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29-325-2024 城市儿童友好空间与设施建设标准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尊敬的用户你们好,你们的支持是我们前进的动力,网站收集的文件并免费分享都是不容易,如果你觉得本站不错的话,可以收藏并分享给你周围的朋友。
如果你觉得网站不错,找不到本网站,可以百度、360搜搜,搜狗, 神马搜索关键词“文档天下”,就可以找到本网站。也可以保存到浏览器书签里。
收费文件即表明收集不易,也是你们支持,信任本网站的理由!真心非常感谢大家一直以来的理解和支持!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Child-Friendly Spaces and
Facilities in Cities
(津冀协同标准)
DB/T 29-325-2024
备案号:J17948-2025
2024-11-8 发布2025-4-1 实施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儿童友好空间与设施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Child-Friendly
Spaces and Facilities in Cities
DB/T29-325-2024
J17948-2025
主编单位:天津大学
批准部门: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5 年4 月1 日
2025 天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住建设函[2024]301 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城市儿童友好空间与设
施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京津冀工程建设标准领域协同发展,根据《市住
房城乡建设委关于下达2024 年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编制计划的通知》(津住建设函〔2024]146 号)要求,天津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组
织天津大学等单位编制完成了《城市儿童友好空间与设施建
设标准》,经津两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专家评审通过,现批准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
DB/T29-325-2024,自2025 年4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津冀两地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在天津市实
施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天津大学负责
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
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大学。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 年11 月8 日
前言
根据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 年天津市工
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住建设函[2024]146 号)的要
求,标准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
相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是津冀两地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按照津冀两地互认
共享的原则,由两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本标准共分7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
规定;4.建设层级;5.公共空间;6.交通出行空间;7.公共服务设施。
本标准在天津市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天
津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
议,请寄送至天津大学建筑学院(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
号,邮编:300072,电话:022-27404491,邮箱:tdzhaodi@163.com),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天津大学
参编单位:河北工业大学
天津大学建筑设计规划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华春智慧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保定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房屋鉴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宋昆赵迪汪丽君舒平王哲
顾少华徐媛张超冯琳曹语芯
田名川芦岩孙燕明张奇林曹宇
徐军叶兆丽任登军彭荣缓肖立宾
李萍侯薇苏永帅李晓明卢杉
闫建波刘天宇杨雪张敬殷彪
王佳慧史景瑶曹兰玉
主要审查人: 罗宝阁王燕玲李文江陈志毅关彤军
刘瑞杰闫万军张春福吴英杰
目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4
4 建设层级...........................................................................................5
4.1 城市层级................................................................................................ 5
4.2 街区层级................................................................................... 7
4.3 社区层级................................................................................................ 9
5 公共空间.........................................................................................12
5.1 一般规定...........................................................................................................................12
5.2 公园绿地和广场...............................................................................................................14
5.3 校外活动场所...................................................................................................................18
5.4 儿童活动设施...................................................................................................................21
6 交通出行空间.................................................................................25
6.1 一般规定.............................................................................................. 25
6.2 学径......................................................................................................25
6.3 学校周边道路...................................................................................... 26
6.4 儿童主要活动场所周边道路............................................................... 28
6.5 候车空间.............................................................................................. 29
7 公共服务设施.................................................................................30
