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清版 GB/T 4330-2024 农用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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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ICS65.060.10
CCS B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330—2024
代替GB/T4330—2003
农 用 挂 车
Agriculturaltrailer
2024-04-25发布2024-11-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 文件代替GB/T4330—2003《农用挂车》,与GB/T4330—2003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
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范围,改为“拖拉机牵引的总质量为0.5t~24t农用挂车”(见第1章,2003年版的第1
章);
b) 删除了挂车分类,半挂车基本参数与尺寸,全挂车基本参数与尺寸,车厢规格、尺寸,手扶拖拉
机牵引的半挂车牵引杆部分主要尺寸等(见2003年版的第3章);
c) 增加了农用挂车、牵引杆挂车(全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拖拉机农用挂车机组的术语和定
义(见第3章);
d) 增加了产品型号(见第4章);
e) 增加了农用挂车外廓尺寸要求(见5.1);
f) 增加了中置轴挂车和半挂车前回转半径要求(见5.3);
g) 增加了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和最大允许轴荷限值的要求(见5.4);
h) 更改了挂车的自卸方向、型式和车厢倾斜角度(见5.5,2003年版的3.2和3.3);
i) 删除了漆膜附着力的计量方法(见2003年版的4.1.9.2);
j) 更改了挂车关键部位焊接质量要求(见6.1.3,2003年版的4.1.13);
k) 增加了涉水作业的挂车的要求(见6.1.5、6.6.1.3);
l) 增加了挂车与拖拉机间的机械连接的要求(见6.1.6);
m) 更改了制动系统要求(见6.2,2003年版的4.2.9);
n) 更改了制动系统制动管路要求(见6.2.4,2003年版的4.1.5、4.2.9.4);
o) 删除了挂车与拖拉机组成机组后的外廓尺寸要求(2003年版的4.2.3);
p) 更改了挂车所用储气筒要求(见6.2.6,2003年版的4.2.9.5);
q) 更改了照明、信号装置和电路系统要求(见6.3,2003年版的4.2.11.1、4.2.11.2、4.2.11.4、
4.2.11.5);
r) 增加了应使用农用轮胎的要求(见6.4.1.3);
s) 更改了行车制动性能要求(见6.6.1.1,2003年版的4.2.10.1);
t) 更改了驻车制动性能要求(见6.6.1.2,2003年版的4.2.10.2);
u) 增加了中置轴挂车侧倾稳定角要求(见6.6.3,2003年版的4.2.6);
v) 更改了挂车安全防护要求(见6.7,2003年版的4.2.13);
w) 增加了安全标志要求(见6.8);
x) 增加了自卸挂车安全要求(见6.9);
y) 更改了产品使用说明书安全内容要求(见6.10,2003年版的4.2.4、4.2.5、4.2.15);
z) 更改了挂车可靠性评定要求(见6.11,2003年版的4.1.3);
aa)更改了出厂检验,更改了检验项目及分类(见8.1,2003年版的6.2、6.3);
bb)更改了型式检验(见8.2,2003年版的6.4);
cc) 更改了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见第9章,2003年版的第7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1)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洛阳西苑车辆与动力检验所有限公司、
山东申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科技大学、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拖拉机研究所有限公司、盐城市盐海
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合浦县惠来宝机械制造有限公
司、长沙桑铼特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北驹王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深凤、贾方、付连军、高巧明、陈乾、夏建林、谊波、吕树盛、叶长青、刘娅、罗日广、
陈震霖、朱金广、张咸胜、陈俊宝、王喜超、张琦、易建贵、赵俊杰、郭瑞宇、梁光辉、廖德财、赵中文、
宁业烈。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4年首次发布为GB4330—1984,2003年第一次修订为GB/T4330—2003;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用挂车的产品型号、基本参数、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描述
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由拖拉机牵引,总质量为0.5t~24t的农用挂车(简称“挂车”)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2979 农业轮胎规格、尺寸、气压与负荷
