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YXT 065-2024 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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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C48
团体标准
T/BYXT 065-2024
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
Rare earth zeolite antibacterial adhesive tape
2024-12-25 发布2024-12-25 实施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工信和科技局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稀土产业标准化协会发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分类.................................................................................1
5 原材料要求...........................................................................1
6 技术要求.............................................................................2
6.1 基本要求.......................................................................2
6.2 外观...........................................................................2
6.3 理化指标.......................................................................2
6.4 酸碱度.........................................................................3
6.5 生物相容性.....................................................................3
7 试验方法.............................................................................3
7.1 外观...........................................................................3
7.2 吸氨值.........................................................................3
7.3 持粘性.........................................................................3
7.4 剥离强度.......................................................................3
7.5 液体吸收性.....................................................................3
7.6 阻水性.........................................................................3
7.7 水蒸气透过率...................................................................3
7.8 抗抑菌性能.....................................................................3
8 检验规则.............................................................................3
8.1 取样与组批.....................................................................3
8.2 检验类别及检验项目.............................................................4
8.3 结果判定.......................................................................4
9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4
9.1 包装...........................................................................4
9.2 标志...........................................................................4
9.3 运输...........................................................................5
9.4 贮存...........................................................................5
10 销售与服务..........................................................................5
10.1 销售..........................................................................5
10.2 服务..........................................................................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吸氨值的测定方法................................................... 7
附录B(规范性附录)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要求....................... 8
附录C(规范性附录)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产品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证书.................. 14
附录D(规范性附录)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产品销售证.................................. 15
T/BYXT 065-2024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包头市稀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稀土产业标准化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包头市检验检测中心、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工信和科技局、包头市白云鄂博矿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稀谷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圣飞运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炎黄医养科技有
限公司、内蒙古稀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稀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吉安稀谷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昆山稀谷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稀土新材料和产业应用研究院、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稀