7.1 一般规定.............................................................................................. 30
7.2 托育服务设施...................................................................................... 33
7.3 教育设施.............................................................................................. 34
7.4 儿童福利设施...................................................................................... 35
7.5 青少年宫.............................................................................................. 36
7.6 儿童活动中心...................................................................................... 36
7.7 儿童之家.............................................................................................. 37
7.8 医疗卫生设施...................................................................................... 38
7.9 图书阅览设施...................................................................................... 38
7.10 展示与艺术表演设施......................................................................... 39
7.11 体育设施............................................................................................ 40
本标准用词说明.................................................................................42
引用标准名录.....................................................................................43
附:条文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4
4 Spatial Scale............................................................................. 5
4.1 City Level..................................................................................... 5
4.2 District Level................................................................................ 7
4.3 Communityn Level....................................................................... 9
5 Public Space...........................................................................12
5.1 General Provisions......................................................................12
5.2 Parks and Squares....................................................................... 14
5.3 Out of School Activity Places......................................................18
5.4 Children's Activities Facilities..................................................... 21
6 Transportation Space.............................................................. 24
6.1 General Provisions......................................................................24
6.2 School Path.................................................................................24
6.3 Roads Around the School............................................................25
6.4 Roads Around Children's Major Activitie Space.......................... 27
6.5 Waiting Space............................................................................. 28
7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29
7.1 General Provisions......................................................................29
7.2 Childcare Facilities..................................................................... 32
7.3 Educational Facilities.................................................................. 33
7.4 Child Welfare Facilities...............................................................34
7.5 Youth Palace............................................................................... 35
7.6 Children's Activity Center........................................................... 35
7.7 Children's Home......................................................................... 36
7.8 Health Care Facilities..................................................................37
7.9 Reading Facilities....................................................................... 37
7.10 Exhibition and Performing Arts Facilities.................................. 38
7.11 Sports Facilities.........................................................................39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41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42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45
1
1 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有关儿童友好城市的政策要求,切实
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规范城市儿童友
好空间与设施建设的内容和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津冀地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造城市儿童友好
空间与设施的设计和建设。
1.0.3 城市儿童友好空间与设施建设应遵循“儿童优先,普惠公平;
安全健康,自然趣味;因地制宜,彰显特色;多元共建,探索创新”
的原则。
1.0.4 城市儿童友好空间与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
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语
2.0.1 儿童友好child-friendly
儿童友好是指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
