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01
CCS B 65
GB/T 45088—2024
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Code of practice for forest tree harvesting
2024⁃11⁃28 发布2024⁃11⁃28 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45088—2024
目 次
前言··························································································································Ⅲ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4
5 林木采伐程序···········································································································5
6 森林采伐类型与方式确定····························································································6
7 森林采伐更新·········································································································11
8 伐区调查设计·········································································································13
9 林木采伐作业·········································································································16
10 作业安全和保护措施·······························································································19
11 伐区检查验收········································································································21
12 档案管理··············································································································22
附录A(规范性) 林木或林分生长的有关要求····································································24
附录B(资料性) 主要树种林木择伐起伐胸径····································································26
附录C(资料性) 采伐作业小班外业调查表样式·································································28
附录D(规范性) 不同集材方式的适用条件和主要技术参数··················································30
附录E(规范性) 主要采伐类型和采伐方式伐区调查设计表··················································31
附录F(规范性) 伐区劳务用工和机械设备设计·································································37
附录G(规范性) 伐区生产成本费用················································································38
附录H(规范性) 林木采伐作业操作和安全要求·································································39
附录I(规范性) 采伐作业检查验收评价···········································································50
参考文献····················································································································52
Ⅰ
GB/T 45088—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森林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70)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草调查规划院、东北林业大学、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资源信
息研究所、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研究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西北调查规划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
南调查规划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克勇、蒋三乃、王鹤智、雷相东、白卫国、李杰、贾炜玮、张月莹、刘兆刚、董利虎、
袁耀、翁国庆、邹全程、陈东升、张大为、闫哲、徐健楠、晁碧霄、卞斐、胡中岳、李宏韬、黄发、吴咏臻。
Ⅲ
GB/T 45088—2024
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林木采伐的程序,规定了森林采伐类型与采伐方式、森林采伐更新、伐区调查设计、
林木采伐作业、作业安全和保护措施、伐区检查验收和档案管理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林地上各类林木的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参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144 原木检验
GB 14192 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
GB/T 15163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GB/T 15776—2023 造林技术规程
GB/T 15781—2015 森林抚育规程
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LY/T 2408 重大自然灾害林业灾损调查与评估技术规程
LY/T 2908 主要树种龄级与龄组划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林木 forest tree
胸径5 cm 以上的乔木和2 cm 以上的竹子。
3.2
林分 stand
内部结构和特征相同或相近,且与邻近地段有明显区别的森林地段。
3.3
林木采伐 forest tree harvesting
依据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森林、林木的生长发育状况,伐除部分或全
部林木的森林经营活动。
3.4
森林采伐更新 forest regeneration after harvesting
森林采伐后利用自然力或人力恢复森林的活动。
注: 一般分为天然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人工更新。按更新发生在采伐之前或之后分为伐前更新和伐后更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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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采伐类型 cutting type
根据森林采伐的目的与作用划分的采伐类别。
注: 包括主伐、更新采伐、抚育采伐、改造采伐、其他采伐等。
3.5.1
主伐 final cutting
为收获木材而对商品林(用材林)中达到培育目标的林分(3.2)或林木(3.1)进行的采伐。
3.5.2
更新采伐 regeneration cutting
为恢复、增强或改善森林生态功能,促进森林更新,对公益林中符合更新条件的林分(3.2)或林木
