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SRS 119-2024 铀矿区放射性核素污染场地源项调查技术导则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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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F 75
北京市辐射安全研究会团体标准
T/BSRS 119—2024
铀矿区放射性核素污染场地源项调查技术导则
Technical spec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Source Investigation of RadionuclidePollution in Uranium Ores Site
2024 - 09 - 09 发布2024 - 09 - 09 实施
北京市辐射安全研究会 发布
目次
前言...........................................................................................................................................................II
引言......................................................................................................................................................... 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2
5 第一阶段场地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 5
6 第二阶段场地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 6
7 报告编制..........................................................................................................................................................10
参考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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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为指导性参考方法。
本文件由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和北京市辐射安全研究会组织制订。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工业二三0研究所、核
工业航测遥感中心、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核地质勘查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海龙、廉冰、王彦、康晶、罗恺、商照荣、顾志杰、孙宏图、樊红波、高芳
莹、胡龙飞、高翔、王永军、朱全政、梁家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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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为保障人体健康,
保护生态环境,加强铀矿区放射性核素污染场地环境监督管理,指导铀矿区放射性核素污染场地源项调
查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区放射性核素污染场地污染状况调查的工作流程、工作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铀矿区放射性核素污染场地污染状况调查,为铀矿区场地治理源项调查单位、营运单
位开展场地治理前源项调查提供指导。
本文件由北京市辐射安全研究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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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铀矿区放射性核素污染场地源项调查技术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区放射性核素污染场地污染状况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包括场地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调查。
本标准适用于铀矿区放射性核素污染场地污染状况调查,其他类型放射性核素污染场地污染状况调
查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8999 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通用要求
GB 14585 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GB 14586 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23726 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
GB 23727 铀矿冶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规定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1214 水中镭-226的分析测定
GB/T 11224 水中钍的分析测定
HJ 9 生态环境档案著录细则
