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CCEM 308-2024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检查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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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ICS 13.020.01
CCS Z 01
团体标准
T/ACCEM 308—2024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检查技术指南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Quality Check of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Institutions
2024 - 11 - 27 发布2024 - 12 - 26 实施
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 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检查原则............................................................................ 2
5 检查内容............................................................................ 2
6 检查方法和程序...................................................................... 7
7 结果评价与处理...................................................................... 8
参考文献...............................................................................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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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上海灿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中圳检测技术有限
公司、广西景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辽宁东正商品检验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宏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宋祖华、欧阳夏骏、朱文静、李志华、刘瑛、赵锌宇、刘英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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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检查技术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检查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及结果评价与处理。
本文件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的监测质量检查工作,也适用于环境监测机构
的自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3785.1 电声学声级计第1部分:规范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661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T 14581 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
GB/T 15173 电声学声校准器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2337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T 52 水质河流采样技术指导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5 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40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HJ 706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
HJ 707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
HJ 793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段)结构噪声监测方法
TB/T 3050 铁路环境测量环境噪声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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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环境检测机构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Institution
依法成立,从事环境监测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专业技术机构。
监测质量monitoring quality
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的程度,以及所提供监测数据和结果
的准确性、可靠性、代表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质量控制quality control
为了保证环境监测达到质量要求所采取的控制技术或措施。
质量体系quality system
为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
质量保证quality assurance
为了提供足够的信任表明实体能够满足质量要求,而在质量体系中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证实的全部
有计划和有系统的活动。
4 检查原则
合法性原则
检查工作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
公正性原则
检查过程应客观、公正,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的干扰。
科学性原则
采用科学合理的检查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保密性原则
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监测机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5 检查内容
组织机构
5.1.1 机构应有出具环境监测数据的资质,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工作。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
环境监测活动,对出具的数据负责。
5.1.2 有与其从事的监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及其职责明确,具备
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实验环境等基础设施。其中关键岗位人员指与质量体系有直接关
联的人员,包括: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监督员、内审员、特殊设备操作人员、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样品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报告审核和授权签字人等。
5.1.3 有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程序,并严格执行。
人员
5.2.1 检查监测人员的专业背景、培训情况、上岗资格证书等。所有从事监测活动的人员应具备与其
承担工作相适应的能力,接受相应的教育和培训,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持证上