GB/T3098.1—2010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
GB/T3098.2—2015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
GB/T4331—2024 农用挂车 试验方法
GB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10395.1—2009 农林机械 安全 第1部分:总则
GB10395.2 农林机械 安全 第2部分:自卸挂车
GB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GB/T13306 标牌
GB/T19408(所有部分) 农业车辆 挂车和牵引车的机械连接
JB/T5673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涂漆 通用技术条件
JB/T9832.2—1999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 漆膜 附着性能测定方法 压切法
NY/T2612 农业机械机身反光标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用挂车 agriculturetrailer
由拖拉机牵引,用于在农田、滩涂、丘陵山地、草地、道路等载运货物或其他特殊用途的无动力车辆。
注:农用挂车按结构形式分为牵引杆挂车(全挂车)、中置轴挂车和半挂车,按功能分为自卸挂车和非自卸挂车,按
行走方式分为轮式挂车和履带式挂车。
3.1.1
牵引杆挂车 drawbartrailer
全挂车
至少有两根轴具备以下结构的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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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4330—2024
———一轴可转向;
———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拖拉机联结;
———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不承受任何垂直力。
3.1.2
中置轴挂车 centreaxletrailer
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车轴位于紧靠挂车的重心(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
注:中置轴挂车只有较小的垂直静载荷作用于拖拉机,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质量的10%或10000N 的载荷(两
者取较小者)。其中一轴或多轴可由拖拉机驱动。
3.1.3
半挂车 semi-trailer
均匀受载时挂车重心位于车轴前面,装有能将垂直力和/或水平力传递到拖拉机的联结装置的
挂车。
3.2
拖拉机农用挂车机组 tractoragriculturetrailerfortransportation
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或其他特殊用途的机组。
注1:拖拉机农用挂车机组按牵引挂车的拖拉机的行走方式分为轮式(含铰接轮式)拖拉机农用挂车机组、履带式
拖拉机农用挂车机组和手扶拖拉机农用挂车机组。
注2:铰接轮式拖拉机农用挂车机组是指具有铰接结构的轮式拖拉机,去掉转向前轴或铰接后机体,与挂车通过螺
栓固定的铰接机构实现牵引连接的机组。
4 产品型号
产品型号应符合以下规定:
7C
大类代号:7C表示农用运输机械中的挂车。
小类代号:半挂车用“B”表示,中置轴挂车用“Z”表示,全挂车不表示。
-
卸料特征代号:自卸挂车用“卸”字首位汉语拼音字母“X”表示。
非自卸挂车不表示。
主参数代号:用额定载质量表示,单位为吨(t)。
改进代号:用字母符号A、B、C…… 表示,首次生产无符号。
示例1:7CZX-6A 表示第一次改进的、带自卸功能、额定载质量为6t的中置轴挂车。
示例2:7C-4表示首次生产、不带自卸、额定载质量为4t的牵引杆挂车(全挂车)。
5 基本参数
5.1 挂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总长不大于12m,总宽不大于2.55m,总高不大于4.0m。
5.2 全挂车的后悬不应大于轴距的55%,封闭式车厢或罐体的挂车后悬不应大于轴距的65%。挂车
的后悬均不应大于3500mm(中置轴车辆运输挂车除外)。
5.3 中置轴挂车和半挂车前回转半径不应小于牵引拖拉机最后端绕牵引挂环中心形成的最小回转
半径。
5.4 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和最大允许轴荷限值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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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b) 挂车最大允许轴荷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挂车单轴、二轴组及三轴组的最大允许轴荷不应超过该轴或轴组各轮胎负荷之和,且不应
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表1 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和最大允许轴荷限值
