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HEPI 0011-2025 建设项目野外施工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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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ICS 13.020.01
CCS Z05
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
T/AHEPI 0011—2025
建设项目野外施工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during field construc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2025 - 01 - 06发布2025 - 02 - 06实施
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发布

目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野外施工筹建期环境影响识别 ......................................................... 2
5 野外施工废水控制 ................................................................... 3 一般规定 ....................................................................... 3
工程废水 ....................................................................... 3
生活污水 ....................................................................... 3
地表降水防护 ................................................................... 4
6 野外施工粉尘和废气控制 ............................................................. 4 一般规定 ....................................................................... 4
施工扬尘污染控制 ............................................................... 4
施工废气污染控制 ............................................................... 5
7 野外施工噪声控制 ................................................................... 5 一般规定 ....................................................................... 5
噪声控制措施 ................................................................... 5
8 野外施工固体废弃物控制 ............................................................. 6 一般规定 ....................................................................... 6
工程弃渣 ....................................................................... 6
工程废弃物 ..................................................................... 6
施工区防治措施 ................................................................. 6
拌合站及钢筋加工厂区防治措施 ................................................... 6
办公、生活垃圾处置 ............................................................. 7
9 野外施工危险化学品控制 ............................................................. 7
10 野外施工生态保护 .................................................................. 7 一般规定 ...................................................................... 7
陆生植物保护与恢复 ............................................................ 7
陆生动物保护 .................................................................. 8
水生生态保护 .................................................................. 8
湿地生态保护 .................................................................. 8
野外施工取水措施 .............................................................. 9
临时工程防护措施 .............................................................. 9
11 野外施工水土保持 .................................................................. 9 一般规定 ...................................................................... 9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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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野外主体工程防治措施 ......................................................... 10