(3.1)进行的采伐。
3.5.3
抚育采伐 tending cutting
为优化林分(3.2)结构、促进林木(3.1)生长、改善林分(3.2)卫生状况,对符合森林抚育条件的林分
(3.2)的部分林木(3.1)进行的采伐。
3.5.4
改造采伐 stand transforming cutting
为调整树种结构,对低质低效林、退化林等的部分或全部林木(3.1)进行的采伐。
3.5.5
其他采伐 other cutting
除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改造采伐之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对林木(3.1)进行的采伐。
注: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是指将林木从生长地连根(裸根或带土团)挖出移至他处栽植
的作业措施。
3.6
采伐方式 cutting methods
按照一定的空间配置、时间顺序和技术方法,对林分或具有一定特征、符合某种要求的林木进行采
伐的作业方式。
3.6.1
皆伐 clear cutting
对全部林木进行一次性伐除的采伐方式。
3.6.2
渐伐 shelter wood cutting
在一个龄级期内,分数次(2 次~3 次)伐除上层林木的采伐方式。
3.6.3
择伐 selection cutting
每隔一定时期,伐除达到起伐胸径的林木或符合某种要求、具有某种特征的林木的采伐方式。
3.7
伐区 cutting area
同一年度内相同采伐类型、相同采伐方式且地域相连或相对集中连片的采伐作业区域。
注: 一般以林班(或行政村)为单位,包括一个或多个采伐小班。
3.7.1
采伐小班 cutting sub⁃compartment
需要进行采伐作业的小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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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每木调查 tally
每木检尺
对样地(标准地)内林木进行树种(组)确定、胸径测定和林木质量判定的过程。
3.9
建群树种 constructive tree species;dominant tree species
在森林群落的主林层中,数量最多、盖度最大、对森林群落结构和环境作用最明显的树种。
3.10
目的树种 objective tree species
适合本地立地条件、能稳定生长、符合经营目标的树种。
3.11
疏透度 light penetrating porosity
林带纵断面透光孔隙总面积与林带纵断面垂直投影面积之比。
注: 疏透度是反映林带疏密状况、透风程度和防护功能的基础指标之一。
3.12
周界木 boundary tree around cutting area
在皆伐小班周界外围,为区分采伐作业的区域边界,防止越界采伐,需要保留并作出标记的林木。
3.13
采伐木 cut wood
在采伐小班内,需要伐除的林木。
3.14
保留木 remained tree
在采伐小班或采伐作业区内,不需要伐除、予以保留的林木。
3.15
单层林 single layer forest
明显地只有一个乔木树冠层的林分。
3.16
复层林 multiple layer forest
明显地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乔木树冠层的林分。
3.17
树木标记 tree marking
为便于在采伐作业时识别,对采伐木、周界木、需要特别保护的保留木等作标记的过程。
3.18
起伐胸径 breast height diameter limited in selection cutting
目标胸径
择伐时允许采伐林木达到的最小胸高直径。
3.19
楞场 wood depot
伐区内采伐期间用于木材中转和暂存的场地。
3.20
归楞 decking logs
在楞场或贮木场将木材按树种、材种、材长及等级等要求进行分类、有利于装车和销售的堆放
过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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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集材 skidding
把分散在采伐作业区的原条、原木或伐倒木集中到伐区楞场、装车场或运材道路旁等的作业过程。
注: 包括索道集材、拖拉机集材、人力集材、畜力集材、滑道集材等方式。
3.22
伐木 cutting
把采伐木从根基部锯(砍、剪)断,使其倒地的作业过程。
3.23
造材 bucking
按照国家木材标准或用材单位的要求,按一定尺寸规格并考虑木材利用价值,将原条锯截成原木
的作业过程。
3.24
原条 tree stem
伐倒林木只经过打枝、截去直径不足6cm 的梢头所剩下的树干。
3.25
原木 log
原条经过造材工序而锯截成的木段。
3.26
留弦 holding wood
伐木时在上口和下口之间留下一条不锯透的木材梗。
3.27
迎门树 tree in the falling direction of another tree
采伐木树倒方向的障碍树。
3.28
搭挂树 hanging up felled tree
在实施采伐作业的林地上,由于伐桩上未完全伐下而立着或斜靠于其他树上的树木,或已伐下但
斜靠于其他树上而未躺倒的树木。
3.29
借向 dutchman
借助于树木本身纤维内力或外力(留弦、加楔和支杆等)达到人为控制树倒方向的一种方法。
4 总则
4.1 生态优先,采育结合
坚持保护发展与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相结合,落实分类经营及公益林、天然林保护修复等政策要求,
通过科学采伐促进森林培育和森林生境提升,构建健康、稳定、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
4.2 依法依规,合理采伐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原则,科学编制森林
经营方案(规划),依据森林经营方案(规划)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进行林木采伐。
4.3 规范实施,注重质效
执行按方案(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制度,严格按照采伐作业设计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规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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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采伐作业,合理安排工序时序,提高林木采伐作业质量和生产效率。
4.4 以人为本,安全生产
加强采伐作业技能培训和劳动保护教育,合理配备采伐安全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提高安全防范
意识,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强化作业施工管理,消除林木采伐的安全隐患。
5 林木采伐程序
林木采伐主要包括森林采伐类型与方式确定、森林采伐更新、伐区调查设计等内容,具体程序
见图1。
图1 林木采伐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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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森林采伐类型与方式确定
6.1 森林采伐类型与方式选择
按照符合附录A 要求的林木或林分生长情况,以及森林经营的需要,科学选择森林采伐类型。按
照主伐、更新采伐、抚育采伐、改造采伐、其他采伐等森林采伐类型的适用条件、采伐方式、技术要求等
开展采伐作业活动,并设置采伐缓冲带防止采伐作业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6.2 主伐
6.2.1 皆伐
6.2.1.1 适用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工用材林,可采用皆伐方式:
a) 达到培育目标的短轮伐期用材林、速生丰产用材林;
b) 较大径级以上林木株数占全林林木总株数比例超过70% 的一般用材林。
注: 小径级林木指胸径13.0 cm 以下的林木,中径级林木指胸径为13.0 cm~21.0 cm 的林木,较大径级林木指胸径为
21.0 cm~29.0 cm 的林木,大径级林木指胸径为29.0 cm~37.0 cm 的林木,特大径级林木指胸径37 cm 以上的
林木。
6.2.1.2 技术要求
皆伐按照以下要求。
a) 可采用块状皆伐或带状皆伐,坡度较大的地段宜采用带状采伐,采伐带走向与等高线平行。