类型最大允许总质量/t 最大允许轴荷/t
单轴
每侧单轮胎
每侧双轮胎
非驱动轴
驱动轴

7a
10b
11.5
二轴组
轴距<1000mm
轴距≥1000mm,且<1300mm
轴距≥1300mm,且<1800mm
轴距>1800mm
18
11
16
18
18
三轴组
相邻两轴之间距离≤1300mm
相邻两轴之间距离>1300mm,且≤1400mm 24 21
24
a 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25mm 轮胎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限值为10t;驱动轴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
445mm 轮胎,则最大允许轴荷限值为11.5t。
b 装备空气悬架时最大允许轴荷限值为11.5t
2) 对于其他类型的车轴,其最大允许轴荷不应超过该轴轮胎数乘以3000kg。
5.5 挂车的自卸方向、型式和车厢倾斜角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挂车自卸方向、型式和车厢倾斜角度
挂车类型自卸方向型式倾斜角度
全挂车
侧向液压举升≥45°
后向液压举升≥45°
三向倾翻的侧向倾翻液压举升<75°
三向倾翻的后向倾翻液压举升≥40°
半挂车
后向机械式举升≥42°
后向液压举升≥45°
注:三向倾翻指全挂车向左侧、向右侧、向后侧倾翻。
6 技术要求
6.1 整机
6.1.1 一般要求
6.1.1.1 挂车应符合本文件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与技术文件制造。
6.1.1.2 所有零、部件应经检验合格,所有外购件、外协件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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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装配质量
6.1.2.1 紧固件连接的各零、部件应连接牢靠,不应有漏装现象,车轮、板簧、转盘等关键部位的紧固螺
栓应按技术文件规定的力矩拧紧。
6.1.2.2 车轮应转动灵活,不应有卡滞及松旷现象。
6.1.2.3 全挂车转向应灵活,当左、右转向90°时不应有异常摩擦现象,挂车空载时牵引环处的切向拉力
应符合以下要求:
———单胎的不大于400N;
———双胎的不大于600N。
6.1.2.4 自卸挂车的厢架与车架的支承点或面应密合,空载时的最大间隙不应大于车厢长度的2‰。
6.1.3 关键部位焊接质量
车架(自卸挂车包括厢架)的主要部位、牵引架、转盘架、悬架、轴头等关键部位应焊接牢固,焊缝应
平整、均匀,无脱焊、漏焊、焊穿、气孔、夹渣等缺陷,焊渣应清除干净。
6.1.4 涂漆与外观质量
6.1.4.1 表面涂漆应符合JB/T5673中的规定,涂漆前应将表面锈层、油污、焊渣和尘垢等清除干净,装
饰面油漆应色泽均匀、平整光滑、无露底。
6.1.4.2 从挂车主要部位取不同3处检查涂漆表面的漆膜附着力,至少应有2处达到JB/T9832.2—
1999中规定的Ⅱ级以上。
6.1.4.3 整机外观应整洁,不应有锈蚀、碰伤等缺陷。
6.1.5 涉水作业的挂车防渗水及防盐碱腐蚀
涉水作业的挂车,驱动机构及制动系统应有防渗水措施,其车架(自卸挂车包括厢架)的主要部位、
牵引架、转盘架、悬架、轴头等关键部位应有防盐碱腐蚀的措施。
注:涉水作业的挂车指常处于泥水较多或水深超过2/3车轮直径的环境中作业的挂车。
6.1.6 挂车与拖拉机间的机械连接
6.1.6.1 采用GB/T19408(所有部分)规定的方式进行机械连接的拖拉机和挂车,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牵引钩尺寸应符合GB/T19408.1的规定;
b) 40号U 型钩的连接应符合GB/T19408.2的规定;
c) 挂车施加于牵引杆上的最大垂直静载荷应符合GB/T19408.3的规定;
d) 楔形连接装置的尺寸应符合GB/T19408.4的规定;
e) 球形连接应符合GB/T19408.5的规定;
f) 非摆动式U 型钩应符合GB/T19408.6的规定。
6.1.6.2 采用铰接机构进行机械连接的拖拉机和挂车,应符合以下规定:
a) 铰接机构折转角不应小于35°;
b) 极限扭转角不应小于13°且不应大于25°。
6.2 制动系统
6.2.1 一般要求
6.2.1.1 挂车(或机组)应有相互独立的行车制动系统和驻车制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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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 当挂车(由轮式拖拉机牵引的装载质量3000kg以下的挂车除外)与拖拉机意外脱离后,挂车
应能自行制动。
6.2.2 行车制动系统
6.2.2.1 挂车(总质量不大于750kg的挂车除外)所有车轮都应装备行车制动器,总质量大于3.5t的
挂车应装备液压和/或气压式制动系统,总质量大于5t以上应装备气压式断气制动系统或断油制动系
统或单独的驻车制动系统。
6.2.2.2 制动器应有磨损补偿装置。制动器磨损后,制动间隙应易于通过手动或自动调节装置来补偿。
6.2.2.3 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技术文件的规定。
6.2.2.4 液压行车制动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包括空行程)不应超过踏板全行程(包括空
行程)的3/4。
6.2.2.5 液压行车制动系统不应因制动液对制动管路的腐蚀等作用形成气阻而影响行车制动系统的
功能。
