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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
T/CPRA 4000.3—2024
文化数据服务平台技术要求 第3部分:文化数据交易系统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cultural data service platformPart 3:Cultural data trading system
2024-07-17 发布2024-07-17 实施
中国公共关系协会文化大数据产业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
3.1 术语和定义.................................................................. 1
3.2 缩略语...................................................................... 6
4 系统架构........................................................................ 6
5 系统功能........................................................................ 8
5.1 服务门户模块................................................................ 8
5.2 注册模块.................................................................... 8
5.3 认证模块.................................................................... 9
5.4 委托模块................................................................... 10
5.5 交易模块.................................................................... 11
5.6 结算模块................................................................... 12
5.7 交割模块.................................................................... 13
5.8 交付模块.................................................................... 14
6 系统接口....................................................................... 14
6.1 概述........................................................................ 14
6.2 交易系统互联网门户接口要求.................................................. 14
6.3 与文化数据服务平台统一用户管理系统接口...................................... 15
6.4 与文化数据标识关联系统接口.................................................. 15
6.5 与确权管理系统接口.......................................................... 15
6.6 与分发管理系统接口.......................................................... 15
6.7 与服务监管系统接口.......................................................... 16
6.8 与运维管理系统接口.......................................................... 16
6.9 与服务运营系统接口.......................................................... 16
6.10 与服务门户系统接口......................................................... 17
7 系统安全要求................................................................... 17
7.1 通用要求................................................................... 17
7.2 数据安全要求............................................................... 17
2
T/CPRA 4000.3-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T/CPRA 4000《文化数据服务平台技术要求》分为9 个部分:
——第1 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第2 部分:文化数据确权系统;
——第3 部分:文化数据交易系统;
——第4 部分:文化数据分发系统;
——第5 部分:文化数据服务运营系统;
——第6 部分:数据管理系统;
——第7 部分:统一用户管理系统;
——第8 部分:服务门户;
——第9 部分:运维管理系统。
本文件是T/CPRA 4000 的第3 部分。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公共关系协会文化大数据产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玖扬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文化产权交