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0.2 儿童友好空间与设施child friendly space and facilities
儿童友好空间与设施包括儿童友好的儿童使用频率较高的公
共空间、交通出行空间与公共服务设施等。
2.0.3 适儿化改造adaptation of children
为满足儿童健康成长与发展需求,根据儿童的年龄、身心特点、
行动特征、活动需求及看护人的日常生活方式等,对城市中儿童使
用频率较高及对儿童的安全、健康和福祉有重要影响的空间环境和
服务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的活动。
2.0.4 儿童活动场地children’s activities space
位于城市公园、社区公园、游园、多功能活动场地等开敞空间,
为儿童提供游乐、体育运动和休息等功能的场地。
2.0.5 儿童活动设施children's activities facilities
专门用于儿童游乐、体育活动的设备或设施。
2.0.6 学径school path
结合儿童上学生活轨迹,以步行和骑行为主要出行方式,借助
城市慢行系统、绿道、建筑退线空间等连接住宅、中小学及其他公
共服务设施和儿童活动场地形成的通行路径。
2.0.7 儿童主要活动场所周边道路roads around major children's
activities
以儿童主要活动的特定建筑物或空间(包括学校、图书馆、公
3
园以及其他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主要出入口为中心100-300 米半
径范围内的道路。
2.0.8 稳静化措施stabilization measures
为降低城市道路机动车车速、减少机动车流量和噪声所采取的
工程和管理措施的总称。
2.0.9 儿童公共服务设施children's public services facilities
为儿童提供思想教育、艺术展示、科技创新、休闲娱乐、体育
运动等服务,为家庭提供育儿指导的公共服务设施。
2.0.10 校外活动场所out of school activity places
以加强儿童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儿童综合素养和实践能力为目
标,配置相关设施设备,提供相关专业化服务,可供儿童在课外开
展劳动教育、自然教育、美育教育、科技体验、课外实践、素质拓
展等活动的设施和空间。
2.0.11 第三卫生间family toilets
用于协助老、幼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厕所间,也称家庭卫生间。
4
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儿童友好空间与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和
城市设计的相关要求,结合城市空间特征与建设特点,制定“远近
结合、分级分类、逐步落实、持续推进”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方案。
3.0.2 城市儿童友好空间与设施建设应满足不同年龄段儿童活动
和健康成长的需求,在城市/区(县)、街区(镇)、社区三个层级
统筹推进。
3.0.3 城市儿童友好空间与设施建设应综合考虑公共空间、交通出
行空间、公共服务设施的设计、建设。
3.0.4 城市儿童友好空间与设施建设应结合城市更新,对既有片区
各类空间进行适儿化改造,完善儿童友好空间与公共服务设施,并
为未来发展和升级调整提供条件。
3.0.5 城市儿童友好空间与设施建设应构建城市/区(县)、街区
(镇)、社区三个层级和公共空间、交通出行空间、公共服务设施
三种类型的“三级三类”城市儿童友好空间与设施框架体系。
3.0.6 城市儿童友好空间与设施建设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类别对
照执行“三级三类”框架体系中相应层级和类型的条款要求。
3.0.7 城市儿童友好空间与设施的规划选址、安全卫生、防灾减灾、
无障碍设施等要求,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4 建设层级
4.1 城市层级
4.1.1 城市儿童友好空间与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
划和总体城市设计,全面构建城市儿童友好空间与设施体系,统筹
规划、系统布局、分级分类、整体配置城市儿童友好的公共空间、
交通出行与公共服务设施。
4.1.2 城市儿童友好公共空间包括城市综合公园、城市广场、郊野
型公园、专类公园、儿童校外活动场所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应分级分类布局城市综合公园与城市广场,宜充分利用
绿化隔离带、生态保育和生态修复区域建设郊野型公园,因地制宜
配置动物园、植物园、儿童公园、体育健身公园等多种类型的专类
公园;
2 宜结合串连城市公园绿地、山体、河湖水系和文化遗产的城
市绿环、绿带、绿廊和绿道系统等构建特色化儿童友好公共空间网
络体系;
3 城市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51346
的相关规定建设儿童公园;
4 宜统筹城市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文化馆、纪念馆等城
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类儿童校外活动场所。
4.1.3 城市儿童友好交通出行空间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和儿童
主要活动场所周边道路系统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城市不同片区的功能定位、交通特征、活动特点、人
口密度以及自然环境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儿童友好道路和交通建
6
设要求;
2 城市应优化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环境,宜结合城市儿童主要活
动场所出入口设置公交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换乘路径及标识应
符合儿童识别的要求;
3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公交车站等设施之间宜采用
物理隔离、视觉划分等方式建设连续的适宜步行、自行车、童车通
行的慢行系统;
4 儿童交通出行重点区域,应按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小
汽车的优先次序分配路权,优先保障儿童路权;
5 儿童主要活动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周边的道路通行空间宜
人车分流,在车流量大、车速快的区域应设置安全隔离措施。
4.1.4 城市儿童友好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托育教育、医疗卫生、文化
体育、儿童福利、青少年宫等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应结合城市发展需求合理规划新建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补齐
资源短板,均衡配置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设施;
2 应结合城市更新对城市既有公共服务设施资源进行适儿化
改造,采用包容性设计,资源全龄共享;
3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或更新时,应增设儿童专属的活动区
域;
4 宜结合城市更新,完善城市特殊教育设施建设;
5 宜统筹城市各级医疗卫生设施,构建便捷、高效的儿童医疗
保健服务体系;
6 城市综合防灾建设应考虑儿童使用需求,应急避难场所应为
儿童配备生活物资和防护物资,并配置母婴室。
7
4.2 街区层级
4.2.1 城市儿童友好空间与设施建设应落实城市层级儿童友好空
间与设施建设的整体要求,并应依据街区常住人口规模与区域特征,
重点完善街区公共空间、交通出行空间、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与更
新,明确建设重点与目标,构建儿童友好街区。
4.2.2 街区儿童友好公共空间包括社区公园、游园、体育运动场地
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利用街区既有公共空间资源,对街区各类儿童公共空
间、校外活动场所等进行适儿化改造;
2 街区应分级分类布局社区公园与游园,提升服务半径覆盖
率,因地制宜设置儿童活动场地,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 米;儿童
活动场地内宜针对不同年龄段儿童需求设置游乐设施,并配备看护
人休息设施;
3 街区内体育运动场地在新建或改造时,应设置儿童体育运动
场地,场地内应配备各种球类、轮滑类等儿童体育设施;
4 宜在住区周边选择合适的广场或街巷,采用分时共享的设
计,特定时间段实施空间与交通管制,建设儿童临时趣味游乐区域;
5 宜结合街区儿童活动中心的新建或改造,建设综合性校外活
动场所;
6 宜依托街区内中小学校、社区公园、文化场馆等公共服务设
施及特色自然生态与人文资源,建设各类专项型校外活动场所。
4.2.3 街区儿童友好交通出行空间包括社区、公园、儿童活动场地、
公共服务设施、中小学校和校外活动场所的周边道路和交通系统,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街区儿童出行空间建设应适应步行和自行车通行的慢行系
8