临时工程防治措施 ............................................................. 10
取弃土场防治措施 ............................................................. 10
施工驻地现场防治措施 ......................................................... 11
12 野外施工人员健康保护 ............................................................. 11 一般规定 ..................................................................... 11
健康保护 ..................................................................... 11
卫生防疫 ..................................................................... 11
13 施工环境监测 ..................................................................... 11 一般规定 ..................................................................... 11
环境监测内容 ................................................................. 11
施工环境监测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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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建工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建工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建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建筑集团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安环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钱申春、胡毛毛、王龙飞、韦秀刚、黄劲松、赵晶晶、张文龙、范国铮、范廷光、汪永奇、程显东、黄晓勇、王宇飞、单岩、贾跃、袁延浩、雍明、刘骞、张永威、张登亮、张祥霖、王璐璐、孟斌、刘兴莹、胡淞、何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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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野外施工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野外施工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规程的术语和定义、废水控制、粉尘和废气控制、噪声控制、固体废弃物控制、危险化学品控制、生态保护、水土保持、节约土地、人群健康保护、施工环境监测,野外施工项目的适用范围一般包含水利、公路、勘探、铁路、桥梁、隧道、矿山、港口、市政等野外进行的工程。
本文件适用于野外施工项目生态环境保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8702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43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GB 5043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野外工程施工 field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野外工程施工是指在野外自然环境下,利用专业技术和设备进行的建设活动。它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多种类型,旨在为人类生活、生产和休闲提供设施和服务。野外工程施工不同于市内工程,它面临着自然环境的挑战,如气候、地形、地貌等,因此具有更高的难度和环境风险。
施工场界 construction site boundark
由法律文书界定的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区域(生活区域)的边界。当没有明确界线时,以施工方和外界最近建(构)筑物距离的1/2处为界,且最远不超过50m。
工程影响区 project-affected zone
施工单位工程建设相关方活动产生环境影响的范围,不同的环境因素有不同的影响范围。工程直接影响区指建设单位工程施工直接影响的范围,包括道路施工的直接影响区、主体工程施工的直接影响区,以及弃渣场、料场的直接影响区等,一般以用地红线为准。
环境因素 environmental aspect
施工单位工程建设相关方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注:重要环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够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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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环境敏感点 environmentally sensitive points
指对工程建设施工导致的环境因素变化比较敏感,容易引起功能、质量变化的保护目标。如各种自然和人文遗址、珍稀动物活动或繁殖中心、珍稀植物(古树名木)分布中心等。
工程弃渣 engineering spoil