易所有限公司、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贵服通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问知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公共关系协会文化大数据产业委员会、伏羲云(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
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广电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电辽宁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凯、闫成杰、薛晓鹏、李薇薇、尹晖、崔义娜、季方超、李澜、刘波、乔传
义、吕来、陈磊、刘畅。
3
T/CPRA 4000.3-2024
文化数据服务平台技术要求
第3 部分:文化数据交易系统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文化数据交易系统的系统架构、系统功能、系统接口、系统安全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全国和省级文化大数据交易机构文化数据交易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2239-2019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32867-2016 国际标准关联标识符(ISLI)
GB/T 35295-2017 信息技术大数据术语
GB/T 20988-2007 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
GB/T 36626-2018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运维管理指南
GB/T 38673-2020 信息技术大数据大数据系统基本要求
T/CPRA 101.1 文化大数据标识技术要求第1 部分:标识编码
T/CPRA 301 文化资源数据分类与代码
T/CPRA 3000 数字化文化生产线通用技术要求
T/CPRA 4000.1 文化大数据服务平台技术要求第1 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T/CPRA 4200 国家文化专网组网技术要求
T/CPRA 5000 文化体验设施通用技术要求
T/CPRA 5300 文化体验网关技术要求
ISO/IEC 20000-1:2018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第1 部分:服务管理体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简称《数据二十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 术语和定义
4
T/CPRA 4000.3-2024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文化机构cultural institutions
文化机构是指专门从事文化工作、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核算能力的事业、企业单位,以及单独
核算,附属于事业单位的经营性专业文化活动单位。包括从事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
网络文化等机构,以及其他文化机构。
[来源:T/CPRA 1 定义3.10]
3.1.2
文化生产线cultural production line
由出版社、影视公司、演出公司、设计公司等文化生产机构为主体,以创作生产某种业态文化数字
内容为目标,从事文化数据的采集、标注、解构、关联、重构等活动的文化机构(包含该机构建设的文
化生产线系统)。数字化文化生产线是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的基本组织,人民信赖是每条生产线生存发
展的根基。
[来源:T/CPRA 3000 定义3.1.1]
3.1.3
中国文化遗产标本库specimen repository of Chinese cultural heritage
中国文化遗产标本库是基于历次全国性文化资源普查的数据(包括古籍、文物、美术馆藏品、地方
戏曲、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普查已经获得的数据),按照国家文化大数据标准,结构化存储于服务器,并
通过国家文化专网实现共享的数据。
[来源:T/CPRA 301 定义3.1.2]
3.1.4
中华民族文化基因库gene repository of Chinese culture
中华民族文化基因库的数据主要来自革命文物大数据库和博物馆大数据体系,通常经过高精度数据
采集,导入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底层关联集成系统,完成数据标注、关联,并提取中华民族文化元素、
符号和标识,最终形成中华民族文化基因库。相关数据通过国家文化专网实现共享。
[来源:T/CPRA 301 定义3.1.3]
3.1.5
中华文化素材库material repository of Chinese culture
以文化资源数字化成果为原料,集成运用各种新技术,萃取中华文化之要素,并分门别类标签化,
进而形成的可组合使用的素材库。按照文化呈现要素中华文化素材库可划分为中华字库、中华音库、中
华像库、中华乐库、中华舞库、中华剧库等。中华文化素材库的来源是多元的,中国文化遗产标本库和
中华民族文化基因库的数据是重要来源,文化企事业单位已建成的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
