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5084-2024 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及再制造件交易溯源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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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ICS13.030.50
CCS Z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5084—2024
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及再制造件交易溯源
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tradingandtraceabilityofreusedandremanufactured
partsofend-of-lifevehicles
2024-11-28发布2025-06-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 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天津再生资源研究所、中国再生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汽数据(天津)有限公司、奇瑞商用车(安徽)
有限公司、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江西中再生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中再资源(宁夏)有限公司、中再
云汇(宁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再云图技术有限公司、中汽研汽车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
河西区生态环境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碳金智瑞(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杜涛、曹雅、许开华、李文、蔡交华、张铜柱、石晓磊、白铁军、陈义言、罗凤平、
罗旭辉、潘永刚、唐艳菊、曹阳、徐鹏、刘静榕、王佳、王发福、宁淼、马鹏飞、王聪、潘绪斌、訾晨瑞、武晓燕、
赵斌。

GB/T45084—2024

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及再制造件交易溯源
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及再制造件的交易主体和路径、交易管理、溯源主体和流程、溯源
信息和溯源信息系统的要求,描述了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及再制造件交易和溯源相关要求的证实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及再制造件的交易和溯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22128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T22239—201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26989 汽车回收利用 术语
GB/T28619 再制造 术语
GB/T32007 汽车零部件的统一编码与标识
GB/T33221 再制造 企业技术规范
GB/T33947 再制造 机械加工技术规范
GB/T39895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 标识规范
GB/T44728 报废机动车回用件溯源管理技术规范
HJ348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SB/T11237 报废机动车回用件鉴定及分类
3 术语和定义
GB22128、GB/T26989和GB/T286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回用件 reusedparts
从报废机动车上拆解的能够再使用的零部件。
[来源:GB22128—2019,3.11]
3.2
可再制造件 remanufacturableparts
经检测确认,可通过加工修复过程使之满足再制造使用要求的旧零部件。
[来源:GB/T28676—2012,3.2]
3.3
再制造件 remanufacturedpart
可再制造件经过一系列再制造工艺后恢复到原产品的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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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45084—2024
注:“再制造件”也称“再制造产品”。
[来源:GB/T39895—2021,3.1,有修改]
3.4
回用件服务性企业 reusedpartsserviceenterprise
从事回用件销售、售后服务并具有二次拆卸、清洗、检测等技术服务能力的组织。
[来源:GB/T44728—2024,3.2]
3.5
再制造逆向物流回收企业 remanufacturingreverselogisticsrecoveryenterprise
从事可再制造件回收、拆卸、清洗、检测、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组织。
4 交易主体和路径
4.1 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和再制造件交易路径见图1。回用件交易主体包括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回用件服务性企业、销售机构、消费者。再制造件交易主体包括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再制造逆向
