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PRA 4000.2-2025 文化数据服务平台技术要求 第2部分:文化数据确权系统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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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
T/CPRA 4000.2—2025
文化数据服务平台技术要求 第2部分:文化数据确权系统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cultural data service platformPart2: Cultural data rights confirmation system
2025-01-03发布2025-01-03实施
中国公共关系协会文化大数据产业委员会发布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术语和定义 .......................................................................... 1
3.1术语和定义 .................................................................... 1
4业务流程 ............................................................................ 3
5系统架构 ............................................................................ 4
6系统功能 ............................................................................ 4
6.1版权确权管理 .................................................................. 4
6.2版权审计管理 .................................................................. 6
6.3版权检索 ...................................................................... 6
6.4版权追踪服务 .................................................................. 7
6.5级联服务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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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T/CPRA 4000《文化数据服务平台技术要求》分为9个部分: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第2部分:文化数据确权系统 ——第3部分:文化数据交易系统 ——第4部分:文化数据分发系统 ——第5部分:文化数据服务运营系统 ——第6部分:数据管理系统 ——第7部分:统一用户管理系统 ——第8部分:服务门户 ——第9部分:运维管理系统 本文件是 T/CPRA 4000 的第2部分。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公共关系协会文化大数据产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玖扬科技有限公司、伏羲云(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凯、薛晓鹏、尹晖、崔义娜、陈磊、许培、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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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数据服务平台技术要求
第2部分: 文化数据确权系统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文化数据确权系统的系统架构和系统功能。
本文件适用于文化数据确权系统的规划、设计、开发和运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文化数据服务中心 cultural data service center
文化数据服务中心是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的枢纽,为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的健康有序发展提 供各类服务支撑,主要业务内容包括规划服务、保障服务、运营服务、公共服务、产业服务等。 文化数据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文化大数据全国中心(简称全国中心)、区域文化数据服务中心(简称区域中心)和省域文化数据服务中心(简称省域中心)三级部署。文化数据服务中心通常简称为数据中心或服务中心。
全国中心是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运转的顶层枢纽,主要职责是规划和建设国 家文化大数据全国一体化数据中心,对接中国文化遗产标本库、中华民族文化基因库和中华文化 素材库等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各基础数据库,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执行国家文 化大数据标准体系,采用信息与文献关联标识国际标准,建设国家文化大数据确权、交易、结算 和支付平台,集成畅通文化生产和文化消费的云平台服务工具等。
区域中心是依托全国有线电视网络和平台建设的数据中心,上联国家文化大数 据全国中心,下接省域中心,负责区域内省域之间的数据、信息、产品等交易和结算提供专业化服务。
省域中心建设在各省(区市),省域中心通过区域中心连通国家文化大数据全国 中心,负责本地化国家文化大数据的存储、传输和安全保障,链接省域内供给端(本地化数据库)、 生产端(数字化文化生产线)和需求端(文化体验体系),为省域内数据、信息、产品等确权、交易、结算和支付提供专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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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T/CPRA 4100.1 定义 3.1.1]
3.1.2 确权 confirm the right of ownership 指文化数据服务中心对文化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等权利进行确认和记录的过程。对数据的确权过程包括对数据的权利主体,创作过程和权利内容的确认。