统,并与城市慢行系统和公共交通系统顺畅衔接,宜与街区各类儿
童服务设施、儿童活动场地等一体化设计;
2 宜结合街区慢行系统建设,依据儿童出行频次选择出行路
径,建设全域覆盖的儿童友好学径空间和学径网络,形成安全的儿
童通行路径;
3 街区宜实施交通稳静化措施,优先改善中小学校和儿童主要
活动场所周边道路出行环境;应通过优化道路断面、缩小转弯半径、
设置路障等措施,降低机动车速度。
4.2.4 街区儿童友好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中小学校、社区医院、体育
场馆、儿童活动中心等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街区既有公共服务设施
资源进行适儿化改造;
2 街区内初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 米,规模不宜超过36
班;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 米,规模不宜超过36 班;中小学
教学区和运动场地宜相对独立设置,运动场地宜向周围儿童错时开
放;
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 米,
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700 平方米;医院应设置儿童预防接种室、儿童
保健室、妇女保健与生育指导、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等用房,
宜设置儿童专属科室和床位;
4 应结合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设立儿童活动中心,宜建设独立占
地的社区儿童活动中心,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 米;
5 宜将儿童公共服务设施与养老服务设施相邻或联合设置,促
进代际融合;
6 街区体育场馆或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新建或更新时,应设置儿
9
童体育运动场地,宜配置适宜儿童参与的球类、轮滑类等体育设施。
4.3 社区层级
4.3.1 城市儿童友好空间与设施建设应落实城市和街区层级儿童
友好空间与设施建设的整体要求,结合住区建设与老旧小区改造工
程,优先配置满足婴幼儿和学龄前儿童日常需要的公共空间、交通
出行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儿童友好社区示范项目建设。
4.3.2 社区儿童友好公共空间包括社区内儿童运动、游乐、休息等
活动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社区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应选择阳光充足及通风良好的地段,
在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少于二分之一,且
场地宜设置在能遮挡冬季寒风的建(构)筑物背风面;
2 新建社区应建设不小于800 平方米全龄共享的体育运动场
地,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 米;宜配置适宜不同年龄段儿童参与的
球类等体育设施;紧急情况下场地宜能转换为应急避难场所;
3 新建社区应配套设置儿童游乐场地,面积不宜小于100 平方
米;儿童游乐场地宜配建沙坑、浅水池、滑梯、微地形等游乐设施,
周边设置看护人休息设施;
4 社区儿童活动场地应考虑不同年龄段儿童活动特点,分区组
织;空间设计应保证视觉通透;
5 宜结合社区儿童之家的新建或改造,建设综合性校外活动场
所。
4.3.3 社区儿童友好交通出行空间包括串联住宅、托育服务设施、
幼儿园、儿童活动场地、儿童之家等的交通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既有社区宜结合改造工程,优化社区支路线形和断面,增加
10
人行道与自行车道宽度,降低机动车速度,满足儿童安全步行、骑
行需要,建设社区儿童友好慢行空间;
2 新建社区应采用人车分流的交通组织方式,划定社区内适宜
儿童的步行空间;
3 社区宜增设独立学径,建设社区安全、有趣的学径空间;
4 社区儿童主要出行路径应便捷连接社区儿童服务设施、儿童
活动场地、小区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等设施;
5 社区儿童主要出行路径与机动车道间宜设置绿化隔离带、隔
离墩等物理隔离;
6 社区内主要机动道路应设置减速带和限速、禁鸣等标志牌;
主要道路交叉口应设置人行横道,并在人行横道前设置预告标线或
减速标线;
7 应合理设置社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空间,不得挤占儿童
出行与活动空间。
4.3.4 社区儿童友好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托育服务设施、幼儿园、儿
童之家、卫生服务站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社区常住人口数量合理建设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宜考
虑残障儿童的特殊公共服务配套需求;
2 社区儿童服务设施宜与社区其他服务设施统筹配置、共享共
建、复合利用;
3 社区应结合改造工程,优先对社区既有公共服务设施资源进
行适儿化改造;
4 社区新建托育服务设施每托位建筑面积不应少于9 平方米,
宜与幼儿园、社区服务站等统筹配建,主要功能空间及室外活动场
地应满足日照要求;
11
5 社区新建幼儿园宜为6~12 班,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200 平
方米,用地面积不宜小于3500 平方米,主要功能空间及室外活动场
地应满足日照要求;
6 社区宜建设儿童之家,设置儿童课外活动、亲子阅读、课后
托管、游戏娱乐、家庭教育指导、心理咨询等服务;
7 社区宜建设卫生服务站,宜设置儿童保健室。
12
5 公共空间
5.1 一般规定
5.1.1 儿童友好公共空间建设应充分利用城市自然生态资源和人
文特色资源条件,对公园绿地和广场、校外活动场所进行适儿化新
建或改造,设置儿童活动设施,构建“安全包容、绿色生态、活力
宜人、童趣新奇”的儿童友好公共空间。
5.1.2 公共空间儿童活动区地形设计应保证环境安全、无视野盲
区、坡度适宜;宜利用现状地形,设置趣味性土丘、坡地、台地等
空间,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 的有关规
定。
5.1.3 公共空间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附属服务建筑应设置完善
的无障碍设施,同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连接,并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和《无障碍设
计规范》GB 50763 的有关规定。
5.1.4 公共空间出入口、附属服务建筑、儿童活动场地等周边应设
置全面的监控系统、应急警报、救生设备和医疗急救等安全设施。
5.1.5 公共空间出入口处应设置醒目标牌,禁止对儿童具有威胁的
宠物进入儿童活动空间。
5.1.6 公共空间附属服务建筑应在空间形态、建筑风格、比例尺度、
色彩处理等方面符合儿童身心特征。
5.1.7 公共空间临水区域应做防滑设计,采用防滑材料;近岸2.0
米范围内水深大于0.5 米的临水区域应设置防止儿童攀爬的安全护
栏,护栏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算起,且净高不应小于1.3 米,采
用垂直杆件时,镂空处净距不应大于0.09 米。
13
5.1.8 可进入的亲水空间常水位与驳岸高差宜控制在0.3~0.5 米,
婴幼儿戏水区水深不应超过0.3 米,池底不应有尖锐突出物,并不
得使用高压喷泉。
5.1.9 公共空间照明应与主要交通流线相结合,避免形成照明盲
区;灯光应避免对儿童视力造成刺激;宜结合活动区主题进行趣味
性的灯光设计。
5.1.10 公共空间景观小品设施表面应光滑,末端和转弯处应设计
成圆角,造型宜增加童趣设计;公共座椅外观宜采用弧形圆角设计,
并应设置防撞角,座椅旁宜设置直径1.5 米的空地,供儿童推车、
轮椅使用者停留。
5.1.11 儿童活动场地周边应配备遮阳、看护人休息等设施,并应
设置母婴室和配备儿童尺度卫生洁具的公共厕所,其服务半径不应
超过250 米,满足条件的应设置第三卫生间。母婴室和第三卫生间
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7.1.4 和7.1.5 的有关规定。
5.1.12 儿童活动场地应采用软质地坪,不宜设置围墙,可因地制
宜选择绿篱、花篱或栏杆等代替围墙,必须设置围墙的应采用透空
花墙或围栏。
5.1.13 儿童活动场地区域内植物空间设计应避免郁闭遮挡视线,
周边宜采用冠大荫浓的乔木树种提供遮阴,严禁配置有毒、有刺等
易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植物。
5.1.14 儿童室内活动空间应位于建筑低层,并符合国家安全消防
等相关规定;游憩设施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5.4 的有关规定。
5.1.15 公共空间应设置具有解说、导向和警示需求的儿童标识系
统,标识设施应满足7~18 岁儿童独立识别、2~6 岁儿童父母辅助识
别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4
1 儿童主要活动空间,宜设置该活动空间及设施的使用说明标
识,标识图标不宜高于1.0 米,说明文字不宜高于1.4 米;
2 儿童标识设施应形象鲜明易于识别,应以简明易懂以图案为
主,设计采用儿童喜爱的元素,兼顾童趣和功能性;