为防止林木采伐造成水土流失、山体滑坡等负面生态影响,应根据采伐地段的坡度确定最大
皆伐面积,单个采伐地段(采伐小班)最大皆伐面积应控制在20 hm2 以内;各省级林草主管部
门可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不同坡度采伐地段的最大皆伐面积进一步作出细化规
定。北方地区坡度25°以上、南方地区坡度35°以上地段不应进行皆伐。
注: 北方地区指寒温带区、中温带区、暖温带区、半干旱区、干旱区、极干旱区、青藏高寒区所含各县级行政区,南方
地区指亚热带区、热带区所含各县级行政区,各区域所含县级行政区名单见GB/T 15776—2023 中附录B。
b) 伐区内目的树种天然下种能力强的,采伐时宜保留一定数量的目的树种母树、伐前更新幼苗
幼树、中小径级林木,充分利用自然力和人力,更好地促进森林更新。
c) 伐区内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树种及其幼苗幼树、可为鸟类或其他动物提供栖息场所的林木
和枯立木等,采伐时应予以保留。
d) 山顶或山脊土层瘠薄、采伐后不容易更新的林分,或采伐后容易引起林地沙化、沼泽化或水土
流失的林分不应进行皆伐。
e) 生态保护红线内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林分不应进行皆伐。天然林不应进行皆伐。
6.2.2 渐伐
6.2.2.1 适用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工用材林,可采用渐伐方式。
a) 较大径级以上林木株数占总株数比例超过70%,天然更新能力强、林内幼苗幼树需要遮荫的
人工同龄林或单层林。
b) 较大径级以上林木株数占总株数比例超过70%,皆伐后易发生水土流失等自然灾害的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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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龄林或单层林。
6.2.2.2 技术要求
渐伐按照以下要求。
a) 根据林分状况,可分2 次或3 次采伐上层林木,第一次采伐至最后一次采伐全过程一般不超
过1 个龄级期。
b) 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小、林内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的林分,可进行2 次采伐。第一次采伐林
木蓄积量的50%,在更新层郁闭或接近郁闭时再伐除上层林木。
c) 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大、林内天然更新等级中等或中等以下的林分,可进行3 次采伐。第一次
采伐林木蓄积量的30%,第二次采伐保留林木蓄积的50%,在更新层郁闭或接近郁闭时再伐
除上层林木。
d) 采伐时宜以天然更新幼苗幼树较好的林中空地为基点,每公顷布设3 个~4 个基点,由基点向
外进行群团状采伐,或者以带状方式采伐;群团直径或带宽以种子飞散距离为依据确定,一般
为林分平均树高的1 倍~2 倍。
e) 各次采伐后,宜尽量使保留木分布相对均匀,或保留幼苗幼树缺乏、天然更新不良处的林木。
天然更新幼苗幼树不足、分布不均匀的,可通过补植、补播等人工措施促进天然更新。
f) 伐区内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树种及其幼苗幼树、可为鸟类或其他动物提供栖息场所的林木
和枯立木等,采伐时应予以保留。
6.2.3 择伐
6.2.3.1 适用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用材林,可采用择伐方式:
a) 目标树(或优势木)达到目标胸径(或起伐胸径),进入近自然林阶段或接近恒续林阶段的异龄
林或复层林。各区域主要树种林木择伐目标胸径(起伐胸径)见附录B;
b) 以培育大径级、特大径级林木或促进形成异龄复层林结构为目标,目标树(优势木)达到目标
胸径(起伐胸径)、进入近自然林阶段或接近恒续林阶段的同龄林或单层林;
c) 竹林;
d) 其他不适宜采用皆伐和渐伐方式的森林。
6.2.3.2 技术要求
择伐按照以下要求。
a) 可根据林分状况,采用单株择伐或群团状择伐方式,采伐达到目标胸径(起伐胸径)的林木;同
时,可结合优化林分结构、促进保留林木生长,伐除多代萌生无培育前途的老龄木、病腐木、濒
死木、弯曲木、多梢木等。对林分内达到目标胸径(起伐胸径)的林木分布比较分散的,可进行
单株择伐;对林分内达到目标胸径(起伐胸径)的林木分布相对集中的,可进行群团状择伐。
b) 择伐时应首先确定保留木,将下一次采伐时能达到目标胸径(起伐胸径)的下一代目标树或优
良林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树种林木、目的树种母树等保留下来,再确定采伐木。下一代目
标树应在择伐之前进行选择和标记。
c) 择伐时应保护辅助树、珍稀濒危树种林木、野生动物食源树种林木、中小径目的树种林木、数
量较少的非目的树种、伐前更新幼苗幼树等。
d) 择伐间隔期一般不低于1 个龄级期,下一次择伐应符合6.2.3.1 的条件。
e) 择伐后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5。形成林窗或林间空地的直径不宜大于林分平均树高,对林窗
或林间空地可采用补植、补播等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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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竹林择伐后应保留密度合理、分布相对均匀的健壮大径母竹。
6.3 更新采伐
6.3.1 林分更新采伐
6.3.1.1 适用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益林,可进行更新采伐:
a) 较大径级以上林木株数占全林林木总株数的比例70% 以上的异龄林;
b) 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表1 中更新采伐年龄的同龄林。
表1 主要树种更新采伐年龄
树种a
红松、云杉、铁杉
落叶松、冷杉、樟子松
油松、马尾松、云南
松、思茅松、华山
松、高山松
杉木、柳杉、水杉
a 未列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由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地区
北方
南方
北方
南方
北方
南方
南方
起源
天然
人工
天然
人工
天然
人工
天然
人工
天然
人工
天然
人工
人工
更新采伐年龄/年
161
121
121
101
141
61
121
61
81
61
61
51
36
树种
杨、桉、楝、泡桐、木麻
黄、枫杨、槐、白桦、山
杨
桦、榆、木荷、枫香
栎(柞)、栲、椴、水曲
柳、胡桃楸、黄波罗
毛竹
地区
北方
南方
北方
南方
不分
南北
南方
起源
天然
人工
人工
天然
人工
天然
人工
天然
人工
人工
更新采伐年龄/年
61
31
26
81
61
71
51
121
71
7
6.3.1.2 技术要求
同龄林更新采伐一般采用渐伐方式,按照6.2.2.2 的要求执行。
异龄林更新采伐一般采用择伐方式,按照6.2.3.2 的要求执行;择伐间隔期一般不低于1 个龄级
期,下一次择伐应符合6.3.1.1 的条件。
6.3.2 林带更新采伐
6.3.2.1 适用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防护林带,可进行更新采伐:
a) 较大径级以上林木株数占全林林木总株数的比例70% 以上的防护林带;
b) 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表1 中更新采伐年龄的防护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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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2 技术要求
林带更新采伐按照以下要求。
a) 短窄林带可进行全带采伐,长林带可进行断带采伐,宽林带可进行分行采伐或断带采伐。
b) 全带采伐是对林带进行一次性全部伐除的采伐。进行全带采伐的,相邻采伐林带之间可留不
少于2 条的保留林带;采伐林带更新造林达到成林标准后,方可对保留林带进行采伐。
c) 分行采伐是在林带内按行进行的分期多次采伐。进行分行采伐的,相邻采伐行之间可留有不
少于2 行的保留行;采伐行更新造林达到成林标准后,方可对保留行进行采伐。
d) 断带采伐是对林带进行的分段多次采伐。进行断带采伐的,每个采伐段的长度不宜超过
1 km,相邻采伐段之间宜留有保留段,保留段的长度不宜少于采伐段长度的2 倍;采伐段更新
造林达到成林标准后,方可对保留段进行采伐。
e) 采伐林带(行或段)更新造林成林标准,造林保存率80% 以上(寒温带区、半干旱区、干旱区、
极干旱区、青藏高寒区70% 以上),林带(行或段)无断口。
6.4 抚育采伐
6.4.1 适用条件