络视听、电影等数据库,也是重要来源。相关数据通过国家文化专网实现共享。
[来源:T/CPRA 301 定义3.1.4]
5
T/CPRA 4000.3-2024
3.1.6
文化数据服务中心cultural data service center
文化数据服务中心是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的枢纽,为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各类
服务支撑,主要业务内容包括规划服务、保障服务、运营服务、公共服务、产业服务等。文化数据服务
中心按照国家文化大数据全国中心、区域文化数据服务中心和省域文化数据服务中心三级部署。文化数
据服务中心通常简称为数据中心或服务中心。
国家文化大数据全国中心是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运转的顶层枢纽,主要职责是规划和建设国家文化
大数据全国一体化数据中心,对接中国文化遗产标本库、中华民族文化基因库和中华文化素材库等国家
文化大数据体系各基础数据库,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执行国家文化大数据标准体系,
采用信息与文献关联标识国际标准,建设国家文化大数据确权、交易、结算和支付平台,集成畅通文化
生产和文化消费的云平台服务工具等。
区域文化数据服务中心是依托全国有线电视网络和平台建设的数据中心,上联国家文化大数据全国
中心,下接省域中心,负责区域内省域之间的数据、信息、产品等交易和结算。
省域文化数据服务中心建设在各省(区市),省域中心通过区域中心连通国家文化大数据全国中心,
负责本地化国家文化大数据的存储、传输和安全保障,链接省域内供给端(本地化数据库)、生产端(数
字化文化生产线)和需求端(文化体验体系),为省域内数据、信息、产品等确权、交易、结算和支付
提供专业化服务。
[来源:T/CPRA 4100 定义3.1.1]
3.1.7
文化数据服务平台cultural data service platform
文化数据服务平台是指支撑文化数据确权、交易与分发管理、用户认证与管理、运营服务与监督等
能力的信息化系统,一般部署于国家文化大数据全国中心、区域中心和省域中心等机构,分别形成全国
文化数据服务平台、区域文化数据服务平台和省域文化数据服务平台。文化数据服务平台为数字化文化
生产线、文化体验设备和设施及监管部门提供服务。
[来源:T/CPRA 4000.1 定义3.1.1]
3.1.8
国家文化大数据标识注册中心cultural big data identification registration center
由ISLI 国际标准化注册中心ISLI RA 授权,为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提供文化资源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
标识注册与管理服务的机构。
[来源:T/CPRA 101.2 定义3.1.1]
3.1.9
国家文化专网cultural privatenetwork
作为数据承载网络,为文化大数据产业各环节中相关设备和系统互联互通提供数据传输通道的专用
通信网络,在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中特指由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的传输通道组成的网络。为确保文化大数
据安全,文化生产采取闭环管理,文化消费开环,文化数字内容可通过文化体验网关导入互联网,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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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PRA 4000.3-2024
文化体验网关需保障互联网内容不进入需求端(包括线上终端)。
[来源:T/CPRA 4200 定义3.1.1]
3.1.10
交易机构trading institutions
依据《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关于搭建文化数据服务平台的任务要求,依托已
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文交所)、经批准设立的国家文化大数据交易机构。为交易主体提供
国家文化大数据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包括注册、认证、委托、撮合、结算、交割及交付等服务。
[来源:《国家文化大数据交易规则(试行)》]
3.1.11
交易主体transaction subject
通常是指交易活动中的参与者,承担者,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实体,可以是单位、机构、团体、个人
等。本文特指接入国家文化专网进入交易机构技术系统完成注册、认证、开户(如需)后,从事文化资
源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交易及服务的相关主体,包括机构和个人。交易主体包括:被授权方、买方、授
权方、卖方和中介服务机构。其中,中介服务机构分为经纪商和服务商。
[来源:《国家文化大数据交易规则(试行)》]
3.1.12
交易trading
交易机构为交易主体提供委托、撮合、结算、交割和交付等服务的过程。
3.1.13
交易系统trading system
交易机构为交易主体完成交易服务全过程的技术系统。
3.1.14
买方buyer
通常指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价金的人。本文特指购买文化资源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产权的机构或个
人。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3.1.15