3 标识尺度和设置高度应符合儿童生理特点及行为特征;
4 在停车场、变电设施等给儿童带来安全隐患的空间,应设置
符合儿童认知的警示标识;
5 标识系统应考虑视力障碍人士使用要求,宜提供触觉和听觉
信号指引。
5.2 公园绿地和广场
5.2.1 城市公园绿地的适儿化建设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绿地系统
规划等上位规划对公园绿地的定位要求,重点关注儿童使用频率较
高的城市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与游园、郊野型公园以及包含动物园、
植物园、历史名园、儿童公园、体育健身公园等在内的专类公园,
充分利用城市自然山水地貌、历史文化资源和城市生态修复区域,
因地制宜开展适儿化设计和建设。
5.2.2 城市综合公园应设置休闲游憩、运动康体、文化科普和儿童
游戏等多种设施,提供安全包容、轻松童趣的儿童活动场所,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公园应优先增补儿童游乐场地和体育运动场地等儿童
活动场地,配备形象生动、简明醒目的游憩设施及标识系统,场地
设计应采用多样活泼的色彩、图案提升趣味性,宜建设风雨运动场
地;
2 利用山地建设的综合公园,宜包括不少于20%的平坦区域,
儿童活动场地应设置在地势平坦的区域;
15
3 综合公园宜结合儿童行为尺度、看护人看护需求等,配建多
尺度、包容性的休息及服务设施;
4 儿童活动场地应满足全年龄段儿童使用需求,除混龄活动区
域外,应独立划分婴幼儿活动区(0~3 岁)、学龄前儿童活动区(3~6
岁)、小学生活动区(6~12 岁)、中学生活动区(12~18 岁),不
同分区之间宜设置必要的缓冲间隔空间,分龄分区设置儿童游憩设
施,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4 的有关规定;
5 儿童活动场地宜结合标识系统、解说系统、线上二维码等设
置科普教育、休闲游憩、竞技运动、探索体验、文化娱乐等功能;
6 儿童活动场地与公园游人密集区、主园路及城市干道之间,
应利用植物、围栏或地形等构成隔离地带。
5.2.3 郊野型公园建设应充分利用绿化隔离带、生态保育和生态修
复区域,在保护自然山水、文化资源的基础上开展适宜儿童的自然
体验和游憩活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郊野型公园建设应以亲近生态环境、探索体验自然、快乐认
知自然、亲子共享游乐等为目标,结合资源条件设置具有郊野特色
的儿童游戏功能;
2 应根据郊野型公园的自然与地域特征,围绕城市绿色屏障、
淀泊风光等的特色生态空间,因地制宜设计特色有趣的儿童活动场
地,并设置儿童游憩设施;
3 郊野型公园应打造与自然融合的儿童体验空间,宜建设自然
露营地、主题体验基地等多功能活动驿站;
4 郊野型公园宜设置自然科普中心。
5.2.4 儿童公园应选址在地势较平坦、安静与居住区交通联系便捷
的区域,应配置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6
1 儿童公园面积宜大于2 公顷,总面积小于25 公顷的儿童公
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 千米;
2 儿童公园游玩景点设计应主题突出、风格明显,突出趣味性、
康乐性、互动性、科普性、探索性、生态性和安全性;
3 儿童能近距离接触的雕塑周边应设防攀爬围护或设置柔软
地面;
4 儿童公园道路应设置车档或道闸防止除园务用车、紧急公务
用车以外的其它车辆进入;
5 园内应设置儿童直饮水器,操作高度不应超过0.7 米,出水
应为冷水或温水,不应设置高温开水出口;
6 园内应设儿童走失援助中心,建筑内设有求助电话及等候
区;
7 儿童公园应根据儿童年龄阶段、安全系数设计相应的常规游
乐设施,并应满足游乐设施相关规范的要求;
8 有动力类游乐设施占地面积不宜超过总游乐面积的60%;
大中型动力游乐设施之间应设不小于5 米的安全距离;
9 游乐设施周围的铺地材料种类和厚度应结合设施的最大跌
落高度考虑,保证儿童安全。
5.2.5 动物园应设置供儿童休闲游览、科普教育的设施,动物园观
赏设施的形式和尺度应符合儿童身心特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园内儿童游憩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5.4 的有关规定;
2 园内宜设施婴儿车、观光车租聘等服务设施,宜兼顾考虑特
殊儿童的使用需求;
3 园内宜设置儿童动物园,划定适合儿童观赏、投喂和互动的
区域,并宜设置动物主题的游乐设施。
17
5.2.6 植物园应结合城市自然山水地貌与乡土植物特点,为儿童设
置科普展示、体验游玩的功能与设施,儿童游憩设施应符合本标准
第5.4 的有关规定。
5.2.7 历史名园和遗址公园应在遵循相关保护规划要求的基础上,
为儿童设置必要的展示和游憩空间,设计内容应体现原真性和传统
造园艺术,儿童游憩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5.4 的有关规定。
5.2.8 体育健身公园内应设置儿童活动场地,儿童游乐和体育运动
等儿童主要活动场地与其他人员密集活动区之间应设置隔离缓冲地
带;儿童活动场地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5.2.2 的相关规定。
5.2.9 其他专类公园应根据其主题内容设置相应的游憩及科普设
施,儿童游憩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5.4 的有关规定。
5.2.10 社区公园与游园应设置满足儿童日常游憩的场地和设施,
提供高效便捷、丰富多样、活力创新的儿童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应根据街区与社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配置社区公园与游园
的数量、位置与规模;
2 社区公园与游园应用地独立,应至少设置两个及以上出入
口;
3 宜采用自然化设计,在社区公园、游园中增设游乐、运动、
休息等多类儿童活动场地;
4 社区公园与游园的儿童活动场地应重点满足婴幼儿(0~3
岁)、学龄前儿童(3~6 岁)和小学生(6~12 岁)年龄段儿童使用
需求,宜满足中学生(12~18 岁)使用需求;
5 儿童活动区域台阶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6 米、高度不宜大
于0.13 米;
18
6 儿童活动场地铺地应采用碎软木、沙等自然化材质或柔软安
全的复合材料,材料应环保安全。
5.2.11 城市各类广场的新建与改造应优先设置儿童游乐、体育运
动等儿童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结合广场主题设置科普设施,创造寓教于乐的主题体验空
间;
2 广场中儿童活动场地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5.2.2 的相关规
定。
5.3 校外活动场所
5.3.1 劳动教育场所的建设应优先对既有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进
行改造,为儿童提供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等服务
设施和空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结合中小学校和职业学校建设儿童劳动教育实践场所,并
配置劳动实践教室和实践基地,宜优先利用学校食堂、实验室、操
场、绿地、走廊、架空层与天台闲置地等设置手工缝纫、物创空间、
互动科学实验、种植体验等劳动教育实践空间;
2 宜结合城市各级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综合性劳动实践场
所,儿童活动区域应布置在建筑低层,并与儿童室外场地便捷连通;
3 宜结合城市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劳动实训基地资源,建设适合
儿童参与的“农业”、“工业”、“科技”、“生态”等生产性劳
动实践场所;
4 宜利用福利院、医院、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及公共场所
等资源,建设儿童服务性劳动实践空间;
5 设备、工作台、工具架等设施的高度应符合不同年龄段儿童
的使用需求,宜配置多种尺度供儿童选择。
19
5.3.2 自然教育场所的建设应优先利用城市自然山水地貌和城市
生态修复区域,设置供儿童走进自然、了解自然、学习自然的空间
场所和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宜利用自然保护地、城市公园、科普场馆等资源建设市
级自然教育体验基地,设置生态研习、亲子互动等多主题的儿童自
然教育空间;
2 宜利用社区公园建设若干处社区级自然教育体验点,设置花
草作物协作式种植、科普认知等儿童自然体验场所;
3 场所应分为植物区、动物区、水域区、昆虫观察区等不同的
生态体验区,提供多样的自然体验空间;
4 宜设置资源环境保护设施、科普教育设施;
5 市级自然教育场所宜建设儿童科普馆、自然探索馆等自然教
育和科普体验设施;
6 宜因地制宜设置科普墙、科普游乐等设施。
5.3.3 美育教育场所的建设应优先利用城市既有公共剧场、音乐
厅、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等资源,
设置丰富儿童情绪与精神体验的空间场所和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城市既有设施在适儿化改造时因地制宜增设儿童绘画区、音
乐体验区、戏剧表演区、艺术手工坊等美育主题活动空间;
2 有条件的区域宜建设儿童美术馆;
3 空间设计应采用明亮、温暖的色彩,营造舒适且富有创意的
氛围,不同功能区域宜采用不同的色彩主题;