工程施工产生的以土石弃渣:废旧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为主的固体废物。
工程废弃物 project waste
工程施工产生的除工程弃渣以外的固体废物,包括包装材料、加工废料、废旧工器具、废旧橡胶塑斜产品等。
危险废物 hazardous waste
指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等危害特性的废物。
流程性材料 materials by technological process
指生产过程中的有压水、热水、冷水、冰、压缩空气、冷空气、砂石系统生产的骨料、混凝土拌和物、沥青混凝土拌和物、砂浆拌和物等。
能效标识 energy label
能效标识又称能源效率标识,是耗能产品上或其最小包装物上,表示该类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签。能效标识包括中国能效标识和其他国家能效标识。
4 野外施工筹建期环境影响识别 野外施工环保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的适用范围不同于城市施工,不仅需要充分考虑建设工地自身的施工目标,还需要适应自然环境,通过对土壤特性、气候条件、自然灾害、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综合考虑,提高野外施工环保方案的可持续性和环境友好性。 应对受工程施工影响的环境因素及其影响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进行识别、评价,对重要环境因素和环境敏感点应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应总体规划施工道路、材料堆放场、设备停放场和生产、生活设施等用地,进行土石方平衡和弃渣规划,减少土地占用和渣料的废弃、倒运。 施工单位工程施工对环境保护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主要环境影响识别见表1。

1 施工期主要环境影响识别
环境要素
影响因素
环境影响
影响性质
水环境
施工场地
施工泥渣、机械漏油、施工物料受雨水冲刷入河 影响水质;水域桩基施工对地表水体的影响。
短期可逆不利
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管理不当进入水体影响水质。
施工机械跑、冒、滴、漏及露天机械受雨水冲刷后产生的油污水污染。
大气环境
施工扬尘
散物料的装卸、运输、堆放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施工运输车 辆在施工道路上行驶产生的扬尘;拆迁过程产生的扬尘。
短期可逆不利
沥青烟气
沥青搅拌站生产和沥青铺设过程中产生的沥青烟气中含有 THC 、TSP 及苯并[a]芘等有毒有害物质。
声环境
施工机械
施工机械噪声对作业场地附近声环境敏感点的影响。
短期可逆不利
运输车辆
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对沿线敏感点的噪声影响。
固体废物
施工废渣/ 建筑垃圾
桩基钻孔产生的废弃土方堆存占用土地、产生扬尘。
短期可逆不利
生活垃圾
施工场地生活垃圾污染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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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放射性物质、电磁和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易腐蚀性物品、剧毒性物品
短期可逆不利
生态环境
永久占地
工程永久占地破坏植被,造成原有生物量的损失。
长期不可逆不利
临时占地
临时占地破坏植被,增加水土流失量。
施工活动
施工活动地表开挖、建材堆放和施工人员活动对植被和景观 产生破坏。
短期可逆不利
桥梁施工影响生态红线区域水质及水生生物的栖息地。
水土
施工场地
施工中,应对可能导致水土流失的原地貌扰动、植被破坏、水系扰动和损毁等因素
长期不可逆不利
5 野外施工废水控制 一般规定
5.1.1 废水控制包括工程废水控制、生活污水控制和地表降水防护等。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工程废水、生活污水控制措施和地表降水防护等内容。
5.1.2 工程废水宜处理后循环使用。
5.1.3 排放工程废水、生活污水应符合以下标准:
a)
工程废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8978的规定;
b)
按本标准5.3.3规定设置的污水处理厂,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8918的规定;
c)
未达到本标准5.3.3关于设置污水处理厂规定要求的,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8978的规定。
5.1.4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和含病原体的污水。
5.1.5 废水(污水)处理率应不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要求,当地政府无规定时,不应低于80%。 工程废水
5.2.1 工程废水应包括砂石料加工废水、混凝土拌和冲洗废水、基坑废水(混凝土冲毛废水、冲仓废水、养护废水)、水泥灌浆废水、基础造孔废水、机械修配系统及停车场冲洗污水等由工程施工直接产生的废水。
5.2.2 工程废水排放具有非连续性,主要污染物为悬浮物(SS)和PH值,少数有石油类和化学需氧量(COD)污染物。工程废水特性参数宜根据实测资料分析确定。
5.2.3 工程废水量应根据工程规模、类型、性质等进行分析确定。
5.2.4 工程废水应根据废水特性分别或综合采用拦污、沉沙、调节、沉淀、过滤、气浮、机械脱水、中和、混凝等工艺处理后排放:
a)
主要污染物为悬浮物时可分别采用自然沉淀法、絮凝沉淀法、水力旋流法、综合法等。砂石加工厂生产废水处理宜结合石粉回收需求一并考虑回水再用;
b)
主要污染物为碱性时宜采取中和措施;
c)
主要污染物为石油类污染物时宜设置隔油池或采用絮凝除油剂消除;
d)
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COD)时宜采用曝气处理。
5.2.5 当废水处理量小于30m3/h,且主要污染物为密度较大的无机颗粒(如泥沙、石粉等)悬浮物时,宜设置简易平流沉淀池,两组轮用。
5.2.6 工程废水中含有石油类、化学需氧量(COD)污染物,且处理量小于20m3/d时,宜设隔油池或采用成套油水分离装置、洗车循环水设备。