6.2.2.6 采用气压制动的挂车,从主挂间气压控制管路接头处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0.4s。
6.2.3 驻车制动系统
6.2.3.1 驻车制动系统应能使机组即使在没有驾驶员控制的情况下也能在上、下坡道上可靠停放。驾
驶员应在座位上就能实现驻车制动。
6.2.3.2 驻车制动时,施加于操纵装置上的力应符合以下要求:
———手操纵时不大于600N;
———脚操纵时不大于700N。
6.2.4 制动系统制动管路
6.2.4.1 制动管路和制动软管的设计、安装和构造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制动管路应为专用的耐腐蚀的高压管路,安装应保证具有良好的连续功能、足够的长度和柔
性,以适应与之相连接的零件所需要的正常运动,而不致造成损坏;
b) 制动软管不应与其他部件干涉且不应有老化、开裂、被压扁、鼓包等现象;
c) 其他气动装置在出现故障时不应影响制动系统的正常工作。
6.2.4.2 制动系统制动管路密封性应符合以下规定:
a) 采用液压制动的挂车,制动管路不应存在渗漏(包括外泄和内泄)现象,在保持踏板力为700N
达到1min时,踏板不应有缓慢向前移动的现象;
b) 采用气压制动的挂车,在气压升至750kPa(或能达到的最大行车制动管路压力,两者取小的
值)且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工作3min后,其气压的降低值不应大于10kPa。
在气压为750kPa(或能达到的最大行车制动管路压力,两者取小的值)的情况下,空气压缩机
工作,将制动踏板踩到底稳定后观察3 min,轮式拖拉机挂车机组的气压降低值不应大于
30kPa,手扶拖拉机挂车机组气压降低值不应大于20kPa。
6.2.5 制动系统限压装置和制动管路压力连接器
6.2.5.1 气压制动系统应装有限压装置,确保储气筒内气压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
6.2.5.2 采用气压制动的挂车,在设计和制造上每个储气筒(有压力表等压力显示装置的除外)和制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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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室都应具有可用于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连接器。
6.2.6 储气筒
6.2.6.1 装备储气筒或真空罐的挂车,应采用单向阀或相应的保护装置,以保证在筒(罐)与压缩空气
(真空源)连接失效或漏损的情况下,筒(罐)内的压缩空气(真空度)不致全部丧失。
6.2.6.2 储气筒的容量应保证在额定工作气压且不继续充气的情况下,在连续5次踩到底的全行程制
动后,气压不低于起步气压。
6.2.6.3 储气筒应有排污阀。
6.2.6.4 具有储气筒的挂车,应在产品标牌(或挂车易见部位上设置的其他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上清晰
标示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数值。
6.3 照明、信号装置和电路系统
6.3.1 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应因挂车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
6.3.2 挂车应设置前位灯(宽度大于1600mm 的挂车)、后位灯、制动灯、后牌照灯、回复反射器、转向
灯、倒车灯、示廓灯(宽度大于2100mm 的挂车)、侧标志灯,其数量、位置、最小几何可见度应符合
GB4785的有关规定。
6.3.3 挂车车身反光标识应符合NY/T2612的规定。
6.3.4 挂车的后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灯及制动灯,白天在距其100m 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
况,侧转向信号灯白天在距30m 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前、后位置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夜间能
见度良好时在距其300m 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后牌照灯夜间能见度良好时在距其20m 处应能
看清号牌号码。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
6.3.5 照明信号装置应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灯具的光色和亮度不应有明显差异。
6.3.6 电路系统各接头应用绝缘布包扎严密,穿过金属物的部位应衬垫橡胶圈、塑料管等绝缘物。
6.3.7 全挂车应在挂车前部的左右各装1只红色标志灯,其高度应比全挂车的前栏板高出300mm~
400mm,距车厢外侧应小于150mm。
6.4 行走机构
6.4.1 轮胎
6.4.1.1 同一辆挂车上的所有轮胎型号和轮胎花纹应一致。
6.4.1.2 轮胎的载荷不应超过该轮胎的额定负荷。
6.4.1.3 挂车使用农业轮胎时,应符合GB/T2979的要求。
6.4.2 车轮总成
6.4.2.1 车轮的紧固螺栓机械性能不应低于GB/T3098.1—2010中规定的8.8级,螺母的机械性能不
应低于GB/T3098.2—2015中规定的8级。上下转盘的紧固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6.4.2.2 车轮总成的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不应大于8mm。