4 美育教育场所应设置丰富的美育设施,宜结合声光电技术,
采用音频、视频、图片、实物、景观等多种适合儿童理解的表现形
20
式进行空间组合与设计。
5.3.4 科技体验场所的建设应优先利用城市既有科技馆、各类创新
产业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创企业等资源,设置供儿童在
体验与互动中感受科技魅力、提高科技素养的空间场所和设施,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应建设儿童科技体验场所,有条件的区域宜建设儿童科
技馆;
2 科技体验场所应合理划分科技展示区、互动体验区、休闲区
等不同功能区域,并设置明确的分区标识;
3 宜对既有资源进行适儿化改造,增设独立的、符合儿童身心
特点的儿童科普空间,并设置舒适、趣味、可参与的体验互动设施;
4 科技体验场所设计应兼顾视觉、听觉、触觉等多感官体验,
利用声音、光影、触感互动等多媒体技术,增强科技体验的沉浸感;
5 宜通过游戏化、探究式、互动式、多样化的展教方式,营造
互动体验空间;
6 应根据不同年龄段儿童的兴趣需求,合理划分机器人区、编
程区、VR/AR 体验区、科学实验区等不同的体验区域;
7 设备和设施的高度应适合不同年龄段儿童的使用特点,并配
备护栏、缓冲垫等防护设施。
5.3.5 素质拓展场所的建设应优先利用城市体育场馆、户外儿童活
动场地、各类户外拓展基地、自然营地、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等资
源,设置供儿童开展体能、生存、心理、人格、团队合作等训练的
空间场所和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应建设儿童素质拓展场所,可通过城市既有公共空间的
适儿化改造增设儿童素质拓展场地;
21
2 场所应选取有足够空间的场地,设置多种儿童素质拓展活动
区;
3 场所应设置儿童体能拓展区、智力开发区、团队合作区、领
导力培养区,休息与观察区等不同功能分区;
4 场所宜配备健全的配套服务设施,宜为儿童及家庭提供洗
浴、就餐和住宿等服务;
5 场所宜根据不同年龄段儿童喜好,分龄设置钻、爬、滑、荡、
滚、摇等素质拓展设施及器材。
5.3.6 其他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宜优先利用城市红色基因、历史文化
等特色资源,设置儿童陶冶高尚情操、开展思想道德教育的空间场
所和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结合城市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理论体系宣教基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基地等,建设爱国主
义教育基地;
2 宜结合城市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
村等,建设传统文化教育基地;
3 宜结合烈士陵园、军事训练场等,建设国情国防教育基地;
4 宜结合人大立法机关和法院、检察院等政法机关,设定适宜
儿童参观的场所和设施,建设儿童法制教育基地、安全防范教育基
地、智能安防体验区等;
5 宜结合环保设施设置生态环境宣教场所等。
5.4 儿童活动设施
5.4.1 城市各类公共空间中的儿童活动场地因地制宜设置儿童游
乐设施、体育设施、休息设施等儿童活动设施,各类设施应符合下
22
列规定:
1 位于城市综合公园、广场、郊野型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共空
间中用地充足的综合型儿童活动场地,应配置儿童游乐设施和体育
设施;宜配置有动力游乐设施;
2 位于社区公园与游园、多功能运动场地等公共空间中的儿童
活动场地应以设置无动力游乐设施为主;街区层级应配置全龄儿童
活动设施;社区层级应重点配置婴幼儿、学龄前儿童和小学生使用
的儿童活动设施;
3 城市各类用地附属绿地中的附属型儿童活动场地,宜结合儿
童需求配置儿童游乐设施,或建设小型儿童运动场地;
4 公共服务设施、校外活动场所及商业设施、交通设施等建筑
室内儿童活动场地,宜因地制宜设置室内儿童活动设施;
5 儿童活动设施设计应符合儿童人体工学特点、审美特征、行
为习惯,造型宜新颖活泼、色彩宜丰富亮丽,宜采用新材料、新技
术、新形式,彰显地域特色和时代特征;
6 儿童游乐设施和体育设施宜结合儿童不同年龄段的活动特
性和动静需求,分龄、分区设置,不同分区间宜设置必要的缓冲空
间。
5.4.2 游乐设施应注重体验式设计,宜选用组合式、便于移动、功
能多样的设施,增加空间的趣味性和可变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儿童乐园、游乐场等大型游乐设施建设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
关规定执行;
2 小火车、滑行车、转马、观览车等有动力游乐设施宜独立成
区、集中布置;
3 游乐设施设计应满足紧急情况下成人可进入提供帮助的需
23
要,应配有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使用说明和防护措施;
4 游乐设施材料选择应满足安全、卫生、耐用、易维护的使用
性能要求;油漆材料不应使用含铅涂料;金属材料应做防锈处理;
木质材料表面不应有毛刺、裂缝;
5 游乐设施应结构稳定、棱角光滑,保证儿童使用安全;
6 沙池设计深度应小于0.5 米,沙池外围宜设置拦沙设施,底
部宜设置排水设施,周边宜设置清洗区,且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5.4.3 体育设施宜注重全龄友好设计,宜结合中老年需求,针对不
同年龄段的儿童设置不同运动及健身项目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体育项目标准场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社区体育
设施技术要求》JG/T 191 的相关规定;
2 体育设施场地面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社区多功
能公共运动场配置要求》GB/T 34419 的相关规定;
3 不同类型体育运动场地之间宜设置缓冲区隔离,并采用不同
标志线或颜色加以区分;
4 体育设施应注明允许使用的年龄和身体状况限制要求,明确
设施操作要求以及是否需要看护人陪同;
5 体育运动区、健身器材区不应与休息区、人行通道等交叉重
叠;体育运动场地与其他儿童活动场地之间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
6 篮球、足球等运动场地宜配置适宜儿童使用的运动器材,分
时共享;
7 室外健身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
用要求》GB 19272、《公共体育设施室外健身设施应用场所安全要
求》GB/T 34284 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安全使用规范》GB/ T37913
24
的相关规定。
5.4.4 休息设施应围绕儿童主要活动场地设置,儿童及看护人休息
区应布置休息座椅等设施,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休息设施契合儿童
尺度,位于室外空间时宜设置遮阳棚或凉亭,并应保证休息区与儿
童游戏区之间视线通畅。
25
6 交通出行空间
6.1 一般规定
6.1.1 儿童友好交通出行空间建设应结合儿童身心发展特征和活
动需求,对学径空间、学校周边道路、儿童主要活动场所周边道路
及候车空间等进行适儿化设计和建设,构建“安全、连续、舒适、
便捷”的儿童交通出行空间。
6.1.2 儿童骑行自行车道表面材料应具有耐磨、防滑、抗腐蚀等特
性,保证连续、安全,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2.5 米,宜大于等于
3.5 米,宜采用彩色铺装进行标识,提高儿童可辨别性。
6.1.3 道路两侧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2.5 米,人行空间内
不得设置妨碍行人通行的设施;儿童通行空间地面不宜设置井盖,
不得不设置时,应设置防坠落装置;人行道绿化带宜采用通透式配
置,护栏不应采用儿童易攀爬的栅格形式。
6.1.4 道路交叉口、人行横道及机动车出入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不得设置影响儿童和驾驶员视线的绿化植物、广告设施等物体。
6.1.5 儿童过街通道应以平面过街为主,设置立体过街设施时宜设
置电梯,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穿越车行道的人行横道长度大于16
米时,应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安全岛应与人行横道同高程。
6.2 学径
6.2.1 城市应结合儿童上学生活轨迹,依托现有道路空间及慢行系
统,因地制宜打造不同类型的学径空间;学径应连续成网,通过人
行横道、人行地道或人行天桥,将学校、居住区、各类服务设施等
26
紧密联系成完整的系统。
6.2.2 学径应避开交通繁忙路段和工业区等区域;学径空间内的城
市道路、交叉口等应采取稳静化措施,降低车速。
6.2.3 学径两侧应设置人行道及自行车道,宜沿社区儿童主要上下
学道路,设置独立步行路权的连续学径,串联社区儿童主要的活动
空间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并保证连续、便捷、安全。
6.2.4 学径路面应标有明确的距离标记、方向指示、警告标志等导
向标志,学径的人行横道所在区域宜采用鲜明、醒目的路面。
6.2.5 学径宜设置休息区和座椅,为儿童提供停留和休息的场所,
休息区宜配有遮阳设施。
6.2.6 学径周边绿化隔离的植物配置宜选择能够净化空气、吸附汽
车尾气、无毒无刺的植物品种。
6.2.7 学径沿线各类公共空间及设施宜进行适儿化改造,构建活泼
