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 B 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594—2024
代替GB/T3594—2007
渔船用电子设备电源技术要求
Technicalrequirementsforpowersuppliesofelectronic
equipmentsoffishingvessles
2024-04-25发布2024-11-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 文件代替GB/T3594—2007《渔船电子设备电源的技术要求》,与GB/T3594—2007相比,除结
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直流供电要求(见第4章,2007年版的第2章、第3章);
———更改了交流供电要求(见第5章,2007年版的第2章、第3章);
———增加了网络供电要求(见第6章);
———更改了安全保护要求(见第7章,2007年版的第4章);
———更改了电磁兼容性要求(见第8章,2007年版的第5章);
———更改了接地与极性要求(见第9章,2007年版的第6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56)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福建飞通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
波驰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石瑞、李国栋、林英秋、林连军、刘晃、曹建军、吴姗姗、郑本中。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3年首次发布为GB/T3594—1983,2007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渔船用电子设备电源的直流供电、交流供电、网络供电、安全保护、电磁兼容性、接地
与极性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渔船船联网设备、无线电通信及导航设备、助渔仪器、船内通信报警设备、自动控制设
备、电源变换设备等渔船用电子设备电源的设计、生产、贸易及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4943.1—2022 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 第1部分:安全要求
GB/T5465.2—2023 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 第2部分:图形符号
IEC60945:2002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 通用要求 测试方法及要求的测试结果
(Maritimenavigationandradiocommunicationequipmentandsystems—Generalrequirements—Methodsoftestingandrequiredtestresults)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直流供电要求
4.1 额定电压
应在12V、24V、36V、48V 中选取。
4.2 工作电压的标注
若工作电压覆盖多个额定电压,宜标注额定电压的范围值,如:12V~36V。
5 交流供电要求
5.1 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
应在110V、220V、380V 和50Hz、60Hz中组合选取。
5.2 工作电压和频率的标注
若工作电压和频率覆盖多个额定电压和频率,宜标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的范围值,如:110V~
220V,50Hz~60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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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594—2024
6 网络供电要求
6.1 直流供电输入
采用直流供电输入的电源,应符合第4章的要求。
6.2 交流供电输入
采用交流供电输入的电源,应符合第5章的要求。
6.3 输出电压范围
6.3.1 渔船用串联数据仪器网络的共用电源,网内输出直流电压应在9.0V~32.0V 范围内变化。
6.3.2 渔船用以太网的共用电源,网内输出直流电压应在44.0V~57.0V 范围内变化。
7 安全保护要求
7.1 指示
电源或内置电源的设备应有接通和断开指示。
7.2 危险电压的防护
涉及危险电压(大于55V)的电源或内置电源的设备,应符合GB4943.1—2022中5.3的要求。
7.3 危险电压的警示
涉及危险电压的电源或内置电源的设备,应按GB/T5465.2—2023中5036的要求标明图形符号。
7.4 危险电压的断电措施
涉及危险电压的电源或内置电源的设备,在断电30s后,其内部除储能电池外不应存在危险电压。
7.5 绝缘特性
电源或内置电源设备的电气间隙、爬电距离、抗电强度应分别符合GB4943.1—2022中5.4.2、
5.4.3、5.4.9的要求。
7.6 永久性标志
设备外壳上应设有清晰、耐腐蚀的永久性标志,并符合GB4943.1—2022中F.3.2的要求。
7.7 接地装置
电源或内置电源设备的机体上应设有牢固、标志明显的接地装置,并按GB4943.1—2022中F.3.6
的要求标明符号。
7.8 保护装置
电源或内置电源的设备应有过流和过压保护装置。如采用直流供电,还应增加电源极性反接保护
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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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594—2024
7.9 环境适应性
电源或内置电源的设备应符合IEC60945:2002中第8章的要求。
8 电磁兼容性要求
8.1 传导干扰与抗传导干扰
传导干扰应符合IEC60945:2002中9.2的要求,抗传导干扰应符合IEC60945:2002中10.3的
要求。
8.2 辐射干扰与抗辐射干扰
辐射干扰应符合IEC60945:2002中9.3的要求,抗辐射干扰应符合IEC60945:2002中10.4的
要求。
9 接地与极性要求
9.1 接地
电源或内置电源的设备应有接地措施。地线截面积应符合GB4943.1—2022中表31的要求。若
有地线端子,应符合GB4943.1—2022中表32的要求。
9.2 极性
当采用直流供电时,电源负极可接地,电源正极不应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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