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0769-20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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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0769—20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025-03-16发布2026-03-1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本标准与GB10769—201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术语、定义和产品分类的描述;
———增加了部分营养成分的最大值;
———将维生素C由可选择营养成分调整为基本营养成分,增加镁为可选择营养成分,删除了碘为
可选择营养成分;
———增加了不应使用蜂蜜,修改了糖添加量的规定;
———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致病菌限量引用通用标准;
———更新了检测方法标准编号;
———增加了包装介质描述。
Ⅰ
GB10769—20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6~36月龄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较大婴儿
6~12月龄的人。
2.2 幼儿
12~36月龄的人。
2.3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以一种或多种谷物(如大米、小麦、小米、大麦、燕麦、黑麦、玉米等)为主要原料,且谷物干物质占总
干物质组成的50%及以上,添加适量的营养强化剂和/或其他食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适用于6~36月
龄的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的辅助食品。
3 产品分类
3.1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可用乳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或即食状态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3.2 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
添加了高蛋白质原料,用水或其他不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或即食状态的婴幼儿谷类辅
助食品。
3.3 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
熟制后方可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3.4 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可直接食用,或粉碎后加水(或乳或其他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如饼干、磨
牙棒、其他。
1
GB10769—2025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婴幼儿的食用安全,满足婴幼儿的营
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婴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
不应使用蜂蜜。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
色泽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
滋味、气味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
组织状态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冲调性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
4.3 基本的营养成分指标
产品中基本的营养成分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基本的营养成分指标
项目
婴幼儿谷物
辅助食品a
婴幼儿高蛋白
谷物辅助食品a
婴幼儿生制类
谷物辅助食品b
其他婴幼儿谷
物辅助食品c
检测方法
能量d/[kJ(kcal)/100g] ≥ 1250(299) 1506(360) 1250(299) 1250(299) —
蛋白质/[g/100kJ(100kcal)] ≥ 0.33
(1.4)
0.66
(2.8)
0.33
(1.4)
0.33
(1.4) GB5009.5
脂肪/[g/100kJ(100kcal)] ≤
其中e:亚油酸[g/100kJ(100kcal)]
0.8(3.3) 1.1(4.6) 0.8(3.3) 0.8(3.3) GB5009.6
— 0.07~0.29
(0.29~1.21) — — GB5009.168
维生素A/[μgRE/100kJ(100kcal)] 14~43(59~180) — GB5009.82
维生素D/[μg/100kJ(100kcal)] 0.25~0.75(1.05~3.14) — GB5009.296
维生素B1/[μg/100kJ(100kcal)] 12.5~119.5(52.3~500) GB5009.84
维生素C/[mg/100kJ(100kcal)] 1.4~15.6(5.9~65) — — GB5413.18
钙/[mg/100kJ(100kcal)] 12.0~43.0
(50.2~180)
20.0~43.0
(83.7~180)
12.0~43.0
(50.2~180)
12.0~43.0
(50.2~180) GB5009.92
2
GB10769—2025
表2 基本的营养成分指标(续)
项目
婴幼儿谷物
辅助食品a
婴幼儿高蛋白
谷物辅助食品a
婴幼儿生制类
谷物辅助食品b
其他婴幼儿谷
物辅助食品c
检测方法
铁/[mg/100kJ(100kcal)] 0.25~0.50 (1.05~2.09) — GB5009.90
锌/[mg/100kJ(100kcal)] 0.17~0.46 (0.71~1.92) — GB5009.14
钠/[mg/100kJ(100kcal)] ≤ 24.0(100.4) GB5009.91
a 当该类食品为即食状态(液态或半固态),其能量值应≥335kJ/100g(80kcal/100g)。
b 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选择添加维生素C时,其含量应符合表2中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的要求。
c 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选择添加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C、铁、锌等营养成分时,其含量应符合表2中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要求。
