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清版 GB/T 30947-2024 罐装冷藏蟹肉 ,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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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X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0947—2024
代替 GB/T 30947—2014
2024-06-29 发布2025-01-01 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30947—2014《罐装冷藏蟹肉》,与GB/T 30947—2014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
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涉及食品安全指标和要求的相关内容(见2014年版的3.1、3.3、3.7);
—增加了原料要求(见4.1);
—更改了感官要求和试验方法(见4.3、5.1,2014年版的3.4、4.1);
—更改了挥发性盐基氮要求和试验方法(见4.4、5.2,2014年版的3.6、4.3);
—更改了净含量要求和试验方法(见4.5、5.3,2014年版的3.5、4.2)。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56)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建省水产研究所、中国海洋大学、厦门医学院、青岛海洋食品营养与健康创新研究
院、浙江天和水产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海洋生物产业研究院、浙江海洋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国际海运
职业技术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北京市水产技术推广站、福州大学、华侨大学、福建
罗屿岛食品有限公司、东山华昌食品有限公司、广东省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智禹、苏永昌、方旭波、许旻、薛长湖、陈贝、潘南、刘淑集、乔琨、
张宾、吴靖娜、李振兴、周绪霞、杨贤庆、姜晓明、郑宏伟、曹爱英、蔡水淋、陈晓婷、陈婷茹、
钱卓真、吴成业、林振宇、杨素萍、林志良、邱子彬、余训新、章建设、付光中。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4年首次发布GB/T 30947—2014;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原料、加工用水、感官、理化指标和净含量等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
则,同时规定了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罐装冷藏蟹肉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30891 水产品抽样规范
GB/T 36193 水产品加工术语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C/T 3035 水产品包装、标识通则
SC/T 3112 冻梭子蟹
3 术语和定义
GB/T 36193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罐装冷藏蟹肉 canned chilled crab meat
以活、鲜、冻梭子蟹(Portunus)等蟹类为原料,经预处理、蒸煮、剔肉、分拣、装罐和巴氏杀菌
等工序所制成的,在0 ℃~4 ℃ 环境中贮藏和流通的产品。
3.2
圆心肉 jumbo lump
蟹类游泳足连接蟹体部位的肌肉。
4 要求
4.1 原料
原料蟹应品质良好,冻梭子蟹原料应符合SC/T 3112 的规定。
4.2 加工用水
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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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圆心肉碎 肉
色 泽呈白色或米白色,色泽均匀呈米白色或灰白色
组织形态纹理清晰,有弹性,圆心肉形态完整纹理基本清晰,片型基本完整
滋味、气味具有蟹肉自然鲜美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硬壳与软膜不应含有0.7 cm以上的硬壳或1 cm以上的软膜
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 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优级品合格品
挥发性盐基氮/(mg/100 g) ≤15.0 ≤25.0
4.5 净含量
应符合JJF 1070 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和其他干扰的环境下,将样品置于白色搪瓷盘或不锈钢工作台上,逐项检查色
泽、组织形态、滋味、气味、硬壳、软膜和杂质;硬壳与软膜的长度可用游标卡尺进行测量。
5.2 挥发性盐基氮
按GB 5009.228 的规定执行。
5.3 净含量
按JJF 1070 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6.1.1 组批规则
在原料及生产工艺基本相同的条件下,同一天或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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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1.2 抽样方法
按GB/T 30891 的规定执行。
6.2 检验分类
6.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挥发性盐基氮和净含量。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
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
6.2.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
a)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b) 原料产地变化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国家行政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两次的周期性检验;
f) 对质量有争议,仲裁需要时。
6.2.3 判定规则
6.2.3.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符合本文件的规定。
6.2.3.2 检验项目如出现不合格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若仍有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不符合本文件的规定。
7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识
7.1.1 应符合SC/T 3035 的规定,标签上还应标示食用方法。
7.1.2 运输包装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
7.1.3 实施可追溯的产品应有可追溯标识。
7.2 包装
7.2.1 应符合SC/T 3035 的规定。
7.2.2 应按同一种类、同一规格进行包装,不应混装。
7.2.3 箱中产品应排列整齐,并有检验合格证明。
7.2.4 包装应牢固、防水、不易破损。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
7.3 运输
7.3.1 应采用保温车船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无异味,运输过程环境温度应控制在0 ℃~4 ℃。
7.3.2 运输中产品应防止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和其他损害,不应靠近或接触有腐蚀性的物质,不应与
气味浓郁物品混运。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于0 ℃~4 ℃ 的冷藏库,防止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和其他损害。
7.4.2 不同种类、规格、批次的产品应分垛存放,标示清楚,并用垫板垫起,与地面距离不少于
10 cm,与墙壁距离不少于30 cm,控制堆放高度,以外包装箱受压不变形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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