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 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840 环境样品中微量铀的分析方法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EJ 428 环境核辐射监测中土壤样品采集与制备的一般规定
EJ/T 1133 水中氡测量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铀矿冶mining or milling of uranium ores
以提取铀为目的含铀系放射性核素矿石的开采、选矿和水冶过程或处理活动的简称。
[来源:GB 23727-2020,3.1]
3.2
铀矿冶设施uranium mine and mill facilities
具有一定规模的从事铀矿开采、选冶的设施,主要包括:
a) 铀矿生产、冶炼的实验设施和场所;
b) 铀矿山(露天矿、地下矿)场所;
c) 铀选矿厂和水冶厂;
d) 铀矿堆浸场地和地浸采铀井场;
e) 铀矿冶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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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来源:GB 23727-2020, 3.2]
3.3
铀矿区mining or metallurgy site of uranium ores
铀矿区指的是铀矿建设和运行可能导致辐射环境影响的一定区域,不包括铀矿冶设施中建构筑物和
工艺设备等。
3.4
有限制开放或使用restricted release or use
场址或设备、器材、建(构)筑物因其潜在的放射性危害而限制其开放或使用,这种限制通常以禁
止某种特定活动(如建房居住、种植或收获特定食物、破坏性或损坏性开发及其进入食物链的行为)或
规定某种特定方式(如规定某种材料只能在某一设施内循环或再利用)来约定。
[来源:GB 23727-2020, 3.13]
3.5
无限制开放或使用unrestricted release or use
污染或潜在污染水平足够低的场址或设备、器材、建(构)筑物不受任何放射性限制的开放或使用。
[来源:GB 23727-2020, 3.14]
3.6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investigation on soil contamination
采用系统的调查方法,确定地块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围的过程。
[来源:HJ 25.1-2019, 3.1]
3.7
敏感目标potential sensitive targets
指地块周围可能受污染物影响的居民区、学校、医院、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重要公共场所等。
[来源:HJ25.1-2019,3.2]
3.8
放射性污染场地radionuclide contaminated site
指在一定空间域上的土壤及含水层中放射性核素含量达到不可接受的生态或健康风险水平,对人类
健康或环境构成潜在辐射环境风险的场地。
4 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4.1 基本原则
4.1.1 针对性原则:针对铀矿区的特征和潜在放射性核素特性,进行放射性核素浓度和空间分布调查,
为放射性核素污染场地的辐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4.1.2 规范性原则:采用程序化和系统化的方式规范放射性核素污染场地放射性水平调查过程,保证
调查过程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4.1.3 可操作性原则:综合考虑调查方法、时间和经费等因素,结合当前科技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
使调查过程切实可行。
4.2 工作程序
4.2.1 铀矿区放射性核素污染场地放射性水平调查可分为两个阶段,调查的工作程序如图1 所示。
4.2.2 第一阶段场地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
a) 第一阶段场地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的目的为初步识别潜在污染区域,确定放射性核素。包括
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环境γ辐射剂量率巡测或者航测。
b) 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场地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放射性污染源,则认为场地
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c) 若第一阶段调查发现场地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存在放射性污染源,则对场地进行污染区
域划分:
1) 初步调查中发现环境γ辐射剂量率高于当地本底范围的区域,为第一类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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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初步调查发现环境γ辐射剂量率处于当地本底水平的区域,同时调查区域曾经从事生产、经营、处
理、贮存放射性物质、堆放或处理放射性废物的区域,以及废水排放或事故废水流经的区域,为第
二类区域;
3) 初步调查发现环境γ辐射剂量率处于当地本底水平的区域,同时调查区域未从事生产、经营、处理、
贮存放射性物质、堆放或处理放射性废物的区域,以及废水排放或事故废水流经的区域,为第三类
区域。
4.2.3 第二阶段场地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
a) 第二阶段场地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是以采样与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该阶段需要对潜在
污染区域和其他区域进行土壤和地下水中放射性核素取样监测,确定放射性核素浓度(程度)
和空间分布。