卖方seller
通常指交付买卖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一方。本文特指从事文化资源数据或文化数字内容转让的
机构或个人。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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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PRA 4000.3-2024
3.1.16
授权方authorizer
文化数据交易过程中,数据权利拥有方或委托方将部分或全部权利授权于受让方,实现相关数据权
利的转移。在此过程中,数据权利拥有方或委托方被称之为授权方,一般以机构或个人的形式存在。
3.1.17
被授权方authorized party
文化数据交易过程中,数据权利拥有方或委托方将部分或全部权利授权于受让方,实现相关数据权
利的转移。在此过程中,数据权利受让方被称之为被授权方,一般以机构或个人的形式存在。
3.1.18
中介服务机构intermediary service agency
中介服务机构是市场经济中各种服务性的中介组织。本文特指依法设立的、经交易机构认证的、为
授权方(或卖方)和被授权方(或买方)提供服务的合法持牌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分为经纪商和服务商。
经纪商是指经交易机构认证,为交易主体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文化数据标识与解析、文化数据管理的
顾问与咨询、文化数据管理与运营、代理交易等服务的机构。
服务商是指经交易机构认证,为交易主体提供法律、评估、财税、技术等服务的专业持牌机构。服
务商按行业和区域认证并划分层级。
[来源:《国家文化大数据交易规则(试行)》]
3.1.19
交易标的transaction object
通常指双方当事人订立合约所要规范的“客体”内容。本文特指可进入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进行交
易的文化资源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主要包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三类。
3.1.20
文化资源数据culturals resources data
对人类文化中传承下来并可以传播利用的文化(包括物质的和非物质的)进行数字化采集后,所得
到的用于识别和展现文化的图像、文字、声音、动画、影片、三维全景、三维模型等数据。国家文化大
数据体系下文化资源数据主要包括中国文化遗产标本库、中华民族文化基因库、中华文化素材库中的数
据。
[来源:T/CPRA 301 定义3.1.1]
3.1.21
文化数字内容cultural digital content
以数字形式存在的文化产品,一般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多媒体和其他形式表现。通常包括
传统文化产品的数字化以及以数字形式存在的文化产品。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下文化数字内容主要涵盖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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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PRA 4000.3-2024
文化数字内容作为数字化文化生产线的产出,由文化大数据服务平台管理与分发,并通过文化体验
设备和设施消费。通常情况下,文化数字内容又称为文化数字产品、文化数字内容产品等。
[T/ CPRA 300 定义3.1.1]
3.1.22
交易主体注册registration of transaction subject
本文特指拟进场交易主体在交易机构完成账号申请,以获取交易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过程。
3.1.23
交易主体认证authentication of transaction subject
本文特指交易主体完成注册后提交认证材料进行身份认证申请,同时交易机构对交易主体申请的角
色身份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开设交易账户并确认的过程。
3.1.24
交易委托transaction entrustment
本文特指交易主体将其标的委托给交易机构,并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信息披露的过程。交易委托分授
权与转让两种。
3.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ICP:网络内容服务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IP:网际互连协议(Internet Protocol)
ISLI:国际标准关联标识符(International Standard Link Identifier)
RBAC: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Role-Based Access Control)
4 系统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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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PRA 4000.3-2024
图1 系统架构
文化数据交易系统功能架构如图1 所示,主要分为七大功能模块:
注册:完成新用户的登记注册,用户基本信息收集上传等功能。主要功能包括交易主体的账号注册、
