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1369-2024 火力发电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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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F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1369—2024
代替GB/T21369—2008
火力发电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Specificationforequippingandmanagingofmeasuringinstrumentof
energyinfossilpowerplants
2024-11-28发布2025-06-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 文件代替GB/T21369—2008《火力发电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与GB/T21369—
200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范围(见第1章,2008年版的第1章);
b) 更改了术语“火力发电次级用能单位”的定义(见3.2,2008年版的3.2);
c) 增加了“载能工质”术语及其定义(见3.3);
d) 更改了能源计量的种类和范围(见第4章,2008年版的4.1和4.2)
e) 更改了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见5.1,2008年版的4.3);
f) 更改了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要求(见5.2.4,2008年版的4.4.5);
g) 更改了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要求(见5.2.5,2008年版的4.4.6);
h) 更改了能源计量人员和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见6.2和6.3,2008年版的5.2和5.3)。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节能中心、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威海发电有限责任
公司、国能龙源蓝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华北电力试验研究
院、大唐佛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国能浙江北仑第一发电有限公司、河北大唐国际王滩发电有限责任公
司、苏晋塔山发电有限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建设技术经济咨询中心、华能黑龙江发电有限公
司、华能(福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志强、沈跃良、吴建国、高长征、李青、张国明、赵虎军、张强、杨勇波、于信波、
曲增杰、孙剑锋、赵文波、闫金光、李潇林、韩超、范蕊、李东伟、杨涛、陈杰、李玉军、李云凝、王艳召、
赵名锐、袁斌、杨雷娟、张磊、任晗月。
本文件于2008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火力发电企业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以煤、油、气、生物质、垃圾为燃料,或者多种燃料混合输入的火力发电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15316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18603 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
GB/T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43866 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检查方法
DL/T1189 火力发电厂能源审计导则
DL/T2385 火力发电厂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技术导则
JJF1356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2589和GB1716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火力发电用能单位 organizationofenergyusingforfossilpowergeneration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或具有独立核算能力的火力发电企业。
3.2
火力发电次级用能单位 sub-organizationofenergyusingforfossilpowergeneration
火力发电企业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
注:火力发电次级用能单位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
3.3
载能工质 energy-carryingmedium
由于本身状态和参数的变化而能够吸收或放出能量的介质,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该介质不作为
原料使用,也不进入产品,但在生产或制取时需要直接消耗能源。
[来源:GB/T2589—2020,3.1,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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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1369—2024
4 能源计量的种类及范围
用于火力发电企业能源加工转化的固态、液态、气态或其混合的燃料、电力、热力等各种能源和载能
工质。范围包括:
a) 火力发电用能单位(以下简称火力发电企业)输入的燃料、电力和热力等各种能源和载能工质;
b) 火力发电企业输出的电力、热力等各种能源和载能工质;
c) 火力发电次级用能单位(以下简称次级用能单位)、用能设备反映加工转换效率的各种能源和
载能工质,如燃料、厂用电、蒸汽、压缩空气、水等。
5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5.1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
5.1.1 应满足DL/T1189和JJF1356的要求。
5.1.2 应满足贸易结算的要求。
5.1.3 应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统计和核算的要求。
注1:能源分类计量是指按用能单位购入、储存、使用的各种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等能源种类,进行分门
别类单独计量。
注2:能源分级计量是指按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等单元进行分级计量。
注3:能源分项计量是指按用能单位能源分配使用过程的购入储存、加工转换、生产消耗、生活消耗、自用与外销等
各个环节进行分项计量。
5.1.4 应满足连续评价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效率的要求,如满足评价煤耗、油耗、机组效率、厂用电率、
补水率等的要求。
5.1.5 应配备必要的满足能源计量器具自检自查要求的监测仪表。
5.1.6 应满足能源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逐步升级并配备具有自动采集和远传功能的智能化能源计量
器具。
5.1.7 能源计量器具的有效测量范围应能覆盖能源计量实际需求。
5.2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要求
5.2.1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按照公式(1)计算。
Rp =
Ns
Nl
×100 ……………………(1)
式中:
Rp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Ns ———能源计量器具实际配备数量;
Nl ———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数量。
注1:凡未检定或校准、检定不合格、校准不符合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均确定为未配备。
注2: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数量是指为测量进出火力发电企业全部能源量值所需配备的计量器具数量,以及测量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符合相应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要求、评价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效率
的能源量值所需配备的计量器具数量。
5.2.2 用能量(产能量或输运能量)大于或等于表1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次级用能单位