b) 同时考虑到放射性污染场地调查的复杂性,不同区域第二阶段场地放射性污染调查均可根据
实际情况分步实施,逐步减少调查的不确定性,调查工作包括制定工作计划、现场采样、数
据评估和结果分析等步骤。
c) 对调查数据进行解释和分析,确定场地放射性核素横纵向上潜在的污染边界。根据采样分析
结果,如果调查区域内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均未超过最大可允许残留水平,并且经过不确定
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该区域第二阶段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否则认为可
能存在辐射环境风险,应进行进一步调查。
d) 第二阶段调查宜根据实际情况对环境中其他介质进行调查,包括环境空气、地下水环境、地
表水环境、动植物样品和建(构)筑物的取样监测,调查内容、方法和程序参照GB 23726 和
GB 14586 中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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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铀矿区放射性污染场地调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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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一阶段场地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
5.1 资料收集与分析
5.1.1 资料的收集
a) 收集的资料包括场地地质和水文地质调查相关资料、场地利用变迁资料、场地环境资料、场
地使用相关记录、有关政府文件,以及地块所在区域的自然和社会信息。当调查场地与相邻
场地存在相互污染的可能时,应调查相邻场地的放射性污染源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b) 场地利用变迁资料包括用来辨识场地及其相邻场地的开发及活动状况的航拍或卫星图片,场
地历史变迁情况、铀矿区开发情况和规划资料。
c) 场地及周围环境资料包括场地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图、地形、地貌、土壤、水文、地质和气象
资料等;铀矿区周围5km 范围内人口分布情况及居民饮食生活习惯情况以及场地与自然保护
区和水源地保护区等敏感目标的位置关系等。
d) 场地相关记录包括历史上实施的工业活动及工艺、事故发生情况及结果、场地内铀矿渣/石堆
放记录、铀矿区放射性污染物泄漏记录、场地土壤及地下水放射性污染记录、历史上铀矿区
开采工业活动平面布置图、场地内地下管线图、已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和地勘报告(地
质调查报告和水文地质调查报告)等。
e) 历史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包括铀矿区开采前的辐射环境本底监测报告、常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及其他相关的监测报告。
5.1.2 资料分析应涵盖所有可能的潜在污染区域,同时调查人员应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识别资料中的
错误和不合理的信息,如资料缺失影响判断场地放射性污染状况时,应在源项调查报告中说明。
5.1.3 明确铀矿区规划使用用途,是有限制开放或使用还是无限制开放或使用。
5.2 现场踏勘
5.2.1 通过对场地及其周边环境的现场调查,观察场地污染痕迹,核实资料收集的准确性,获取与场
地污染有关的线索,补充资料收集中未发现的潜在污染区域。
5.2.2 场地环境调查人员应采用专业调查表格、GPS 定位仪、摄/录像设备等手段,仔细观察、辨别、
记录场地及其周边重要环境状况及其疑似污染痕迹。
5.2.3 场地环境调查人员应采用环境γ辐射剂量率检测仪进行现场快速测量,并在发现有污染痕迹或者
环境γ辐射剂量率偏高的区域进行标记和记录。
5.2.4 现场踏勘的范围以资料收集中识别的潜在污染区域为主,并应包括污染场地的周围区域,周围
区域的范围应由现场调查人员根据污染可能迁移的距离来判断。
5.2.5 现场踏勘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
a) 观察所有可见污染源(废石场、原矿堆场、水冶厂、尾矿/渣库等)的位置、类型、规模和控
制设施(例如防渗材料、结构、老化程度);观察分析潜在的污染区域、潜在污染途径及发
生污染的可能;
b) 调查场地污染痕迹,如植被损害、各种容器及排污设施损坏和腐蚀痕迹,场地内的气味、地
面、屋顶及墙壁的污渍和腐蚀痕迹等;
c) 运矿公路、溶液输送管线沿线情况,尾矿/渣库数量、容量、建设年代、尾矿库内放射性水平
等;
d) 含铀固体废物暂存情况,记录暂存设施的数量、容量、建设年代、暂存含铀废物放射性水平、
暂存方式等;
e) 含铀废水处理及管线布置情况,含铀废水处理设施数量、建设年代、处理工艺、接收含铀废
水放射性水平、废水排放路径;
f) 铀矿区有组织气载流出物排放情况,初步判断最大落地浓度的位置;
g) 各类集水/液池,察看其是否存在放射性废水的残留;
h) 场地内道路、停车设施及与场地紧邻的市政道路情况,重点识别并察看运矿道路及路线是否
有遗落的矿石、矿渣等;
i) 询问熟悉铀矿开采情况的工作人员关于物料是否已从生产线完全卸载,设备、容器、管道中
的物料是否已基本清除,在确保健康与安全的条件下可进行适当的直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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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现场踏勘应包括场地的周围区域,踏勘范围应由现场调查人员根据污染迁移情况来判断。
k) 并用手持式环境γ辐射剂量率检测仪对踏勘区域进行环境γ辐射剂量率调查,并在发现有污染痕
迹或者环境γ辐射剂量率偏高的区域进行标记和记录。
l) 环境γ辐射剂量率调查按照30m×30m 网格大小进行调查。
5.2.6 现场踏勘的方法包括:
a) 可通过对异常气味的辨识、摄影和照相、现场笔记等方式初步判断地块污染的状况;