d 能量的计算按每100g产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分别乘以能量系数17kJ/g、37kJ/g、17kJ/g
(膳食纤维的能量系数为8kJ/g),所得之和为千焦/100克(kJ/100g)值,再除以4.184为千卡/100克(kcal/100g)值。
其中,碳水化合物的含量A1,按式(1)计算:
A1 =100- (A2 +A3 +A4 +A5 +A6) …………………………(1)
式中:
A1———碳水化合物的含量,g/100g;
A2———蛋白质的含量,g/100g;
A3———脂肪的含量,g/100g;
A4———水分的含量,g/100g;
A5———灰分的含量,g/100g;
A6———膳食纤维的含量,g/100g。
碳水化合物含量也可采用加和的方法计算,分别测定淀粉、糖的含量并进行相加。
当营养标签中不标示膳食纤维时,碳水化合物的计算无须减去膳食纤维。
e 仅适用于脂肪>0.8g/100kJ的产品,且月桂酸、肉豆蔻酸均≤总脂肪的15%。
4.4 可选择的营养成分指标
除了4.3规定的基本营养成分指标外,如果在产品中选择添加或标签中标示含有表3中的一种或
多种成分,其含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如果在产品中添加除4.3和表3之外的其他物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表3 可选择营养成分指标
项目指标检测方法
维生素E/[mgα-TE/100kJ(100kcal)] 0.08~1.20(0.33~5.02) GB5009.82
维生素B2/[μg/100kJ(100kcal)] 13.0~95.6(54.4~400) GB5009.85
维生素B6/[μg/100kJ(100kcal)] 8.4~83.6(35.1~350) GB5009.154
维生素B12/[μg/100kJ(100kcal)] 0.02~0.20(0.08~0.8) GB5009.285
烟酸/烟酰胺/[μg/100kJ(100kcal)] 83.7~493.8(350.2~2066) GB5009.89
叶酸/[μg/100kJ(100kcal)] 1.2~11.9(5.0~50) GB5009.211
泛酸/[μg/100kJ(100kcal)] 50.4~358.5(210.9~1500) GB5009.210
3
GB10769—2025
表3 可选择营养成分指标(续)
项目指标检测方法
生物素/[μg/100kJ(100kcal)] 0.17~2.39(0.71~10) GB5009.259
磷/[mg/100kJ(100kcal)] 8.4~30.0(35.1~125.5) GB5009.87
钾/[mg/100kJ(100kcal)] 13~66(56~278) GB5009.91
镁/[mg/100kJ(100kcal)] 2.08~9.56(8.7~40) GB5009.241
4.5 如果在产品中添加蔗糖、果糖、葡萄糖、葡萄糖浆中的一种或多种,其添加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蔗糖、果糖、葡萄糖、葡萄糖浆添加量
项目指标检测方法
添加的蔗糖、果糖、葡萄糖、葡萄糖浆总量/[g/100kJ(kcal)] ≤ 0.6(2.5) 按添加量计算
4.6 其他指标
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其他指标
项目
婴幼儿谷物
辅助食品
婴幼儿高蛋白
谷物辅助食品
婴幼儿生制类
谷物辅助食品
其他婴幼儿
谷物辅助食品
检测方法
水分a/% ≤ 6.0 13.5 6.0b GB5009.3
不溶性膳食纤维/% ≤ 5.0 GB5413.6
a 水分指标不适用于即食谷物辅助食品(液态或半固态)。
b 磨牙棒水分指标≤10.0%。
4.7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4.8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4.9 微生物限量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29921的规定,其他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4
GB10769—2025
表6 微生物限量指标
项目c
采样方案a 及限量b
n c m M
检测方法
菌落总数d 5 2 1000 10000 GB4789.2
大肠菌群5 2 10 100 GB4789.3平板计数法
a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
b 若非指定,均以CFU/g或CFU/mL表示。
c 即食谷物辅助食品(液态或半固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GB4789.26规定的方法检测。
d 不适用于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和添加活性菌种(好氧和兼性厌氧菌)的产品[产品中活菌数应
≥106 CFU/g(mL)]。
4.10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4.10.1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分别符合GB2760和GB14880的规定,及有关公告。
4.10.2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分别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及有关公告。
4.11 脲酶活性
以大豆或大豆制品作为蛋白来源的产品中脲酶活性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脲酶活性指标
项目指标检测方法
脲酶活性定性测定a 阴性GB5009.183
a 即食谷物辅助食品(液态或半固态)产品的取样量应根据干物质含量进行折算。
5 其他
5.1 标签
5.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5.1.2 标签中应按3.1~3.4的规定标明产品的类别名称,如“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等。
5.1.3 对3.1 非即食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应在标签中标明“可用乳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
后食用”或类似文字。
5.2 包装
可以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二氧化碳和/或氮气作为包装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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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076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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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025-03-16发布2026-03-1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本标准与GB10769—201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术语、定义和产品分类的描述;