根据林分的龄组或发育阶段、郁闭度、林木生长分化等状况,按照不同抚育采伐的适用条件要求,
分别采取透光伐、疏伐(定株)、生长伐、卫生伐等不同抚育采伐方式。不同抚育采伐方式的适用条件按
照GB/T 15781—2015 的规定。
6.4.2 技术要求
各抚育采伐方式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按照GB/T 15781—2015 的规定执行;也可根据林分实际
情况,执行伐后适宜保留株数、保留郁闭度及目的树种的平均胸径不小于伐前的要求。不同森林类型、
不同生长发育阶段林分的伐后适宜保留株数、保留郁闭度可由各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6.5 改造采伐
6.5.1 疏伐改造
6.5.1.1 适用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进行疏伐改造:
a) 由于经营措施不当或多次破坏性人为干扰造成林分树种结构失衡,目的树种林木株数占比不
足40% 的林分;
b) 天然更新不良,实生起源的林木数量少于150 株/hm2、多代萌生的林木株数占比80% 以上的
天然次生林;
c) 因经营措施不当或森林抚育不及时,林龄已到成熟林阶段但较大径级以上林木株数占比仍未
达到主伐或更新采伐条件,林分密度过大、林下植被覆盖度低于20%,土壤肥力和水土保持
功能明显下降的人工单层纯林特别是人工针叶树种纯林;
d) 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受害死亡木(含濒死木)株数占比20% 以上的人工
林或防护林带。
6.5.1.2 技术要求
疏伐改造按照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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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宜保留实生起源有培育前途的中小径级林木、目的树种幼苗幼树和具有天然下种能力的目的
树种母树等,宜伐除多代萌生无培育前途的老龄木、病腐木、弯曲木、多梢木、受害死亡木(含
濒死木)、非目的树种林木等。
b) 疏伐后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4,保留林木分布相对均匀。
c) 疏伐改造可采用群团状采伐或单株采伐方式。采伐后产生林中空地的,应补植或补播建群树
种或目的树种,达到GB/T 15781—2015 中7.6 的要求。
d) 防护林带疏伐改造可采取分行、断带等采伐方式。采伐行(段)更新造林达到成林标准后,方
可对保留行(段)进行疏伐改造。
e) 对感染松材线虫病等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和采伐剩余物清理,按照国家松材线虫病疫
区和疫木管理规定执行。
6.5.2 皆伐改造
6.5.2.1 适用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工林,可进行皆伐改造:
a) 因造林树种选择不当或种苗质量低劣,不符合适地适树要求,已近中龄林阶段但郁闭度仍低
于0.4 或林分生长停滞、林相残败、没有培育前途的人工林;
b)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发生严重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受害死亡木(含濒死木)株数占比40% 以
上的人工林或防护林带。
6.5.2.2 技术要求
皆伐改造按照以下要求。
a) 可采用带状、块状采伐方式,坡度较大的地段宜采用带状皆伐,采伐带走向与等高线平行;遭
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发生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地段可采用块状皆伐。为防止采伐造成水土
流失、山体滑坡等负面生态影响,应根据采伐地段坡度确定最大皆伐改造面积,单个地段最大
皆伐改造面积应控制在10 hm2 以内;各省可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不同坡度地段的
最大皆伐改造面积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北方地区坡度25°以上、南方地区坡度35°以上的地
段不应进行皆伐改造。
b) 需要皆伐改造的林带,可分段多次进行,每条林带单个采伐段的长度不超过1 km,相邻采伐
段之间宜留有保留段,采伐段更新造林达到成林标准后才能对保留段进行皆伐改造。多条相
邻林带需要皆伐改造的,可逐条分期进行,采伐林带更新造林达到成林标准后,才能对保留林
带进行采伐。
c) 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干旱极干旱等自然条件恶劣地区以及采伐后容易
引起林地沙化、沼泽化或严重水土流失地区的林分,不应进行皆伐改造。
d) 对感染松材线虫病等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和采伐剩余物清理,应按照国家松材线虫病
疫区和疫木管理规定执行。
6.6 其他采伐
6.6.1 适用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用其他采伐类型:
a) 经济林、能源林、种子园、母树林等经营需要的林木采伐;
b) 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征收、占用林地需要的林木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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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5088—2024
c) 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的林木采伐;
d) 修建森林防火隔离带,临时使用林地,开展科研或者试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遭受自然灾害
的受害木清理等特殊情况需要的林木采伐;
e) 结合森林防火、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科学研究、公共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建设项目和经依
法批准使用林地的林木清理以及森林抚育等活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林木采挖移植。
6.6.2 技术要求
其他采伐按照以下要求。
a) 经济林、能源林、种子园、母树林等的林木采伐按照其经营目标和培育技术要求执行。
b) 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征收、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
进行的林木采伐,修建森林防火隔离带,临时使用林地,开展科研或者试验、林业有害生物防
治、自然灾害受害木清理等进行的林木采伐,按照经过论证并获得批准的相关项目可研报告、
实施方案、除治方案等执行。
c) 采挖移植林木不应危害周边林木,并符合生态保护、水土保持等要求,采挖后及时就地用土壤
填平挖坑。结合森林抚育进行林木采挖移植的,应符合GB/T 15781—2015 中7.1~7.3 质量
控制指标要求;出现林中空地的,应及时补植并符合GB/T 15781—2015 中7.6 质量控制指标
要求。
d) 古树名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国家级公益林的林
木、省级以上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和良种基地内的林木、坡度35°以上林地上的林木、天然林
内的林木及伐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禁止采挖的林木,不应进行采挖移植。
6.7 采伐缓冲带
为防止林木采伐活动对水土保持、水源涵养、野生动植物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造成负面影响,在临
近河流、水库、湖泊、湿地或自然保护地、人文保留地、野生动物栖息地、科研试验地等周边地段开展林
木采伐的,应在采伐小班边缘与水体自然岸线或保护地块边界之间留出一定宽度的采伐缓冲带。采伐
缓冲带的宽度一般不小于采伐小班林木平均高的2 倍,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进行具
体规定。
对采伐缓冲带,采取以下保护管理措施:
a) 在采伐缓冲带与伐木作业区的地块之间应设置边界标志;
b) 未经特许,不应在采伐缓冲带内采伐任何林木;
c) 除必要的过水管道、道路和桥涵等工程外,不应在采伐缓冲带设计建设其他作业工程;
d) 不应向采伐缓冲带倾倒采伐剩余物、其他杂物和垃圾。
7 森林采伐更新
7.1 森林采伐更新方式选择