童趣的空间环境。
6.2.8 盲校、盲文图书馆等盲童集中区域周边的城市道路,应在人
行横道的中间位置设置连续的盲道,并应与人行道上的盲道衔接;
盲道应采用适宜和可辨认的颜色。
6.2.9 学径应配备完善的照明设施与治安监控设施;环卫设施的设
置不应影响步行道的连续性;消防栓、电箱、电线杆拉线等应设置
醒目标识和相应的保护措施。
6.2.10 学径沿线的导向标识、人行道铺装、树池、井盖、无障碍
设施等宜从儿童视角推进系统性适儿化、趣味化设计。
6.3 学校周边道路
6.3.1 宜结合城市更新,对既有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道路空间进
行适儿化改造,提高步行和非机动车可达性,创造安全、舒适的儿
27
童出行环境。
6.3.2 学校周边道路应根据道路等级限定行驶速度上限,一般不应
高于30 千米每小时;进入和离开校园周边道路处,应设置限制速
度标志及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6.3.3 学校门口宜设置物理减速设施,通过设置减速带、凸起斑马
线等交通稳静化设施降低车辆速度。。
6.3.4 学校门口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置隔离带或护栏,防止车
辆驶入人行区域,隔离设施应稳固,并设有警示标志,隔离设施不
应妨碍消防车通行,宜可升降或开启。
6.3.5 城市新区、新建校区及具有改造潜力的地区,学校出入口宜
设置“停车港湾”,避免接送学生车辆与道路通行车辆的相互干扰,
降低交通安全风险。
6.3.6 学校周边道路应遵循“因地制宜、一校一策”的原则,合理
建设学校周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学校出入口两侧各50
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路内机动车停车位。
6.3.7 学校周边道路应避免出现断头路、瓶颈路,提高路网连通性,
保证公交车辆通行条件。
6.3.8 学校周边应保障足够空间的人行道和自行车道,优先保障儿
童出行需求,任何情况下不得侵占步行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空间。
宜采用特殊材质、颜色对儿童步行道进行铺装,标识专用路权。
6.3.9 人行横道宜选用宽敞、鲜明、醒目的彩绘斑马线,两端标绘
“学校附近”等提示语,引导驾驶员低速通过学校门口。
6.3.10 学校周边道路应充分、灵活利用学校门前道路、游园、校
内广场等空间设置家长等候区和学生排队区,家长等候区宜配备座
椅、遮阳棚等设施。
28
6.3.11 学校周边道路应建设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幼儿园和中小
学校周边道路应全覆盖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宜设置报警装置。
6.4 儿童主要活动场所周边道路
6.4.1 宜结合城市更新,对既有托育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
公园广场等儿童使用频率较高的儿童主要活动场所周边道路空间进
行适儿化改造。
6.4.2 场所周边道路宜采取交通稳静化措施,增设人行横道线、安
全岛、车辆减速带、过街智能预警系统等,出入口道路两侧50 米
范围内不宜设置停车位,构建安全畅行的道路空间。
6.4.3 场所周边道路空间应设置安全、连续、舒适、便捷、人车分
离的步行和自行车道。
6.4.4 场所周边的人行横道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置行人信号灯
和机动车信号灯;设置按钮式过街信号灯时,应设置低位按钮,方
便儿童使用。
6.4.5 场所周边的人行道宜采用多种颜色和材质的搭配设计,设置
路向指示信息;宜采用透水或渗水的路面材质,铺装应平整、防滑、
耐磨、耐脏和美观。
6.4.6 场所周边30~50 米宜设置自行车停放空间。
6.4.7 场所周边应设置禁鸣区;场所出入口附近宜按需设置风雨连
廊、休息座椅、自行车停车点等服务设施。
6.4.8 场所周边应设置减速限行标志、车辆减速带等限速设施。
6.4.9 场所周边绿化隔离带宽度大于8 米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
除植物景观外,还应提供人员停留活动场地和设施,绿化隔离带高
度不宜过高,避免出现视野盲区。
6.4.10 社区内道路宜建设步行和自行车网络,并与机动车道做好
29
隔离与保护,串联社区内幼儿园、游园、儿童之家等儿童友好空间,
构建全龄段“跑、骑、趣”慢行生活空间。
6.5 候车空间
6.5.1 应结合城市公交线网和站点布局,对候车空间进行适儿化改
造,优化儿童出行换乘路径,营造连续、便捷、舒适的候车环境。
6.5.2 候车空间应设置方便童车、轮椅推行的无障碍通道,表面应
防滑,通道宽度、坡度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轨道交通车站应配
置无障碍直梯。
6.5.3 候车空间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减少儿童摔倒的风险;地面
应保持平整,避免突起或凹陷。
6.5.4 在候车区与车辆通行区域之间应设置护栏或隔离带,防止儿
童意外进入危险区域。
6.5.5 候车空间应设置易于识别的紧急报警按钮和急救设备,宜设
置语音广播、可视设备等儿童走失提醒系统。
6.5.6 候车空间宜提供适合儿童使用的低矮座椅,或在标准座椅旁
设计儿童专用座位,室外候车区应设有遮阳棚和防雨设施。
6.5.7 候车空间应设置清晰、易懂的指示标识和实时的信息提示设
施,宜在重要区域设置语音提示和触觉标识。
30
7 公共服务设施
7.1 一般规定
7.1.1 儿童友好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专为儿童使用的托育服务设施、
教育设施、儿童福利设施、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等
设施,以及儿童使用频率较高的医疗卫生、图书阅览、展示与艺术
表演、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7.1.2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城市既有公共服务设施资源
进行适儿化改造,构建“多层级覆盖、功能完善、均衡布局、便捷
友好”的城市儿童公共服务设施。
7.1.3 公共服务设施应进行全面无障碍设计,配置无障碍电梯,并
应设置儿童低位按钮;儿童高频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宜配置低位服
务台、儿童专用桌椅,宜设置儿童推车等存放和停留空间。
7.1.4 公共服务设施设计应安全、健康、友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建设材料、设施设备材料、家具材料应绿色、环保,符
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2 地面铺装应满足防滑要求,宜采用柔性材料;距离地面高度
1.3 米以下、儿童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
3 儿童活动区域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
成圆角,或采取软包等防护措施;
4 旋转门、电梯、自动扶梯等入口处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5 疏散通道距离地面2 米以下的墙面不应设置壁柱、管道、消
防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
6 扶手装置应采取防止儿童攀爬措施,儿童活动区域的井盖应
31
设置防坠落装置。
7.1.5 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婴幼儿数量等因地制宜
确定母婴室数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服务设施内应设置母婴室;
2 母婴室应选用防滑地面,宜配置洗手台、婴儿尿布台、婴儿
床、桌椅、电源插座、垃圾桶以及保护哺乳私密性的遮挡设备;
3 母婴室宜设置在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出入口或人流集散空间
附近,沿途应配置无障碍通道,并设有清晰的指示标识;
4 母婴室宜设置在采光和通风良好的室内场所,不宜正对建筑
大门、大厅或主要通道,应保证空间的独立、隐蔽,且不宜设置在
卫生间内部;
5 有条件的地区宜设置男女皆可使用的“婴儿照护室”。
7.1.6 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商业区、重要交通客运设施、二级
及以上医院的公共厕所、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较高区域的独立
公共厕所应设置第三卫生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三卫生间的门、便器、安全抓手、洗手池、挂衣钩、呼叫
按钮等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规
定;
2 位置宜靠近公共厕所入口,应方便行动不便者进入,轮椅回
转直径不应小于1.50 米;
3 内部设施应包括成人坐便位、儿童坐便位、儿童小便位、成
人洗手盆、儿童洗手盆、有婴儿台功能的多功能台、儿童安全座椅、
安全抓杆、挂衣钩和呼叫器;
4 使用面积宜不小于6.5 平方米;
5 地面应防滑、不积水;
32
6 多功能台和儿童安全座椅宜可折叠,儿童安全座椅离地高度
宜为0.3 米;
7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及妇女儿童等