岗。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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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特殊岗位的人员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专项资格确认。
5.2.2 应建立所有监测人员的技术档案。档案中至少包括如下内容:学历、从事技术工作的简历、资
格和技术培训经历等。
5.2.3 监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环境保护基础知识和环境监测基础理论,了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熟悉
相关环境保护标准,掌握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现场和实验室基础
知识及安全常识,掌握相应操作技能、操作规程、常用数据统计知识和数据处理方法。
5.2.4 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监测人员进行持续培训,对新员工进行重点培训,确保
监测人员具备准确实施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能力,并能够贯彻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培
训记录应归档保存。
5.2.5 环境监测机构应加强持证后监督,确保监测人员的能力持续满足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
监测仪器和设施
5.3.1 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据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包括样品采
集、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现场监测和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与分析、安全防护等设备和设施。
仪器设备和设施的功能、技术指标和类别、数量等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及监测工作要求。
5.3.2 对监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的
辅助设备,应制定检定或校准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在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后应确认其满足监测技术要
求后方可使用,确认方式、过程、原始数据和确认结果应予以记录。校准结果产生的修正信息,应确保
其在监测结果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并备份和更新。
5.3.3 应对监测仪器设备和设施进行有效维护,确保其功能和性能指标持续满足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
技术规范以及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所有仪器设备(包括对监测结果有影响的辅助设备),均应有状态
标识标明其工作状态。如果设备脱离了环境监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
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维修后的仪器设备,经检定、校准或核查表明其能正常工作后方可投
入使用。
5.3.4 监测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并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在使用时应及时填写使用记录。仪器设
备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应受控并现行有效,便于操作人员取用。
5.3.5 应识别需要进行期间核查的仪器设备,制定期间核查年度计划并有效实施。可根据仪器设备的
稳定性和使用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进行期间核查,对于状态不稳定、使用频率过高或过低、使用环境恶
劣、使用环境经常发生变化的仪器设备应增加期间核查频次。期间核查方式、过程、结果等均应记录并
保存。
标准物质
5.4.1 环境监测机构应正确配备满足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环境监测工作要求的标准物质,
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5.4.2 应优先使用有证标准物质。使用无证标准物质时,应确保其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
5.4.3 应根据标准物质的特性,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标准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应建立
标准物质管理台账和领用记录。使用标准物质时,应按照监测方法要求,使用可溯源的器具和符合要求
的试剂进行配制。
5.4.4 应识别需要进行期间核查的标准物质。对于有证标准物质,可采取核査包装情况、物理性状、
储存条件、保存期限等方式进行核査并记录。对于无证标准物质,可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核查,或采
取以下(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进行量值的确认:
a) 机构间比对;
b) 仪器比对;
c) 送有资质的校准机构校准;
d) 测试近期参加过的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样品。
质量体系
5.5.1 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
证其有效运行。体系应覆盖环境监测活动所涉及的全部场所。
5.5.2 应建立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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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质量手册是质量体系运行的纲领性文件,阐明质量方针和目标,描述全部质量活动的要素,
规定质量活动人员的责任、权限和相互之间的关系,明确质量手册的使用、修改和控制的规
定等。
b) 程序文件是规定质量活动方法和要求的文件,是质量手册的支持性文件,应明确控制目的、
适用范围、职责分配、活动过程规定和相关质量技术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c) 作业指导书是针对特定岗位工作或活动应达到的要求和遵循的方法。
d) 记录包括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质量记录是质量体系活动所产生的记录;技术记录是各项监
测活动所产生的记录。
5.5.3 应制订年度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将所有质量管理活动文件化,明确质量管理的目标、任务分工、
职责和进度安排等。质量管理计划包括日常的各种质量监督活动、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质量控制活动和
人员培训等。
空气和废气监测
5.6.1 空气和废气监测采样应执行GB 5468、GB/T 16157、HJ/T 55、HJ 194、HJ/T 373、HJ/T 397
等规定,以及相关监测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采样部分的相关规定。
5.6.2 监测点位布设、采样位置、采样频次、采样体积、采样时间应符合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
范的要求,保证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5.6.3 采样前应对气象条件、环境条件、工况条件是否满足要求进行确认。
5.6.4 仪器设备相关配件应齐全,测试前后应对采样系统进行气密性检查,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并满足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现场监测前后,应按照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
仪器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现场校准,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5.6.5 现场监测人员应当记录与监测结果直接相关的气象条件、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运行工况、生产
与净化设备信息及其他参数。颗粒物、烟尘、粉尘、烟气等采样记录须附仪器打印记录并签字。