依据采伐方式、立地条件及地块特点,选择不同的森林采伐更新措施。森林采伐更新主要包括人
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和天然更新。
7.2 人工更新
7.2.1 适用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采用人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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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5088—2024
a) 皆伐小班;
b) 皆伐改造小班;
c) 人工防护林带更新采伐的地段;
d) 集材道、楞场、装车场、临时生活点等清理后用于恢复森林的地段;
e) 其他通过天然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难以达到更新要求的地段。
7.2.2 技术要求
人工更新按照以下要求。
a) 可采取植苗造林、播种造林等更新造林措施进行人工更新。
b) 更新造林树种应符合林地用途管理要求,并与采伐小班的森林类别、林种、立地条件相适应,
优先选择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推荐的本地区乡土树种名录的树种。造林密度、造林方法、种
苗规格、未成林抚育管护等,按照GB/T 15776—2023 中第8 章~第12 章有关规定执行。更
新造林地块上保留的伐前更新幼苗幼树参与造林密度计算。
c) 更新造林作业应在采伐后的当年或次年内完成。
d) 中温带区、暖温带区、亚热带区、热带区的更新造林成活率85%(含)以上,寒温带区、干旱半
干旱区、青藏高寒区更新造林成活率70%(含)以上。更新造林地块上保留的伐前更新幼苗
幼树参与成活率计算。
e) 中温带区、暖温带区、亚热带区、热带区的更新造林保存率80%(含)以上,寒温带区、干旱半
干旱区、青藏高寒区更新造林保存率65%(含)以上。更新造林地块上保留的伐前更新幼苗
幼树参与保存率计算。
7.3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7.3.1 适用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采用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a) 天然更新等级中等或中等以下的渐伐小班;
b) 采伐后产生林中空地的择伐、抚育采伐、疏伐改造小班;
c) 目的树种天然幼苗幼树数量较少、分布不均匀、规定期限内难以达到更新标准的采伐小班。
7.3.2 技术要求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按照以下要求。
a) 目的树种幼苗幼树数量较少、分布不均匀、林下地被物层较厚的地段,可采取松土整地、割灌
除草、补植、补播等人工措施,促进森林天然更新。补植、补播作业应在采伐后的当年或次年
内完成。
b) 规定期限内,幼苗幼树株数达到相当于天然更新中等以上等级(补植、补播等形成的幼苗幼树
参与更新等级计算)。
c) 目的树种幼苗幼树占幼苗幼树总株数50% 以上。
7.4 天然更新
7.4.1 适用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天然更新。
a) 目的树种母树天然下种能力强、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的择伐、渐伐、抚育采伐、疏伐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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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5088—2024
小班。
b) 采伐后保留目的树种幼苗幼树较多且分布均匀,规定期限内可达到更新标准的采伐小班。
c) 其他适合于天然更新的地段。
7.4.2 技术要求
天然更新按照以下要求。
a) 充分利用森林的自然恢复能力,结合封山育林等措施,促进森林天然更新。封山育林等措施
从采伐后的当年或次年开始实施。
b) 规定期限内,达到天然更新良好等级。
c) 目的树种幼苗幼树占幼苗幼树总株数50% 以上。
8 伐区调查设计
8.1 伐区区划调绘
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或(县级)森林经营规划、年度林木采伐生产计划进行伐区区划。国有林伐区区
划以林班为单位,集体林以行政村为单位,将同一年度内相同采伐类型、相同采伐方式、地域相连或相
对集中连片的采伐小班划分为一个伐区,并进行必要的现地核实。以林草资源图为工作底图,根据现
地核实结果,调绘采伐小班图斑,将每个采伐小班的位置、四至周界等落实到工作底图上,形成伐区区
划调绘图。
8.2 伐区调查
采取以伐区为单位、采伐小班为单元进行伐区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地形地势、森林类别、林木
权属、林种、起源等基本情况调查,龄组或发育阶段、郁闭度、树种、株数、胸径、树高、蓄积量等林分因子
调查,林分更新状况调查,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树木、天然下种母树、目标树等特殊保留木调查,已有的
集材道、集材点、楞场、道路等伐区生产条件调查;更新采伐、改造采伐除上述调查内容外,还可根据需
要进行枯死木、受害木、自然灾害等级、林带疏透度等调查。
a) 蓄积量调查。根据不同采伐方式和林分状况,林分蓄积量调查可采用标准地调查法推算或全
林实测法;林带蓄积量可采用抽取标准段或者标准行进行调查;其他林分因子调查按照
GB/T 26424 等相关规定执行。
b) 抽样调查方法。皆伐、渐伐方式的林分状况基本一致,采用标准地调查法推算,每个采伐小班
可布设1 块标准地,标准地面积400 m2~600 m2 (南方地区小班面积较小,标准地面积下限可
设为400 m2)。择伐、抚育采伐、改造采伐的林分状况差异较大,采用标准地调查法或样带调
查法推算,伐区标准地(或样带)数量根据林分起源和伐区面积确定,一般为伐区总面积的
1.0%~1.5%(人工林取下限,天然林取上限),每个采伐小班应至少布设1 块标准地或1 条样
带。其他采伐类型蓄积量调查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或根据需要采用全林实测法。
c) 缓冲带及附属设施设置。需要保留采伐缓冲带的采伐小班,应结合伐区现地调查进行划定,
确定其位置、边界。结合已有的伐区生产条件现地调查,可初步拟定集材道、楞场、生活点等
位置和布局。
d) 外业调查表格准备。采伐小班外业调查、标准地每调查等调查表格样式由各地根据调查内容
要求自定,或宜按附录C 执行。调查原始记录及汇总表格等资料应由调查人员签字后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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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5088—2024
8.3 伐区设计
8.3.1 采伐作业设计
以伐区为单位、采伐小班为单元进行设计。
a) 采伐因子。根据伐区区划调绘、林分因子调查结果以及不同采伐类型、采伐方式的适用条件
和技术要求(见第6 章),明确每个采伐小班的采伐类型、方式、面积、树种、采伐木和保留木选
择确定方法、伐后作业措施等,计算采伐株数、蓄积量、出材量等。修建集材道、临时楞场、生
活点等附带性采伐纳入伐区设计,与采伐小班同步调查设计、同步采伐更新。
b) 树木标记。对皆伐伐区、皆伐改造伐区每个采伐小班的周界木、需要特别保护的保留木(如国
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树种林木、目的树种母树等)进行标记;对渐伐、择伐、抚育采伐、疏伐改造
伐区每个采伐小班的采伐木、需要特别保护的保留木(如目标树、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树种、
目的树种母树等)应全部进行标记。树木标记应由调查设计人员或采伐主体委托的专业技术
人员根据合理性评价合格的伐区调查设计进行,采伐木在树干胸高处和根茎处同时进行标记
(标记“×”),周界木、保留木在树干胸高处进行标记(标记“○”)。
c) 集材方式。根据伐区地形地势、坡度、采伐蓄积量、采伐生产条件等确定集材方式。集材方式
包括拖拉机、索道、板车、滑道、畜力、人力集材等。各集材方式的适用条件宜按附录C 的要求
执行。
d) 生产组织。对伐区各个采伐小班的采伐作业时序(年度、季节等)、各工序劳动力和人员配备、
生产设备等作出安排。
8.3.2 配套设施设计
8.3.2.1 集材道设计
集材道在伐区内统筹设计。
a) 宜尽量维修使用已有的集材道路、营林作业道、防火道路、巡林道路、简易道路等。
b) 确有必要设计新集材道的,根据下列因素确定集材道布局:
——避开母树和幼苗幼树多、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段,减少对地表的破坏;