5.2.7 废水沉淀的泥浆宜干化处理后运至弃渣场填埋。泥浆干化可采用机械脱水方式,场地条件允许的可采用泥浆干化场干化。
5.2.8 施工区防治措施:现场道路和材料堆放场地周边设置排水沟;施工便道排水沟每隔一定长度设置混凝土沉砂池,用于施工污水沉淀;沉砂池内泥沙定期进行清运,确保施工现场排水畅通。 生活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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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生活污水应包括食堂、集体盥洗处、厕所排放的污水。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为悬浮物、COD、BOD5、pH值、动植物油等,浓度一般低于城市生活污水,其主要特性参数应根据实测资料分析确定。
5.3.2 生活污水量应根据工程规模、人员数量及高峰时段、工程所在地气象条件、居住区分布等进行分析确定。
5.3.3 施工期超过5年且生活污水日平均总排放量100m3以上的,应设置污水处理厂或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
5.3.4 施工期不满5年,生活污水日平均总排放量100m3以下的,生活污水可采用成套处理设备或简易措施处理后排放。简易措施宜根据污水性质分别设置油水分离、化粪池、沼气池、渗水隔离等设施:
a)
食堂、澡堂、集体盥洗室废水宜设置拦截装置,通过隔油池或采用成套油水分离装置排放。条件不具备时,可引至化粪池排放;
b)
普通厕所污水和粪便应经化粪池发酵、分解后排放;移动环保型厕所污水和粪便应集中回收进行无害化处置;
c)
化粪池宜按照相应的建筑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也可采用成套化粪池装置。
5.3.5 办公生活区防治措施:办公生活区营地设置暗沟进行排水,污水通过排水沟流入污水处理管网,满足排放要求;食堂厨房应配置油水分离器,对集中收集的餐厨水进行分离后再排放,满足油水分离要求。 地表降水防护
5.4.1 生产和生活区的排水系统应保持畅通,排水主干渠应硬化。雨水不应汇入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垃圾堆存处、干化泥浆堆储等场所。
5.4.2 工程中使用的可溶或遇水改变性质的物品(如水泥、外加剂、降阻剂、电石等)不应露天储存;其储存场地四周排水应畅通。
5.4.3 生产和生活区域内存放油类、电解液等的场所,应采取防水、防渗、防流失措施。
5.4.4 对可能造成污染的废弃渣(液)等,应设置防止其排放污染水质的拦挡设施。
5.4.5 办公生活区防治措施:办公生活区营地设置暗沟进行排水,雨水通过排水沟流入污水处理管网。
5.4.6 拌合站及钢筋加工厂区防治措施:生产区合理布置排水系统,排水通畅,场内无积水;混凝土搅拌站设置七级污水处理池,确保施工废水经多级沉淀及智能处理,预处理后的污水用于洒水等综合利用。
6 野外施工粉尘和废气控制 一般规定
6.1.1 工程施工应主要控制施工粉尘、燃油、燃煤等造成的大气污染。
6.1.2 废气污染物控制标准执行GB 3095、GB 16297的规定。 施工扬尘污染控制
6.2.1 施工交通运输、钻孔、爆破、土石方挖填、骨料生产、混凝土拌和、金属防腐处理等作业应制定防止粉尘污染防治措施。
6.2.2 钻爆作业应采取以下措施降低粉尘污染:
a)
宜优先采用带捕尘装置的钻孔设备。使用不具备捕尘装置的设备,应采用湿钻或孔口喷水雾措施;
b)
露天爆破作业宜采用松动爆破、喷水降尘等措施;
c)
地下工程应采用洒水喷雾等措施。
6.2.3 主要施工交通运输道路路面应硬化;运输车辆应采取措施,减少落土、落渣;路面应及时清理泥、渣,进行湿润,降低扬尘。
6.2.4 土石方挖填及装卸作业应采取以下措旌降低粉尘污染:
a)
挖填和装卸作业应避免随意甩渣,大风天气应抑尘施工;
b)
干燥区域作业,应洒水降尘;
c)
堆渣宜采取挡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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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永久开挖坡面宜及时封闭。
6.2.5 骨料生产宜优先采用湿式或半干式生产工艺。
6.2.6 混凝土拌制应采取以下措施降低粉尘污染:
a)
散装水泥、粉煤灰应密闭输送;
b)
应选用带有集尘装置的拌和楼;
c)
袋装水泥、粉煤灰、硅粉等转运应遮盖;
d)
混凝土搅拌站采用全封闭建设,避免在混凝土生产过程中水泥等粉尘颗粒污染空气;
e)
砂石料仓采用全封闭仓建设,并配置水雾喷淋装置,有效对混凝土原材砂石料进行降尘处理。
6.2.7 金属防腐除锈处理应采取封闭作业。
6.2.8 野外施工区应采取以下防治措施:
a)
配备雾炮洒水车,用于施工便道及现场洒水降尘;
b)
施工现场对于剥离的表土、开挖的土石方、裸露的土壤进行覆盖,避免扬尘或江水冲刷;
c)
钻渣及土石方采用有遮盖棚式渣土车进行清运,避免运输过程中激起扬尘;
d)
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洗车装置,车辆驶出前进行清洗,杜绝了车辆带泥上路;
e)
施工便道均进行了硬化处理,便于车辆行驶,有效控制扬尘;
f)
如有墩钻孔平台要进行硬化处理,避免雨天场地泥泞,也能有效控制扬尘。 施工废气污染控制
6.3.1 燃煤设施应选择燃烧效率、热能转化效率高的环保锅炉。
6.3.2 应使用符合废气排放标准的施工设备,定时保养维修。
6.3.3 宜选用低硫燃煤、型煤、优质燃油。
6.3.4 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规定。
6.3.5 地下工程应采取加大通风流量等措施降低有害气体排放浓度。
6.3.6 道路沥青铺设废气的处理要选取合适的处理方法比如物理吸附,化学吸附,活性炭吸附等。并要考虑效率、操作难度等多种因素。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废气量、处理效率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废气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7 野外施工噪声控制 一般规定
7.1.1 施工噪声控制主要应包括管道噪声、设备噪声、爆破噪声、筛分系统噪声、混凝土拌和系统噪声、交通噪声等。
7.1.2 噪声控制应根据噪声源类型、噪声强度及噪声影响对象采取噪声源控制、噪声传播途径控制,必要时辅以个人防护措施。
7.1.3 生活、办公营地应合理选择,避开强噪声源。 噪声控制措施