物流回收企业、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销售机构、消费者。
注1:“五大总成”包括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
注2:回用件及再制造件可能会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销售机构间进行交易,本路径图未具体描述。
图1 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和再制造件交易路径图
4.2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符合GB22128和HJ348的要求。宜具备回用件及可再制造件性能
检测、质量评价、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能力。不具备回用件性能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应检测手
段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检测;不具备可再制造件性能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再制造逆向物流回收企业、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或具备相应检测手段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检测。
4.3 回用件服务性企业应具备回用件拆卸、清洗、性能检测、质量评价、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能力。
4.4 再制造逆向物流回收企业应具备旧汽车零部件拆解、清洗、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装备和能
力,具备可再制造件性能检测的能力。
4.5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应符合GB/T33221的要求,再制造加工过程应符合GB/T33947的要求。
应具备旧汽车零部件拆解、清洗、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装备和能力,具备可再制造件性能检测的
能力,应建立并执行再制造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
4.6 销售机构应具备回用件及再制造件仓储、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能力。销售机构包括汽车维修
店、汽车配件销售商、汽车经销商、汽车售后服务商等,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用件服务型企
业、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等自建的销售组织。
2
GB/T45084—2024
4.7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用件服务性企业为回用件的生产方,是回用件的质量责任主体;汽车
零部件再制造企业为再制造件的生产方,是再制造件的质量责任主体。
4.8 交易主体(不包括消费者)应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入库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用
件、可再制造件或再制造件的来源、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
5 交易管理
5.1 产品要求
5.1.1 产品质量
5.1.1.1 回用件应按照SB/T11237进行外观检验、技术检测,性能要求应符合SB/T11237的规定。
5.1.1.2 再制造件出厂时应进行与原型新品同样的检验检测,应具备与原型新品同样的质量特性。
5.1.1.3 再制造件安全标准应不低于国家对机动车零部件原型新品的要求,环保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
标准要求。
5.1.2 标识
5.1.2.1 出售的回用件的标识应符合SB/T11237的要求,标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字样;
b) 回用件名称、型号及其适配车型;
c)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或回用件服务性企业的名称、地址与联系方式;
d) 质量检测与评定人员编号或姓名;
e) 回用件溯源码;
f) 回用件溯源信息平台的连接和访问方式;
g) 回用件拆解或鉴定出厂日期;
h) 回用件原厂出厂日期。
5.1.2.2 出售的再制造件的标识应符合GB/T39895的要求,标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
b) 产品中文名称;
c) 再制造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
d) 再制造件序列号;
e) 再制造件生产日期;
f) 再制造件规格或型号;
g) 再制造件执行质量标准;
h) 再制造件溯源码;
i) 再制造件溯源信息平台的连接和访问方式;
j) 产品仅用于售后维修,不得应用于新品装配的说明。
5.2 产品销售
5.2.1 应按4.1所示的交易路径销售和购买回用件及再制造件。不同销售机构间也可进行回用件及再
制造件的交易。
5.2.2 “五大总成”宜交售给通过再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回用件及再制造
件不应进入汽车整车生产环节。
5.2.3 应主动向购买方说明其为回用件或再制造件,售出的回用件及再制造件应附有质量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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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45084—2024
5.2.4 应记录回用件及再制造件的销售信息,开具销售发票。