按交易规则接收和存储注册信息以及资质审核,支持认证信息的查询、审核和统计等功能,并定义买卖
方的交易权限,进行用户的统一管理。
认证:对进入交易系统各方进行统一认证管理,统一管理用户账户信息和认证信息,统一进行鉴权
登录。
委托服务:为交易主体提供文化数据的交易委托服务,在文化资源数据采集时,即可在文化数据标
识关联系统自助完成资源方委托类别确认,委托成功后会在统一服务门户展示。委托按性质分交易委托
和服务委托两种类型,交易委托分授权与转让两种;按时限分阶段性委托、永久性委托两种类型。主要
功能包括委托标的的审核、查询、上架与撤销等功能。
交易:实现从交易规则、流程到支付的统一化管理,为交易双方提供标的物的买卖、交易支付等专
业化服务。
结算:客户选定标的进行下单,交易完成后,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的协议约定,自动对交易资金
进行分账计算,并将分账后金额自动分配到对应账户。
交割:支付成功后,系统自动发送指令,对标的物进行权属变更,完成交割。
交付:资金到账后,系统自动生成加密的标的下载链接和对应的密钥,买方凭密钥获取相关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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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系统功能
5.1 服务门户模块
5.1.1 首页
首页作为交易平台主要入口应包含用户中心、公共数据、数据超市、服务指南、新闻公告等一级导
航频道的入口以及轮播图展示区域、搜索服务区、用户中心等服务展示功能。
5.1.2 用户中心
用户中心入口应具备对接未注册用户的注册能力和已注册用户的相关账号相关自助管理能力。
5.1.3 搜索
搜索服务应具备按关键词、时间、全文或标题等维度进行模糊搜索的功能。
5.1.4 公共数据专区
公共数据专区服务主要功能是提供已上传平台的免费数据资源汇聚展示下载的入口。
5.1.5 数据超市
数据超市服务具备以机构店铺为单位进行展示文化资源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标的能力。
5.1.6 新闻公告
新闻公告入口应具备发布文本、图片、音视频为素材的信息发布的能力。
5.1.7 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入口具备向用户提供交易平台主要功能和服务流程说明的能力。
5.2 注册模块
5.2.1 概述
功能技术要求如下:
a) 应支持机构用户和个人用户两类交易主体申请注册与开户;
b) 应支持被授权方/买方、授权方/卖方与中介服务机构的认证;
c) 应支持交易主体认证信息备案;
d) 应支持交易主体实名认证及法律文件签署合法化;
e) 应支持按注册时间、认证时间、关键词等条件搜索用户注册与认证信息;
f) 应支持对经纪商认证周期时长设置,支持年审制。
5.2.2 用户信息查询
用户信息查询功能技术要求如下:
a) 应包括机构用户、个人用户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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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应支持按照用户类型、搜索关键字等条件进行查询。
5.2.3 用户信息审核
用户信息审核功能应实现对用户已提交信息进行实名认证的能力。管理员可根据情况对用户注册信
息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设置审核状态为:未认证用户、待审核、审核中、已认证、认证失败。用
户在线勾选或签署的任何法律文件均应留痕、并可搜索查找。
5.2.4 注册用户统计
用户统计功能应具备按照不同用户身份(如机构用户、个人用户)、不同交易主体角色(如被授权
方/买方、授权方/卖方、中介服务机构)、不同认证状态、时间周期进行分类分项统计的能力。
5.2.5 系统权限管理
系统权限管理功能应支持给予角色访问控制的权限模型,对系统各个模块的访问、修改、删除、备
份权限进行分配。系统管理的角色应包括超级管理员、操作员、业务审核员、财务人员、审计员等角色。
5.2.6 数据级联服务
数据级联服务主要功能包括:
a) 应支持同交易机构及其客户用户管理系统和CA 系统用户信息同步的能力;
b) 应支持同文化数据标识解析系统对接能力。
5.3 认证模块
5.3.1 用户认证管理
用户认证模块须具备以下能力:
c) 应支持被授权方/买方、授权方/卖方与中介服务机构的认证;
d) 应支持交易主体认证信息备案以及申请修改认证信息;
e) 应支持对账号设置启用/禁用操作;
f) 应支持对中介服务机构认证周期时长设置,支持年审制。
g) 应支持通过国家标识注册中心的统一用户管理系统进行统一认证鉴权的能力;
h) 应具备用户信息统计功能。
5.3.2 用户认证审核
实名认证审核功能需要具备的能力如下:
a) 应支持对机构用户、个人用户实名认证;
b) 应支持通过CA 系统获取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的能力;
c) 可支持通过ISLI 发码机构获取ISLI 标识关联码的能力;
d) 应具备用户认证审核状态设置能力,认证用户状态应包括:待审核、审核通过、审核失败;
e) 应支持用户信息真实性的校验: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证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等;
f) 应具备向用户批量发送审核状态通知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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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应支持条件筛选、精准搜索、模糊搜索等方式查询审核用户信息。
认证用户管理功能应具备的能力如下:
a) 认证用户管理功能应能够为交易机构管理人员提供对已认证的机构用户进行查询的能力;
b) 已认证机构用户登录账号管理;
c) 已认证用户的分群分组能力;
d) 已认证用户的系统访问权限调整能力;
e) 给已认证机构用户批量发送通知等能力。
登录验证能力要求如下:
a) 具备根据用户名密码进行用户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的能力;
b) 具备除用户名密码验证外,还需支持手机短信验证、随机校验码认证等多因素认证机制;
c) 具备对用户登录行为的日志记录能力。
5.4 委托模块
5.4.1 交易委托
交易委托功能技术要求如下:
a) 应支持面向文化数据标识关联系统的文化数据机构批量委托的功能;
b) 应支持通过标的名称、时间、委托方对标的进行数据筛选;
c) 应支持对全部数据进行展示,并且可以展示标的的数据主要字段;
d) 应支持标的的详情查看展示标的信息及资源数据。
5.4.2 店铺开通委托
店铺开店委托功能技术要求如下:
a) 交易模块应支持交易主体申请开店的功能;
b) 具备多种店铺模板选择能力;
c) 具备标的图片上传能力和标的详情描述能力;
d) 具备标的下架和删除能力;
e) 具备指定价格及价格有效期的能力;
f) 具备店铺推送至指定广告位能力。
5.4.3 委托管理
委托管路功能技术要求如下:
a) 应支持从委托模块获取委托标的数据;
b) 应支持按照类别对委托的标的进行管理,如按照授权分类、交易方式等;
c) 应支持将委托标的上架到服务门户,以及从服务门户上撤销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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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委托审核
委托审核功能技术要求如下:
a) 应支持对单一或一组文化资源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标的交易委托的审核;
b) 应支持对委托标的的名称、委托事项、委托标的的内容的合规和合法进行检测和人工审核;
c) 应支持以文化数据委托审核状态进行分类检索及展示;
d) 应支持标的的详情及资源数据查看。
5.4.5 委托撤销
委托撤销功能技术要求如下:
a) 应支持查看所有文化资源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撤销委托标的数据;
b) 应支持通过标的名称、时间、权利类型、委托统一底层标识码对撤销数据进行数据筛选;
c) 应支持把撤销数据分为待审核与审核记录两部分;
d) 应支持记录待审核数据及查看标的详情、查看撤销原因并反馈审核结果;
e) 应支持审核记录存储及展示标的主要字段并记录撤销原因及撤销结果。
5.4.6 委托经纪服务
委托经纪服务功能技术要求如下:
a) 应支持经纪商对代理审核标的的授权与转让进行审核服务;
b) 应支持授权方/卖方向经纪商将标的提交代理审核申请;
c) 应支持经纪商开通独立店铺需求;
d) 应支持经纪商在服务门户指定区域、二级页面投放广告的需求;
e) 应支持代理审核标的根据日、月、年或自定义时间段进行统计、支持经纪商查询代理审核标的
信息。
5.4.7 委托统计
委托统计功能技术要求如下:
a) 应支持文化资源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委托统计;
b) 应支持根据日、月、年或自定义时间段对文化数据数量进行统计;
c) 应支持对占比前3 名的分类进行占比统计;
d) 应支持统计文化数据下所有分类关联的数据量;
e) 应支持统计文化数据下所有企业委托的数据量。
5.5 交易模块
5.5.1 标的报价
交易模块应具备按照交易标的进行分类、详情设置和报价的功能,并且支持交易主体可以申请修改
报价,交易机构对修改报价的申请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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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标的发布及检索查询
交易模块应具备按照多种维度对已委托的数据资产标的进行发布和展示的能力,如按照品类、委托
时间、所属店铺、价格区间、权属类型等。
交易模块应提供多维度检索查询能力,按照标的类型、交易方式、委托方名称、关键词等字段进行
标的检索的功能。
5.5.3 购物车功能
交易模块应具备购物车功能,购物车功能主要技术要求如下:
a) 购物车应支持添加、删除文化资源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相关标的的能力;
b) 应支持标的名称、缩略图、统一底层标识码、委托类型、付费类型、委托方、单价等信息展示;
c) 应支持不少于30 天暂存功能;
d) 应支持选择标的合并付款,自动生成标的付费金额。
5.5.4 交易订单管理
交易订单管理功能技术要求如下:
a) 应支持买家待付款、待交付、待结算等订单生成;
b) 应支持服务门户查询指定条件的订单信息;
c) 应支持用户发起支付订单;
d) 应具备多种线上支付通道供用户选择;
e) 应支持查看资金分账状态。
5.5.5 支付
此功能应具备调用各类线上支付工具完成在线付款的能力。
5.5.6 成交结果公示
交易模块应具备对达成交易的标的进行实时公布的能力。
5.6 结算模块
结算模块需提供资金结算、分账、佣金、税费计算以及对第三方支付通道进行管理的能力。
5.6.1 资金结算对账
资金结算对账功能技术要求如下:
a) 应支持根据订单的相应费用生成交易对账单;
b) 应支持对交割完成的订单进行资金分账;
c) 应支持授权方/卖方、被授权方/买方、平台方、服务方等查看资金分账状态;
d) 应支持对不同用户角色的佣金比例和分账比例进行设置;
e) 应支持运营人员查询平台用户账户详情及账单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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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应支持服务门户用户查询账户详情及账单明细。
