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 Y 49
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团体标准
T/CNHA 1026—2024
"领跑者"标准评价要求 集成灶
Assessment requirements for forerunner standards— Integrated Cooking Appliances
2024 - 09 - 02发布2024 - 09 - 02实施
中国五金制品协会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国五金制品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归口。
本文件代替T/CNHA 1026-2020《“领跑者”标准评价要求 集成灶》,与T/CNHA 1026-202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变化如下: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2,2020版2);
——更改了评价指标体系中评价指标来源以及判定依据(见5.2,2020版的4.3)
——更改了半消声室噪声指标要求
——更改了瞬时气味降低度指标要求
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五金制品协会、青岛海尔智慧厨房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万事兴电器有限公司、嵊州市金帝智能厨电有限公司、浙江森歌电器有限公司、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万和电气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建龙、邵于佶、柳润峰、邓鹏飞、王俊、张正东、张建军、黄安奎、黎有为、余悦泳、李小忠、叶国林、金锋、王磊、郭颖云。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本文件首次发布版本为T/CNHA 102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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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跑者"标准评价要求 集成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集成灶质量及企业标准水平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企业或相关机构在制定或评价企业标准时可参照使用。
本文件适用于仅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5.23kW,电的总额定输入功率≤5.0kW的集成灶产品的质量和企业标准水平评价。不适用于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中使用的集成灶产品的质量和企业标准水平评价。
相关机构开展质量分级和企业标准水平评估、“领跑者”评价以及相关认证时可参照使用,企业在制定企业标准时也可参照本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410-2020 家用燃气灶具
GB/T 17713-2022 吸油烟机
GB 30720-2014 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T/CAQP 015 T/ESF 0001 质量分级及“领跑者”标准编制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GB 16410-2020、GB/T 17713-2022、GB 30720-2014和T/CAQP 015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集成灶Integrated Cooking Appliances
将家用燃气灶和吸排油烟装置组合在一起,或在此基础上增加食具消毒柜、电烤箱、电磁灶、贮藏柜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功能的器具。
4 基本要求
近三年,企业无较大环境、安全、质量事故;
企业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企业应建立并运行符合产品和服务的管理体系;
企业具备一定的科研实力;
产品应为量产产品,服务应为规模化提供的服务。
5 评价指标及要求 评价指标分类
5.1.1
集成灶质量分级及“领跑者”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基础指标、核心指标和创新性指标。
5.1.2
基础指标包括:气密性、电点火装置、耐用性能、热负荷、表面温升、工作风量;
5.1.3
核心指标包括:热负荷偏差、热效率、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熄火保护装置、半消声室噪声、最大全压效率、气味降低度、油脂分离度;核心指标分为三个等级,包括先进水平,相当于企业标准排行榜中5星级水平;一般水平,相当于企业标准排行榜中4星级水平;基准水平,相当于企业标准排行榜中3星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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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创新性指标包括:干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等级、烟道防火安全装置、热效率损耗的要求,鼓励根据条件成熟情况适时增加与产品性能和消费者关注的相关创新性指标。 评价指标体系框架
集成灶“领跑者”标准评价指标体系框架见表1。
表
1 评价指标体系框架
序号
指标类型
评价指标
指标来源
指标水平分级
判定依据/方法
领跑者水平
(5星级)
优质水平
(4星级)
达标水平
(3星级)
1
基础指标
气密性
GB 16410-2020
5.2.1
从燃气入口到燃气阀门在4.2 kPa压力下,漏气量≤0.02 L/h;
自动控制阀门在4.2 kPa压力下,漏气量≤0.02 L/h
用0-1气点燃燃烧器,从燃气入口到燃烧器火孔无燃气泄漏现象。
GB 16410-2020
6.6
电点火装置
GB 16410-2020
5.2.9
点10次有9次以上点燃,无爆燃
GB 16410-2020
6.13
耐用性能
GB 16410-2020
5.2.12
燃气旋塞阀:动作30 000次后,气密性合格,不妨碍使用。
熄火保护装置:动作10 000次后,气密性及开、闭阀时间合格,不妨碍使用。