——尽量贯穿木材集中的地段,缩短集材距离,提高集材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选择地势平坦、土质坚实干燥的地段,避开陡坡和逆坡;
——结合山形地势,尽量选设在少动土方、施工容易、作业安全的地段;
——尽量选在简易低价且容易恢复森林植被的地段。
c) 不同集材道的主要技术参数按附录D 的要求执行。
注: 简易伐区调查设计不进行集材道设计。
8.3.2.2 楞场设计
楞场在伐区内统筹设计。
a) 宜尽量维修使用已有的楞场或利用空闲地段作为临时楞场。
b) 在伐区面积大、运输距离长、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设置楞场。楞场选设应满足以下条件:
——尽量避开河道、采伐缓冲带等敏感地带,减少对林地的破坏;
——位置适中,集材距离最短、经济上最合理;
——地势平坦、土质坚实、排水良好,便于机械安装及木材卸载、归楞、装车等作业;
——尽量节约集约用地,一般按1 m2/m3 标准合理确定楞场面积;
——在楞场周围设置一定宽度的安全距离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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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5088—2024
注: 简易伐区调查设计不进行楞场设计。
8.3.3 更新作业设计
以伐区为单位、采伐小班为单元进行设计。
a) 按照第6 章对不同更新方式的适用条件和技术要求,明确伐区内各采伐小班的更新方式。
b) 采取人工更新的采伐小班,应明确更新造林树种、造林密度、造林方法、种苗规格、未成林抚育
管护等措施以及更新造林作业时序安排等。
c) 采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采伐小班,应明确补植(或补播)树种、补植密度、补植方法、种苗规
格、封育管护等措施以及补植作业时序安排、封育起止期限等。
d) 采取天然更新的采伐小班,应明确封育管护措施、起止期限等。
8.4 伐区调查设计成果编制
8.4.1 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编制
编制内容包括:
a) 伐区的地理位置、采伐小班数量和面积、林木权属、森林类别、林分因子、伐前更新等情况;
b) 伐区已有的集材道、楞场、运输道路等伐区生产条件调查情况;
c) 伐区调查设计方法;
d) 伐区的采伐类型、方式、面积、树种、株数、蓄积、出材量及采伐木和保留木的确定方法,采伐剩
余物利用或处理措施,采伐更新方式及更新造林(或补植补播)面积、树种、密度、方法、种苗规
格、封育管护措施及年限等技术要求;
e) 采伐和更新作业的施工安全、采伐缓冲带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注意
事项;
f) 集材方式、集材道、楞场、生活点等配套设施选设确定依据及位置、规格、数量等;
g) 采伐、更新作业的劳务用工、机械台班、配套设施、种苗、材料等数量和投入标准及相关费用的
测算依据、资金来源等;
h) 简易伐区调查设计可仅就a)、c)、d)、e)的内容作出简要说明。
8.4.2 伐区调查设计表编制
包括伐区调查设计明细表、伐区劳务用工和机械设备设计表、伐区生产成本费用测算表。采伐小
班的外业调查、标准地每木调查、伐区生产条件调查原始记录及汇总表格等资料不必作为伐区调查设
计表格,但应作为档案资料留存备查。
伐区调查设计明细表按附录E 执行。
伐区劳务用工和机械设备设计表按附录F 执行。
伐区生产成本费用测算表按附录G 执行。
简易伐区调查设计不必提交伐区劳务用工和机械设备设计表、伐区生产成本费用测算表。
8.4.3 伐区调查设计图绘制
包括伐区区划调绘图、伐区调查设计图。
伐区区划调绘图应标注各采伐小班的位置、四至周界、林班小班号,反映采伐小班的林木权属、森
林类别、林种、起源及采伐类型、采伐方式等情况。
伐区调查设计图在伐区区划调绘图基础上形成,反映各采伐小班的林分调查因子及采伐类型、方
式、面积、树种、株数、蓄积、出材量、更新措施、作业时间安排等调查设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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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5088—2024
8.5 伐区调查设计合理性评价
通过查验资料和现地核实等形式对伐区调查设计进行合理性评价。现地核实以伐区为单位、采伐
小班为单元,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每个伐区应至少抽取1 个采伐小班进行现地核实。现地核实的
调查方法应与伐区调查设计的方法一致。评价内容包括调查设计的内外业资料是否完整、规范,伐区
调查设计的图斑标志界限是否清楚、准确,林分因子的调查方法和精度是否符合规定,采伐作业设计和
更新作业设计的适用条件和技术要求是否符合规定。
经合理性评价,符合以下要求的为合格伐区调查设计,可批准实施;否则,为不合格伐区调查设计,
应返工重新设计并经评价合格后,方能实施:
a) 伐区调查设计内外业资料完整、规范;
b) 采伐小班区划调绘准确、合理;采伐小班的位置、四至周界、林班小班号等标志界限清楚齐全,
图斑属性因子准确;
c) 林木株数、蓄积、树种组成、郁闭度等林分因子调查结果允许误差10%;
d) 采伐类型、方式、树种、采伐木和保留木选择确定方法、采伐缓冲带划定以及更新方式、树种、
密度等符合第6 章、第7 章的规定;采伐面积允许误差5%;采伐株数、采伐蓄积允许误差
10%;
e) 集材道、楞场、生活点等辅助设施设计符合8.3.2 和第9 章的相关规定;
f) 简易伐区调查设计的合理性评价内容按照8.1~8.4 的有关要求执行。
9 林木采伐作业
9.1 采伐作业人员
采伐作业人员符合以下要求,并具备相应专业技能。
a) 林木采伐作业人员包括调查设计人员、树木标记人员、伐木和集材人员、采伐机械操作和维修
人员、原木检尺人员、安全检查人员、监督管理人员等。集体林区的林木采伐作业可由采伐主
体结合实际需要,自行组织人员、自行安排分工。
b) 调查设计人员、树木标记人员应具备森林采伐调查规划设计的知识和技能,能正确理解、执行
和讲解林木采伐作业相关技术规程和政策文件的要求,能准确辨认主要树种、国家和地方重
点保护树种等,能准确判断并进行采伐木、保留木等林木标记。
c) 伐木和集材人员应具备伐木、打枝、造材、集材等施工作业的职业技能,熟悉林木采伐作业的
工艺流程,能理解和执行林木采伐作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的要求。
d) 特种机械的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应持有机械设备操作和维修的职业技能和能力证书。其他
采伐作业机械操作人员,应经过操作培训、熟练掌握操作技术规范后,从事相关采伐作业。各
类机械的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能正确理解和执行相关设备操作维修手册以及林木采伐的安
全生产、劳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
e) 原木检尺人员应能正确理解和执行国家或行业相关木材技术标准,熟悉材种规格,能准确掌
握原木制材长度、直径、材积等测量和计算方法。
f) 安全检查人员应具备较好的人际交流沟通能力,能理解和执行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伐区调查
设计或有关文件对采伐作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的要求,熟悉森林防灭火、
工伤急救常识等。
g) 监督管理人员应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流沟通能力、监督管理工作等知识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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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5088—2024
具备伐区质量监督、检查验收等技术和技能,能正确理解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林
木采伐技术规程、伐区调查设计及其关于林木采伐作业质量监督、伐区检查验收等的相关规
定和要求。
9.2 采伐作业培训
林木采伐作业前,应按照培训制度要求对所有采伐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所有培训宜在现地进行。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林学、生态学、植物学、保护生物学等基础知识,森林可持续经营和环境保护要求,
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伐区调查设计等规定和要求,林木采伐作业各工序的操作技能和技术要求,职业道