7.2.1 对通风管道、排气管道等噪声源进行降噪处理时。可加装消音装置,降低噪声源产生的噪声声级。
7.2.2 施工区应采取以下防治措施:
a)
施工现场设置噪音监测设备,每日定时段监控施工现场噪音排放情况,如有超标情况可立即对现场噪音排放情况进行排查;
b)
钻孔桩施工采用旋挖钻机成孔,施工速度快,设备噪音低,有效降低了噪音排放;
c)
穿越居民区严格作业时间段,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段,夜间(22:00~6:00时)禁止施工;道路路口设置“禁止鸣笛”标识标牌,严禁扰民。
7.2.3 拌合站及钢筋加工厂区应采取以下防治措施:
a)
混凝土搅拌站及钢筋加工场临时用地选择远离民居的地带,避免生产排放的噪音扰民;
b)
钢筋加工场采用全封闭厂房,有效阻隔厂房内钢筋加工产生的噪音向外排放。
7.2.4 办公生活区应选址在僻静且远离民居地带,避免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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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施工机械噪声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a)
优先选用噪声较小的设备,并合理布置;
b)
对单个噪声设备(如柴油机、电动机、空气压缩机、球磨机等)可采用隔声罩将噪声源封闭;
c)
当噪声源比较集中时,宜采用隔声间封闭噪声。
7.2.6 砂石料生产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等强噪声源应远离噪声敏感区或采取降噪措施。
7.2.7 交通噪声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a)
合理选择交通运输路线,宜避开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区,当无法避开时可设置隔声屏障;
b)
噪声敏感区附近的交通路段应设置禁鸣、限速标志,必要时实行交通时段管制。
7.2.8 爆破噪声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a)
应根据岩石特性进行爆破设计,合理控制单响药量;
b)
宣采用台阶爆破施工,合理设计爆破抵抗线;
c)
适当增加堵塞长度,加强堵塞质量;
d)
裸露的导爆索(管)、雷管宜采用压沙袋等措施加以防护,减小爆破噪声;
e)
禁止使用裸露药包进行解炮作业;
f)
噪声敏感区附近的爆破作业,应选择昼间进行,爆破时间应进行告示。非抢险作业不得在夜间实施爆破。
7.2.9 进入噪声场所的作业人员,宜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8 野外施工固体废弃物控制 一般规定
8.1.1 固体废弃物包括工程弃渣、工程废弃物、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等,其处置应做到资源化、减量化与无害化。
8.1.2 固体废弃物应遵循分类处置的原则,宜设置专门的弃置场所。
8.1.3 危险废弃物应按规定进行掩埋、焚烧处理或上交有关部门。 工程弃渣
8.2.1 工程弃渣场应根据物料特性、堆存量、堆积高度、地基和挡墙的承载能力进行设置。
8.2.2 弃渣场应有稳定的边坡角度、通畅的包括渣场支沟小流域的排水系统。
8.2.3 工程弃渣应先拦后弃,合理利用工程渣料,减少弃渣量。
8.2.4 废弃的混凝土拌和物和砂石骨料应清运至弃渣场。
8.2.5 建筑垃圾应实行分类清理,可再生资源宜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可采用回填或填埋处理。 工程废弃物
8.3.1 包装材料、加工废料、废旧橡胶和塑料产品应分类存放,回收处置。
8.3.2 置于容器中的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应按固体废物进行有效处置。
8.3.3 废旧的工器具交由专业回收部门处置,不得随意弃置。 施工区防治措施
8.4.1 施工产生的废渣集中放入特制的箱内,再挖入至渣土车内,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弃方作业。
8.4.2 施工现场设置固体废物临时堆放区,及时将建筑垃圾、废弃机具集中堆放点,便于后期进行分类,并综合利用。 拌合站及钢筋加工厂区防治措施
8.5.1 钢筋加工场明确划分工作区域,原材、半成品、成品分类有序,码放整齐。
8.5.2 钢筋加工场内设置废料堆放区,钢筋边角料按照规格、长度等分类存放,便于综合利用。
8.5.3 充分利用钢筋边角料,根据废料的规格、长度等制作便于施工用的各类工具,或用于钢筋骨架支撑等。
8.5.4 混凝土生产用的装外加剂使用完后,容器集中放置在阴凉仓库封存,交由专业单位进行回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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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8.5.5 试验室中,试验用的各种试剂容器属于有毒有害物品,试剂用完后,废弃容器集中存放阴凉仓库内封存,交由专业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办公、生活垃圾处置
8.6.1 办公、生活垃圾应予以处理,垃圾处理场站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8.6.2 办公、生活垃圾排放量应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
8.6.3 办公、生活垃圾宜按照可回收和不可回收进行分类收集,统一处理。
9 野外施工危险化学品控制 危险化学品控制定义
在施工中,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过程中,可能对人类、动植物和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在建设领域中,危险化学品广泛应用于混凝土外加剂、油漆、涂料、胶粘剂、防水剂等建筑材料和施工过程中。因此,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对于确保安全施工具有重要意义。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搬运、储存、使用、处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组织搬运、储存和使用;