b) 同时可以使用手持式环境γ辐射剂量率检测仪。
5.3 人员访谈
5.3.1 人员访谈的目的主要是完善收集的资料和获得没有记录的源项和事件/事故。
5.3.2 访谈内容应包括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以及信息补充和已有资料的考证。
5.3.3 访谈对象为场地现状或历史的知情人,主要为场地过去和现在的使用者,以及场地所在地或熟
悉场地的第三方,如相邻场地的工作人员和附近的居民。
5.3.4 访谈方法可采取当面交流、电话交流、电子或书面调查表等方式进行。
5.3.5 应对访谈内容进行整理,并对照已有资料,对其中可疑处和不完善处进行核实和补充。
5.4 结论与分析
5.4.1 本阶段调查结论应明确场地铀矿开采历史情况、主要工艺设备布置厂房分布情况、废水处理设
施位置、固体废物暂存和处理设施位置及其他潜在污染源,说明污染状况和来源,得出场地的辐射环境
影响初步评估结论。
5.4.2 从调查区域、调查深度、采样网格划分等方面提出第二阶段土壤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的建议。
6 第二阶段场地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
6.1 调查目的
6.1.1 第二阶段场地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是以采样与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该阶段需要对潜在污
染区域和其他区域进行土壤和地下水中放射性核素取样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和空间分
布。
6.1.2 考虑到放射性污染场地调查的复杂性,第二阶段可以分步骤进行,以减少调查的不确定性,每
步均包括制定工作计划、现场采样、数据评估和结果分析等步骤。
6.2 初步调查
6.2.1 根据第一阶段场地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况制定初步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核查已有
信息、判断污染物的可能分布、制定采样方案、制定样品分析方案和确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程序等任
务。
a) 核查已有信息:
1) 对已有信息进行核查,包括第一阶段场地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中重要的环境信息,如土壤类型
和地下水埋深;
2) 查阅放射性核素在土壤和地下水可能分布和迁移信息;
3) 查阅放射性核素进入环境介质的信息;
4) 应核查上述信息的来源,以确保其真实性和适用性。
b) 核素在土壤中的迁移:根据场地的具体情况、场地内外的污染源分布、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污
染物的迁移和转化等因素,判断场地放射性核素在土壤和地下水中的可能分布,为制定采样
方案提供依据。
c) 制定采样方案:采样方案一般包括采样点的布设、采样深度、样品量、样品的采集方法,样
品收集、保存、运输和储存等要求。
d) 调查方案的审查:业主单位应对初步调查方案组织评审,参加方案评审的人员包括同领域的
专家、行政管理部门、铀矿区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调查单位等。
6.2.2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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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采样点布设
1) 初步采样时,按照第一阶段划分的三类区域分别进行采样点的布设;
2) 第一类区域按照网格面积划分小于100m2来确定取样布点;
3) 第二类区域按照网格面积划分小于1600m2来确定取样布点;
4) 第三类区域按照判断布点法对该区域进行随机布点。
b) 采样方法
1) 在环境监测中宜多点监测采样,均匀混合,以便于获得代表性的土壤样品。采样前宜对采样区
域的自然条件、土地利用、农业生产、土壤性状和污染历史与现状进行调查。
2) 针对一个采样单位的土壤采样,采样点的选取,一般有对角线法、梅花五点法、棋盘行法、蛇
形法。其中对角线采样法适宜于受污染的水灌溉的田块,有流水入口和出口连线,将其三等分,每
等分的中央点作为采样点。梅花形采样法适宜于面积较小、地势平坦、土壤均匀的区域。棋盘式采
样法适宜于中等面积、地势平坦、地形完整、但土壤较不均匀、采样点较多的区域,例如山行地形
可考虑用蛇形采样法。
3) 一般宜选择矮草地,应对确定的采样位置进行标识、记录,以便于后续相关工作的开展。
4) 测量点的个数、特殊土壤等标注在场地平面布置图上。
c) 采样深度
1) 采样深度主要取决于采样目的、土壤的理化性质以及分析的核素等因素;
2) 第一类区域和第二类区域采样点垂直方向的土壤采样深度可根据污染源的位置、迁移和地层结
构以及水文地质等进行判断设置;
3) 若对地块信息了解不足,难以合理判断采样深度,可按1m等间距设置采样位置,直到识别出
垂直方向上的污染边界;
4) 当土层特性垂直变异较大时,应保证在不同性质土层至少有一个土壤样品,采样点一般布置在
各土层交界面(如弱透水层顶部等);
5) 当同一性质土层厚度较大或同一性质土层中出现明显污染痕迹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同一土层
增加采样点;
6) 第三类区域不需要考虑分层土壤的调查取样。
d) 采样位置
1) 尽可能选择开阔平坦,远离建筑物和树木的地方;
2) 地表不易受人为活动的影响而发生显著变化;
3) 位置宜能够实现重复采样,在不同时间都可以实施采样;
4) 不易发生水土流失,不易受降水冲刷,不易受自然条件影响而发生变化的地表。
e) 样品量的确定
1) 单个样品采样量的多少主要依据样品制备方法、分析方法、是否需保留备份样品等因素确定。
2) 样品采集量通常应根据样品中的放射性水平和监测方法的检出限来确定。样品中的放射性水平
可以考虑以往的调查结果或其他单位在类似情况下的监测数据,也可通过预先调查进行估计。测量
方法检出限的估计,也是一个统计学问题,若仪器的最低探测限LD以cpm表示,则还应根据被监测
核素的特性、探测效率和放射化学回收率将其换算成dpm。这样,其最小采样量可按下式进行估计:
式中:
m 为最小土壤或农产品样品采样量,kg;
L D 为仪器的最小可探测计数率,cpm;