5.6.2 佣金税费计算
结算系统具备针对不同角色交易后应缴纳税费自动计算能力以及对于中介服务机构、交易机构佣金
核算的能力。
5.6.3 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功能技术要求如下:
a) 应支持对交易主体用户开票信息准确性进行校验;
b) 应支持查询开票、废票、红冲和发票信息;
c) 应支持买家对交易订单的发票信息进行查询、发送渠道指定和下载功能。
5.6.4 支付通道管理
第三方支付功能技术要求如下:
a) 应支持对支付渠道管理;
b) 应支持不少于两个支付通道,如银联、直连银行、支付宝、微信等。
5.6.5 结算系统管理
系统管理功能技术要求如下:
a) 应支持系统操作安全审计功能,记录所有使用及浏览日志;
d) 应支持按照指定格式将订单、对账单等数据导出。
5.7 交割模块
5.7.1 权益交割
权益交割功能技术要求如下:
a) 根据交易结算金额向卖方账户支付标的金额;
b) 根据标的转让权属的范围,以同步或者异步方式和第三方版权机构交换权属变更的信息的能力;
c) 权属变更后系统可即时向被授权方/买方、授权方/卖方、中介服务机构通知权属变更结果。
5.7.2 资金交割
按照结算模块生成的分账金额,将交易资金打入相关方指定账户。
5.7.3 交易数据统计
交易数据统计功能技术要求如下:
a) 应支持标的上下架数据统计,包括按日、月、年对标的上架、下架数据统计;
b) 应支持交易订单数据统计,包括按日、月、年对交易订单按照订单状即待付款、待交付、待结
算、已终止、已关闭等状态分类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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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应支持交易额统计,包括按日、月、年对已付款、待付款、已退款等进行分类统计;
d) 应支持前一日交易额统计;
e) 应支持卖方用户按交易额排名。
5.8 交付模块
5.8.1 标的下载链接生成
交付模块在核验资金交割完成后可自动生成标的下载链接加密后通过安全方式分发给被授权方/买
方。
5.8.2 标的交付
交付模块下载链接的密钥通过专用传输通道以安全方式交付给被授权方/买方。买方在完整下载标
的数据资产并用密钥打开后,系统后台可自动标记交付状态为“已交付”。
5.8.3 交付数据统计
交付数据统计功能技术要求如下:
a) 应支持对已生成交付链接的标的数量统计,包括按时间、交易相关方角色等维度进行分类统计;
b) 应支持对已下载的标记数量统计,包括按时间、交易相关方角色等维度进行分类统计;
c) 应支持对已解密的标的数量统计,包括按时间、交易相关方角色等纬度进行分类统计;
d) 应支持对异常情况的统计,包括下载失败、解密失败等异常情况,相关异常情况应可自动通知
系统管理员。
6 系统接口
6.1 概述
文化数据交易系统需要通过如下接口与相关系统进行交互,实现文化数据交易服务全过程:
a) 与交易系统外网门户信息同步接口;
b) 与文化数据服务平台统一用户管理系统接口;
c) 与文化数据标识关联系统之间的接口;
d) 与确权管理系统接口;
e) 与分发管理系统接口;
f) 与服务监管系统接口;
g) 与运维管理系统接口;
h) 与服务运营系统接口;
i) 与服务门户系统接口。
6.2 与交易系统互联网门户接口要求
与交易系统互联网门户接口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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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应有明确的接口调用URL 地址;
b) 接口应具备支持RSA 的Appkey 查验和Token 生成及校验的能力;
c) 接口应具备校验用户和标的唯一底层关联识别码的能力;
d) 接口应具备从文化大数据专网向互联网侧单向发布以下数据的功能:业务指南内容及分类查询、
查询标题详情、添加检索数据、业务联系信息。
6.3 与文化数据服务平台统一用户管理系统接口
与文化数据服务平台统一用户管理系统接口要求如下:
a) 应有明确的接口调用URL 地址;
b) 接口应具备支持RSA/AES 双协议的Appkey 查验和Token 生成及校验的能力;
c) 接口应能以AES 加密方式传递以下参数:应用标识、应用密钥、时间戳、标识关联码、用户组
织等与用户身份相关信息。
6.4 与文化数据标识关联系统接口
与文化数据标识关联系统接口要求如下:
a) 应有明确的接口调用URL 地址;
b) 接口应具备支持RSA 的Appkey 查验和Token 生成及校验的能力;
c) 接口应具备校验用户和标的唯一底层关联识别码的能力;
d) 接口应能传递时间戳;
e) 接口应具备以下功能:获取中介服务机构标识关联识别码、通过标识关联识别码获取标的委托
信息、申请中介服务机构方或者被授权方/买方合约关联标识编码、获取撤销委托信息、通知
审核结果、获取已购买内容列表、请求数字内容编码解析、通过标识码获取资源元数据。
6.5 与确权管理系统接口
与确权管理系统接口要求如下:
a) 应有明确的接口调用URL 地址;
b) 接口应具备支持RSA 的Appkey 查验和Token 生成及校验的能力;
c) 接口应能传递时间戳;
d) 接口应具备以下功能:
1) 向第三方版保确权机构发送:委托机构名称(个人则为委托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个
人则为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确权登记标的名称、权属分类、权属属性描述、
确权登记标的证书编号、权属登记备案时间、有效期等必备信息。
2) 从第三方版保确权机构返回:对上述字段的进行真实性校验的结果。
6.6 与分发管理系统接口
与分发管理系统接口要求如下:
a) 应有明确的接口调用URL 地址;