土产业标准化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为:焦智斌、侯权恒、侯照东、周泉书、应晓胜、任渊、尹志军、王振洲、白瑞、
段羚、王强、那剑、袁玉静、张文权、侯倩文、赵文剑、张华虎、成志平、石晓丽、王鸿宇、张沛宇、赵艳
霞、司春英、白夜明、王丽、韩乐、武小丽、敖日格乐、李明、王乐、池慧。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T/BYXT 065-2024
1
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原材料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销售与服务。
本文件适用于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其他创可贴产品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
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5676 稀土术语
GB/T 16886.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 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
GB/T 17803 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
WS/T 650 抗菌和抑菌效果评价方法
YY/T 0148-2006 医用胶带通用要求
YY/T 0466.1 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 部分:通用要求
YY/T 0471.1 接触性创面敷料试验方法第1 部分:液体吸收性
YY/T 0471.2 接触性创面敷料试验方法第2 部分:透气膜敷料水蒸气透过率
YY/T 0471.3 接触性创面敷料试验方法第3 部分阻水性
YY 0594 外科纱布敷料通用要求
YY/T 0615.1 标示“无菌”医疗器械的要求第1 部分: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要求
T/BYXT 001 稀土抗抑菌新材料新产品设计、生产、加工、销售、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
T/BYXT 002 稀土抗抑菌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规范
T/BYXT 063 稀土沸石抗菌吸附材料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676 界定的与下列术语和定义中的内容适用于本文件。
3.1
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Rare earth zeolite antibacterial adhesive tape
从天然斜发沸石中选矿并经纯化改性,制备材料或表面涂层含有稀土抗菌因子,具有抗菌、抑菌、
抑制病毒、防霉菌功能的创可贴。
4 分类
按背贴特性分为:弹性型、防水型、棉布型和透气型。
5 原材料要求
5.1 创可贴材料应符合YY 0594 的要求。
5.2 稀土沸石抗菌吸附材料应符合T/BYXT 063 相关部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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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 技术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产品的设计、生产、加工、销售、标识与管理体系,应符合T/BYXT 001 的要求。
6.1.2 产品牌号、品名、配料组分及工艺方法等基本要求,应符合表1 的要求。
表1
产品牌号类型
配料组分(质量分数/%)
工艺方法
纱布及表面涂层材料a 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净化材料b
REA-BA01-2Nc 弹性型
95.0〜85.0 5.0〜15.0
掺混法d
或
热固法e
REA-BA02-2N 防水型
REA-BA03-2N 棉布型
REA-BA04-2N 透气型
a 纱布及表面涂层材料按质量计。
b 稀土沸石材料按质量计。
c 产品牌号参考GB/T 17803 的表示方法,第一层用稀土抗抑菌(Rare earth antibacterial)首字母“REA”表
示;第二层“SN”表示创可贴产品(“BA”为创可贴“Band aid”的英文名称缩写);第三层“2N”表示抗抑
菌率为99%(2 为“9”的个数,“N”为数字“9”的英文首字母)。
d 把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净化材料混合配制到纱布及表面涂层材料中的工艺方法。
e 把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净化材料制备成溶剂喷涂到表面涂层及纱布材料中,经热固制备生产的工艺方法。
6.2 外观
创可贴应表面平整、无明显污渍和异物、各组成部分不应有脱离或部分脱离现象。
6.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 的规定
表2
项目
要求
优级一级
吸氨值a /(mmol/100g) ≥ 100 95
持粘性/ ( m m ) ≤ 2.5
剥离强度/ (每1cm 所需的平均力/N) > 1.0
液体吸收性/(g/100cm2) > 5
阻水性/(背贴应能承受500mm 静水压/s) > 300
抗菌率
大肠杆菌/(%) ≥ 99.0 90.0
金黄色葡萄球菌/(%) ≥ 99.0 90.0
白念珠菌/(%) ≥ 99.0 90.0
a 吸氨值作为产品所含沸石材料质量分数的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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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4 酸碱度
进行试验时,加酚酞指示液后,溶液应不变色;再加甲基指示液后,溶液不得显粉红色。
6.5 生物相容性
应按GB/T 16886.1 对创可贴进行生物学评价。
7 试验方法
7.1 外观
目测。
7.2 吸氨值
按附录A 的要求执行。
7.3 持粘性
按YY/T 0148-2006 中附录B.2 规定方法进行。
7.4 剥离强度
按YY/T 0148-2006 中附录B.3 规定方法进行。
7.5 液体吸收性
按照YY/T 0471.1 的规定进行。
7.6 阻水性
按YY/T 0471.3 的规定进行。
7.7 水蒸气透过率
按YY/T 0471.2 的规定进行。
7.8 抗抑菌性能
按WS/T 650 的规定执行。
8 检验规则
8.1 取样与组批
8.1.1 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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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按照每个检验项目的检验需求量抽样检测。
8.1.2 组批
产品按批检验,一个生产线连续一个周期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8.2 检验类别及检验项目
8.2.1 检验类别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2.2 出厂检验
8.2.1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
8.2.2 出厂检验项目为6.2 章、6.4 章要求的项目。
8.2.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出厂检验项目和第6 章要求的其他所有项目。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试制、正式投产时;
b) 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原料、工艺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3 结果判定
8.3.1 生产企业进行出厂检验时,所有项目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则判定产品为合格。
8.3.2 如果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应重新从加倍采样批中采样进行复验。
复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则整批产品不应被验收合格。