6.5 车厢
6.5.1 车厢的内、外不应有任何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
6.5.2 车厢总成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厢板应开关灵活、连结可靠。抬起厢板力与厢板自重之比不应大于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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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厢板关闭后相邻处的高度差、厢板之间的缝隙不应大于5mm。各厢板与底板之间的缝隙一
般不大于3mm,在不影响其功能的前提下,厢板与底板之间的缝隙可超过3mm,但不应大于
5mm,并且3mm~5mm 缝隙的累计长度不应大于厢板长的20%。
c) 车厢外廓应成矩形,其对角线长度差与对角线长度之比应不大于4‰。
6.6 性能要求
6.6.1 制动性能
6.6.1.1 行车制动性能
6.6.1.1.1 用路试检验制动性能时,在挂车空载状态下,制动距离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及制动稳定
性检验评价应符合表3的要求。对空载检验制动距离有质疑时,可在满载状态下检验,制动距离应符合
表3要求。
表3 制动距离、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机组类型
制动初速度
km/h
制动距离a
m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
速度m/s2
空载满载空载满载
制动稳定性b
m
轮式拖拉机农用挂车机组20 ≤6.0 ≤6.5 ≥5.0 ≥4.5 ≤3.0
手扶拖拉机农用挂车机组15 ≤3.2 ≤3.4 ≥4.2 ≥4.0 ≤2.3
a 指机组在规定初速度下急踩制动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时起至机组停住时止,机组驶过的距离。
b 指制动过程中拖拉机的任何部位不应超出试验车道宽度。
6.6.1.1.2 用台试检验制动性能时,在挂车空载状态下,挂车轴制动力与其轴荷的百分比不应小于
55%。对空载检验结果有质疑时,可在满载状态下检验,轴制动力与其轴荷的百分比不应小于45%。
6.6.1.2 驻车制动性能
满载时,机组在坡度为20%的干硬坡道上,挂空挡,拖拉机和挂车同时使用驻车制动装置,应能沿
上、下坡方向可靠停驻,时间不应小于5min。
6.6.1.3 涉水作业的挂车的制动性能
在深度超过2/3车轮直径的水中浸泡15min,其行车制动性能和驻车制动性能仍应符合6.2.2、
6.2.3的相关要求。
6.6.2 直线行驶稳定性
挂车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直线行使时,不应有明显的偏摆。
6.6.3 侧倾稳定性
机组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或向右侧倾稳定角应符合以下要求:
———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不小于25°;
———全挂车不小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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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 液压自卸性能
6.6.4.1 液压自卸挂车在配套拖拉机液压装置的工作压力下,空载升起车厢至最高位置并保持2min,下
降后再保持2min,如此升降三次后不应有渗油、漏油现象。自卸时车厢应起落灵活,回位准确,液压缸
举升下降应平顺,柱塞表面不应有明显的油滴。
6.6.4.2 具有自卸功能的挂车在满载状态下,车厢举升到最高处,举升时间不应大于20s,发动机熄火
静置10min,举升油缸静沉降量不应大于5%。
6.7 安全防护
6.7.1 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或车厢底部至地面距离大于800mm 的全挂车,应提供防止人员卷
入的侧面防护,并应提供后下部防护,以防止追尾碰撞时发生钻人碰撞。但本身结构已能防止行人和骑
车人等卷入的除外。
6.7.2 制动管路应有适当的安全防护,以避免擦伤、缠绕或其他机械损伤,同时不应安装在可能与拖拉
机排气管或任何高温源接触处。
6.7.3 车厢板顶部离地高度大于1.5m 时,应按GB10395.1—2009中4.6的规定安装外扶梯。当未安
装可拆卸的车厢围板,且车厢底板面高出地面1m 时,应安装类似的扶梯。在扶梯的上方应设置一个
或多个扶手。如挂车车厢围板相对于底板面的高度大于900mm 时,应按GB10395.1—2009中4.6的
规定安装内扶梯。内扶梯应与外扶梯安装在同一个车厢板处,且与外扶梯相对应位置。
6.7.4 挂车车厢前应有安全架、缆绳钩。
6.8 安全标志
对操作者存在危险部位的明显位置处应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GB10396
的规定,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复现,说明其位置。
6.9 自卸挂车安全要求
由拖拉机牵引的自卸式农用全挂车、半挂车,其安全要求应符合GB10395.2的规定。
6.10 产品使用说明书安全内容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提示操作和维护保养的安全注意事项,且应明确轮式拖拉机挂车机组的挂拖质