b) 接口应具备支持RSA 的Appkey 查验和Token 生成及校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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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接口应能传递时间戳;
d) 接口应具备以下功能:
1) 发送以下参数信息:订单编号、买卖双方用户账号、标的名称、生成的单资源加密下载链
接、分发目标地址信息;
2) 从分发系统返回分发状态信息,如未分发、分发中、已分发。
6.7 与服务监管系统接口
与服务监管系统接口要求如下:
a) 应有明确的接口调用URL 地址;
b) 接口应具备支持RSA 的Appkey 查验和Token 生成及校验的能力;
c) 接口应能传递时间戳;
d) 接口应具备以下功能:实时单向发送以下参数信息:
1) 用户监管类:在线访客数量、在线访客停留时间(分页面)、在线访客注册数量、网站流
量溯源、授权方和被授权方站内访问量数据;
2) 交易监管类:授权方发布标的统计、被授权方委托标的浏览数据统计、被授权方加购物车
标的信息统计、被授权方加购物车标的支付信息统计、标的加购物车数量统计、标的支付
完成信息统计、标的交割完成信息统计、标的分发数据统计等信息;
3) 服务监管类:客户投诉数量、客户投诉类型、客户投诉严重程度分级、严重事件数量、连
续服务时长、投诉解决时长、投诉解决率;
4) 系统监管类:各应用系统稳定运行时间、系统事件数量、安全事件数量、各系统计算资源
运行情况、各系统存储运行情况、各系统网络联通情况、数据库运行情况。
6.8 与运维管理系统接口
与运维管理系统接口要求如下:
a) 应有明确的接口调用URL 地址;
b) 接口应具备支持RSA 的Appkey 查验和Token 生成及校验的能力;
c) 接口应能传递时间戳;
d) 接口应能传递以下数据:在线访客数量、在线访客停留时间(分页面)、在线访客注册数量、
网站流量溯源、新注册用户数量、登录用户站内访问数量、登录用户站内停留时间(分页面)、
登录用户各系统使用时长、各系统并发用户数。
6.9 与服务运营系统接口
与服务运营系统接口要求如下:
a) 应有明确的接口调用URL 地址;
b) 接口应具备支持RSA 的Appkey 查验和Token 生成及校验的能力;
c) 接口应能传递时间戳;
d) 接口应具备实时单项发送以下参数信息的功能:在线访客数量、在线访客停留时间(分页面)、
在线访客注册数量、网站流量溯源、授权方和被授权方站内访问量数据、授权方发布标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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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方委托标的浏览数据统计、被授权方加购物车标的信息统计、被授权方加购物车标的支
付信息统计、标的加购物车数量统计、标的支付完成信息统计、标的交割完成信息统计、标的
分发数据统计等信息。
6.10 与服务门户系统接口
与服务门户系统接口要求如下:
a) 应有明确的接口调用HTML 地址;
b) 接口应能传递时间戳;
c) 接口应能传递以下数据:在线访客数量、在线访客停留时间(分页面)、页面浏览量、新注册
用户数量、登录用户站内访问数量、登录用户站内停留时间(分页面)、用户转换率、页面曝
光率等。
7 系统安全要求
7.1 通用要求
文化数据交易系统防护应至少符合《GB/T22239-2019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第三级安全保护
能力规定,并应具备安全监测、安全防护和安全响应等能力,通过防御、检测、响应和威胁情报的联动,
构建本地协同、云端联动的动态保护体系。
交易系统的灾备要求应参照《GB/T-20988 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的要求。
7.2 数据安全要求
7.2.1 数据完整性
本项要求包括:
a) 应采用校验技术或密码技术保证重要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完整性.包括但不限于鉴别数据、重
要业务数据、重要审计数据、重要配置数据、重要视频数据和重要个人信息等;
b) 应采用校验技术或密码技术保证重要数据在存储过程中的完整性,包括但不限于鉴别数据、重
要业务数据、重要审计数据、重要配置数据、重要视频数据和重要个人信息等。
7.2.2 数据保密性
本项要求包括:
a) 应采用支持SM2 协议的密码技术保证重要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保密性.包括但不限于鉴别数据、
重要业务数据和重要个人信息等;
b) 应采用支持SM2 协议的密码技术保证重要数据在存储过程中的保密性,包括但不限于鉴别数据、
重要业务数据和重要个人信息等。
7.2.3 数据备份恢复
本项要求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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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应提供重要数据的本地数据备份与恢复功能,本地交易数据应支持连续数据快照保护;
b) 应提供异地实时备份功能,利用通信网络将重要数据实时备份至备份场地;
c) 应提供重要数据处理系统的热冗余,保证系统的高可用性。
7.2.4 剩余信息保护
本项要求包括:
a) 应保证鉴别信息所在的存储空间被释放或重新分配前得到完全清除;
b) 应保证存有敏感数据的存储空间被释放或重新分配前得到完全清除;
c) 在云化或者虚拟化环境中应保证虚拟机所使用的内存和存储空间回收时得到完全清除;
d) 在云化或者虚拟化环境中,应用服务下线删除业务应用数据时,平台应将云存储中所有副本删
除。
7.2.5 个人信息保护
本项要求包括:
a) 应仅采集和保存业务必需的用户个人信息;
b) 应禁止未授权访问和非法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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