特定人群活动场所的公共厕所宜设置第三卫生间。
7.1.7 儿童公共服务设施的楼梯、栏杆和踏步设计应兼顾儿童和成
人的使用需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栏杆应考虑成人与儿童的使用习惯,设置0.9 米与0.6
米两类高度的成人扶手和儿童扶手;
2 楼梯应考虑儿童步幅的距离和抬腿高度,踏步设置高度不应
大于0.15 米,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6 米;宜设置上行、下行的方向
标识,踏步面应设防滑设施和明显的警示标识;
3 婴幼儿、学龄前儿童等儿童专属室内空间的楼梯踏步高度不
宜大于0.13 米,踏步梯面不应漏空;
4 室内楼梯宜为残障儿童配备无障碍升降椅或无障碍垂梯;
5 各类建筑场所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
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
6 防护栏杆应使用坚固、耐久的材料,净高应符合国家标准规
范要求;
7 栏杆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
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09 米。
7.1.8 公共服务设施内儿童活动空间应保证良好的采光和通风,宜
采取隔音、吸声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儿童专属室内空间宜采用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无法自然通
风时应设置新风系统,保证儿童活动区空气质量;
2 室内空间照明宜采用柔和舒适的灯光,宜选用反射灯具,避
33
免出现眩光;室内照明应严格遵守相关照明设计规范;
3 儿童专属室内空间宜合理布局,减少噪音的积聚,墙面、天
花板、地面宜采用吸音材料,室内噪声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7.2 托育服务设施
7.2.1 托育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做到功能完善、舒适温馨、绿色环
保、智慧互联,因地制宜对城市托育服务设施进行适儿化改造,并
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7.2.2 托育服务设施选址应满足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具备良好的
自然通风和采光等条件,并应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宜设置在社区
相对中心区域,可独立设置,或与公共服务设施联合设置,宜设置
独立出入口。
7.2.3 独立的托育服务设施宜为低层或多层建筑,婴幼儿活动用房
不应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7.2.4 托育服务设施应配置婴幼儿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乐
设施;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每托位不应小于2 平方米,宜具有良好的
日照和通风条件。
7.2.5 托育服务用房中婴幼儿活动区域宜采用柔性、易清洁的楼地
面材料,活动用房窗台、阳台、落地窗等部位应设置防护措施。
7.2.6 托育服务设施中保健室应与班级活动单元相对远离,应设置
洗手池,宜设置独立卫生间;母婴室宜临近婴幼儿生活空间。
7.2.7 婴幼儿卫生间宜临近活动区或睡眠区设置,卫生间不宜设置
台阶,宜设置婴儿护理台和婴儿冲洗设施。
7.2.8 托育服务设施室内环境及设备设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托
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 的规定。
34
7.3 教育设施
7.3.1 教育设施的建设应构建安全、舒适、友好的校园环境,因地
制宜对城市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等教育设施
进行适儿化改造,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7.3.2 教育设施的更新改造应提升无障碍建设水平,满足适龄特殊
儿童参与融合教育的需求,宜增设无障碍电梯。
7.3.3 教育设施的体育场馆种类、规模等应达到国家标准规范要
求,宜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风雨体育场所。
7.3.4 幼儿园适儿化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通过适儿化改造增强幼儿园空间界面的开放性和趣味性;
2 幼儿园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3 米时,其临空区域应增置防
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度不应低于1.05 米,并应符合本标准第7.1.6
的有关规定;
3 幼儿园出入口平开门距离楼地面1.2米以下部分应增设防止
夹手设施;
4 幼儿园活动场地人均面积应不小于2 平方米,宜设置游戏器
具、沙坑、30 米跑道等,游戏器具下地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各
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室外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 的
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5 幼儿园室内环境及设备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 的规定。
7.3.5 中小学的适儿化改造应重点关注室外活动空间、建筑空间、
附属设施等部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活动空间不足的学校宜因地制宜利用屋顶空间、绿地广
场等,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增加儿童活动空间;
35
2 室外活动空间应合理减少硬质铺装地面,附属绿地适儿化改
造应体现地域特色和自然元素;
3 建筑空间的更新改造应考虑公共空间的开放性设计,增加趣
味性;
4 各类运动场地材料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合成材
料面层运动场地》GB 36246 的规定;易积水操场应通过适儿化改造
设置防积水措施,操场周边宜增设遮阳避雨的临时休憩设施和直饮
水装置;
5 楼梯、栏杆等适儿化改造应符合本标准第7.1.6 的有关规定;
6 中小学室内环境及设备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
设计规范》GB 50099 的规定。
7.4 儿童福利设施
7.4.1 儿童福利设施的建设,应遵循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安全卫
生、方便管理的原则,因地制宜对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
护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儿童福利设施
进行适儿化改造,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7.4.2 儿童福利院应设置生活养育、日常防疫、疾病治疗、康复训
练、特殊教育、心理辅导、技能培训等功能性用房及辅助用房,并
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
7.4.3 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应设置生活照料、日常防疫、疾病治疗、
心理辅导等功能性用房和辅助用房,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7.4.4 儿童福利设施各类用房的设计与装饰应符合儿童的身心特
点,宜采用柔和、温馨的色彩和图案搭配。
7.4.5 儿童福利设施的教育、康复等功能房间应设置单向观察窗。
36
7.4.6 儿童福利设施宜设置室外综合活动场地,场地内宜设有中心
活动广场,开展慰问演出、文娱活动等。
7.4.7 儿童福利设施的环境及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儿童
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45 和《社会综合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79
的规定。
7.5 青少年宫
7.5.1 城市应设立市级青少年宫,区(县)宜设立区(县)级青少
年宫。
7.5.2 城市青少年宫应以6~18 岁青少年学生为主要服务对象,宜
兼顾学龄前儿童使用。
7.5.3 应优先利用城市既有各类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儿童公
共服务设施进行适儿化改造。
7.5.4 青少年宫宜具备独立的功能空间,不宜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混合使用。
7.5.5 青少年宫应设置图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