5.2.5 汽车维修企业在向消费者出具的结算清单中应注明回用件及再制造件的使用情况,并上传汽车
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5.3 售后服务
5.3.1 回用件及再制造件的销售方和购买方应约定质保期限,按双方约定要求提供售后服务。
5.3.2 再制造件应提供不低于原型新品的售后服务。
5.3.3 回用件及再制造件的销售方应建立售后服务网络,具备履行约定的售后服务能力。
6 溯源主体和流程
6.1 回用件交易溯源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用件服务性企业、销售机构、消费
者。回用件交易溯源流程见图2。
注1: 表示产品流; 表示信息流。
注2:回用件在销售机构间的交易图中未显示,参与交易的销售机构均为溯源主体。
图2 回用件交易溯源流程图
6.2 再制造件交易溯源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再制造逆向物流回收企业、汽车
零部件再制造企业、销售机构、消费者等。再制造件交易溯源流程见图3。
注1: 表示产品流; 表示信息流。
注2:再制造件在销售机构间的交易图中未显示,参与交易的销售机构均为溯源主体。
图3 再制造件交易溯源流程图
6.3 溯源主体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溯源工作的组织、实施,应配备开展溯源工作必要的信息采集、输
出、读写等专用设备和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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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45084—2024
6.4 溯源主体应对销售的回用件及再制造件提供唯一的溯源码。
7 溯源信息
7.1 溯源信息应可通过溯源码查询。回用件溯源码编码规则和溯源码标识应符合GB/T44728的要
求;再制造件编码规则和溯源码标识应符合GB/T32007的要求。
7.2 溯源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主体信息、生产信息、物流信息、产品信息和销售信息。
7.3 回用件溯源主体提供的溯源信息应包括附录A 中表A.1中的基本信息,可包括表A.1中的扩展
信息。再制造件溯源主体提供的溯源信息应包括表A.2中基本信息,可包括表A.2中扩展信息。
7.4 采集的溯源信息应及时录入溯源信息系统,并定期备份和长期保存。回用件溯源信息保存期限以
回用件出厂日期为起始日计,应不少于3年;再制造件溯源信息保存期限应不少于生产方承诺的质量保
证期限。
8 溯源信息系统
8.1 应具备溯源主体选择、溯源主体信息登记、数据信息采集、数据信息交换共享、数据信息查询、质量
反馈、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模块。
8.2 应具备整合不同溯源主体向溯源信息系统提供的碎片化数据的功能,形成回用件及再制造件交易
溯源数据。
8.3 应建立和公开系统接口规范,便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或再制造件交易平台、溯源主体或其他参与
方的信息系统与溯源信息系统对接。
8.4 系统安全性要求应达到GB/T22239—2019规定的第三级安全要求。
9 证实方法
回用件及再制造件交易和溯源相关要求是否执行和落实的证实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法:
a) 相关信息记录的查阅;
b) 相关检测报告的查阅;
c) 相关证明材料的查阅;
d) 现场实际状态的核实。
5
GB/T45084—2024
附 录 A
(规范性)
溯源信息记录
A.1 回用件溯源主体应提供的溯源信息记录见表A.1。
表A.1 回用件溯源信息记录
溯源主体溯源信息
描述
基本信息扩展信息
报废机动
车回收拆
解企业
主体信息
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企
业地址—
生产信息
回用件的名称、回用件特征、拆卸时间、质量
检测项目、检测数据、质量等级;旧汽车零部
件的名称、拆卸时间
回用件或旧汽车零部件拆卸人员编号或姓
名等;回用件的质量检测与评定单位名称、
人员编号或姓名、联系方式等
物流信息
物流单位名称、物流起止地址及联系方式、
物流责任人
储存地址、出入库时间、物流单号等
产品信息
回用件或旧汽车零部件的名称、规格型号及
适配车型、出厂日期、溯源码
回用件或旧汽车零部件的原机动车品牌型
号、车型、排量、车辆识别码(VIN)、制造商
等;回用件或旧汽车零部件原产品名称、规
格型号、零部件编码、出厂日期、制造商等
销售信息
回用件或旧汽车零部件的销售日期、销售者
名称、销售者地址及联系方式、购买者名称、
购买者地址及联系方式
发票号、订单号或合同号等
回用件服
务性企业
主体信息
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企
业地址—
生产信息
回用件的名称、回用件特征、加工时间、质量
检测项目、检测数据、质量等级;原旧汽车零
部件的名称、拆卸单位名称、拆卸时间
回用件的加工过程信息、加工人员编号或姓
名等;回用件的质量检测与评定单位名称、
人员编号或姓名、联系方式等
物流信息
物流单位名称、物流起止地址及联系方式、
物流责任人
储存地址、出入库时间、物流单号等
产品信息
回用件的名称、规格型号及适配车型、出厂
日期、溯源码
回用件的原机动车品牌型号、车型、排量、车
辆识别码(VIN)、制造商等;回用件的原产品
名称、规格型号、零部件编码、出厂日期、制
造商等
销售信息
回用件的销售日期、销售者名称、销售者地
址及联系方式、购买者名称、购买者地址及
联系方式
发票号、订单号或合同号等
6
GB/T45084—2024
表A.1 回用件溯源信息记录(续)
溯源主体溯源信息
描述
基本信息扩展信息
销售机构
主体信息
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企
业地址—
物流信息
物流单位名称、物流起止地址及联系方式、
物流责任人
储存地址、出入库时间、物流单号等
产品信息
回用件的名称、规格型号及适配车型、出厂
日期、溯源码—
销售信息
回用件的销售日期、销售者名称、销售者地
址及联系方式、购买者名称、购买者地址及
联系方式
发票号、订单号或合同号等
消费者
主体信息购买者姓名及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
产品信息