德教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森林防火、工伤急救常识等。
9.3 伐前作业准备
9.3.1 修建楞场
需要修建楞场的,应在采伐作业前根据经合理性评价合格批准的伐区调查设计修建楞场。尽量少
动用土石方,尽量避开幼树群,保持良好的排水功能,留出安全距离。
9.3.2 修建集材道
需要修建集材道的,应在采伐作业前根据经合理性评价合格批准的伐区调查设计修建集材主道,
在采伐时修建集材支道。不应随意改设集材道造成水土流失、破坏林区径流,主道和支道上的伐根应
与地面平齐。
9.3.3 设置生活点
生活点的选择与设置考虑以下方面:
a) 生活点位置宜选择在平坦、开阔,靠近水源且排水良好,不易受洪水威胁的地段;
b) 生活点规模宜考虑作业人员的数量,保障作业人员舒适、卫生、安全的居住条件;
c) 生活点设计可包括居住、活动场地、排水、供水、供电、通信网络接收、厕所、废物处理场所等。
厕所与废水、污水排放场所应设在生活用水的下游并远离地上水域50 m 以外。
9.3.4 物资配备
在采伐作业过程中,应做好以下物资配备:
a) 配备足够的常用急救药品和用品,以备作业人员发生事故或患有疾病时得以及时处置;
b) 配备足够的生产所需的物资,如易损坏的机械零件、绳索、燃料等,保证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
配件、机械始终处于良好、安全的状态;
c) 如在伐区宿营,应配备丰富的食品。
9.3.5 设备配备
在采伐作业时,准备好以下设备和工具:
a) 状态良好的采伐作业工(机)具和辅助工具;
b) 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设备;
c) 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d) 生活点或作业点以及所使用的机械都应配备相应的防灭火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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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5088—2024
9.3.6 伐区作业准备情况检查
林木采伐作业之前,监督管理人员应对采伐许可证、伐前公示、楞场、集材道、生活点修建,物资设
备配备等伐区作业准备情况进行检查。符合上述要求和规定的,才能进行林木采伐后续工序作业;不
符合上述要求和规定的,施工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使其达到规定标准后,才能进行林木采伐后续工序
作业。
9.4 伐木前准备
9.4.1 边界与树木标记核实
林木采伐作业工序开始前,监督管理人员应核对采伐小班周界木、采伐木、保留木标记挂号等情
况。未按8.3.1 要求进行树木标记的,应组织调查设计单位采取补救措施使其达到规定要求后,才能进
行林木采伐后续工序作业。
9.4.2 伐木顺序和伐区树倒方向
林木采伐作业工序开始前,按以下要求确定伐木顺序和树倒方向。
a) 查看集材主道、集材支道是否符合规程规定,并根据集材要求,确定并标记伐木顺序和作业小
班总的树倒方向。严格控制树倒方向,一般应倒向集材道,宜与集材方向呈30°~45°的斜角。
如图2 所示。
图2 伐区树木倒向示意图
b) 认真观察被伐木树冠形状、树干是否腐朽、倾斜、弯曲,风向和风力,判断树木的自然倒向;根
据树木的自然倒向、“迎门树”等其他树木的位置以及有无挂枝、枯枝和其他危险因素等,正确
选择留弦借向、锯下口以及锯楔和支杆等方法控制树木的伐倒方向。
c) 伐除“迎门树”,清除采伐木周围1 m~2 m 以内的藤条、灌木和攀缘植物等障碍物,冬季作业
还应清除或踩实积雪。
d) 在树倒方向的反向左右两侧(或一侧),按一定角度(30°~45°)开出长不小于3 m,宽不小于
1 m 的安全通道,并清除安全通道上障碍物,有积雪的应清除或踩实积雪。如图3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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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安全通道示意图
9.5 林木采伐
林木采伐按照以下要求。
a) 林木采伐作业工序按流程包括伐木、打枝、造材、集材、归楞、装车、原木检尺与分级、伐区清理
等。林木采伐作业工序应按照工艺流程顺序及操作要求、安全要求进行,为林木采伐利用和
更新造林的下一道工序创造条件。
b) 林木采伐作业工序操作和安全要求按附录H 的规定执行。
c) 监督管理人员应对林木采伐作业进行跟班质量检查监督,确保林木采伐作业各道工序按照工
艺流程顺序及附录H 规定的操作要求、安全要求进行。监督管理人员对发现的违规作业行
为可作出限期补救提示、限期补救警告、暂停采伐作业的处理。作出限期补救提示、限期补救
警告、暂停采伐作业处理的情形和要求,由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规定。
9.6 伐区更新作业
伐区更新作业按照更新作业设计的技术要求和工序时序施工。伐区采伐作业检查验收合格后,根
据更新作业设计确定的更新方式分别纳入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天然更新生产计划,在采伐
作业完成后的当年或次年实施更新作业。采取人工更新的采伐小班,按照GB/T 15776—2023 的要求
进一步细化更新造林具体措施和实施安排;采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采伐小班,按照GB/T 15781—
2015 的要求进一步细化补植补造、封育管护等具体措施和实施安排;采取天然更新的采伐小班,按照
GB/T 15163 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封山育林等具体措施和实施安排。
10 作业安全和保护措施
10.1 劳动保护措施
劳动保护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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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应为采伐更新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不应超时作业。
b) 应为采伐更新作业人员提供足够的、符合饮用标准的生活用水。
c) 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国际标准的劳动安全装备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的装备和保
护用品,应在生产实践过程中,不断加以改进,使其更加舒适、实用、安全可靠。
d) 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应使用所要求的劳动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
e) 作业点或作业点附近应有常用的急救药品和器具。
f) 患有特定疾病或身体不适者,不应从事或暂停从事机械、高强度体力等作业活动。
g) 女职工在生理特殊时期和假期,应得到必要的保护。
h) 作业人员应掌握常见的预防、急救、自救方法(如流血,昏厥,虫、蛇咬伤等)。
10.2 安全管理措施
安全管理采取以下措施。
a) 应组织开展有关采伐更新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的教育,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b) 应制定严格的采伐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采伐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未经过安
全培训者,不应上岗。
c) 应加强采伐更新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d) 当劳动保护装备不完备、机械设备有隐患、作业场地不安全、作业环境不适宜时,应及时采取
相应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在不能保证安全与健康的状况下,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作出停
工处理,直到安全隐患消除后才能恢复施工作业。
10.3 安全作业措施
安全作业采取以下措施。
a) 两个工组以上在同一伐区采伐作业时,应实行隔号作业。伐木作业与其他工序之间的距离不
应小于3 倍树高的距离。正在进行作业的伐区边缘道口处应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
b) 在木材易发生滚落、窜动危险和15°以上的坡地,伐木工人不应同时在坡的上、下方位作业。
c) 如遇恶劣天气,如风力在25 m/s 以上、大雨、大雪或光线不足、能见度不足100 m 时,应停止
采伐更新作业。
d) 进入伐区的作业人员应戴安全帽和着用防护服、穿防护靴(鞋)等劳动防护用品。