Y 为监测方法对该核素的化学回收率;
E-为仪器对该核素的探测效率,cpm/dpm;
A 为样品中待测核素的含量,Bq/L 或Bq/kg;
e -λt 为从采样到测量期间待测核素的衰变因子。
3) 按照如上式估计的是最小采样量,在考虑最小采样总量时还应乘以样本容量。此外,还应当考
虑到所采集的一部分样品留作后用,例如发现其他核素成为主要危害因素时再进行分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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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采样程序,针对选定的具体采样位置,利用适当的采样工具,一般按照下述步骤实施采样:
1) 进入采样场所后,首先对地形、土壤利用情况、土壤种类、植被情况进行观察与记录。
2) 清除采样点上的杂物,植被只留1cm~2cm高。
3) 在清理后的采样场所,按照采样位置的确定方法,划定一定面积的区域作为采样单元,根据布
点方法确定出采样点位的X、Y坐标(GSP),以X、Y 坐标为中心点画出一个正方形,正方形的
边长为坐标定位系统的误差。
4) 在采样单元内,依据地形和污染特点,采用对角线法、梅花五点法、棋盘行法、蛇形法中的一
种适宜的方法。
5) 使用采样工具采集表层土壤时,将采样器垂直立在地面,用锤冲打采样器至预定深度;用铁锹、
移植瓦刀等挖出采样器(如遇砂质土壤,为防止采样器内的土壤滑落,可用移植瓦刀将采样器开口
部位堵住);去掉采样器外表的土壤,从采样器中取出土芯。
6) 对于松质土壤,将采样器压入土壤中,用小勺取出杯内的土壤,或用移植瓦刀堵住下端开口后
取出采样器内土壤。
7) 采集深层土壤时,可用采样器第一部分依次继续取得下层土壤,也可用采样器第二部分在第一
部分挖好的孔位旋转向下推进取样。
8) 把采集到的土壤样品装入塑料封口袋中,密封称重、贴签,再装入布样品袋中。
9) 清洁用过的采样设备,避免交叉污染。
10) 在采样过程中,要制作土壤样品标签,用于记录土壤采集时的信息,包括土壤采样位置、土壤
质地、土地利用情况、采样深度、采样面积等。
g) 样品分析
1) 样品的采集方法、样品收集、保存、运输和储存等要求参照EJ 428执行。
2) 土壤样品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进行分析检测方法参照HJ 840、GB/T 11743和GB 50325执行。
h) 废弃样品的处理参照GB 14585 执行。
6.2.3 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
a) 对于地下水,一般情况下应在调查场地附近选择对照点。地下水采样点的布设应考虑地下水
的流向、水力坡降、含水层渗透性、埋深和厚度等水文地质条件及污染源和污染物迁移转化
等因素。
b) 场地地下水监测原则上采用场地内已有监测井进行取样监测,如果监测井不能满足污染场地
调查要求,则重新建井进行取样监测。
c) 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建设、管理、点位布设、采样程序、样品保存、运输等参照HJ 164 执行。
d) 地下水样品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进行分析检测方法参照HJ 840、GB/T 11214、GB/T 11224
和EJ/T 1133 执行。
6.3 补充调查
6.3.1 在初步采样分析结果的基础上制定补充采样分析工作计划。
6.3.2 补充采样分析工作计划主要包括评估初步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和结果,制定采样方案,以及制定
样品分析方案等。
6.3.3 初步采样分析结果的评估
a) 分析初步采样获取的场地信息,主要包括土壤类型、水文地质条件、现场和实验室检测数据
等;
b) 初步确定主要污染核素、程度和空间分布;
c) 评估初步采样分析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6.3.4 制定采样方案
a) 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的结果,结合场地分区,制定采样布点方案:
1) 第一类区域调查没有明确边界时,在现有边界处按照小于10m的间隔外扩来布置取样点,进行
进一步布点取样,直到发现边界为止。
2) 第二类区域没有明确污染边界,则在现有污染边界处向外按照小于40m的间隔外扩来布置取样
点,进行进一步布点取样,直到发现边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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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二类区域明确污染边界后,在污染边界范围内细化布点,按照网格面积小于100m2的要求进行
布点取样。
4) 第三类污染区域发现放射性污染时,则按照第二类区域的调查程序进行调查。
5) 第三类区域没有发现放射性污染时,则调查结束。
b) 采样深度、采样方法、采样位置、采样量的确定、采样程序和样品分析与初步调查相同。
c) 补充调查时地下水调查取样监测同初步调查。
6.4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6.4.1 从采样开始直至运回实验室的全过程内,严格遵循HJ 61、GB 8999 中要求的质量管理程序,应
有效防止样品间的交叉污染。
6.4.2 应成立受放射性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样品取样的质量保证小组,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对方
案制定、测量仪器、人员、环境、现场工作、文件记录、样品传递等环节进行严格质量控制与监督。
6.4.3 从事现场采样和监测人员应进行技术培训,取得资质后方能操作。
6.4.4 平行样品从样品的采集、预处理到分析测量,随机抽取10%~20%的双样,不同的工作人员分
别独立完成采样。
6.4.5 样品平行测定所得相对偏差不得大于标准分析方法规定的相对标准偏差的两倍,如果不满足要
求,重新进行取样。
6.4.6 监测仪器的性能检验
a) 放射性测量系统的工作参数(本底、探测效率、分辨率和能量响应等),按照仪器使用要求
进行性能检验。
b) 测量系统发生某些可能影响工作参数的改变,做了某些调整或长期闲置后,应进行检验。
c) 当发现某参数在预定的控制值以外时,应进行适当的校正或调整。
