1.9 自动站间闭塞的车站,发生列车整列到站后区间占用表示灯不灭、区间空闲表示灯不亮、
无法使用计轴复零按钮复零及其他设备故障时,依据故障登记,确认半自动闭塞设备良好并确认区间
空闲后,发布调度命令,停止自动站间闭塞改用半自动闭塞行车。故障修复后,应及时恢复自动站间
闭塞法行车。
7.4.2.1.10 自动站间闭塞、半自动闭塞、电话闭塞法临时变更与恢复,列车调度员及两端车站值班员
(确认闭塞方式一致)共同查明站间区间空闲后,方可办理。
7.4.2.1.11 电话闭塞法是当基本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半自动闭塞)不能使用时,根据列车调度员调
度命令而采用的代用闭塞法。遇下列情况,应停止基本闭塞改用电话闭塞法行车:
a) 自动站间闭塞、半自动闭塞设备均发生故障导致基本闭塞不能使用;
b) 发出由区间返回的列车;
c) 出站信号机故障、停用或在未设出站信号机的线路上发车;
d) 超长列车头部越过出站信号机并压上出站方面的轨道电路发车。
7.4.2.1.12 使用电话闭塞法行车时,列车占用区间的行车凭证为路票(附录H)。车站发车时,车站值
班员根据《行车日志》、列车调度员根据《列车运行图》查明区间空闲,在取得接车站承认的电话记录
号和列车调度员确认的调度命令号,发车进路准备妥当后,方可填发路票(附录H);并核对确认无误,
加盖站名印后,递交司机。
7.4.2.1.13 办理电话闭塞时,下列各项应发出电话记录号,并记入《行车日志》:
a) 承认闭塞;
b) 列车到达;
c) 取消闭塞。
7.4.2.1.14 书面凭证、行车表簿的使用及保存,按下列办法:
a) 由车站值班员发布的电话记录号等书面行车凭证号码,自每日0 时起至24 时止,以两位阿拉
伯数字(即01 至99 号)按日循环顺序编号,同一车站不应使用重号。
b) 书面行车凭证由车站值班员亲自填写,交付前应与胜任人员相互核对、检查及复诵,确认无误
后加盖站名印,并与司机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交付。
c) 车站接到或收回的书面行车凭证,确认无误后,应划“×”注销。
7.4.2.1.15 遇站内无空闲线路接车、使用引导信号接车、列车因故退回原发车站、接车站轨道电路故
障、闭塞设备故障及停电后恢复送电等情况,需要操纵故障按钮复原时,由使用站向列车调度员请求
(即列车未出发由发车站,列车到达由接车站,停电后恢复供电由发生站办理)。列车调度员与两端车
站值班员共同查明区间空闲后,方可发布调度命令,使用故障按钮办理人工复原,并登记《行车设备
(施工、检修)登记簿》(附录F)。电务人员检修闭塞设备使用故障按钮时,不应请求调度命令,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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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检修结果及计数器号码等记入《行车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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