———增加了部分营养成分的最大值;
———将维生素C由可选择营养成分调整为基本营养成分,增加镁为可选择营养成分,删除了碘为
可选择营养成分;
———增加了不应使用蜂蜜,修改了糖添加量的规定;
———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致病菌限量引用通用标准;
———更新了检测方法标准编号;
———增加了包装介质描述。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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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6~36月龄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较大婴儿
6~12月龄的人。
2.2 幼儿
12~36月龄的人。
2.3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以一种或多种谷物(如大米、小麦、小米、大麦、燕麦、黑麦、玉米等)为主要原料,且谷物干物质占总
干物质组成的50%及以上,添加适量的营养强化剂和/或其他食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适用于6~36月
龄的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的辅助食品。
3 产品分类
3.1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可用乳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或即食状态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3.2 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
添加了高蛋白质原料,用水或其他不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或即食状态的婴幼儿谷类辅
助食品。
3.3 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
熟制后方可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3.4 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可直接食用,或粉碎后加水(或乳或其他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如饼干、磨
牙棒、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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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0769—2025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婴幼儿的食用安全,满足婴幼儿的营
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婴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
不应使用蜂蜜。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
色泽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
滋味、气味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
组织状态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冲调性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
4.3 基本的营养成分指标
产品中基本的营养成分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基本的营养成分指标
项目
婴幼儿谷物
辅助食品a
婴幼儿高蛋白
谷物辅助食品a
婴幼儿生制类
谷物辅助食品b
其他婴幼儿谷
物辅助食品c
检测方法
能量d/[kJ(kcal)/100g] ≥ 1250(299) 1506(360) 1250(299) 1250(299) —
蛋白质/[g/100kJ(100kcal)] ≥ 0.33
(1.4)
0.66
(2.8)
0.33
(1.4)
0.33
(1.4) GB5009.5
脂肪/[g/100kJ(100kcal)] ≤
其中e:亚油酸[g/100kJ(100kcal)]
0.8(3.3) 1.1(4.6) 0.8(3.3) 0.8(3.3) GB5009.6
— 0.07~0.29
(0.29~1.21) — — GB5009.168
维生素A/[μgRE/100kJ(100kcal)] 14~43(59~180) — GB5009.82
维生素D/[μg/100kJ(100kcal)] 0.25~0.75(1.05~3.14) — GB5009.296
维生素B1/[μg/100kJ(100kcal)] 12.5~119.5(52.3~500) GB5009.84
维生素C/[mg/100kJ(100kcal)] 1.4~15.6(5.9~65) — — GB5413.18
钙/[mg/100kJ(100kcal)] 12.0~43.0
(50.2~180)
20.0~43.0
(83.7~180)
12.0~43.0
(50.2~180)
12.0~43.0
(50.2~180) GB5009.9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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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基本的营养成分指标(续)
项目
婴幼儿谷物
辅助食品a
婴幼儿高蛋白
谷物辅助食品a
婴幼儿生制类
谷物辅助食品b
其他婴幼儿谷
物辅助食品c
检测方法
铁/[mg/100kJ(100kcal)] 0.25~0.50 (1.05~2.09) — GB5009.90
锌/[mg/100kJ(100kcal)] 0.17~0.46 (0.71~1.92) — GB5009.14
钠/[mg/100kJ(100kcal)] ≤ 24.0(100.4) GB5009.91
a 当该类食品为即食状态(液态或半固态),其能量值应≥335kJ/100g(80kcal/100g)。
b 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选择添加维生素C时,其含量应符合表2中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的要求。
c 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选择添加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C、铁、锌等营养成分时,其含量应符合表2中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要求。