8.3.3 用户有权按本文件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核验。
8.3.4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仲裁时,应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规定执行。
9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9.1 包装
9.1.1 产品应分类包装。
9.1.2 产品包装应能保证产品不受污染。
9.2 标志
9.2.1 应符合GB/T 191、YY/T 0466.1 的要求。
9.2.2 符合T/BYXT 002 评价要求的产品,标志至少应包括:
a)应在产品及包装箱、袋标识“抗菌、抑制病毒、防霉菌”等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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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应在产品及包装箱、袋标识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标志。评价标识图样应符合图1 的样式。
图1 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标志
9.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使用具有防护措施的洁净的工具,防止重压、尖物碰撞及日晒雨淋。
9.4 贮存
产品应保存在干燥通风,不受阳光直接照射的室内,防止雨雪淋洗和地面湿气的影响,不应与有污
染或有毒化学品共存。
10 销售与服务
10.1 销售
10.1.1 基本要求
为保证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产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应该采取但不限于
下列措施:
a)应该避免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产品与常规产品的混杂;
b)应建立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产品的定制生产、运输、贮存、出入库和销售等记录;
c)应建立统一市场管理体制机制,包括不限于统一市场销售管理、统一价格、统一结算等。
10.1.2 销售证明
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产品销售时,采购方应该索取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产品标准化良好行
为评价证书、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产品销售证等证明材料。评价证书应符合附录C 的要求。产品销
售证应符合附录D 的要求。
10.1.3 证书验证
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产品加工者和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产品经营者在采购时,应该对稀土
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产品评价认定证书的真伪进行验证,并留存认定证书复印件。
10.1.4 区分陈列
对于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产品,销售方应在销售场所设立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产品销售专
区或陈列专柜,并与非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产品销售区、柜分开。应该在显著位置摆放稀土沸石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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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菌吸附创可贴产品评价认定证书复印件。
10.2 服务
10.2.1 追溯
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者应建立完善的可追溯体系,保持可追溯的生产全过
程的详细记录,包括不限于标准执行、生产加工记录、仓储记录、出入库记录、销售记录等,以及可跟
踪的生产批号系统。
10.2.2 召回
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者应建立和保持有效的产品召回制度,包括产品召回
的条件、召回产品的处理、采取的纠正措施、产品召回的演练等,并保留产品召回过程中的全部记录,
包括召回、通知、补救、原因、处理等。
10.2.3 投诉
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者应建立和保持有效地处理客户投诉的程序,并保留
投诉处理全过程的记录,包括投诉的接受、登记、确认、调查、跟踪、反馈。
10.2.4 持续改进
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者应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促进稀土沸石抗
菌吸附创可贴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的健康发展,以消除不符合或潜在不符合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生
产加工、经营销售的因素。
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者应该:
——确定不符合的原因。
——评价确保不符合不再发生的措施的需求。
——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或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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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吸氨值的测定方法
A.1 原理
试样用氯化铵煮沸改型,经水洗涤后,再加氯化钾溶液作用,将交换的铵离子置换出来,然后加
入甲醛,被置换出的铵离子和甲醛作用生成盐酸,用标准氢氧化钠溶液滴定,计算其吸氨量。
A.2 分析步骤
称取1.000g(准确至0.001g)试样置于250mL 烧杯中,加入1.0mol/L 氯化铵溶液50mL 和少许纸
浆,在电热板上煮沸并保温30min。取下,用慢速滤纸过滤,用煮沸的1.0mol/L 氯化铵溶液洗涤,直
至流出的溶液中无钙、镁离子为止(检查方法:在小烧杯中加几毫升氨-氯化铵缓冲溶液和1 滴酸性铬
蓝K 指示剂,承接一些滤液,如溶液不变红色,说明已洗净)。再改用温水洗涤至无氯离子(硝酸银溶
液检查),用水将漏斗尾部冲洗一下,防止少量氯化铵沾污。
漏斗改用清洁的250mL 烧杯承接,分三次加入煮沸的1.0mol/L 氯化钾溶液80mL。待漏斗中溶液流
完后,在烧杯中加入甲醛溶液15mL,以酚酞为指示剂,用0.1mol/L 氢氧化钠标准溶液滴定至红色。再
在烧杯中接取一次1.0mol/L 氯化钾溶液),如溶液红色30s 不褪色,表示终点已到,如红色褪去,则应
重复滴定至稳定的红色为止。
以三次滴定所消耗的氢氧化钠标准溶液的总体积计算结果。
A.3 分析结果的表述
吸氨量X(以质量分数计,数值以mmol/100g 表示)按式(1)计算:
10-3
m
X c V 4
…………………………(1)
式中:
c——氢氧化钠标准溶液浓度,单位为毫摩尔每升(mmol/L);
V——消耗氢氧化钠标准溶液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
m——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计算结果表示至小数点后两位。
A.4 允许差
取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15mmol/10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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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要求
