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 B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4861—2024
水产品流通管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urrency supervise of fishery products
代替 GB/T 24861—2010
2024-06-29 发布2025-01-01 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24861—2010《水产品流通管理技术规范》,与GB/T 24861—2010 相比,除结
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采购要求(见2010年版的第3章);
—增加了基本要求(见第4章);
—增加了水产品接收要求(见第5章);
—更改了运输要求(见第6章,2010年版的第4章);
—更改了贮存要求(见第7章,2010年版的第5章);
—删除了批发要求(见2010年版的第6章);
—更改了销售要求(见第8章,2010年版的第7章);
—更改了记录要求(见第9章,2010年版的第8章);
—删除了从业人员要求(见2010年版的第9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56)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广州黄沙水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安井食
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湘湖实验室(农业浙江省实验室)、浙江源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广东鱼兴港水
产有限公司、珠海强竞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美佳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现代农业产业集团
有限公司、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大学、海南翔泰渔
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小波科技(宁波)有限公司、广东雨嘉水产食品
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贤庆、郝淑贤、许晓帆、马海霞、万硕、郑刚、陈祥斌、董浩、郑伟、
刘强、赵永强、魏涯、潘创、龙晓珊、岑剑伟、戚勃、曹煜成、麦小鹏、李振兴、刘康、安方、
农全安、杨维、张利军、郭晓华、孙永军、蒋晓波、陆田、鞠文明、郑涵。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0年首次发布为GB/T 24861—2010;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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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水产品流通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产品流通管理过程的基本要求、水产品接收、运输、贮存和销售的要求,描述了记
录等相应的证实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活体、鲜和冷冻动物性水产品从接收到销售的技术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28009 冷库安全规程
GB/T 36192 活水产品运输技术规范
GB/T 36193 水产品加工术语
SC/T 3035 水产品包装、标识通则
SC/T 6041 水产品保鲜储运设备安全技术条件
SC/T 9020 水产品低温冷藏设备和低温运输设备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36193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设施设备
4.1.1 根据需要配备适宜的冷库、运输工具或其他符合水产品流通温、湿度控制的设施设备。
4.1.2 水产品运输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SC/T 6041 的规定, 超低温水产品运输设备应符合
SC/T 9020 的规定,冷库应符合GB/T 28009 的规定。
4.1.3 运输工具和冷库等设施设备宜配置温湿度监测、记录、报警和调控装置,监测装置应定期校验并
记录。
4.1.4 设施设备应易于清洗、消毒、检查和维护。
4.2 人员
4.2.1 从事水产品流通工作的人员应具备流通过程水产品质量控制和食品卫生等相关知识,经专业培
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4.2.2 从事水产品流通的操作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不应有感染或有开放性创伤。
4.2.3 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作临时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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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其他
4.3.1 水产品流通过程用冰应清洁、卫生,制冰用水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
4.3.2 根据运输要求选择适宜的装载容器和包装材料,容器和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无异味,需重复
使用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便于清洗。
4.3.3 关系到公共卫生事件时,交接环节应进行水产品外包装及交接用相关用品用具的清洗和消毒。
5 水产品接收