电磁阀:动作30 000次后,气密性合格,不妨碍使用。
GB 16410-2020
6.16
热负荷
GB 16410-2020 5.2.2
符合标准要求
GB 16410-2020
6.7
表面温升
GB 16410-2020
5.2.4
符合标准要求
GB 16410-2020
6.9
工作风量
GB/T 17713-2022
5.3.1
符合标准要求
GB/T 17713-2022
附录A
2
核心指标
热负荷偏差
GB 16410-2020
5.2.2 a)
≤±5%
≤±7%
≤±8 %
GB 16410-2020
6.7
热效率
GB 30720-2014
4.2
大气式≥61%
红外线≥63%
大气式≥59 %
红外线≥61 %
大气式≥56 %
红外线≥58 %
GB 30720-2014
5
烟气中CO含量(理论空气系数α=1,0-2气)
GB 16410-2020
5.2.3
≤0.03 %
≤0.035 %
≤0.04 %
GB 16410-2020
6.8
熄火保护装置(开阀时间、闭阀时间)
GB 16410-2020
5.2.8.1
开阀时间≤2s
闭阀时间≤25s
开阀时间≤3s
闭阀时间≤35s
开阀时间≤5s
闭阀时间≤45s
GB 16410-2020
6.12
半消声室噪声
GB/T 17713-2022
5.4.1
≤67dB(A)
≤69dB(A)
≤71dB(A)
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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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最大全压效率
GB/T 17713-2022
5.3.1
≥23%
≥21%
≥19%
GB/T 17713-2022
附录A
气味降低度
GB/T 17713-2022
5.9
常态≥97 %
瞬时≥65 %
常态≥95 %
瞬时≥63 %
常态≥93 %
瞬时≥60 %
附录B
油脂分离度
GB/T 17713-2022
5.10
≥93 %
≥90 %
≥85 %
附录C
3
创新性指标
干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等级
GB 16410-2020
附录A
≥3级
GB 16410-2020
附录A
烟道防火安全装置
市场需求
附录D
明火进入进风口后30s内应切断燃气通路和风机电源。试验结束后,应符合基础指标气密性项条款要求。
附录D
热效率损耗
GB 16410-2020
5.2.10
开风机与不开风机状态时,热效率变化≤6个百分点
GB 16410-2020
6.14
6 评价方法及等级划分
对集成灶产品企业标准的全部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划分为领跑者水平、优质水平、达标水平,划分依据见表2。
综合评价满足表1中领跑者水平要求的企业标准为“领跑者”标准,企业标准进入所对应具体产品的企业标准“领跑者”入围名单。
综合评价满足表1中优质水平要求的企业标准为“优质”标准。
综合评价满足表1中达标水平要求的企业标准为“达标”标准。
表
2 指标评价要求及等级划分
标准等级
满足条件
领跑者水平
基本要求
基础指标要求
核心指标领跑者水平(5星级)要求
创新指标要求满足任意一项
优质水平
核心指标优质水平(4星级)要求
--
达标水平
核心指标达标水平(3星级)要求
--
7 产品质量分级
满足表2中领跑者水平标准等级要求的产品为5星级产品,即“领跑者”产品。
满足表2中优质水平标准等级要求的产品为4星级产品,即“优质”产品。
满足表2中达标水平标准等级要求的产品为3星级产品,即“达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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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录A (规范性) 半消声室噪声试验方法
A.1 声学环境
声学环境应符合GB/T 4214.1-2017中第4.4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背景噪声应低于25 dB。
A.2 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应符合GB/T 4214.1-2017中第5章的规定。
A.3 环境条件
消声室试验环境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环境温度:(23±5) ℃;
b)
相对湿度:(50±20)%;
c)
大气压力:(96±10)kPa
A.4 集成灶的安装
A.4.1 集成灶按正常使用状态安装,其背面与垂直壁面或反射面之间的距离为(10±1)cm。
A.4.2 集成灶出风口应连接消声负载,消声负载如图A.1所示。
图
A.1 消声负载
表
A.1 消声负载各倍频程最小插入损失 单位:dB
125 Hz
250 Hz
500 Hz
1 kHz
2 kHz
4 kHz
8 kHz
8
20
20
20
20
20
20
消声器内径应与管道内径相同,并且各倍频程最小插入损失应符合表B.1的规定。
连接处不应对气流形成干扰,以避免产生额外的噪声或压降。
内壁光滑的硬管
l1+l2+l3=3 00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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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3 集成灶出风口与消声负载之间的连接使用集成灶自带的排烟管,排烟管的长度为1 m±0.1 m,如图A.2所示。
当集成灶吸排油烟装置有多个排风口时,按出厂时设置的排风口进行试验,否则应对所有排风口开展试验。
集成灶 排烟管 消声负载
图
A.2 集成灶与消声负载的连接
A.4.4 声压级的测量
A.4.4.1 测点的布置
集成灶采用GB/T 4214.1-2017第7.1.2条所示的矩形六面体测量表面,共有6个测点,如图A.3所示。
图
A.3 靠墙放置的落地式器具的带有测点位置的矩形六面体测量表面
A.4.4.2 各测点声压级的测量
集成灶吸排油烟装置以额定电压、额定频率供电,在最高转速挡运行30 min后立即开展各测点声压级的测量。每个测点观测期不小于30 s,取30 s期间的平均值。
A.4.5 测量结果的计算
A.4.5.1 各测点平均声压级的计算
对A计权声压级或被测频带声压级,其各测点声压级平均值由所测得的声压级数据按式(A.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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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m=10 lg[1NΣ100.1LpiNi=1] (基准量20 μPa)…………………(式A.1)
式中:
Lpm --各测点或测量表面的平均声压级,单位为分贝(dB);