3.1.3 登记权利人 registered rights holder 也称为版权权利人,是指在著作权法中被赋予了享有著作权利的人或机构。这些权益赋予了版权权利人对其作品的控制权和经济权益,具体包括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追续权。 在实际情况中,版权权利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个人来说,一般是指作品的作者或原创者;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说,可以是指公司、出版社、电影制作公司、艺术机构等。作为版权权利人,他们拥有对自己作品的控制权,可以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复制、修改、发行、展示或表演自己的作品。同时,他们也享有从自己的作品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3.1.4 著作权人 copyright owner 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著作权人可以是作品的原始创作者,即作者,也可以是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法律许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即继受著作权人。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其作品的各项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如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这些权利使得著作权人能够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方式,并从中获取经济收益。
3.1.5 版权 copyright 也称为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有的专有权利。这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涵盖了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一系列权益。具体来说,版权保护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如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等)的排他性权利,确保对其作品的创作和表达形式拥有控制权。 版权的权利内容相当丰富,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等。这些权利使得作者能够决定作品的使用方式,并从中获取经济收益。同时,版权也保护作者免受他人未经授权的复制、发行、展示或表演等侵权行为的侵害。
3.1.6 确权电子证书 electronic certificate for rights confirmation 也被称为数字版权证书或电子版权证书,是电子版的著作权证明。它用来证明何人、何时创作了什么作品,是一种证据定义及保存方式。这种证书涵盖了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的电子版本。与传统的纸质版权证书一样,版权电子证书帮助原创者在第一时间获得由版权局出具的权属证明,并且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通过微版权等方式,用户可以快速获得这种电子版权证书和区块链确权双重证书,为作品提供及时且有效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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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版权查证 copyright verification 需要通过官方渠道或专业机构进行查询,例如登录版权登记官网,按照作品类型选择对应的选项,并输入相关信息进行查询。版权查证的目的在于确认版权的归属,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为解决版权纠纷提供依据。
3.1.8 版权授权 copyright authorization 指版权所有者(著作权人)将其依法享有的部分或全部版权相关权利,通过系统登记形式记录保存,许可给他人使用的过程。
3.1.9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4 业务流程
数据作品包含: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美术、建筑、摄影、电影、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模型、其他作品。
权力种类包含: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追续权。
图1 文化数据确权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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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图1 流程图,文化数据确权流程如下:
a) 文化生产机构负责对需要进行确权的作品进行录入并发起初审;
b) 确权系统负责对已提交需要确权的作品进行记录;
c) 确权系统对已记录需要初审的作品给出初审结果,文化生产机构定时拉取初审结果;
d) 初审通过后自动提交版权局进行终审,终审不通过的信息同步给到确权系统,文化生产机构拉
取结果;
e) 版权局负责对已通过初审的作品进行终审,终审通过后,电子版本版权证书会立刻生成并通知
确权系统;生产机构拉取结果;纸质版权证书制证完成后,版权局通知确权系统,生产机构拉
取制证结果。
5 系统架构
图2 文化数据确权系统功能架构
文化数据确权系统功能架构如图2 所示,主要分为五大功能模块:版权确权管理、版权审计管理、
版权检索、版权追踪服务和级联服务。并通过接口与统一用户管理系统、文化数据标识服务系统、第三
方版权认证机构对接。
6 系统功能
6.1 版权确权管理
6.1.1 版权存证
版权存证模块应具备以下能力:
a) 支持用户对自有文化资源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向全国中心或省域中心发起存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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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可存证的数字资源包含:像素图像、矢量图像、视频、音频、文档。
c) 可存证的作品行业分类包含: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美术/建筑/摄影/电影/