A.1 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范围,适用于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产品,以及贯标主体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产品
生产加工机构、经营销售机构、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应用生产机构等。
A.2 评价机构
由标准化组织“稀土沸石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实施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活动。
A.3 评价依据
依据团体标准:T/BYXT 065 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
A.4 评价程序与规则
A.4.1 评价申请
A.4.1.1 评价申请
由贯标主体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供评价申请书。
A.4.1.2 申请公开
评价组织机构受理贯标主体提出的评价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评价范围及有效期。
——评价程序和评价要求。
——评价依据。
——评价组织机构和贯标主体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评价组织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评价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对贯标主体正确使用评价标识、防伪码、证书的要求。
——对获证贯标主体正确宣传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产品的要求。
A.4.2 受理条件
评价组织机构受理贯标主体评价申请的条件,包括:
——贯标主体及其相关方应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其生产加工或经营销售的产品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并应拥有产品的所有权。
——申请评价的产品应在本规则评价依据的相关标准范围内。
——贯标主体在三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
——贯标主体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贯标主体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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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贯标主体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的复印件;
b)贯标主体及其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的基本情况;
c)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管理手册和操作规程。
d)承诺守法诚信,接受评价组织机构,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执行贯
标标准、技术标准实施规则相关要求的声明。
A.4.3 审查
对符合A.4.2 要求的贯标主体,评价组织机构应根据评价依据、评价规则要求,在10 个工作日内
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保存审查记录。
A.4.3.1 审查要求
——评价要求规定明确,并形成文件和得到理解。
——评价组织机构和贯标主体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对于申请的评价范围,贯标主体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评价组织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评价
服务。
A.4.3.2 初审意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评价申请。
——对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贯标主体,并说明理由。
A.4.3.3 审查培训
评价组织机构可采取必要措施帮助贯标主体及直接进行贯标评价培训,使其正确理解贯标标准和执
行标准的要求。
A.4.4 现场检查
A.4.4.1 现场检查准备
A.4.4.1.1 根据贯标主体所申请评价对象范围,评价组织机构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
检查组。
A.4.4.1.3 评价组织在现场检查前应向检查组下达检查任务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检查依据,包括评价依据、评价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检查范围,包括检查的对象范围和过程范围等。
A.4.4.1.4 评价组织机构可向贯标主体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将检查内容告知贯标主体。
A.4.4.1.5 检查组应制定书面的检查计划,经评价组织机构审定后交贯标主体并获得确认。为确保评价
全过程的完整性,检查计划应:
——覆盖所有评价对象范围的全部生产加工、经营销售活动。
——覆盖评价对象范围相关的所有生产加工场所和经营销售场所。
——适用时,可覆盖所有评价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产品的二次分装或分割的场所、运输贮存产
品的仓储、码头等场所。
A.4.4.2 现场检查实施
检查组应根据评价依据对贯标主体生产加工、经营销售活动进行评审,核实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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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贯标主体按照A.2 条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过程与评价依据的符合性。
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对生产加工过程、产品和场所的检查。
——对生产加工、经营销售人员进行访谈。
——对评价对象有关的文件与记录进行审核。
——对评价对象的产量与销售量进行衡算。
——对产品追溯体系、评价标识和销售证的使用管理进行验证。
——对贯标主体持续改进进行评估。
——采集必要的样品。
——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进行验证。
——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方和贯标主体确认检查发现的不符合
项。
A.4.5 样品检测
——评价组织机构应编制抽样检测的技术文件,对抽样检测的项目、频次、方法、过程等作出要求。
——评价组织机构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
——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生产或加工中允许使用限量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强
制性标准的规定。
A.4.6 检查报告
评价组织应规定检查报告的基本格式,包括:
——检查报告应叙述A.4.4 至A.4.5 列明的各项要求的检查情况,就检查证据、检查发现和检查结
论逐一进行描述。
——对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应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描述,以易于贯标主体及其相关方理
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检查报告应随附必要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或照片或音视频等资料。