量比和拖拉机挂车机组比功率。
注1:挂拖质量比为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与轮式拖拉机使用质量之比。
注2:比功率为拖拉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0.9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0.9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机组最大允
许总质量之比。
6.11 可靠性
挂车的可靠性采用与拖拉机配套的机组可靠性试验的平均故障间隔里程进行评定,手扶拖拉机农
用挂车机组平均故障间隔里程不应小于2000km,轮式拖拉机农用挂车机组平均故障间隔里程不应小
于3000km。
7 试验方法
7.1 基本参数测量
7.1.1 挂车最大外廓尺寸按GB/T4331—2024中5.1的规定测量。
7.1.2 后悬与轴距之比按GB/T4331—2024中5.2的规定测量和计算。
8
GB/T4330—2024
7.1.3 中置轴挂车和半挂车前回转半径按GB/T4331—2024中5.3的规定测量。
7.1.4 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和最大允许轴荷限值按GB/T4331—2024中5.4的规定测量。
7.1.5 自卸挂车车厢倾斜角度按GB/T4331—2024中5.5的规定测量。
7.2 整机参数检查与测量
7.2.1 切向拉力按GB/T4331—2024中5.6的规定测量。
7.2.2 涂漆表面按JB/T5673中的规定进行检查。
7.2.3 漆膜附着力JB/T9832.2中的规定进行检查。
7.2.4 铰接机构折转角和极限扭转角按GB/T4331—2024中5.7的规定测量。
7.3 制动系统测试
7.3.1 操纵力按GB/T4331—2024中5.8的规定测试。
7.3.2 制动响应时间按GB/T4331—2024中5.9的规定测试。
7.3.3 制动系统制动管路密封性按GB/T4331—2024中5.10的规定测试。
7.4 车轮总成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测定
车轮总成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按GB/T4331—2024中5.11的规定测试。
7.5 抬起厢板力与厢板自重之比测量与计算
抬起厢板力与厢板自重之比按GB/T4331—2024中5.12的规定测量与计算。
7.6 性能试验
7.6.1 行车制动性能按GB/T4331—2024中5.13.1的规定试验。
7.6.2 驻车制动性能按GB/T4331—2024中5.13.2的规定试验。
7.6.3 制动稳定性按GB/T4331—2024中5.13.3的规定试验。
7.6.4 侧倾稳定性按GB/T4331—2024中5.14的规定试验。
7.6.5 自卸挂车液压举升时间按GB/T4331—2024中5.15的规定试验。
7.6.6 举升油缸静沉降量按GB/T4331—2024中5.16的规定试验。
7.7 自卸式挂车安全要求检查与测试
自卸式农用全挂车、半挂车安全要求项目按GB10395.2的规定进行检查与测试。
7.8 可靠性试验
按GB/T4331—2024中第6章的规定进行试验。
7.9 其余常规项目
按GB/T4331—2024中5.17的方法进行试验。
8 检验规则
8.1 出厂检验
8.1.1 每台挂车应进行出厂检验,经制造商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明方可出厂。
8.1.2 出厂检验项目按表4中规定的项目全部检验合格为合格,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合格,需
修复后重检,如仍有不合格则为不合格产品,不可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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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4330—2024
表4 检验项目及分类
不合格项目
分类
序号项目名称
项目
章条号
出厂检验型式检验
A
1 行车制动系统和驻车制动系统设置要求6.2.1.1 √ √
2 挂车与拖拉机意外脱离的制动要求6.2.1.2 √ √
3 行车制动系统6.2.2 √ √
4 驻车制动系统6.2.3 √ √
5 制动管路和制动软管的设计、安装和构造6.2.4.1 — √
6 储气筒6.2.6 √ √
7 照明、信号装置和电路系统6.3 √ √
8 轮胎型号、花纹6.4.1.1 √ √
9 轮胎载荷6.4.1.2 √ √
10 车厢内、外不应有尖锐凸起物的要求6.5.1 √ √
11 行车制动性能6.6.1.1 √ √
12 驻车制动性能6.6.1.2 √ √
13 涉水作业的挂车的制动性能6.6.1.3 √ √
14 直线行驶稳定性6.6.2 √ √
15 侧倾稳定角6.6.3 — √
16 安全防护6.7 √ √
17 安全标志6.8 √ √
18 自卸挂车安全要求6.9 √ √
19 使用说明书安全内容6.10 √ √
20 可靠性6.11 — √
B
1 挂车最大外廓尺寸5.1 — √
2 全挂车及封闭式车厢或罐体的挂车后悬5.2 — √
3 中置轴挂车和半挂车前回转半径5.3 — √
4 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5.4a) — √
5 最大允许轴荷限值5.4b) — √
6 自卸挂车车厢倾斜角度5.5 — √
7 涉水作业的挂车防渗水、防盐碱腐蚀要求6.1.5 √ √
8 制动系统制动管路密封性6.2.4.2 √ √
9 气压制动系统限压装置6.2.5.1 √ √