d 能量的计算按每100g产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分别乘以能量系数17kJ/g、37kJ/g、17kJ/g
(膳食纤维的能量系数为8kJ/g),所得之和为千焦/100克(kJ/100g)值,再除以4.184为千卡/100克(kcal/100g)值。
其中,碳水化合物的含量A1,按式(1)计算:
A1 =100- (A2 +A3 +A4 +A5 +A6) …………………………(1)
式中:
A1———碳水化合物的含量,g/100g;
A2———蛋白质的含量,g/100g;
A3———脂肪的含量,g/100g;
A4———水分的含量,g/100g;
A5———灰分的含量,g/100g;
A6———膳食纤维的含量,g/100g。
碳水化合物含量也可采用加和的方法计算,分别测定淀粉、糖的含量并进行相加。
当营养标签中不标示膳食纤维时,碳水化合物的计算无须减去膳食纤维。
e 仅适用于脂肪>0.8g/100kJ的产品,且月桂酸、肉豆蔻酸均≤总脂肪的15%。
4.4 可选择的营养成分指标
除了4.3规定的基本营养成分指标外,如果在产品中选择添加或标签中标示含有表3中的一种或
多种成分,其含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如果在产品中添加除4.3和表3之外的其他物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表3 可选择营养成分指标
项目指标检测方法
维生素E/[mgα-TE/100kJ(100kcal)] 0.08~1.20(0.33~5.02) GB5009.82
维生素B2/[μg/100kJ(100kcal)] 13.0~95.6(54.4~400) GB5009.85
维生素B6/[μg/100kJ(100kcal)] 8.4~83.6(35.1~350) GB5009.154
维生素B12/[μg/100kJ(100kcal)] 0.02~0.20(0.08~0.8) GB5009.285
烟酸/烟酰胺/[μg/100kJ(100kcal)] 83.7~493.8(350.2~2066) GB5009.89
叶酸/[μg/100kJ(100kcal)] 1.2~11.9(5.0~50) GB5009.211
泛酸/[μg/100kJ(100kcal)] 50.4~358.5(210.9~1500) GB5009.21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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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可选择营养成分指标(续)
项目指标检测方法
生物素/[μg/100kJ(100kcal)] 0.17~2.39(0.71~10) GB5009.259
磷/[mg/100kJ(100kcal)] 8.4~30.0(35.1~125.5) GB5009.87
钾/[mg/100kJ(100kcal)] 13~66(56~278) GB5009.91
镁/[mg/100kJ(100kcal)] 2.08~9.56(8.7~40) GB5009.241
4.5 如果在产品中添加蔗糖、果糖、葡萄糖、葡萄糖浆中的一种或多种,其添加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蔗糖、果糖、葡萄糖、葡萄糖浆添加量
项目指标检测方法
添加的蔗糖、果糖、葡萄糖、葡萄糖浆总量/[g/100kJ(kcal)] ≤ 0.6(2.5) 按添加量计算
4.6 其他指标
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其他指标
项目
婴幼儿谷物
辅助食品
婴幼儿高蛋白
谷物辅助食品
婴幼儿生制类
谷物辅助食品
其他婴幼儿
谷物辅助食品
检测方法
水分a/% ≤ 6.0 13.5 6.0b GB5009.3
不溶性膳食纤维/% ≤ 5.0 GB5413.6
a 水分指标不适用于即食谷物辅助食品(液态或半固态)。
b 磨牙棒水分指标≤10.0%。
4.7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4.8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4.9 微生物限量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29921的规定,其他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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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微生物限量指标
项目c
采样方案a 及限量b
n c m M
检测方法
菌落总数d 5 2 1000 10000 GB4789.2
大肠菌群5 2 10 100 GB4789.3平板计数法
a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
b 若非指定,均以CFU/g或CFU/mL表示。
c 即食谷物辅助食品(液态或半固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GB4789.26规定的方法检测。
d 不适用于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和添加活性菌种(好氧和兼性厌氧菌)的产品[产品中活菌数应
≥106 CFU/g(mL)]。
4.10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4.10.1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分别符合GB2760和GB14880的规定,及有关公告。
4.10.2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分别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及有关公告。
4.11 脲酶活性
以大豆或大豆制品作为蛋白来源的产品中脲酶活性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脲酶活性指标
项目指标检测方法
脲酶活性定性测定a 阴性GB5009.183
a 即食谷物辅助食品(液态或半固态)产品的取样量应根据干物质含量进行折算。
5 其他
5.1 标签
5.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5.1.2 标签中应按3.1~3.4的规定标明产品的类别名称,如“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等。
5.1.3 对3.1 非即食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应在标签中标明“可用乳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
后食用”或类似文字。
5.2 包装
可以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二氧化碳和/或氮气作为包装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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