——检查组应通过检查报告提供充分信息对贯标主体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作评价,对是否通过评价
提出意见建议。
——评价组织机构应将检查报告提交给贯标主体。
A.4.7 评价决定
A.4.7.1 评价组织机构应在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结果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作出评价决定。
A.4.7.2 对符合以下要求的贯标主体,评价组织机构应颁发评价证书。评价证书应符合附录C 的要求。
——生产加工或经营销售活动及其他检查证据符合本规则和评价标准的要求。
——生产加工或经营销售活动及其他检查证据虽不完全符合本规则和评价依据标准的要求,但贯标
主体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不符合项纠正和/或纠正措施,并通过评价组织验证。
A.4.7.3 贯标主体的生产加工或经营销售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评价组织机构不应批准评价决定。
——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
——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的,或者限量重金属超标的。
——申请评价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强制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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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撤销评价证书的。
——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和/或纠正措施,或提交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未满足评价要
求的。
——其他不符合本规则评价标准要求,且无法纠正的。
A.4.8 申诉
——贯标主体如对评价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10 日内向评价组织机构申诉,评价组织机构自收到
申诉之日起,应在30 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贯标主体。
——贯标主体如认为评价组织机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监管部门申诉。
A.5 评价管理
A.5.1 评价后管理
A.5.1.1 评价组织机构应每年对获证贯标主体至少安排一次获证后的现场检查。实施不通知检查时应在
现场检查前48 小时内通知获证贯标主体。
A.5.1.2 评价组织机构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获证贯标主体变更信息,对获证贯标主体实施有效跟踪,以保
证其持续符合评价的要求。
A.5.1.3 评价组织机构与贯标主体应明确约定获证贯标主体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评价组织通报
以下信息:
——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获证贯标主体管理层、联系地址变更的信息。
——评价对象的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状况、过程或生产加工、经营销售场所变更的信息。
——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销售场所周围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的信息。
——生产加工、经营销售中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
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
——获证贯标主体因违反国家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销售证的使用情况。
——其他重要信息。
A.5.1.4 销售证和防伪码
A.5.1.4.1 销售证是获证产品所有人贯标主体提供给买方的交易证明。销售证应符合附录D 的要求。对
于使用了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产品防伪码的产品,评价组织机构可不颁发销售证。
A.5.1.4.2 贯标主体与购买方签订的供货协议的获证产品需要销售证时。可向评价组织机构申请,应提
供获证产品范围和数量、发票、发货凭证等进行报备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颁发销售证;对不符合要求的
应监督其整改,否则不能颁发销售证。
A.5.1.4.3 销售证由获证贯标主体交给购买方。获证贯标主体应保存已颁发的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评
价组织机构审核。
A.5.1.4.4 评价组织机构应按照评价证书编码规则编号,对获证产品销售证及防伪码进行编号,并采取
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个获证产品销售证或防伪码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评价证书和获证产
品及其生产加工、经营销售单位。
A.5.1.4.5 评价组织机构对其颁发的销售证或防伪码的正确使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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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2 再评价
A.5.2.1 获证贯标主体应至少在获证产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3 个月向评价组织机构提出再评价申请。
获证贯标主体的获证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过程未发生变更时,评价组织机构可适当简化申请评审程
序。
A.5.2.2 评价组织机构应在评价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评价检查。
A.5.2.3 对超过3 个月仍不能再评价的获证产品及经营销售,应按初次评价实施。
A.5.3 评价证书、标识管理
A.5.3.1 评价证书基本格式
评价组织机构应依据评价依据和评级程序与规则对合格评价对象颁发的评价证书,评价证书基本格
式应符合附录C 的要求。
A.5.3.2 评价证书的变更
获证产品在评价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贯标主体应当在15 日内向评价组织机构申请
变更。评价组织机构应当自收到评价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对评价证书进行变更:
——贯标主体或者获证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销售机构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其他需要变更评价证书的情形。
A.5.3.3 评价证书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组织机构应当在30 日内注销评价证书,并对外公布:
——评价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获证产品的贯标主体申请注销的。
——其他需要注销评价证书的情形。
A.5.3.4 评价证书的暂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组织机构应当在15 日内暂停评价证书,评价证书暂停期为1 至3 个月,
并对外公布:
——未按照规定使用评价证书或者评价标识的。
——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等活动不符合评价要求,且经评价组织机构评估在暂停期限内
能够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其他需要暂停评价证书的情形。
A.5.3.5 评价证书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组织机构应当在7 日内撤销评价证书,并对外公布:
——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文件要求的。
——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国家标准禁用物质的。
——获证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销售活动中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获证产品的贯标主体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获证产品的贯标主体超范围使用评价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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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等活动不符合评价要求,且在评价证书暂停期间,未采取有效
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获证产品的贯标主体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获证产品的贯标主体从事贯标评价活动因违反国家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的。
——获证产品的贯标主体拒不接受评价监管部门或者评价组织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其他需要撤销评价证书的情形。
A.5.3.6 评价证书的恢复
A.5.3.6.1 评价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评价组织机构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评价证书。
A.5.3.6.2 评价证书被暂停的,需在证书暂停期满且完成对不符合项的纠正或纠正措施并确认后,评价
组织机构方可恢复评价证书。
A.5.3.7 评价证书的暂停
评价证书暂停期间,评价组织机构应通知并监督获证贯标主体停止使用评价证书和标识,获证贯标
主体同时应封存带有评价标识的相应批次产品。
A.5.3.8 评价证书撤销后的标识处理
A.5.3.8.1 评价证书被注销或撤销的,获证贯标主体应将注销、撤销的获证产品评价证书和未使用的标
识应交回评价组织机构,或由获证贯标主体在评价组织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剩余标识和带有获证产品评价
标识的产品包装,必要时,贯标主体应召回相应批次带有获证产品评价标识的产品。
A.5.3.8.2 评价组织机构有责任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类无效的评价证书和标识被继续使用。
A.5.3.8.3 对于无法收回的获证证书和标识,评价组织机构应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注销或撤销
评价证书的决定,声明获证证书及标识作废。
A.5.3.9 评价标识
A.5.3.9.1 贯标主体自愿贯标并向评价组织机构提交办理评价产品入库,贯标产品评价信息声明公开
后,可向评价组织机构申请评价标识使用授权。评价标识应符合8.2.2 章规定的图1 的要求。
A.5.3.9.2 评价标识使用与管理,应符合如下要求:
——贯标主体的获证产品,应该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图1 给定的标识。
——贯标主体在获证产品加施的标识,可以根据产品的特性,釆取粘贴或印刷等方式直接加施在产
品或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不直接零售的加工原料,可以不加施。
——印制的获证产品标识中的文字、图形或符号等应该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该直观、规范。
文字、图形、符号的颜色与背景色或底色应该为对比色。
——印制在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材料上的图1 标识,可以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
应该变形、变色。
A.5.4 评价信息报告
A.5.4.1 评价组织机构应在10 日内将暂停、撤销评价证书相关贯标主体及获证产品的名单及暂停、撤
销原因等,通过官方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A.5.4.2 评价组织机构在获知获证贯标主体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评价组织和
所在地的政府监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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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规范性附录)
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产品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证书
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产品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证书,格式要求如下:
证书编号:*************
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产品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证书
贯标主体(证书持有人)名称: ************************
地址: ************************
生产加工/经营销售企业名称: ************************
地址: ************************
评价对象类别:生产加工/经营销售
评价依据:
T/BYXT 065 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
评价范围:
商标产品名称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质量控制信息公开
以上产品及其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过程符合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要求,特
发此证。
初次发证日期: 年月日
本次发证日期: 年月日
证书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负责人(签字):
(评价机构印章) (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标识)
评价机构名称:
评价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T/BYXT 06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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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规范性附录)
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产品销售证
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产品销售证,基本格式要求如下:
证书编号:*************
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产品销售证
销售证编号:
评价证书编号:
评价类别:
贯标主体(证书持有人)名称:
产品名称:
产品描述:
购买单位:
数(重)量:
产品批号:
发票号:
合同号:
交易日期:
售出单位:
此证书仅对购买单位和获得稀土沸石抗菌吸附创可贴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获证产品交易有效。
发证日期: 年月日
负责人(签字): (评价机构印章)
评价机构名称:
评价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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