回用件的名称、规格型号及适配车型、出厂
日期、溯源码—
购买信息
回用件的购买日期、销售者名称、销售者地
址及联系方式、购买者名称、购买者地址及
联系方式
发票号、订单号或合同号等
使用信息
安装的机动车品牌型号、车型、车辆识别码
(VIN) 回用件的使用问题反馈
A.2 再制造件溯源主体应提供的溯源信息记录见表A.2。
表A.2 再制造件溯源信息记录
溯源主体溯源信息
描述
基本信息扩展信息
报废机动
车回收拆
解企业
主体信息
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企
业地址—
生产信息
可再制造件的名称、拆卸时间、质量检测项
目、检测数据及检测结果;旧汽车零部件的
名称、拆卸时间
可再制造件或旧汽车零部件的拆卸人员编
号或姓名;可再制造件的质量检测单位名
称、人员编号或姓名等
物流信息
物流单位名称、物流起止地址及联系方式、
物流责任人
储存地址、出入库时间、物流单号等
产品信息
可再制造件或旧汽车零部件的名称、规格型
号及适配车型、生产日期、溯源码
可再制造件或旧汽车零部件的原机动车品
牌型号、车型、排量、车辆识别码(VIN)、制造
商等;可再制造件或旧汽车零部件原产品名
称、规格型号、零部件编码、出厂日期、制造
商等
销售信息
可再制造件或旧汽车零部件的销售日期、销
售者名称、销售者地址及联系方式、购买者
名称、购买者地址及联系方式
发票号、订单号或合同号等
7
GB/T45084—2024
表A.2 再制造件溯源信息记录(续)
溯源主体溯源信息
描述
基本信息扩展信息
再制造逆
向物流回
收企业
主体信息
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企
业地址—
生产信息
可再制造件的名称、加工时间、质量检测项
目、检测数据及检测结果;原旧汽车零部件
的名称、拆卸单位名称、拆卸时间
可再制造件的加工过程信息、加工人员编号
或姓名等;可再制造件的质量检测单位名
称、人员编号或姓名、联系方式等
物流信息
物流单位名称、物流起止地址及联系方式、
物流责任人
储存地址、出入库时间、物流单号等
产品信息
可再制造件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溯
源码
可再制造件的原机动车品牌型号、车型、排
量、车辆识别码(VIN)、制造商等;可再制造
件的原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零部件编码、出
厂日期、制造商等
销售信息
可再制造件的销售日期、销售者名称、销售
者地址及联系方式、购买者名称、购买者地
址及联系方式
发票号、订单号或合同号等
汽车零部
件再制造
企业
主体信息
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企
业地址—
生产信息
再制造件的名称、加工时间、质量检测项目、
检测数据及检测结果;原可再制造件的名
称、加工单位名称、加工时间,或原旧汽车零
部件的名称、拆卸单位名称、拆卸时间
可再制造件的质量检测单位名称、人员编号
或姓名、联系方式等;再制造件的加工过程
信息、加工人员编号或姓名等;再制造件的
质量检测单位名称、人员编号或姓名、联系
方式等
物流信息
物流单位名称、物流起止地址及联系方式、
物流责任人
储存地址、出入库时间、物流单号等
产品信息
再制造件的名称、规格型号及适配车型、生
产日期、溯源码
再制造件的原机动车品牌型号、车型、排量、
车辆识别码(VIN)、制造商等;再制造件的原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零部件编码、出厂日
期、制造商等
销售信息
再制造件的销售日期、销售者名称、销售者
地址及联系方式、购买者名称、购买者地址
及联系方式
发票号、订单号或合同号等
销售机构
主体信息
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企
业地址—
物流信息
物流单位名称、物流起止地址及联系方式、
物流责任人
储存地址、出入库时间、物流单号等
产品信息
再制造件的名称、规格型号及适配车型、出
厂日期、溯源码—
销售信息
再制造件的销售日期、销售者名称、销售者
地址及联系方式、购买者名称、购买者地址
及联系方式
发票号、订单号或合同号等
8
GB/T45084—2024
表A.2 再制造件溯源信息记录(续)
溯源主体溯源信息
描述
基本信息扩展信息
消费者
主体信息购买者姓名及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
产品信息
再制造件的名称、规格型号及适配车型、出
厂日期、溯源码—
购买信息
再制造件的购买日期、销售者名称、销售者
地址及联系方式、购买者名称、购买者地址
及联系方式
发票号、订单号或合同号等
使用信息
再制造件安装的机动车品牌型号、车型、车
辆识别码(VIN) 再制造件的使用问题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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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45084—2024
参 考 文 献
[1] GB/T28676—2012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分类
[2]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规〔2021〕528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4]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10
GB/T4508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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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图集或者标准不清楚,在本站找不到您需要的规范和图集,希望增加资料等任何问题,可联系微信号:pdftj88解决;

文档天下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5年3月11日 15: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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