5.6.6 现场监测及其质量控制应按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
水和废水监测
5.7.1 水和废水监测采样应执行GB/T 14581、HJ/T 52、HJ 91.1、HJ/T 92、HJ/T 164、HJ/T 165、
HJ/T 373、HJ 493、HJ 494、HJ 495 等规定,以及相关监测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
准中对采样部分的相关规定。
5.7.2 监测点位布设、采样周期、采样频次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进行;废
水样品采集应根据废水污染物类别(一类污染物、二类污染物)按照GB 8978 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
标准要求设置监测点位,保证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5.7.3 采样设备、样品容器及材质、容器洗涤应满足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监测项目的采样
要求,微生物采样的设备和容器应预先经灭菌处理;地表水、地下水的采样设备与样品容器应当与废水
的采样设备和样品容器分开使用和存放,避免样品玷污和交叉干扰。应对样品容器的清洁度进行抽检,
其空白值不能超过待测项目方法的要求。
5.7.4 样品采集和保存应按照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对采样情况和采样时的样
品状态进行描述。单独采样或现场添加保存剂的项目应在采样记录中描述。采样量应满足监测项目分析
要求。
5.7.5 对可采集平行样的监测项目,每批次应采集现场平行样;每批水样应加采全程序空白样品,与
样品一起送实验室分析。
5.7.6 样品运输应有专人负责,需冷藏的样品,应采取低温保存措施。样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
证样品性质稳定,防止震动和碰撞,避免玷污、损失和丢失。
5.7.7 水和废水现场监测前应按照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仪器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现
场校准,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5.7.8 现场监测人员应当记录与监测结果直接相关的气象条件、环境条件、企业运行工况等信息。
5.7.9 现场监测及其质量控制应按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
土壤监测
5.8.1 土壤监测采样应执行HJ 25.2、HJ/T 166 等规定和相关监测方法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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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布点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5.8.3 采样工具、设备和保存容器的选取应符合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所用材质不能
与待测样品发生反应,防止样品受到交叉污染、发生变质以及造成环境污染。
5.8.4 采样方法及样品保存应符合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采样记录应详实。
固体废物监测
5.9.1 固体废物监测采样应执行HJ/T 20 和HJ/T 298 等规定和相关监测方法标准的要求。
5.9.2 布点方法和采样频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5.9.3 采样工具、设备和保存容器的选取应符合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所用材质不能
与待测样品发生反应,防止样品受到交叉污染、发生变质以及造成环境污染。
5.9.4 采样方法及样品保存应符合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采样记录应详实。
噪声监测
5.10.1 噪声监测应符合GB 3096、GB 9661、GB 12348、GB 12523、GB 12525、GB 22337、HJ 640、
HJ 706、HJ 707、HJ 793、TB/T 3050 等相关监测方法标准、技术规范、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相关噪
声排放标准的要求。
5.10.2 测量仪器可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GB/T 3785.1 对2 级声级
计的要求。测量35 dB 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 级声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校准所
用声校准器应符合GB/T 15173 对1 级或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如需进行噪声频谱分析时,仪器性能
应符合GB/T 3241 中对滤波器的要求。
5.10.3 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对声级计进行声学校准。测量需使用延伸电缆时,应将声级计
与延伸电缆一起进行校准。
5.10.4 噪声监测条件包括气象条件、测点位置、测量时段以及工况条件等,应符合相关监测方法标准
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原始记录中记录相关信息。
5.10.5 在进行噪声现场监测、背景噪声测量过程中,应根据被测声源噪声类型不同,按照相关监测方
法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必要时应根据声源工作时段、周期性等因素调整监测时长以满足噪声监测
代表性要求。
5.10.6 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
施及气象条件。
实验室分析
5.11.1 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HJ/T 91、HJ/T 92、HJ/T 164、HJ/T 165、HJ/T 166、
HJ/T 373 等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开展监测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5.11.2 环境监测机构应定期参加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质控考核等外部质控活动。
5.11.3 理化项目的实验分析应进行样品前处理监控、校准曲线、空白试验(全程序空白测试、实验室
空白测试等)、精密度控制(平行样测试等)、准确度控制(标准样品测试、质控样品分析、加标回收
实验等)等有针对性的质控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a) 应采取有效手段对样品前处理过程进行监控。针对不同的目标化合物,应采取适当的样品前
处理操作,将样品制备成适合测定的试液或试样,必要时应进行基体加标回收试验,确认加
标回收率达到相应的要求。处理过程中应防止玷污和损失,以保证分析的准确度。
b) 应根据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绘制校准曲线。用校准曲线来定量目标化合物,
样品的测定值不应超出曲线测定范围,否则应适当稀释后测定。用线性回归方程计算出校准曲
线的截距、斜率和相关系数,应符合标准方法中规定的要求,一般情况下相关系数(r)不低
于0.999。
c) 每批次样品应分析实验室空白和全程序空白(特殊项目除外),空白中检出目标化合物浓度
的允许范围应参照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d) 应根据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精密度控制。采取平行样测定进行精密度控
制时,每批次样品应分析不少于10% 的平行样,样品数量少于10 个时,至少分析1 份样品
的平行样。平行样允许偏差参照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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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应根据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准确度控制。可采用标准样品(质控样品)
分析,采用明码或密码样品的形式加入,并尽量选用与待测样品类别、浓度水平相近的标准
样品(质控样品)。标准样品(质控样品)的测试结果允许范用应符合监测质量控制指标和
方法规定的要求。如无合适的标准样品(质控样品)或需要进一步判断测定中有无干扰因素
时,可以用加标回收实验的方式进行准确度控制。加标回收率允许范围应符合监测质量控制
指标和方法规定的要求。