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对于未达到表1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的次级用能单位,可根据相关要求将其列入能源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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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1369—2024
考核;确无条件实现单独计量的,可采用计(测)算方式实现能源核算,并应记录计(测)算方法和相关原
始数据。
表1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能源种类电力
煤炭、生物质、
生活垃圾
成品油、石油
液化气、生物
柴油、燃料甲醇
重油、渣油
煤气、天然气、
氨气、氢气、
沼气
蒸汽、
热(冷)水
其他
单位kW t/a t/a t/a m3/a GJ/a GJ/a
限定值10 100 40 80 10000 5000 2931
注1:表中a是法定计量单位中“年”的符号。
注2:表中m3 指在标准状态下,表2同。
注3:2931GJ相当于100t标准煤。
注4:“其他”指表中未列出的某一种能源,按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折算。
5.2.3 单台设备能源消耗量(或功率)大于或等于表2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的为
主要用能设备。
对于未达到表2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的用能设备,其中使用量大、累计用能多的用能设备或
用能单元中的关键设备,如给煤机、冷却油泵等,可根据相关要求将其列入能源计量考核;确无条件实现
单独计量的,可采用计(测)算方式实现能源核算,并应记录计(测)算方法和相关原始数据。
表2 主要用能设备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能源种类电力
煤炭、生物质、
生活垃圾
成品油、石油
液化气、生物
柴油、燃料甲醇
重油、渣油
煤气、天然气、
氨气、氢气、
沼气
蒸汽、
热(冷)水
其他
单位kW t/h t/h t/h m3/h MW GJ/h
限定值100 1 0.5 1 100 7 29.31
注1:对于可单独进行能源计量考核的用能单元(如脱硫系统、除尘系统等),如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
具,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除非反映主要用能设备效率和运行控制
的需要。
注2:对于集中管理同类用能设备的用能单元(锅炉房、泵房等),如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中
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除非反映主要用能设备效率和运行控制的需要。
注3:29.31GJ相当于1t标准煤。
注4:“其他”指表中未列出的某一种能源,按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折算。
5.2.4 用能单位、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应加装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
合表3的要求,配备率按照GB/T43866规定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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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1369—2024
表3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
以百分数(%)表示
能源种类
进出火力
发电企业配备率
进出主要次级用能
单位配备率
主要用能设备
配备率
电力a 100 100 95
固态能源煤炭、生物质、生活垃圾100 100 90
液态能源
成品油100 100 95
重油100 100 90
渣油100 100 90
生物柴油、燃料甲醇100 100 90
气态能源
天然气100 100 90
石油液化气100 100 90
煤气100 100 90
氨气、氢气(掺烧用) 100 100 90
沼气100 100 90
载能工质a
热(冷)水b 100 100 80
蒸汽b 100 90 80
压缩空气100 90 60
其他100 90 80
注1:对于进出火力发电企业的某一种能源等于进出各个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同类能源之和,则进出各个主要
次级用能单位配备的计量器具视为进出火力发电企业配备的计量器具。
注2:对于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某一种能源等于进出该单位内所有主要用能设备的同类能源之和,则进出
主要用能设备配备的计量器具视为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配备的计量器具。
注3:对于火力发电企业边界内重复利用的能源,除反映能源加工转换效率的计算需要外,不需配备能源计量
器具。
a 在主要用能设备上作为辅助能源使用的电力和蒸汽、热(冷)水、压缩空气等载能工质,如其耗能量很小(低于表
2的要求),可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b 进出火力发电企业的季节性供暖用蒸汽(热水)可采用非直接计量载能工质流量的结算方式;进出主要次级用
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蒸汽(热水)可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5.3 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要求
5.3.1 火力发电企业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不应低于表4的要求。
5.3.2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所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电能表除外)应满足表4
的要求,电能表准确度等级可比表4的同类用户低一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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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1369—2024
表4 火力发电企业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要求
计量器具类别计量目的
准确度等级
要求
最大允许误差
要求
衡器a
进出火力发电企业燃料的静态计量
进出火力发电企业燃料的动态计量
进入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燃料的动态计量
0.1级—
0.5级—
0.5级—
电能表
交流电能计量b
Ⅰ类电能计量装置
Ⅱ类电能计量装置
Ⅲ类电能计量装置
Ⅳ类电能计量装置
Ⅴ类电能计量装置
进出火力发电企业的直流电能计量
0.2S级—
0.5S级—
0.5S级—
1级—
2级—
1.0 —
液体流量表
(装置)
进出火力发电企业
液体能源计量
进出火力发电企业
热(冷)水量计量c
成品油、燃料甲醇— ±0.3%
重油、渣油1.0 —
管径≤250mm 2级—
管径>250mm 1级—
气(汽)体流
量表(装置)
进出火力发电企业
气态能源计量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d — ±1.0%
氢气— ±1.5%
煤气、氨气、沼气2.0 —
蒸汽e 1.0 —
温度仪表
用于液态、气态能源的温度计量d — ±1.5%
与气体、蒸汽质量计算相关的温度计量— ±1.0%
压力仪表
用于气态、液态能源的压力计量d 1.5 —
与气体、蒸汽质量计算相关的压力计量0.5 —
a 用于生物质贸易结算地磅的准确度等级可低于0.5级,但不应低于1.0级。
b 电能计量装置按其所计量的电能量分为五类:
———Ⅰ类为月平均用电量50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10000kVA 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单机容
量200MW 及以上发电机、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的电量交换点的电能计量装置;
———Ⅱ类为月平均用电量10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2000kVA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单机容量
100(含)~200MW 发电机的电能计量装置;
———Ⅲ类为月平均用电量10 万kW·h 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315kVA 及以上的计费用户、单机容量
100MW以下发电机、发电企业厂(站)用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
———Ⅳ类为负荷容量为315kVA 以下的计费用户、发供电企业内部经济技术指标分析、考核用的电能计量
装置;
———Ⅴ类为单相供电的电力用户计费用电能计量装置。