10 气压制动管路压力连接器6.2.5.2 √ √
11 车轮的紧固螺栓强度、上下转盘的紧固螺栓防松6.4.2.1 √ √
12 车轮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6.4.2.2 — √
13 液压自卸性能6.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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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4330—2024
表4 检验项目及分类(续)
不合格项目
分类
序号项目名称
项目
章条号
出厂检验型式检验
B
14 紧固件连接牢靠性6.1.2.1 √ √
15 车轮转动灵活性6.1.2.2 √ √
16 全挂车转向灵活性6.1.2.3 √ √
17 关键部位焊接质量6.1.3 — √
18 挂车使用农业轮胎的要求6.4.1.3 √ √
C
1 自卸挂车的厢架与车架间的间隙6.1.2.4 √ √
2 表面涂漆要求6.1.4.1 √ √
3 漆膜附着力6.1.4.2 √ √
4 整机外观质量6.1.4.3 √ √
5 挂车与拖拉机间的机械连接6.1.6 — √
6 车厢总成6.5.2 — √
注:“√”为必检项目,“—”为不检项目。
8.2 型式检验
8.2.1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定型鉴定;
———老产品异地生产或转厂生产;
———产品正式生产后,主要结构、材料、工艺、零部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比较有较大差异;
———正常生产情况下的质量监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需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
8.2.2 抽样方法
型式检验样机抽样检验程序按GB/T2828.1规定的一次正常抽样方案执行。在制造商抽样时,样
机应在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机数量为2台,抽样基数不少于5台。在用户和销售部门抽样的,不受
此限制,但产品应为未使用的产品。
8.2.3 检验项目分类
型式检验项目按其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分为A、B、C三类,A 类为对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的项
目,B类为对产品质量有较大影响的项目,C类为对产品质量影响一般的项目,不合格项目分类见表4。
8.2.4 判定规则
评定结果应符合表5的规定。样本中不合格数不大于Ac时,结果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采
用逐项考核,按类判定,A、B、C任一分类评定为不合格,则最终评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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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4330—2024
表5 合格判定
不合格项目分类A B C
检验水平S-1
样本数n 2
AQL 6.5 25 40
Ac Re 0 1 1 2 2 3
注:AQL为接收质量限,Ac为接收数,Rc为拒收数。
9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9.1 每辆挂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至少装置一个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在车身外表面的
易见部位上应设置车型识别标志。
9.2 挂车应装置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按GB/T13306的规定制作,并应固定在明显、
不受更换部件影响的位置,其具体位置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指明。标牌上应至少标明下列内容:
a) 产品型号、名称;
b) 主要参数(包括:匹配拖拉机最小功率、总质量、载质量等);
c) 产品出厂编号、出厂(制造)日期;
d) 制造商名称、地址;
e) 执行标准编号。
9.3 挂车出厂一般是整车,不包装。特殊需要者,可另行商定包装办法。
9.4 挂车整车出厂装运应符合交通部门的规定,对于随机技术文件、附件、备件、工具及运输中需拆下
的零部件,均应另行装箱,保证运输中无损且不丢失。
9.5 挂车出厂随车应配备下列文件、备件和附件:
a) 产品使用说明书;
b) 产品合格证;
c) 三包服务卡;
d) 装箱单;
e) 备件与附件等(按说明书规定或合同要求提供)。
9.6 运输方式和要求由订货和制造商协商确定。
9.7 产品应存放在地面平整、干燥的场所,避免日晒、雨淋和腐蚀。
12
GB/T433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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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5年3月25日 15: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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