b)
民用爆破器材的储存、使用、处置必须执行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
c)
危化品使用使用应取得当地环境、安全管理部门的批准,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对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污染物,应作无害化处理,并履行相关手续。 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爆炸、丢失、误用或造成环境污染的,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10 野外施工生态保护 一般规定
10.1.1 生态保护应遵循“避让、少占、恢复、补偿”的原则,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设计、工程设计文件要求,修建生态保护设施。
10.1.2 大型临时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利用荒坡、荒地和滩涂等进行布置,施工营区、道路、生产设施、取土场、弃渣场应减少占压植被。
10.1.3 应进行施工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应有生态敏感点的生态保护措施。
10.1.4 应遵守用地规划管理,禁止越线施工,破坏施工场界外生态环境。
10.1.5 禁止非法捕杀、驯养、繁殖、出售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10.1.6 禁止采用禁用渔具、禁捕方法捕鱼和在禁渔区、禁渔期捕鱼,禁止在候鸟迁徙路径设网捕鸟和在湿地抓捕幼鸟、捡拾鸟蛋。
10.1.7 对受伤、迷途等遇困的野生保护动物,应给予帮助,必要时求助当地环境或林业部门。 陆生植物保护与恢复
10.2.1 陆生植物保护与恢复对象应包括工程影响区内的植被、森林、草原、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天然林保护工程及珍稀、濒危植物等。
10.2.2 陆生植物宜采用避让、原地保护、迁地保护、种子保护、人工增殖和基因遗传保护等进行保护:陆生植物恢复包括原址恢复、异地选址恢复和补偿性恢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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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施工阶段工程影响区陆生植物保护的技术措施:
a)
施工营区和施工道路宜进行使用期绿化设计,增加绿化用地面积,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b)
施工开挖区和淹没区植被有重要保护物种的应及时移植;
c)
应按照设计开口线和边坡坡比有序开挖、及时支护,防止边坡失稳造成开口线外植被破坏;
d)
森林范围内的施工应明确可动火范围,并设立防火警示牌,易引起火灾的作业和活动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10.2.4 工程完建期施工对工程影响区陆生植物生态造成影响的,宜采取以下措施恢复:
a)
造成山林、植被个体植株受损的轻度损坏,可采用人工恢复、土地整修和自然恢复的办法,恢复到原自然状态;
b)
造成山林、植被局部损坏小于lOOm2的中度损坏,采用工程框格、格栅梁护坡、修整和选择适宜的草种、树种及时栽植、喷植,恢复至当地的生态环境;
c)
造成山林、植被产生lOOm2以上崩塌、滑坡的重度损坏,待工程处理稳定后采用以工程护坡为主,辅以植物护坡进行综合治理;
d)
取土场、弃渣场、施工营地、临时道路和大型临时建设的设施占用场地宜在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复垦,利用自然恢复能力或人工增殖进行生态恢复。 陆生动物保护
10.3.1 陆生动物保护对象应包括工程影响区的珍稀、濒危、有益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迁徙路线等。
10.3.2 陆生动物保护宜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进行就地保护、迁地保护、施工避让、施工活动控制、迁徙路线通道保护等措施进行陆生动物保护。
10.3.3 施工阶段工程影响区陆生动物保护的技术措施:
a)
大规模爆破施工宜避开野生动物繁殖期,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控制起爆药量、减少爆破粉尘、降低爆破震动和爆破噪声等措施;
b)
处于野生鸟类迁徙路线的施工区域,在动物迁徙期间宜采取光线控制措施,减小高空光源和高强光源对夜行鸟类的影响;
c)
宜控制施工作业和人工活动中所产生的噪声、振动、光线、无线电磁场等人为干扰对动物栖息、繁殖的影响;
d)
建立动物活动和迁徙走廊,特别施工道路要设置动物穿越通道等。 水生生态保护
10.4.1 水生生态保护对象应包括工程影响区域珍稀、濒危和特有水生生物及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等。
10.4.2 水生生态保护应包括生境保护措施、物种保护措施。
10.4.3 施工阶段工程影响区水生生态保护的技术措施:
a)
施工截流上、下游围堰间水域中的鱼类中,属国家濒危、稀有种、易危种水生鱼类和其他野生保护动物的,应放回河道;
b)
导截流施工及围堰挖除,应采取工程措施,防止土石大量冲入河道,影响下游水生生态环境;
c)
工程阶段性蓄水应保证下泄生态流量,确保下游水生动、植物生态用水量。 湿地生态保护
10.5.1 湿地生态保护对象应包括水源地、草甸、湿生、沼生、浅水性植物,湿生、沼生、浅生性动物、珍稀水禽的繁殖地、越冬地等。
10.5.2 湿地生态保护,根据保护对象的影响程度,可采取水源地保护、控制生态流量、灌溉、围栏、轮牧等措施。
10.5.3 施工阶段工程影响区陆生动物保护的技术措施:
a)
截流、度汛的洪水控制及工程蓄水时,应维护湿地生态系统所需水量;
b)
扩建工程进行水流控制(泄水、蓄水)时,应保证库区入口淤地生态用水的要求;
c)
施工照明不宜选择可发出较强红光、远红光、紫外光的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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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施工取水措施