e) 对危及采伐更新作业安全的病腐树、枯立木、风倒木、悬浮木、折断木等,应由有经验的人员事
先清除。
f) 其他安全保护措施。
10.4 用火安全措施
用火安全采取以下措施。
a) 应对参与采伐作业的所有工作人员进行防灭火的教育与培训。
b) 防火期内,作业现场禁止用火;非防火期严格控制作业现场用火。确实需要用火时,应先清理
出用火场地,火源半径3 m 内不应有任何可燃物质。作业人员离开火源时,应彻底将火熄灭。
c) 加强机械设备防火,清除机械设备表面多余的油污,以防高温或遇明火而引起火灾。机械加
油时,应保证加油点3 m 内无任何可燃物质。机械的排气、点火或产生高温的系统,应安装防
火装置或采取防火措施。
d) 临时居住场地应配备消防器材,室外烟囱应安装防火罩。生活用火应有专人看管、火源周围
不应有可燃物质。作业人员临时居住地应设置防火隔离带,及时清除容易引起火灾的油料、
燃料、各种废弃物。一旦发生火情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必要的灭火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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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木材运输安全措施
按照GB 14192 的规定执行。
10.6 水土保护措施
水土保护采取以下措施:
a) 集材时宜避开河道,减少水土流失和对水源的污染;
b) 集材宜选择与土壤接触面最小、对土壤损害最小的工具和方式,避开易受破坏的土壤地段;
c) 更新造林可采取小规格、集水节水的整地和栽植方式,减少对地表的扰动;
d) 及时清理采伐剩余物,可均匀散铺或堆放在林内。
10.7 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
生物多样性保护采取以下措施:
a) 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富集地段、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保护,注重保持景观廊道连接
性,不应采伐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栖
息地;
b) 采伐作业时,应保护幼苗幼树、食源植物、有利于维护生境的林木等,减少或避免倒木对幼苗
幼树和地表植被的损害;
c) 更新造林整地宜尽量保留造林地上已有的植被和幼苗幼树;
d) 更新造林宜选择与立地条件相适应的乡土树种、目的树种,注重培育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树
种、珍稀树种等。
10.8 有毒有害物质管理措施
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和使用采取以下措施。
a) 对有毒有害物品的使用应建立严格的控制、监督管理制度,不应扩大使用范围、增加使用剂
量,更不应流失。
b) 机械设备维修场所应设置在远离地上水域50 m 以外的地段。
c) 备用的燃料、油料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制剂应有单独、封闭、固定的存放场地和专用的存放
容器,放置于生活用水下游,远离地上水域和居民点100 m 以外,并设立特定的警示标志。
d) 有毒有害物品的残留物、难以分解的废弃物(如塑料等),应集中转移至专门的处理场所。
e) 生活垃圾坑应设置在生活用水下游,远离地上水域和居住点50 m 以外的地段。生活垃圾应
集中倒入垃圾坑内,并经常用土覆盖。
11 伐区检查验收
11.1 伐区采伐作业检查验收
采伐作业结束后,按以下要求进行伐区采伐作业检查验收。
a) 采伐作业检查验收以伐区为单位、采伐小班为单元进行检查评价。
b) 按照伐区调查设计,对伐区内的采伐小班逐个进行现地核实。现地核实采取抽样方法进行检
查,每个采伐小班至少应随机抽取1 块样地(样带),面积400 m2~600 m2 (南方地区小班面积
较小,面积下限可设为400 m2),核实采伐类型、方式、面积、树种、株数、蓄积、出材量、采伐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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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保留木、伐后郁闭度等是否符合伐区调查设计要求,伐木、集材、造材、剩余物处理、采伐缓
冲带管理等是否符合要求。
c) 采伐作业检查验收采用百分制进行评价,得分85 分以上的为合格采伐小班。评价标准按附
录I 执行。其中,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面积不符合伐区作业设计要求或越过边界采伐
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采伐小班。
d) 伐区内每个采伐小班采伐作业检查评价全部合格的,为采伐合格伐区。否则,为采伐不合格
伐区。
e) 检查验收结束后,应由检查验收人员与采伐申请单位代表共同签字确认伐区采伐作业检查验
收单。伐区采伐作业检查验收单文本样式由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制定。
11.2 伐区更新作业检查验收
伐区更新作业完成后,按以下要求进行伐区更新作业检查验收。
a) 伐区更新作业检查验收以伐区为单位、采伐小班为单元进行检查评价。
b) 更新作业检查验收分别对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进行检查评价。
c) 更新作业检查验收依据自然地理条件和森林资源状况的差异,分区域进行评价:
1) 评价时间:对人工更新,在更新造林一年后或一个完整生长季后进行成活率检查评价,在
更新造林3 年~5 年后进行保存率检查评价。对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和天然更新,亚热带
区、热带区在采伐后3 年~5 年进行更新状况检查评价,寒温带区、中温带区、暖温带区、
干旱半干旱区、青藏高寒区在采伐后4 年~7 年进行更新状况评价;
2) 评价标准:采取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的采伐小班,分别按照更新作业
设计实施并达到7.7.2、7.3.2 及7.4.2 技术要求的为更新合格采伐小班。
d) 伐区内每个采伐小班更新作业检查评价全部合格的,为更新合格伐区。否则,为更新不合格
伐区。
e) 检查验收结束后,应由检查验收人员与采伐申请单位代表共同签字确认伐区更新作业检查验
收单。伐区更新作业检查验收单文本样式由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制定。
12 档案管理
12.1 建档主要内容
林木采伐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a) 林草主管部门按程序批准实施的森林经营方案(规划);
b) 经批准涉及林木采伐的相关项目可研报告、实施方案等;
c) 伐区调查原始记录、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伐区调查设计表、伐区调查设计图、伐区调查设计
合理性评价等相关成果资料;
d) 林木采伐许可证;
e) 林木采伐作业、更新作业施工合同等材料;
f) 伐区检查验收材料;
g) 其他与林木采伐相关的材料。
12.2 档案管理要求
森林经营单位(或采伐申请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要求,配备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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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别类收集、整理、建立林木采伐相关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负责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利用等。
档案资料应以纸介质形式保存,相关批复文件、原始记录、采伐许可证等材料应保存原件。同时,
为方便有效保存和提供利用服务,可将上述档案资料制作成电子文档并做好备份,连同伐区采伐更新
等有关影像资料一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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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
林木或林分生长的有关要求
A.1 龄组和发育阶段划分
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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