6.4.7 监测仪器的检定
a) 所有监测仪器每年应至少在国家计量部门或其授权的计量站检定一次。
b) 仪器检修后要重新检定。
c) 每次测量前后均应检测源进行检验,误差在15%以内,对测量结果进行检测源修正,超过15%
时,应检查原因,进行重新检定。
6.4.8 样品传递、交接
a) 样品的传递按照HJ/T 166 和HJ 164 采集完成并做好标识的样品。
b) 按照样品的特性进行适当的包装。
c) 在运输前认真填写样品清单,清点样品,并且检查包装是否完好。
d) 采用交通运输工具运输样品到实验室,样品送达实验室后,接样人员和送样人员清点样品,
并在样品清单上签字。
6.4.9 样品储存、运输
a) 样品、采样及测量仪器设备在装卸过程中轻拿轻放,防止样品破损和设备损坏。
b) 样品、仪器设备在运输前按照规程和仪器设备说明书正确包装。
c) 采集到的样品需在现场暂时存放的,明确标识后安全放置,以防损伤、变质和丢失。
d) 现场采样、测量仪器设备使用后及时放入包装箱或符合规定的地点。
e) 仪器、采样器和样品容器经常维护,保持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f) 应建立完整的样品追踪管理程序,内容包括样品的保存、运输等过程的书面记录和责任归属,
避免样品被错误放置、混淆及保存过期。
6.5 数据评估和结果分析
6.5.1 整理调查信息和检测结果,评估检测数据的质量,分析数据的有效性和充分性,确定是否需要
进一步补充采样分析等。
6.5.2 根据土壤和地下水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确定场地内主要放射性核素种类、活度浓度水平和
空间分布。
6.5.3 在第二阶段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对调查数据进行解释和分析,根据铀矿区规划使用情况确定场
地放射性核素纵横向上潜在的污染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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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当不能明确划定场地放射性核素污染范围时,应重复补充采样,直至有足够数据划定污染范围
为止。
6.5.5 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参照HJ/T 166 和HJ 164 执行。
6.5.6 有效数字的计算修约规则按GB/T 8170 执行。
6.6 记录保存
6.6.1 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采样点位置信息;
b) 采样过程记录;
c) 样品运输记录;
d) 样品交接清单;
e) 样品存放位置信息;
f) 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
g) 样品分析结果;
h) 质量控制记录;
i) 其他记录。
6.6.2 以上记录宜参照HJ 9 中环境保护档案的著录要求进行管理。
6.6.3 记录应至少保存至完成铀矿区污染物场地修复验收。
7 报告编制
7.1 报告内容
7.1.1 对第一阶段场地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和第二阶段场地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
总结和评价。
7.1.2 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概述、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的概述、地块的描述、
资料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第一阶段场地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初步结论、第二阶段场地放射性污
染状况调查工作计划、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数据评估和结果分析、放射性核素污染土壤的处理处置
建议、结论和建议、附件。
7.2 结论和建议
7.2.1 第一阶段场地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结论应明确场地内及周围区域有无可能的污染源,若有可能
的污染源,应说明可能的污染类型、污染状况和来源。
7.2.2 第一阶段场地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应提出是否需要第二阶段调查的建议。
7.2.3 第二阶段场地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结论应明确污染核素种类、各类污染核素的污染范围,污染
水平及空间分布情况。
7.2.4 第二阶段场地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应提出可能产生的各类放射性水平的土方量、放射性核素污
染土壤的处理处置建议等内容。
7.3 不确定性分析
7.3.1 报告应列出调查过程中遇到的限制条件和欠缺的信息,及对调查工作和结果的影响。
7.3.2 报告应说明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计划的工作内容的偏差以及限制条件对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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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罗顺忠, 顾建德, 张太明等译. 核设施退役辐射检测与场址调查手册[M]. 原子能出版社,2001.
[2] 商照荣, 顾志杰, 丁爱中等. 放射性污染土壤和农作物监测布点取样与测量技术[M]. 中国原
子能出版社,2017.
[3] GB/T 16145 环境及生物样品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
[4] HJ 682-2019 污染场地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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