工业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模型/录音/录像/其他作品。
d) 具备对所有状态下的申请进行列表呈现。
e) 支持对未发起申请的或审核不同状态的记录进行修改。
f) 具备按作品名称、文件名称、状态进行查询。
g) 具备按时间、数字资源分类、行业分类、状态四个维度进行统计。
6.1.2 版权登记
版权登记模块应具备以下功能:
a) 支持用户将自有文化资源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向全国中心或省域中心发起登记申请。
b) 可登记的数字资源包含:像素图像、矢量图像、视频、音频、文档。
c) 可登记的作品行业分类包含: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美术/建筑/摄影/电影/
工业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模型/录音/录像/其他作品。
d) 版权性质:原创/改编/翻译/汇编/注释/整理/其他。
e) 登记基本信息应包含:作品完成日期/完成地点/是否已发表/是否已出版/是否已发行/是否已
许可他人使用。
f) 登记权利人信息应包含:作者人数/作者信息(企业或个人)/署名情况(本名/别名/不具名)。
按作者人数自动显示录入多个作者信息。
g) 著作权人信息应包含:著作权人数/著作权人信息(企业或个人)。按著作权人个数自动生成
多个录入信息。
h) 权属证明材料信息应包含:权力获得方式/权力归属/权力项/补充材料。
i) 作品说明书信息应包含:内容特点/著作权人简介/创作意图/创作方法/具体过程。
j) 具备对所有状态下的申请进行列表呈现。
k) 支持对未发起申请或审核不过的记录进行修改。
l) 具备按作品名称、状态进行查询。
m) 具备按时间、数字资源分类、行业分类、版权性质、权利人性质五个维度进行统计。
6.1.3 版权授权
版权授权模块应具备以下功能:
a) 对已确权的文化资源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进行授权操作。
b) 支持用户对已确权的作品版权向全国中心或省域中心发起授权申请。
c) 授权信息应包含:授权名称/授权作品/授权类型。
d) 许可方应为平台已实名认证的机构或个人。
e) 被许可方应为平台内已实名认证的机构或个人。
f) 被许可方需要确认许可方提供版权许可信息无误,确认信息包含:授权类型、金额、许可方信
息、权力种类、授权证明材料、授权起止日期。
g) 授权信息应包含:权力种类/权力信息/权力限制/地域限制/开始日期/结束日期。
h) 授权证明材料应可上传多份。
i) 支持对所有状态下的申请进行列表呈现。
j) 支持对未发起申请或审核不过的记录进行修改。
k) 具备按作品名称、状态进行查询。
l) 具备按时间、授权信息两个维度进行统计。
6.1.4 版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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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转让模块应具备以下功能:
a)
对已确权的文化资源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进行转让操作。
b)
支持用户对已确权的自有的数字版权向全国中心或省域中心发起转让申请。
c)
版权转让基本信息包含:任务名称/已确权的作品/转让金额。
d)
版权转让签订方信息包含:转让方(当前账户)/受让方(平台账户且完成实名)。
e)
受让方需确认转让信息后由转让方发起申请。
f)
版权转让权力种类: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其他。
g)
转让合同材料可上传多份。
h)
审核完成后可进行版权证书变更操作。
i)
具备对所有状态下的申请进行列表呈现。
j)
支持对未发起申请或审核不过的记录进行修改。
k)
具备按任务名称、状态进行查询。
具备按时间、版权转让权力种类信息两个维度进行统计。
6.2版权审计管理
6.2.1版权审查
版权审查模块应具备以下功能:
a)
可对发起申请的存证/登记/授权/转让的数据进行审核。
b)
支持审核结果回调。
c)
能够查看提交的所有元数据和上传材料数据。
d)
核查人员需要对上传材料数据进行实际核查。
e)
审核通过后支持生成文化大数据版权确权电子证书。
6.2.2版权材料补录
版权材料补录模块应具备以下功能:
a)
支持申请人对已发起登记作品申请的记录进行材料上传补录。
b)
支持申请人对已发起授权作品申请的记录进行材料上传补录。
c)
支持申请人对已发起转让作品申请的记录进行材料上传补录。
6.2.3确权电子证书
确权电子证书模块应具备以下功能:
a)
审核通过的存证/登记记录生成电子证书。
b)
具备通过区块链发放确权技术证书的能力。
6.2.4版权查证
版权查证模块应具备以下功能:
a)
版权区块链查证。
b)
国家或者省级版权管理机构版权链查证。
c)
可对接各地互联网法院区块链系统进行查证。
6.3版权检索
6.3.1文化资源数据版权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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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源数据版权检索模块应具备以下功能:
a)
支持对已通过初审作品的全文检索服务
b)
支持对已通过终审审核通过的作品进行全文检索
c)
支持对已存证作品进行全文检索
6.3.2文化数字内容版权检索
文化数字内容版权检索模块应具备以下功能:
a)
支持对已通过初审作品的全文检索服务
b)
支持对已通过终审作品进行全文检索
c)
支持对已存证作品进行全文检索
6.4版权追踪服务
6.4.1侵权投诉申请
侵权投诉模块应具备以下功能:
a)
需提供侵权投诉举报功能,可在线上报侵权证据,审核通过后,侵权证据可上可信版权链存证,进行证据固定。
b)
可在权威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侵权公示。
c)
应可对接线上版权诉讼申请提交入口, 可在线发起侵权诉讼申请。
6.4.2侵权诉讼跟踪
版权跟踪模块应具备以下功能:
a)
应可在线查询投诉受理情况。
b)
应具备行政部门主持的在线调解功能。
c)
应具备在线参加庭审功能。
d)
应具备在线补充提交电子证据的功能。
e)
应具备查询投诉和诉讼结果的功能。
f)
应根据诉讼和投诉情况生成完整报告,以备查询调阅。
6.5级联服务
6.5.1上报已确权数据
应具备以下功能:
a)
支持对已确权通过的记录自动上报到对应的上一级服务平台的确权系统。
b)
上报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作品信息/确权信息/确权电子证书信息等。
c)
提供上报标准API接口及接入参数。
6.5.2 接受下级已确权数据
应具备以下功能:
a)
支持接受下级服务平台确权系统上报的已审核确权通过的数据。
b)
下级提供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作品信息/确权信息/确权电子证书信息等。
c)
提供接受标准API接口及接入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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