Lpi --从第i个测点测得的声压级,单位为分贝(dB);
N --测点数。
A.4.5.2 反射面上方的近似自由场中声功率级的计算
被测集成灶的声功率级Lw是根据测定的测量表面声压级,再由K1和K2修正,以及测量表面的面积计算得到,见式(C.2)。 LW=Lpmc+10 lg(SS0)……………………….…………..(式A.2)
式中:
Lw—被测集成灶的声功率级噪声,单位为分贝(dB);
Lpmc --根据计算的A计权或频带测量表面声压级,并由背景噪声修正值K1和环境修正值K2修正,单位为分贝(dB);
K1、K2详见GB/T 4214.1-2017中第8.2、8.3条。
S --测量表面的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
S0=1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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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附录B (规范性) 气味降低度试验方法
对集成灶外排式吸排油烟装置的气味降低度试验按GB/T 17713-2022中附录D的方法开展,除以下内容外,均适用。
B.1 模拟厨房实验室
集成灶安装在实验室长度为3.5 m的墙壁中线位置,并按本标准图B.1在集成灶两侧布置橱柜。在集成灶台面,设置功率为2 000W的电炉,电炉上放置试验锅,电炉和试验锅中心位置如图B.2所示。
为确保电炉的正确放置,必要时可拆除锅支架和燃烧器等活动部件。
对于进风口位置在台面下方的集成灶(如深井环吸型结构),则将电炉和试验锅放置在灶眼中心位置,对于两眼或多眼集成灶,放置在左眼位置。
图B.1 气味降低度模拟厨房实验室
单位为毫米
橱柜
锅中心
采样点位置
门的可选择位置
具有密封作用的墙体
通风窗
散气屏
工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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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两眼及多眼集成灶平底锅放置位置 b)单眼集成灶平底锅放置位置
1—试验用平底锅;
2—集成灶台面。
图B.2 气味降低度试验用电炉和平底锅放置位置
B.2 集成灶的安装
集成灶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方法按照正常使用状态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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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
附录C (规范性) 油脂分离度试验方法
试验装置
C.1.1 油脂分离度测试应在图C.1的油脂分离度试验装置中进行。试验装置由主箱体、辅助风机、独立过滤器、滴液系统和温控系统等组成。电炉和试验用平底锅按GB/T 17713-2022中附录E的规定。
单位为毫米
1—滴液系统;
2—试验用平底锅;
3—电炉;
4—集成灶;
5—均衡室压力计;
6—独立过滤器;
7—均衡室;
8—辅助风机。
图C.1 油脂分离度试验装置示意图
C.1.2 集成灶按正常使用状态安装在主箱体下部,集成灶与均衡室之间的连接应密封可靠,连接管应保持在水平位置。
C.1.2.1 油烟发生装置
功率为2 000W的电炉被安装在集成灶台面,必要时可拆除锅支架和燃烧器等活动部件。电炉的高度不应超过80 mm,电炉上放置试验用平底锅,试验用平底锅的位置如图C.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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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毫米
a)两眼及多眼集成灶平底锅放置位置 b)单眼集成灶平底锅放置位置
1—试验用平底锅;
2—集成灶台面。
图C.2 试验用平底锅放置位置
C.1.2.2 均衡室
在均衡室内安装试验装置用独立过滤器,独立过滤器与试验装置之间应有效密封。试验装置用独立过滤器的要求见C.1.1。
C.1.2.3 温控系统
通过工作台上设置的功率为2 000W电炉为试验锅加热,用热电偶来检测锅底温度,并通过温控系统的自动监制,使试验过程中锅底温度始终保持在(290±10)℃。
试验锅及热电偶的安装位置、尺寸要求按GB/T 17713-2022中图E.3。
C.1.2.4 滴液系统
滴液系统用于定时、定量向电炉上加热至(290±10)℃的平底锅滴加室温蒸馏水。滴头与锅底的距离为(225±25)mm。应保证总量为69 mL的室温蒸馏水在30 min±15 s内匀速滴完。
C.1.2.5 试验装置用独立过滤器
采用对气溶胶悬浮物绝对过滤效率不低于99.995%的独立过滤器,独立过滤器的过滤效率按GB/T 6165的试验方法进行检测。
C.1.2.6 辅助风机
独立过滤器安装有辅助风机,其主要技术参数如下:
风量:300 m3/h~1600m3/h;
全压:300Pa~400Pa。
试验器材
C.2.1 电子天平
用于集成灶整体质量秤重的电子天平,量程为0 kg~150 kg,精度为±0.1 g。
用于独立过滤器秤重的电子天平,量程为0 kg~10 kg,精度为±0.1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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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2 试验用油
推荐20℃时黏度为(70±10)mm2/s的玉米油。
C.2.3 试验用滴液
试验用滴液应为蒸馏水。
试验程序
试验程序按GB/T 17713-2022中附录E.3的规定。
试验计算
试验计算按GB/T 17713-2022中附录E.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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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D
附录D (规范性) 烟道防火安全装置试验方法
试验条件:使用0-2气。
试验方法:用直径32 cm的尖底锅,加入无水乙醇50 ml,点燃燃烧器,火力开启至最大档位,开启吸排油烟装置风机最低挡位,用外部火源点燃乙醇,当燃烧明火进入排风装置的吸风口开始计时,30 s以内,观察集成灶是否切断燃气通路和风机电源。
注:当燃烧明火不能明显进入吸风口时,可以采用辅助手段使燃烧明火进入吸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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