5.1 接收的水产品应无污染,品质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2 水产品接收时应核实并记录相关证明材料,如检验报告、合格证等。若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材料
的,应按批次检验合格后接收。
5.3 接收记录应至少包括水产品品种、数量、规格、质量、来源、流通温湿度及运输时长等要求。
6 运输
6.1 交接
6.1.1 确认水产品种类、数量、温度等信息,确认无误后尽快装货,并做好交接记录。
6.1.2 严格控制交接作业环境温度,并尽量缩短交接作业时间。
6.2 活体水产品
按GB/T 36192 的规定执行。
6.3 鲜水产品
6.3.1 应根据运输季节、距离、数量、运输时间选择适合的运输工具。
6.3.2 采用有制冷功能的运输工具时,装载前运输工具宜降温至接近水产品运输要求温度,运输过程水
产品温度宜维持在-2 ℃~4 ℃。
6.3.3 采用无制冷功能的运输工具时,宜使用保温装载容器,用碎冰或保鲜冰袋控制装载容器内温度,
碎冰或冰袋数量应充足。
6.3.4 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放,避免踩踏和重压,不应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
6.4 冷冻水产品
6.4.1 应根据运输季节、距离、数量、运输时间选择有制冷或保温功能的运输工具。
6.4.2 采用有制冷功能的运输工具时,装载前应先将运输车厢(船舱)等贮存空间的温度预冷到10 ℃
或以下,或达到双方约定的预冷温度时方可开始装货。运输过程中车厢(船舱)或装载容器等贮存空间
的温度不应高于-12 ℃。装卸时应严格控制作业环境温度和作业时间,水产品温度不宜高于-12 ℃,并
在装卸后尽快降至-18 ℃ 或以下。
6.4.3 采用无制冷功能的运输工具时,运输车厢(船舱)应具有保温功能,在运输过程中运输车厢(船
舱)或装载容器等贮存空间的温度不宜高于-12 ℃。
6.4.4 超低温水产品的运输条件和温度按委托方要求执行。
6.4.5 当运输过程中运输车厢(船舱)或装载容器等贮存空间超出设定范围时,应立即采取纠正行动和
应急措施,并如实记录超温的范围和时间。
6.4.6 产品运达目的地后应及时进冷库,产品装卸或进出冷库应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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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 贮存
7.1 交接
7.1.1 应查验运输全程温度记录和水产品状态,并尽快入库。当温度或水产品状态异常时,应查明异常
原因,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产品异常不符合要求时应不予接收。
7.1.2 入库前应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标签等相关资料,并验收产品品种、规格、数量。
7.1.3 根据活体、鲜、冻水产品类别进行分区入库,并做好入库信息记录。
7.2 活体水产品
7.2.1 活体水产品运送到达销售目的地后,应根据不同的品种在相适宜的条件下暂养或贮存,暂养或贮
存环境应洁净、无毒、无异味。
7.2.2 需要暂养的水产品应根据品种特性和暂养时间确定暂养密度,暂养环境温度应预先控制在与运输
时接近的温度,温度相差不应超过5 ℃。暂养用水应符合GB 5749 或GB 11607 的规定,暂养过程中应保
持连续充气增氧。
7.2.3 无需水体暂养的活体水产品应根据品种特性确定适宜的贮存环境温度和湿度。
7.3 鲜水产品
7.3.1 冷藏库贮存时,温度宜控制在0 ℃~4 ℃,也可根据要求维持微冻状态。冷藏库温度波动不宜超
过±2 ℃。
7.3.2 冰保鲜贮存时,贮存期间产品应保持用冰覆盖,并及时排掉冰融化的水。
7.4 冷冻水产品
7.4.1 冷冻水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无异味的冷库内。
7.4.2 冷库温度不宜高于-18 ℃,温度波动宜控制在±2 ℃。
7.4.3 转运的产品温度在低于-12 ℃ 时可直接入库,高于-12 ℃ 应复冻后才能入冷库。
7.4.4 不同品种、不同规格、不同等级、不同批次的产品应分别堆放,产品与墙体四壁间隔不应小于
10 cm。库内应用地面托盘,堆放高度以包装受压不变形为宜,最高不宜超过制冷机组出风口下沿。
7.4.5 贮存的产品应进行分类管理并挂有明显标识,实行先进先出制度。
7.4.6 鼓励企业采用冷库自动记录装置。不能自动记录的应定期检查库房温度。发现问题,应查明原
因,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8 销售
8.1 应有符合水产品销售需求的固定场地和设施。
8.2 场地内部设施应符合易清洗、易消毒等要求,并定期对销售设施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8.3 销售需暂养的活体水产品的场所宜配备满足需要的暂养设施,水体暂养应根据需要配备增氧和温
控设备。
8.4 销售鲜水产品的场所宜配备有冷藏设备或保温设施,产品温度宜控制在0 ℃~4 ℃ 之间。若用冰保
鲜应确保冰量充足。
8.5 销售冷冻水产品的场所宜具备满足需要的冷冻贮存设施,产品温度不宜高于-18 ℃。
8.6 销售时宜挂牌陈列,标明产品名称、品种、规格、等级、产地等信息。
8.7 所销售的水产品应经检验合格,或具有产品合格证明材料,标签应符合SC/T 3035 的规定。
8.8 做好商品进货、销售台账的记录,至少包括品名、规格、进货数量、销售数量、生产厂家、 批发
单位和检验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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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记录
9.1 信息记录应在水产品接收、运输、贮存、销售等流通过程中进行,记录应真实、全面、系统反映
各环节的相关技术操作、控制措施和产品状态的相应信息。对于部分操作可采用音视频监控方式进行
记录。
9.2 信息记录的原始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水产品保质期满后6 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应
不少于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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