10.6.1 取水源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施工单位必须在当地相关部门核准的水源取水点取水,不得私自挖取水源或者改变原有取水位置;
b)
取水点应离化粪池、垃圾堆放点等潜在污染源一定距离,以防止污染水质;
c)
取水点周围应有固定的围栏或栏杆,以及警示标识,防止他人随意靠近或污染水源;
d)
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评估取水点的供水能力,确保取水源能够满足施工过程中的用水需要。
10.6.2 水质监测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取水源进行水质监测,确保水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不得含有有害物质;
b)
若发现水质异常,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取水,并通知当地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10.6.3 用水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计划,合理预测用水量,并合理安排取水计划,避免浪费用水;
b)
施工单位应建立取水记录,记录取水量、用水时间等信息,以便日后查证;
c)
对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施工单位应妥善处理,循环利用,处理后按标准排放。 临时工程防护措施
10.7.1 施工场地
10.7.1.1 施工场地主要包括项目部、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搅拌站、材料堆场、预制场、机械停放场等。施工期间,由于施工机械和人为活动频繁,压埋和扰动破坏了原生地貌及植被,施工场地的硬化及残留的废砂石,都将使土壤结构发生变化,土地生产力降低。因此,为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减少水土流失,在工程施工期间和施工结束后,都必须实施有效的植被恢复措施。
10.7.1.2 工程施工点多面广,扰动地表类型多,按照“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的预防保护措施,强调源头控制、过程控制,最大程度的减少原地貌的占用和损坏。
10.7.1.3 施工场地占用的临时用地均按照原地貌进行恢复。施工前剥离表土,集中堆放,并采取临时拦挡和苫盖措施。施工结束后,占用既有场地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地即可;占用其他类型土地的,进行土地整治,恢复表土,种植乔灌草恢复植被或复垦。施工场地外围设置临时排水系统。
10.7.2 施工便道
10.7.2.1 施工便道预计宽度应沿拟建工程单侧红线外布设。修建施工便道,尽量与现有乡村道路、田间道平行或垂直,不得随意开辟施工便道。施工便道路面为泥结碎石路面。
10.7.2.2 施工结束后应清理路面杂物,随后平整场地并翻垦,以利于恢复植被或复耕,恢复为植被的播撒混合草种,每公顷播撒草籽,复耕的施用农家肥,每公顷均匀可施用农家肥;部分施工便道路面平整、路基边坡进行植草护坡后作为田间或乡村道路,以改善区域道路交通现状,完善道路系统。
11 野外施工水土保持 一般规定
11.1.1 施工中,应对可能导致水土流失的原地貌扰动、植被破坏、水系扰动和损毁等因素进行控制,并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
11.1.2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避免影响河道行洪和岸坡防护。
11.1.3 建设区水土保持施工方案、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等级应符合GB 50433、GB 50434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规范的要求。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11.2.1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方案应结合施工现场地形、地质、水文条件,依据设计要求编制,并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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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控制施工场地占用,避开植被良好区;
b)
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与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和多次倒运,减小裸露面积和缩短裸露时间;
c)
高边坡、陡坡开挖时,宜设置溜渣道、溜渣洞等专门设施,边坡开挖下方有河道、公路、居民点等,开挖后的土石方应及时清运;
d)
施工开挖、填筑、堆置等裸露面,宜采取临时拦挡、排水、沉沙等措施;
e)
料场宜分台阶开挖控制开挖深度。爆破开挖时,应控制装药量和爆破范围;
f)
弃渣应分类堆放,并布设专门的临时倒运或回填料的场地。
11.2.2 为复垦剥离的腐殖土,宜集中堆存,并采取防止其土质流失的保护措施。
11.2.3 雨季开挖应完善截水、排水设施,填筑土方时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避免产生水土流失。暴雨或大风天气应加强监测,预防泥石流发生。
11.2.4 在河道内进行采石、挖沙等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作业应在工程项目规划的范围内进行,不破坏原有河堤和其他水工程设施,不得淤积河道或改变河势、影响行洪;
b)
取料应结合整治河道、改善水生生态环境,采取宽挖浅取、沉沙净化的方式进行,避免泥沙流入下游河道;
c)
在通航河道内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清除遗留物,恢复航道。
11.2.5 因施工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毁的,在工程竣工前或临建工程拆除后,应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旋等水土保持措施进行恢复。
11.2.6 土地资源应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a)