5.11.4 微生物项目监测时应定期对无菌室及超净台(或生物安全柜)进行空气细菌总数的质量监控。
培养基质量控制(空白试验、阳性对照、阴性对照)、样品接种操作、培养箱温度监控等均应符合相关
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原始记录
5.12.1 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监测过程的技术活动及时记录,保证记录信息的原始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为监测过程提供客观证据。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充分的信息,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并符合相关监测方
法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5.12.2 原始记录应包括受控的记录格式编号、页码标识、监测机构名称、监测任务编号、任务类别、
样品类别、样品唯一性标识、监测项目名称、监测人员标识、校(审)核人员标识等基本信息。除以上
基本信息外,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a) 根据监测项目需要,采样及现场监测信息应包括受测单位信息、采样方法及依据、采样仪器
名称及编号、采样日期、采样时间、采样点位、采样点位示意图、样品感官描述(颜色、气
味等)、样品数量、采样体积、样品容器或样品载体及材质、样品保存和运输条件(低温、
冷冻或常温)、生产工况、现场环境有关参数(如:气象、水文、污染源等)、处理设施信
息、现场监测信息(项目名称、监测仪器、监测方法)、采样监测期间的异常情况等。
b) 样品流转信息应包括采样日期、样品交接日期、样品包装状况、样品数量、样品性状描述、
样品保存条件(低温、冷冻或常温)等信息,并有送样人、样品管理员、接样人的签字标识。
c) 分析测试信息应包括监测方法名称及依据、仪器设备名称及编号、测试日期、环境条件、样
品描述、样品前处理信息、仪器条件、仪器校准信息、校准曲线、标准溶液信息、样品分析
和质控分析原始和过程数据、原始谱图、计算公式、计量单位等内容。
5.12.3 监测数据和计算结果应在产生时予以记录,不应补记、追记、重抄。原始记录应清晰明了,不
得随意涂改,必须修改时应采用杠改方法,并将改正后的数据填写在杠改处,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
动人的签名或等效标识。对电子记录的更改应保留修改痕迹。
监测报告
5.13.1 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监测报告管理程序,明确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发放、存档等工作要求。
监测数据应与原始记录保持一致,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13.2 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应对各类原始记录、任务书、相关资料与监测报告的一致性、合理性
进行审核。
5.13.3 监测报告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a) 标题;
b) 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环境监测机构公章;
c) 环境监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与环境监测机构地址不同的监测地点;
d) 监测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表明监测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e)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适用时);
f) 任务类别、样品类别和监测项目名称;
g) 所用标准或方法的名称及依据;
h) 监测所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及编号;
i) i 监测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j) 样品的采样日期、接收日期和监测日期;
k) 对监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环境监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采样计划和程序
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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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监测结果及其计量单位;
m) 监测报告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授权签字人)的签字或等效标识;
n) 环境监测机构应提出未经环境监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监测报告的声明;
o) 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监测数据和结果仅对来样负责的有关声明;
p) 对含采样/现场监测的监测报告,还应包括采样及现场监测的相关信息。
5.13.4 监测报告内容除包括上述信息外,还应满足合同要求。若有分包项目应对分包项目、分包机构
名称及其资质认定许可编号等信息予以标注。对未检出项目应给出检出限信息。
6 检查方法和程序
检查方法
6.1.1 文件审查
查阅被检查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监测报告、原始记录、设备档案等资料。
6.1.2 现场观察
观察实验室环境、设备运行、监测人员操作等情况。
6.1.3 人员询问
与被检查机构的管理人员、监测人员进行交流,了解其对监测工作的熟悉程度和质量管理的执行情
况。
6.1.4 样品复测
抽取部分样品进行复测,对比原监测结果,评价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6.1.5 盲样考核
向被检查机构发放盲样,考核其监测分析能力。
检查程序
6.2.1 制定检查计划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检查的对象、范围、时间和人员安排,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
6.2.2 通知被检查机构
提前向被检查机构发送检查通知,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时间和要求。
6.2.3 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按照检查计划和相关要求,对被检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资料,查看实验室设施
和设备,观察监测人员的操作过程,抽取样品和监测数据进行复核等。
6.2.4 形成检查报告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撰写检查报告,对被检查机构的监测质量进行评价,指出存
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整改建议。
6.2.5 反馈检查结果
将检查报告及时反馈给被检查机构,听取其意见和申辩。
6.2.6 整改跟踪与复查
要求被检查机构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复查,确保整改
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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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结果评价与处理
结果评价
根据检查情况,对被检查机构的监测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处理措施
7.2.1 对于评价为优秀的机构,给予表彰和鼓励。
7.2.2 对于评价为良好和合格的机构,提出改进建议,督促其持续提高监测质量。
7.2.3 对于评价为不合格的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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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HJ630—2011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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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5年3月14日 15: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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