c 用于贸易结算的水流量表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DL/T2385的要求。
d 用于天然气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GB/T18603的要求。
e 用于贸易结算的蒸汽流量表的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1.0级,鼓励贸易双方协商确定是否选用更高等级的蒸汽
流量表;非贸易结算的蒸汽流量表的准确度等级可以放宽到2.0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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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1369—2024
5.3.3 能源计量器具的性能应满足相应生产工艺和使用环境(如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照明、振动、
噪声、粉尘、腐蚀、辐射、电磁干扰、测量介质、供电条件和海拔高度等)的要求。
5.3.4 能源计量器具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GB/T15316、能源计量器具说明书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6 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
6.1 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6.1.1 应按照JJF1356要求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并保持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6.1.2 应建立、保持和使用文件化的程序来规范能源计量人员职责、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和能源计量数
据的采集、处理和汇总。
6.2 能源计量人员
6.2.1 应设有专人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修、更新、报废等管理工作。
6.2.2 应设有专人负责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统计、分析,保证能源计量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6.2.3 能源计量人员(含能源计量管理人员,采样、制样、化验人员,计量检定/校准人员等)应具备相应
的资质和能力,定期接受培训考核。
6.2.4 应建立和保存能源计量人员的技术档案。
6.3 能源计量器具
6.3.1 应按照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等能源的种类,确定能源流向和计量采集点,形成能源计
量采集点网络图,见附录A。
6.3.2 应备有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见附录B。表中应列出进出火力发电企业、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
位、主要用能设备的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生产厂家、出厂编号、管理编号、安
装使用地点、检定周期/校准间隔、最近一次检定/校准时间、状态(指合格、准用、停用等)。
6.3.3 应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内容包括:
a) 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计算书(如有);
b) 进出火力发电企业、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
c) 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校准证书或测试报告;
d) 计量器具维修记录;
e) 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
6.3.4 应具备明确的能源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溯源图,见附录C。作为火力发电企业内部标准计量器具
使用的,应明确规定其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可溯源的上级传递标准。
6.3.5 能源计量器具应定期检定(校准),并对检定(校准)结果进行确认。凡经检定(校准)不合格和超
过检定(校准)周期的计量器具应停止使用。
6.3.6 能源计量器具凡属自行比对或评估的,应有现行有效的受控文件(包括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作为依据,并按照受控文件执行。
6.3.7 凡经检定(校准)、比对、评估不符合要求,或超过周期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停止使用,并粘贴停用
标识。
6.3.8 新装及更新能源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或校准符合要求后方能安装使用。
6.3.9 在用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在明显位置粘贴与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管理编号对应的计量合格标签。
6.3.10 应根据需要以及火力发电企业自身条件建立满足能源计量的实验室,也可委托第三方有资质
的实验室或检测机构开展相关计量建标、检测服务。实验室应满足GB/T27025要求,实验室的能源计
量器具宜满足以下内容的分析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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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1369—2024
a) 燃料工业分析、热值分析或成分分析;
b) 灰渣可燃物分析;
c) 与能源加工转换效率有关的温度仪表、压力仪表、烟气成分仪表等的校验;
d) 与电能计量相关的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能表、功率表的校验。
6.4 能源计量数据
6.4.1 应建立能源统计报表制度,能源统计报表数据应能溯源。
6.4.2 能源计量数据应采用规范的表格式样进行记录,记录应完整、真实、准确、可靠;经转换后记录的
能源计量数据,应说明能源计量数据与原始记录数据之间的转换方法或关系。
6.4.3 应按生产周期(班、日、周)及时统计计算出其单位产品的各种主要能源消耗量。
6.4.4 宜利用数字技术实现能源计量数据的数字化管理,可根据需要建立能源计量数据中心。
6.4.5 能源计量数据及有关测试记录、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应少于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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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及计量采集点网络示意图
图A.1给出了火力发电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及计量采集点网络示意图。
图A.1 火力发电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及计量采集点网络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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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1369—2024
附 录 B
(资料性)
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
表B.1列出了火力发电企业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格式。
表B.1 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台账)
火力发电企业名称:
序号
计量
器具
名称
计量器
具型号
规格
准确度
等级
测量
范围
生产
厂家
出厂
编号
管理
编号
安装
使用
地点
检定周
期/校
准间隔
最近一次
检定/校
准时间
状态
(合格/准
用/停用)
1
2
3
4
5
6
7
8
9
注1:可以按表B.1格式分别编制进出火力发电企业、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一览
分表。
注2:安装使用地点要写清楚计量点位置,如某系统、某车间。
审查人员签字: 审查日期:
9
GB/T21369—2024
附 录 C
(资料性)
能源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溯源框图
图C.1给出了火力发电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溯源框图。
图C.1 火力发电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溯源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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