科学规划和选址,优化布局,避免占用土地和生态敏感区域,尽量减少用地量。 施工区、生产区、办公生活区各项临建占地规划合理,满足施工、生产、办公、生活需求;
b)
办公生活区规划绿化面积;施工便道去两侧裸露的土壤也进行了植树、撒播草籽等绿化措施;
c)
采用高效土地利用和施工工期缩短的措施,有效节约用地资源,减少对土地占用的需求;
d)
野外施工要重视对土地生态环境的保护,通过生态补偿机制来弥补施工对土地资源的损失。 野外主体工程防治措施
11.3.1 路基工程
站场填方和深路堑挖方边坡,采用骨架护坡、喷播植草等坡面防护,可绿化地段路基两侧植树绿化,路基边坡设置边沟及排水系统。在深路堑地段为了防止石块下落,加大坡率放缓坡以减少危险保证安全环保,也较好的控制边坡稳定,在设计有挡墙的地段要加固处理,以防止路基滑塌。
11.3.2 桥涵工程
对桥涵施工全部按设计和验收标准进行防护,对既有排水系统要顺接。涵洞两侧采用浆砌片石铺砌使出水口与边沟相连,桥涵锥体均采用浆砌片石护坡。
11.3.3 绿化工程
在施工区域周边,凡因工程建设造成地貌植被破坏,新增的裸露土地,均应整修后进行植树种草,结合水土保持工程进行绿化美化,恢复和建设生态环境。 临时工程防治措施
施工便道采取恢复和改移措施,按原沟渠及区域水流条件和水文要求,设置沟渠宽度满足过水断面宽度。改移后的沟渠采用浆砌片石进行边坡防护,避免沟渠边坡冲刷产生水土流失。工程占用或改移道路,产生的土石方应以挖作填。边坡浆砌片石、喷播植草进行防护。 取弃土场防治措施
11.5.1 对取土场地进行平整分层取土,边坡平顺稳定,要求坡率不陡于1∶1.5。
11.5.2 弃土场地进行平整,整修坡面,在坡脚设干砌片石防护,边坡坡率不得陡于1∶1.5。
11.5.3 对弃石场边坡进行平整,边坡放缓后,坡率不宜陡于1:1.5,并对弃石场回填80cm厚土覆盖,以便植树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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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 对土石混合的弃碴场地,除按弃石场要求进行处理外,还在坡脚设置码砌护坡(角)处理。取土场、弃土场的坡顶、坡面经修整后,以便植树绿化。
11.5.5 为保持水土流失,要积极与当地政府联系和沟通,争求地方意见,为当地居民着想,处处从环保和水土保持方面考虑。 施工驻地现场防治措施
施工驻地现场的生活、生产污水,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进行排放,保持施工区域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理生产、生活垃圾,并将其运至指定地点进行掩埋或焚烧。
12 野外施工人员健康保护 一般规定
12.1.1 生活饮用水质量(包括水源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取水水源地及饮用水蓄水设施应进行保护。
12.1.2 施工区各类传染源(物)应进行卫生清理或无害化处理。
12.1.3 应加强餐饮卫生管理,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健康保护
12.2.1 施工场所和施工环境应符合职业健康卫生条件。
12.2.2 应为员工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用品。
12.2.3 员工宿舍应保证适宜的通风、采光、照明。
12.2.4 生活、办公区的垃圾存放处、厕所、公共浴室等易滋生病菌、病原虫的处所应定期进行卫生防疫消毒。
12.2.5 应按规定安排员工进行体检,并依体检结论安排必要的治疗和休息。
12.2.6 对人体健康有害区域的周边应设置警示标识或拦挡设施,并应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卫生防疫
12.3.1 应协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实施疫情监控,避免人群聚集区域发生大规模疾病流行。
12.3.2 处于地方性疾病区域的施工项目,应制订防疫措施,避免自然疫源性疾病、介水传染病、虫媒传染病等疾病传播。
13 施工环境监测 一般规定
13.1.1 应建立生态保护及环境监测规章制度,编制环境保护监测实施方案。
13.1.2 监测应包括人工巡视、仪器采样、调查访问,监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分析、反馈、处理。
13.1.3 对监测发现的未达标项目应查找原因加以改进,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引发重大环境影响的隐患,应按程序上报并采取措施。应及时验证未达标项目的改进效果。
13.1.4 生活饮用水监测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环境监测内容
13.2.1 水监测应包括生活饮用水、工程废水和生活污水。
13.2.2 废气监测应包括施工粉尘和废气。
13.2.3 噪声监测应包括声源的噪声强度和影响对象。
13.2.4 固体废弃物监测应包括工程弃渣、工程废弃物、办公和生活垃圾。
13.2.5 人群健康保护监测应包括施工场所和施工环境的职业健康卫生条件、劳动保护设施与用品、卫生防疫、拦挡设施与警示标识、有关规章制度等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的符合性。 施工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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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 监测点位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工程废水、生活污水在工场界处排放口;
b)
粉尘及废气在场界处;
c)
噪声在场界处;
d)
固体废弃物在堆存场;
e)
水(陆)生态在影响区;
f)
滑坡体和水土流失在现地;
g)
饮用水监测应在取水水源处和供水管网末梢。
13.3.2 监测点设置应考虑风向、水流、季节、雨(雪)等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
13.3.3 监测样本量应满足监测分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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